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延斌 王伟
[摘 要] 先秦时期“礼不下庶人”的情况在秦汉以后逐渐发生改变,原本施行于贵族阶层的冠婚丧祭诸礼日渐下移,到唐后期尤其是宋元时期基本实现了“礼下庶人”阶层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古礼中的丧礼也得到了复兴。礼制在宋元时期发生转折的重要原因是士族阶层的衰落,以及士大夫复兴宗法制度和匡正世风的需要。司马光、朱熹、吕祖谦均试图在不违背古礼精神的前提下,对先秦丧礼礼制进行简化,以适应社会士庶礼仪文化的需要。相较而言,《朱子家礼》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对后世影响最大。北宋吕大钧等撰修的《乡仪》和元代郑泳撰修的《郑氏家仪》,则是民间依据古礼撰修家礼文献的杰出代表,在社会上影响深远。
[关键词] 宋元时期;礼制下移;丧礼;《朱子家礼》;《郑氏家仪》
[中图分类号] B244;K89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4)01-0015-07
Inheriting the Past and Expanding the New:
Innovation and Revival of the Funeral Ceremony for Scholars
in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CHEN Yanbin1,WANG Wei2
(1.Confucius Academy, Guiyang 550025, China;
2.Advanced Institute for Confucian Studie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After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situation of 期not being polite to commoners in the pre Qin period gradually changed. The coronal wedding and funeral rituals originally implemented for the aristocratic class gradually shifted to the common people.By the late Tang Dynasty, especially during the song and Yuan Dynasities, the trans for mation of the commoner class under the rites had basically been achiered. During that process, the funeral ceremony in ancient rituals also gained revival. The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turning point of the ritual system during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was the decline of the aristocratic class, as well as the need for the revival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and the rectification of the world style by the literati. Sima Guang, Zhu Xi, and Lv Zuqian all attempted to simplify the pre Qin funeral ritual system without violating the spirit of ancient etiquettes,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social and commoner etiquette culture. Compared to other works, Zhu Xis Jia Li(《朱子家禮》) had the greatest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 due to their simplicity