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我省近日出台的“查诬”“澄清”两个办法,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落实举措,也是对2020年3月湖北省纪委监委印发“查诬”“澄清”办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推动各职能部门贯通联动、协作配合,便于各单位向诬告者亮剑、还清白者清白,为干事者撑腰,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推动部门贯通协同,使“查诬”更加有精度
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从党委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协调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高度,明确了“查诬”“澄清”工作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细化明确,实现了职能部门之间贯通协同,从制度机制层面有效解决了协作配合不够有力等方面问题。
孝昌县2022年查处的花西乡骆某诬告陷害中,因骆某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监察对象,按照《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应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骆某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但应通报给哪个部门和单位没有明确。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将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前期核查情况、有关证据资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从而明确了由公安机关核查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有利于“查诬”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使“撑腰”更加有力度
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不仅对“查诬”工作进行了完善,也对“澄清”工作进行了细化。
2020年3月省纪委监委印发的“查诬”“澄清”办法中,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对部分失实检举控告问题进行澄清。因此,对于一些因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干部受到部分失实的检举控告,是否开展澄清正名存在争议。
此次《湖北省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可以澄清全部失实检举控告问题,也可以澄清部分失实检举控告问题。这一规定,有利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干部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而受到部分失实检举控告的问题,可以及时开展澄清,消除不良影响,为干事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
科学安排部署调度,使落实更加有“温度”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察秋毫、明辨是非,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精准有力做好澄清正名和打击诬告陷害工作,保护好党员干部担当尽责的积极性。
深化“三访”机制。科学制定《2024年度孝昌县纪检监察机关“三访”工作方案》,将全员接访听民声、下沉遍访纾民怨、包案息访解民忧的“三访”活动与“查诬”“澄清”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对检举控告问题仔细核实、查深查透,尽可能给出明确结论,确系不实举报的,及时澄清正名,帮助清白干部洗除“冤屈”。对涉嫌诬告陷害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启动反向调查,着力破解认定难、取证难、打击难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持续释放严惩严处强烈信号。
强化纪律教育。发挥“纪法大宣讲”品牌优势,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全县各地各单位,分层分类开展两个《办法》文件精神宣讲,促进两个《办法》文件精神入脑入心。同时,聚焦“关键少数”、重点岗位、年轻干部,运用观看警示教育片、编发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等形式,教育党员干部常绷纪律之弦,扣好廉洁从政“风纪扣”。
(作者系孝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