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诬告陷害现象不时发生,严重浪费公共资源、严重破坏政治生态、严重挫伤干部积极性。我省出台“查诬”“澄清”两个办法,正当其时,恰逢其势。襄阳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向诬告者亮剑、还清白者清白,努力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精准惩治,向诬告者“亮剑”。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严惩腐败是担当,严查诬告也是担当”的理念,克服诬告陷害行为“难以定性、难以取证、难以查处”等畏难情绪,对诬告陷害行为动真碰硬、毫不手软,重点查处以诬告陷害谋求个人私利、抹黑党的形象、破坏政治生态、影响组织团结等问题。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搞诬告陷害的从快查、从重处,并公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让其他企图诬告陷害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注重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震慑作用,既教会正确举报的方法,也告知诬告陷害的后果,提高干部群众对违纪违法成本的认识,从源头上提高举报质量,减少错告乱告诬告。对于身份是公职人员的诬告者,可以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进行责任追究,若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大胆适用刑法的诬告陷害罪。对于身份是“两非”(非党员、非监察对象)人员的诬告者,可视情节性质、影响程度具体适用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在新媒体时代,如果诬告者采用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公开方式进行诬告陷害,意图造成被举报人“社会性死亡”的,还可以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治理网暴的有关规定,溯源式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还可以联合征信主管部门,探索将诬告陷害实施者纳入失信“黑名单”,加大其违纪违法的成本,让诬告陷害者丢面子、受限制,付出应有的代价。
澄清正名,为担当者“撑腰”。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及时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为其洗清冤屈,实现澄清一人、激励一批、提振一片的良好效果。澄清正名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避免当事人在考核评优、选拔任用中受到影响,让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厚爱。对于因匿名诬告影响正常工作和职务安排的,要给予必要的补救,既不能让诬告者的目的得逞,也不能让被诬告者吃亏。干部越是“敢为”,越可能“磕碗碰盘”,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反映干部仅是工作失误、没有主观故意的举报,大胆容错纠错,免除后顾之忧,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吃下“定心丸”。对真假掺杂的举报,或一些难以全部查实,但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信访举报,可以切割开来,先对群众关注度高且容易查证的部分予以澄清,防止不良影响扩大化。
建章立制,让好制度“护航”。一是建立快查快结机制。结合检举内容快速查清被反映人的工作履历、一贯表现、职务影响范围等情况,据此研判检举内容是否可信可查。若情节相对简单、内容较为清晰,或者举报人对案件的陈述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以及在集中换届、干部考察等重要时间节点受理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可启动“简易程序”,快速妥善处置诬告陷害行为,降低执纪执法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二是建立贯通协同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信访、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线索双向移送、联合惩戒等机制,形成攥指成拳、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上级纪委监委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对诬告情形认定、调查程序、责任追究等问题答疑解惑、提供范例。三是建立通报曝光制度。充分运用媒体力量,通报查诬澄清典型案例,形成严厉谴责诬告者的强大舆论场,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行使举报监督权利。
(作者系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