and ease of implementation. The Xiangyi(《乡仪》) written by Lv Dajun and others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as well as the Zhengshi Jia Yi(《郑氏家仪》) written by Zheng Yong of the Yuan Dynasty, are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s of folk literature on family etiquettes based on ancient customs, with a profound impact on society.
Key words: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commoner class; funeral; Zhu Xis Jia Li;Zhengshi Jia Yi
秦汉以后,先秦时期“礼不下庶人”的情况逐渐发生改变,但就整体发展而言,“礼不下庶人”一直是从西周到唐代家礼的鲜明特点。原本施行于贵族阶层的冠婚丧祭诸礼日渐下移,到唐后期尤其是宋代基本实现了“礼下庶人”阶层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古礼中的丧礼也得到了复兴。当然,传统丧礼的民间普及化和践行的普遍化,一直到明清时期才达到顶峰。
一 宋元礼下庶人的转变与丧礼复兴的原因
宋徽宗政和年间颁布的《政和五礼新仪》中,就专门列有“庶人婚仪”“庶人冠仪”和“庶人丧仪”,【
参见(宋)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七九、一八五、二一八、二一九、二二O,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朝廷还积极倡导和鼓励民间依此施行。史书上说“《五礼新仪》成,……许士庶就问新仪”,[1]导致礼制在唐宋时期发生转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起于东汉末年、盛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族阶层的衰落。伴随着士族衰落、科举制度的完善和文人政治观念的转变,社会上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阶层,向往士族家礼。在这个“礼制下移”的过程中,《仪礼》《礼记》中记载的纷繁复杂的丧礼,在结合时俗、顺应人情的基础上,逐渐趋于简化。
此外,两宋仕宦学者试图借助礼仪规范复兴宗法制度、匡正世风,进一步推动了传统家礼“礼下庶人”的变革,并迎来士庶通礼创制与实践的高峰。众所周知,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
唐末五代十国的战乱瓦解了原有的士族门阀,而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公卿行列的新兴官僚阶层,迫切希望借助宗法制度维系家族稳固。对此,大儒张载对此有过论述:
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2]259
在丧葬礼俗方面,宋代一改古礼旧制,迷信供佛祈福,引起广大儒者的激烈反对:
宋时丧礼尽废,士大夫居丧,食肉饮酒,无异平日。又相从宴集,面见然无愧,人亦毫不为怪。乃至鄙野之人,初丧未敛,亲宾则赍酒馔往劳之,主人亦自备酒馔,相与饮啜,醉饱连日。及葬亦如之。甚者初丧作乐以娱尸,及殡葬则以乐道车而车,而号泣随之。亦有乘丧即嫁娶者。论出司马温公。当时信浮屠诳诱,凡有丧事,无不供佛饭僧,云为死者减罪资福,使生天堂,受诸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诸苦楚。[3]114
北宋政和三年(1113),《政和五礼新仪》修毕,徽宗诏开封府刊本通行,规定“不奉行者,论罪”[1]。该礼书中除了规定皇室丧仪外,还有“品官丧仪”和“庶人丧仪”。“然而《政和五礼新仪》实在远离老百姓的现实生活,难以推行。事过6年,即至宜和元年(1119年),因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开封府遂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执行。”[4]186理由是修礼的官员,“俗儒胶古,便于立文,不知达俗。闾阎比户,贫窭细民,无厅寝房牖之制,无阶庭升降之所,礼生教习,责其毕备。少有违犯,遂底于法……立礼欲以齐民,今为害民之本”。[5](卷一四八)
