读者提问:
今年除夕,返乡过年的小郑在自家门前燃放烟花,引起很多村民围观。村民赵某在抬头观看烟花时,被烟花坠落物击中左眼,当场出血。赵某的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视网膜脱离、玻璃体积血、眼球挫伤,赵某为此共支付医药费5万余元。出院后,赵某要求小郑承担医药费。小郑认为自己燃放烟花时赵某前往观看,应由赵某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赵某诉至法院。
请问,观看烟花遭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1239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本案中,燃放烟花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小郑在自家门前燃放烟花,系高度危险情境的行为人。赵某左眼受伤与小郑燃放烟花的高度危险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小郑应对赵某因左眼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作为成年人,应具有足够的对危险环境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高度危险环境下更应加强自我保护,谨慎注意观察周边烟花燃放的情况,远离烟花燃放核心区并在观看时注意个人安全防护。故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郑承担60%的责任,赵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