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域下食品安全危机成因与对策

2024-05-20 00:00:00谭政
食品界 2024年5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仍屡见不鲜,如塑化剂、地沟油等,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信任危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如修订相关法律,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增强监管部门的权威和效能;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力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等,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全球性的食品安全危机仍然存在,有必要在法学视域下对食品安全危机的成因与对策展开深入研究。

1.研究意义及思路

在法学视域下探讨食品安全危机成因与对策的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依靠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规范食品市场,为食品安全危机的科学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并在实践的推动下,不断健全和完善现有法律框架中的漏洞和不足,为食品企业及相关主体的合规经营提供指导。第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在法学视域下,人们聚焦于民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因此,法律必须起到保护的作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提高消费者的市场信任度和满意度。第三,食品安全危机问题具有全球普遍性,还未得到彻底解决。在法学视域下对食品安全危机成因与对策进行探讨,有助于丰富食品安全危机方面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促进国际之间的合作与经验交流,共同探讨应对食品安全挑战的新思路、新方法。鉴于此,本文对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危机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和不足,基于法学理论,构建食品安全危机的成因分析框架,为后续的实证研究提供指导。

2.法学视域下食品安全危机的成因分析

食品安全危机主要指在较大程度上和较大范围内威胁到人们生命和健康安全、引起社会恐慌、有害于社会正常秩序与运转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危机通常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难以预测和应对,可能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对食品安全危机的成因分析,不仅应该在事后总结教训,还应该在事前有所防范,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能力。而在复杂且多样的食品安全危机成因之中,不可抗的因素是存在的。比如,自然灾害、疫情等。但最常见的还是人为因素。比如,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大肆造假等。法律监管在人为成因的控制方面有着显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法学视域下,可加以法律监管的食品安全危机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与执行程序仍然有所缺漏,导致相关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和管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第二,执法力度不足。即使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如果执法力度不足,有关部门仍然无法充分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真正的控制,让法律法规成为“纸面功夫”。第三,缺乏责任追究机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法律在各主体责任、义务与权益上的划分不够明确。而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食品安全危机中的相关责任人就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第四,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问题通常与信息不对称有关,即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无法做出明智的消费选择。第五,食品安全危机背后有复杂的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许多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可能会丢弃诚信、道德与社会良知,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之不理,进而采取不合规的行为,确保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这种利益驱动往往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以上成因之外,近年来,食品安全危机的成因中还出现了许多新话题。首先是添加剂问题。有学者调研发现:“64%的问题产生于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其中相当一部分要‘归功’于‘食品添加剂’之‘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本应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但当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过时或者执行不力,给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超标使用或者使用不当留下了“空子”,添加剂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标签欺诈等问题频出,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其次,互联网消费愈演愈烈,互联网食品安全危机引发公众关心,但法律及其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实践还不充足,存在许多漏洞。从当下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监管来说,监管部门倾向于压实平台的责任。对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监管部门采取了强化平台义务的解释路径。这一行为的动机不难理解:身负确保食品安全的职责监管部门自然希望扩张平台的注意义务,促使其协助甚至替代自己完成整饬市场秩序的公共目标。而且,面对网络交易这一复杂的技术和市场环境,这种动机将更为强烈。但是平台“私心”重,还存在侥幸心理,不愿多花成本,在监管方面,效果有待改善。最后,外卖订餐的法律监管难度比互联网食品安全更上一层楼。网络订餐存在食品供应链条长、生产厂商多样且隐蔽、经营者身份不易识别、消费者评价客观性不足等特征,这更进一步加剧了网络订餐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不对称。近年来,预制菜这一热点话题的沸腾,更是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担忧。

3.法学视域下食品安全危机的对策分析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我国在探讨食品安全危机的成因分析与应对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不法商家仍然心存侥幸,违法违规地从事食品行业,极尽其能地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管。面对这样的现状,监管部门必须在法学视域下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石,精准定位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度,从而更好地应对食品安全危机。具体对策主要有四项。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还需依据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不断推动食品安全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切实明确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全面覆盖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全环节的监管。同时,我国应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事务,在食品检验、抽样检测和处罚不符合标准方面压实责任;应确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成分、添加剂使用、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以更加完善的食品标签和包装规定,以及信息公开机制,让消费者能够更加了解食品的成分和质量;应建立全面的食品追溯系统,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全面追溯食品的来源和流向,以便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时,快速定位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强化惩罚机制,以严厉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严重违法者还要接受刑事处罚,以切实起到震慑作用。此外,我国还应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二是创新法律贯彻落实的路径与方法,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监管效能。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最终必须体现在司法、执法的实践环节当中。食品安全危机一旦爆发,相关部门应尽快行动起来,以人为本,做好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控制影响范围,降低负面影响。在危机初步得到控制之后,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同时,除了加强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之外,我国还认识到食品安全危机在法学视域下的特殊性,即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且还难有效认定。有学者对此指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新兴领域,据《经济法》保护经济秩序之理念,这些法中的违法行为损害的是作为公共利益客体的经济秩序,受害者是依存于经济秩序的不特定的多数人,且损害具有扩散性。这意味着,此种行为一旦发生将损害极大,难以救济。只有公益惩罚性赔偿,才具有真正的惩罚功能,可用于威慑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预防其发生之目的。”该学者提出的“公益惩罚性赔偿”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相关责任人向受损的公共利益作出赔偿的一种制度。这种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者,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是构建多主体的社会共治体系。如果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法律关系主体是整个社会共治制度逻辑起点。在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方面,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以及专家等。这些主体都应该被纳入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体系,明确自身在法律制度机制中的角色、权利与义务。具体来说,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进产业升级和食品安全标准建设;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加强自律,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抓起,严格控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的合作,研发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方法,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媒体在食品安全危机中发挥着重要的舆论引导作用,应及时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揭示问题真相,加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并通过媒介手段加强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监督,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四是引进创新技术,运用创新治理思路,形成线上线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管网。互联网时代,形成线上线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管网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现代化的必要手段。通过线上线下的有机结合,监管部门可以实现监管的全面覆盖和信息共享。例如,线上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食品生产和流通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线下则可以通过实地检查和抽检等方式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实地监管。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创新技术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压实平台的责任仍不可或缺。一方面,互联网发展中,互联网食品消费主要在几大平台,相对集中,可以通过抓大头、抓总体,降低监管难度,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往往有更加完备的消费数据,便于与监管部门的数据库进行连接,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一体化。而在网络订餐领域,除了平台监管责任的压实之外,还应该聚焦餐饮商户的监管。首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加强对其平台上的商家监管。其次,餐饮商户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做好应对“抽查”。相关监管部门还可以积极鼓励外卖小哥参与到餐饮商户的监管当中,完善餐饮主体数据库、网络追溯平台,督促问题餐饮商家整改。总之,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危机的应对需要不断创新发展跟上时代,避免出现监管的漏洞。市场中若是出现新现象、新问题,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反映,呼吁各方在法学视域上进行深入分析,不断健全和完善现有制度机制,以期最终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法治生态。

结语

在法学视域下推进食品安全危机成因与对策的研究是应对新时代食品安全问题重要途径,有助于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与危机处理的法治化发展。我国应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机制,明确政府、企业、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专家等主体的责任、义务与权益,梳理各方法律与利益关系,构建多主体的社会共治体系,科学处理食品安全危机问题,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能够全方位地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不仅如此,作为一项全球性的议题,食品安全监管及危机处理的研究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学习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从而协同推进全球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

作者简介

谭政(1979.10-),男,汉族,江西永修人,本科,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