鉴于此,朝廷只好作罢。“俗儒胶古”“不知违俗”以致官修礼书难以施行,司马光、朱熹、吕祖谦等仕宦学者纷纷试图撰作士庶家礼以复兴古礼、匡正世风。
二 《书仪》《家礼》《家范》对丧礼的革新
如前所论,确立“宗子之法”,复兴和巩固宗法制度,以及匡正世风的需要,都在客观上推进了家礼的研究和革新,故两宋的士大夫们研究和修撰家礼,以适应社会士庶礼仪文化的需要。司马光的《司马氏书仪》、朱熹的《朱子家礼》、吕祖谦的《家范》都是适应这一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家礼代表作。
从《书仪》《家礼》《家范》记载的丧礼内容看,司马光、朱熹、吕祖谦从“尊古”的前提出发,对先秦礼书中繁杂的丧礼仪式程序进行了梳理,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看一下三部家礼中,对丧礼仪式的设计。
司马光在《书仪》中,将丧礼细分为42个细目,包括:初终、复、易服、讣告、沐浴、饭含、袭、铭旌、魂帛、吊酹、赙襚、小敛、棺椁、大敛殡、成服、朝夕奠、卜宅兆葬日、穿圹、碑志、明器、下帐、苞筲、祠版、启殡、朝祖、亲宾奠、赙赠、陈器、祖奠、遣奠、在途、及墓、下棺、祭后土、题虞主、反哭、虞祭、卒哭、祔、小祥、大祥、禫祭。
朱熹《家礼》则在《书仪》的基础上,对丧礼仪式程序作了如下规定,约36个细目:初终、沐浴、袭奠、为位、饭含、灵座、魂帛、铭旌、小敛、大敛、成服、朝夕哭奠、上食、吊奠赙、闻丧、奔丧、治葬、迁柩、朝祖、奠赙、陈器、祖奠、遣奠、发引、及墓 、下棺、祠后土、 题木主、 成坟、反哭、虞祭、卒哭、祔、小祥、大祥、禫。在这些丧礼仪式程序后,朱熹还另附司马光《书仪》所撰“居丧杂仪”,引用古代礼书对居丧期间的言谈、会客等作了规定。此外,《家礼》还有丧礼文书的撰写格式,包括“致赙奠状”“谢状”“慰人父母亡疏”“父母亡答人疏”“慰人祖父母亡启状”“祖父母亡答人启状”。
吕祖谦《家范》卷三《葬仪》中,参考司马光《书仪》,将葬礼仪式程序规定为18个细目,即筮宅、祭后土、卜日、启殡、朝祖、祖奠、亲宾奠、赙赠、陈器、士葬仪、遣奠、在途、及墓、下棺、题虞主、反哭、虞祭、卒哭。加上《附记》中的朝夕奠、朔奠、望奠、荐新奠,也才22个。较之司马光和朱熹,则是更加简化了。
《儀礼》《礼记》所载的先秦古礼,至宋代已很难一一遵循。有鉴于此,司马光、朱熹、吕祖谦在复兴古礼、创制新礼的过程中,均在依照时俗惯例与自身理解的基础上,对古礼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和革新。如礼书中记载的先秦丧礼,丧家要在中庭靠
南处“设重”,以在未置神主的情况下供死者魂魄凭依。《大唐开元礼》规定不同品级官员所设之重的规制随官品降杀,宋因之。但事实上,宋代丧礼设重的情况并不多见,民间一般采用魂帛供死者魂魄依附。司马光在《书仪》中用魂帛代替重,认为“魂帛亦主道也”,并援引古礼“大夫无主者,束帛依神”的事例,作为自己改造古礼的文献依据。[6] (《卷五·丧仪一》)
作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学者,司马光还对当时世俗丧礼多信浮屠的现象予以抨击:
又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此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无边波咤之苦。殊不知人生含气血,知痛痒,或剪爪剃发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壤,腐朽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假使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计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卢州刺史李丹与妹书曰:“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世人亲死而祷浮屠,是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为积恶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亲之不厚哉?就使其亲实积恶有罪,岂赂浮屠所能免乎?此则中智所共知,而举世滔滔而信奉之,何其易惑难晓也!甚者,至有倾家破产然后已。与其如此,曷若早卖田营墓而葬之乎?彼天堂地狱,若果有之,当与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国之前,人死而复生者亦有之矣,何故无一人误入地狱,见阎罗等十王者耶?不学者固不足与言,读书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6] (《卷五·丧仪一》)
司马光严厉批判民间丧礼中尽用释氏的现象,对佛教宣扬的不做法事以消除罪恶最终将堕入地狱的说法给予了驳斥,告诫世人务必遵循儒家古礼。
此外,司马光还考证诸多文献,辑为《居丧杂仪》,供服丧者在居丧期间遵循:
《檀弓》曰:“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又:“颜丁居丧,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既葬,慨焉如有不及其反而息。”《杂记》:“孔子曰:大连、少连善居丧,三日而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丧服四制》曰:“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正(贞)妇,皆可得而察焉。”《曲礼》曰:“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檀弓》:“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杂记》:“三年之丧,言而勿语,对而不问。”《丧大记》:父母之丧,非丧事不言。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檀弓》:“高子皋执亲之丧,未尝见齿。”《杂记》:“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又:“凡丧,小功以上,非虞、祔、练、祥,无沐浴。”《曲礼》:“头有疮则沐,身有疡则浴。”《丧服四制》:“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凡此皆古礼,今之贤孝君子必有能尽之者,自余相时量力而行之,可也。 [6](《卷九·丧仪五》)
朱熹撰写《家礼》时,也对丧礼进行了诸多创制。如他考虑到南方气候潮湿,棺木下葬后更易受到腐蚀,因此在《丧礼》的“治葬”部分描述了所谓“作灰隔”的筑墓方法:
穿圹既毕,先布炭末于圹底,筑实,厚二三尺,然后布石灰、细沙、黄土拌匀者于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筑实,厚二三寸。别用薄板为灰隔,如椁之状,内以沥清涂之,厚三寸许,中取容棺。墙高于棺四寸许,置于灰上。乃于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内,如底之厚。筑之既实,则旋抽其板,近上复下炭灰等而筑之,及墙之平而止。盖既不用椁,则无以容沥清,故为此制。又炭御木根,辟水蚁,石灰得沙而实,得土而黏,岁久结为全石,蝼蚁盗贼皆不能进也。[7]916
吕祖谦作为南宋时期著名理学家,著有《历代制度详说》等著作,对古礼也很熟悉,他撰写的《家范》六卷,是为家人制定的家庭规范、家族礼仪制度的汇编。前文提到,《家范》在继承司马光《书仪》的基础上,对古代宗法制度作了恢复和发展。《家范》卷一就列“宗法”,强调了宗法制度在敬宗、收族、严宗庙、重社稷中的重要作用。《家范》第二、三、四卷《昏礼》《葬仪》《祭礼》,则重点论述婚礼、葬礼、祭礼等家礼理念与相应礼仪规范。作者旁征博引,尤其是借鉴司马光《书仪》、二程观点、《仪礼》、《礼记》、《开元礼》等,又参以己意,加以变通酌定,以求合于礼法,切于实用。《宋史·吕祖谦传》称其“譬家之政,皆可为后世法”,可见吕氏《家范》等著作对弘扬儒家家礼文化、教化民俗所起的重要作用。
在丧礼的传承和革新中,吕祖谦既重视古礼,肯定司马光在恢复古礼中的贡献,也对其中不合理之处作了订正和修改。比如,对于灵柩摆放在床上还是席上,司马光《书仪》中规定“置柩于席,北首”。吕祖谦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不合礼,于是参照《仪礼》中的古礼作了修改,规定“置柩于床”,并解释“床,即今世俗所用置柩之凳”。他指出:
按温公《书仪》“置柩于席,北首”,不唯于事不便,亦于礼不合。据《仪礼·既夕礼》:“迁于祖,正柩于两楹间,用夷床。”是则古礼朝祖置柩于床,不于席也。今世俗置柩用凳,亦夷床之遗意。[8](《葬仪·朝祖》)
再如,《葬仪·及墓》条中,司马光《书仪》规定:“掌事者先张灵幄于墓道西,设倚桌,又设亲戚宾客之次,男女各异。又于羡道之西设妇人幄,蔽以帘帷。”[6](《卷八·丧仪四·及墓》)吕祖谦将司马光所云“又于羡道之西设妇人幄”,修改为“又于墓西设妇人幄,蔽以帘帷”。理由是“南方悬棺而葬,无羡道,故改云‘墓西”。[8](《葬仪·及墓》)
吕祖谦还根据家乡的实际,对葬礼做了因地制宜的改革,譬如,对明器的处理。按照《仪礼》和司马光《书仪》的规定,明器应该在“圹”(墓穴)中埋葬,但鉴于南方土质情况,吕祖谦作了变通规定:
按《仪礼·既夕礼》:“乃窆。藏器于旁,加见。藏苞、筲于旁。”温公《书仪》:“掌事者设志石,藏明器,下帐、苞、筲、酼、醢、酒于便房,以版塞其門。”今南方土虚,若于圹中穿便房,则圹中太宽,恐有摧覆之患,故不穿便房,但设志石于圹中。其余明器之属,于圹外别穿地瘗之可也。苞、筲、酼、醢虽占地不多,所以不置圹中者,恐或致患。[8](《葬仪·下棺》)
总的来说,司马光、朱熹、吕祖谦均试图在不违背古礼精神的前提下,对先秦丧礼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简化,使其更便于世人遵循和操作。相较而言,作为家礼规范的《朱子家礼》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对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三 宋元民间丧礼复兴的两个样本
如果说上述《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和吕祖谦《家范》三部经典之作,是宋代官僚士大夫参照古礼,恢复、创制和完善家礼的理论尝试,那么北宋吕大钧等撰修的《乡仪》和元代郑泳撰修的《郑氏家仪》,则是民间依据古礼撰修家礼文献的杰出代表。这两部家礼,可视为民间家礼复兴的两个样本。另外,我们选择这两个样本的丧礼加以分析,主要是两部家礼不仅在作者自己的家族和乡里施行,而且被广泛借鉴,在社会上影响深远。
1.北宋吕大钧的《乡仪》
据朱熹订正附言可知,《吕氏乡约》和《乡仪》是吕大钧及其兄弟共同制定的成文乡约、乡仪,目的是教化族人和乡民。“乡约”虽是规范村邻乡民的做人之法和交往原则,但实际上因为古代社会家族聚居,故可视为吕氏家族的族训。《乡仪》是对《吕氏乡约》中乡礼乡仪的进一步细化,依据适用场合的不同,具体分为宾仪、吉仪、嘉仪、凶仪等礼仪。[9]11-12
吕大钧《乡仪》中的《凶仪》篇对丧礼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吊哭,二是居丧。一般人参与丧礼,无外乎这两者。前者是客人到亲友家遵守的吊唁礼仪,后者则是丧家家人遵守的治丧仪礼。因为是乡约,故其中“凶仪”对丧礼的规定极为简明,但操作性又很强,适合族众和乡人施行。
“吊哭”总共十三则,几乎涉及吊哭仪节的所有方面:吊哭的对象、吊服、吊哭时间、吊唁长者注意事项、吊辞、自衣吊服、不受丧家招待、吊哭同举者、吊哭同里者、往哭情轻重差异、致奠禭之物、未葬与及殡既葬吊哭场所,每一则都规定得很具体、周详。比如,对吊哭对象的规定:
凡吊谓吊生者,哭谓哭死者。与死者生者皆相识则既吊且哭,识死者不识生者则哭而不吊,主人拜则答之,不识死者则吊而不哭,凡吊节始闻其遭丧或闻丧一吊,既葬,反哭一吊。[10] (《凶仪二·吊哭》)
这里把“吊”“哭”的对象,以及“与死者生者皆相识”“识死者不识生者”“不识死者”各种情况,还有吊哭的时间都说得一清二楚,非常便于实施。再如,关于吊辞和慰问的丧家成员,《吊哭》条规定:
凡吊辞,当云如何不淑,或如之何之类,再以言慰其居丧之意。凡有丧者二人以上,止吊其服重者;一人服均,则吊其主丧者或长者;或不相识,则止吊其识者。丧无二主故也。[10] (《凶仪二·吊哭》)
对吊唁的时节和吊哭的场所,《吊哭》条介绍得非常具体:
凡往吊之节,始丧、敛、殡、朔奠、启殡、祖奠、葬虞、卒哭皆可往,亦不必悉往。未葬则哭柩,及殡既葬则哭墓,墓远则哭于其家。[10](《凶仪二·吊哭》)
特别难能可贵的是,《乡仪》《吊哭》条对当时社会上吊哭者接受丧家吊服和酒食招待的陋俗,提出了严肃批评。认为吊丧本为恤其患难,协助丧事,反倒让丧家哀戚之中为自己营办酒食、衣服之具实在不妥。《乡仪》号召士君子带头移风易俗,“自衣吊服”,不接受丧家招待:
凡丧者为酒食及为制服以待吊者,皆不可受。若问丧者已为办具,则止之。或已专为其家治丧,则当遍谕来吊者,更不须具。盖吊丧本为恤其患难,协力助事,往则自衣吊服,若使其家哀戚之中反为己营办酒食、衣服之具,受之岂得安乎?此俗行之已久,为害不细,士君子力变之为善。[10] (《凶仪二·居丧》)
吕大钧《乡仪》对当时社会上的丧礼实施情况作了这样的描述:“对于丧礼备存诸经,五服制度著于甲令,释服作乐,律有明刑。近世居丧,或轻或重、或服或否,居处饮食、出入之节多无所变,衰麻、月筭虽有等差,殆成空文,远则弃先生之礼经,近则犯本朝之法令。”[10](《凶仪二·吊哭》)
吕大钧与司马光是同时代人,当时经过唐末五代十国的战乱,民间遵行传统家礼的丧仪已经淡化,丧礼仪轨已经“殆成空文”。针对当时丧礼失据的现象,《乡仪》本着“参取近人所安,酌以礼意,粗举一二以为复古之渐,庶可遵用云尔”的原则,设计了简明扼要、易于遵行的丧礼仪节,篇幅不长,兹录如下:
凡遭丧闻丧,自缌麻以上皆当制服,今布无升数,且随精粗以意定之,绖带麻葛自有小大之制,变除之节当遵用之,终其月筭而除之。中衣亦当易以缟素,力不能具或势不能为,且可去饰。
凡三年之丧,除不得已干治家事外,终丧不可行庆吊、请谒、聚会。□卒哭后,有甚不得已事须至见人者,可暂衣墨衰行之,事毕反其丧服。甚不得已,如为人论讼当入公府,或亲戚间有患难不可不亲救恤之类,自余请谒会聚之□□□□急不行无害,或有未安以书□□□□□□之。
期丧未卒哭,當如三年之丧。已卒哭,有不得已人事,则衣墨衰行之,或可已者亦不必出,在家受吊、接宾客皆衣丧服。
凡大功未卒哭,有不得已事,乃衣墨衰以往。在家受吊,接宾客,亦衣墨衰。行请谒,惟不行庆礼,及召人、赴人酒食之会。
□缌麻,唯哭临受吊乃衣丧服,余皆衣墨衰,出入如常,唯不行庆礼及召人、赴人酒食。[10] (《凶仪二·吊哭》)
在《居丧》篇中,吕大钧还号召士君子率先垂范,为端正民风和推进社会礼仪教化做出努力。“丧事,贵勉在士君子之力行。”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乡约》《吕氏乡仪》,对后世乡村治理影响甚大。不仅北宋朝廷将其作为国典颁行全国,后来南宋朱熹还加以增编,明代朝廷又大力推广,其影响更大。明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冯从吾评价说:“关中风俗因《吕氏乡约》为之一变。” [11]可见其对世风民风的重要作用。
2.元代郑泳的《郑氏家仪》
《郑氏家仪》又称《义门郑氏家仪》,为浦江郑氏义门日常遵行的家庭礼仪规范。郑泳自序云:
近代有四先生礼,当时朱子已谓二程、横渠,多是古礼难行。温公本《仪礼》而参以今之可行者,所以《家礼》多用《书仪》。今遵《家礼》而略有损益者,盖时或有所禁,而礼乐之器之文不得不异,吾求其质而已矣。 [12](《序》)
《郑氏家仪·丧礼第四》中记载有洪武年间的资料:“洪武七年,著《孝慈录》,父母俱斩衰。今遵皇制,母并斩衰,母报亦减为期。”可知,此《郑氏家仪》经过了明代郑氏后人的修订或补充。
《郑氏家仪·丧礼第四》篇中,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丧事置办过程中的各种礼仪规范。大约25个细目,计有迁居正寝、立丧主、沐浴、袭衣、为位、口含、小殓、大殓、奠、成服、朝夕奠、吊奠赙、Wingdings 2cB@葬、开茔域、祠后土、开穴、选日出殡、题主、反哭至家、虞祭、卒哭、祔祭、小祥、大祥、禫。比起司马光的《书仪》和朱熹的《家礼》,要简化不少。
此外,《家礼》虽然比《书仪》对古礼简化更多,但依然保留有很多繁文缛节,有些不切于实用,为此,《郑氏家仪》又作了简化,使之更加明确,更易于操作。仅以《家礼》与《郑氏家仪》丧仪中的“大殓”环节作一比较即可看出。朱熹《家礼》对“大殓”设计是:
厥明,小敛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司马公曰:“《礼》曰,三日而敛者,俟其复生也。三日而不生,则亦不生矣。故以三日为之礼也。今贫者丧具或未办,或漆棺未干,虽过三日,亦无伤也。世俗以阴阳拘忌,择日而敛,盛暑之际,至有汁出虫流,岂不悖哉!”执事者陈大敛衣衾,以桌子陈于堂东壁下,衣无常数,衾用有绵者。设奠具,如小敛之仪。举棺入置于堂中少西,执事者先迁灵座及小敛奠于旁侧。役者举棺以入,置于床西,承以两凳。若卑幼,则于别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于棺中,垂其裔于四外。司马公曰:“周人殡于西阶之上,今堂室异制,或狭小,故但于堂中少西而已。今世俗多殡于僧舍,无人守视,往往以年月未利,逾数十年不葬,或为盗贼所发,或为僧所弃,不孝之罪,孰大于此。”乃大敛。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绞,共举尸纳于棺中,实生时所落发齿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处,卷衣塞之,务令充实,不可揺动。谨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启盗贼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满。主人、主妇凭哭尽哀,妇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盖、下钉、彻床,覆柩以衣。祝取铭旌,设跗于柩东,复设灵座于故处,留妇人两人守之。司马公曰:“凡动尸举柩,哭擗无算。然敛殡之际,亦当辍哭临视,务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按古者大敛而殡,既大敛则累墼涂之,今或漆棺未干,又南方土多蝼蚁,不可涂殡,故从其便。设灵床于柩东,床帐、荐席、屏枕、衣被之属,皆如平生时。乃设奠。如小敛之仪。主人以下各归丧次。中门之外,择朴陋之室,为丈夫丧次。斩衰,寝苫枕块,不脱绖带,不与人坐焉,非时见乎母也,不及中门。齐衰,寝席。大功以下,异居者既殡而归,居宿于外,三月而复寝。妇人次于中门之内别室,或居殡侧,去帷帐衾褥之华丽者,不得辄至男子丧次。止代哭者。 [7](卷四《丧礼·大殓》)
《郑氏家仪》对“大殓”的规定则非常简明:
大殓。小殓之明日,执事者陈大殓衣衾奠具,如小殮之仪。举棺入,置于有序堂中少西。侍者置衾于棺中,垂其裔于四外。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绞,共举尸纳于棺中。实生时所落发齿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处,卷衣塞之,务令充实。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满。丧主主妇凭哭尽哀,乃加盖下钉,覆柩以衣,设灵座、魂帛、灵床于柩东,乃奠。丧主以下,各归丧次。[12](《丧礼第四》)
《郑氏家仪》还对当时社会上丧事办理中的一些陋俗作了纠正。比如民间办丧事时,请和尚或道士做法事超度亡灵较为普遍,对此郑氏家族严格遵守儒家丧礼仪式,严禁以佛道方式安排丧礼。《郑氏家仪》明文规定:“吾家以孝义表门,丧葬仪式一遵文公《家礼》。释老之说已有条格禁止,子孙当世世谨守而弗失也。”[12] (《丧礼第四》)
郑氏家族的家规《郑氏规范》也对丧礼作了类似的规定,且提出了不得“惑于阴阳非礼”说,丧事不得用乐:
丧礼久废,多惑于释老之说,今皆绝之。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
子孙临丧,当务尽礼,不得惑于阴阳非礼拘忌,以乖大义。
丧事不得用乐,服未阕者,不得饮酒食肉,违者以不孝论。 [13]364
为了便于遵行,《郑氏家仪》还附有26幅图,其中有关丧礼的最多,达11幅,除了丧礼中的丧服制作、冠绖带样式、小敛大殓、神主之式、覆盖灵柩的竹格与载运灵柩的大轝图外(图1),还有详细的本宗五服之图、三父八母服制图、妻为夫党服图、外族母党妻党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等。这些图为丧礼的实施提供了遵循的依据。
元末大儒欧阳玄在为当时刊行的《义门郑氏家仪》所作的序中感叹:“商尚质,周尚文,孔子尝言之矣。今郑氏知乎此,虽礼器礼物与古小异,而恭践实行不失其敬,可谓知礼之本而无质胜于文,岂不彬彬然而可观矣乎!”[9]38 他认为该书可以与《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并传于世。该家仪因切于实用,被更多家族奉为范本遵行。
郑氏家族“一再受到封建统治者的表彰,《宋史》《元史》《明史》均列孝友传中。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朝廷就旌表其为‘孝义门。明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赐以‘江南第一家的美称;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又御书‘孝义家赐之”。[14]后来,朱元璋命大臣推荐“孝弟敦行者”为官,郑氏家族许多人被推举,郑氏子弟因此有数人被任用,有的则直接从布衣擢升礼部尚书、御史等高官。
据郑氏后人编写的《圣恩录》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为了让以孝义著称的儒生任职东宫,召30岁以上的郑氏族人进京备选,最后选中郑济,授他为左春坊左庶子,专门教育皇家子孙。朱元璋对郑济说:“你家孝义,神民所知,朕今不命你掌刑名钱谷,惟欲尔家庭孝义雍睦之道,日夜讲说于太孙之前。”[15]
皇帝的表彰,特别是朱元璋的倡导,使得郑氏家族这一义门更加发挥了典范作用,该家族的家训《郑氏规范》和家礼《郑氏家仪》在社会上流传更广。许多地方官员也积极倡导民间仿效郑氏家族的家礼。譬如,明代嘉靖二十三年(1544),福建建宁县令何孟伦发布谕文通告全县,“家堂之祭,准以文公《家礼》,参酌浦江郑氏,刊为图式,家喻户晓”。[16]民间不少家族建设祠堂,其丧祭治理也参照郑氏家族的规制。例如,明弘治元年(1488),古徽州休宁兖山汪氏家族重建祠堂,其族人说:“又闻浙之浦江有义门郑氏累世同居,其先祠并祀伯叔群从男女之主,上之人尝旌其门,下其家范以风四方,吾之所以建祀旁亲者,用郑氏例也。”[16]88
由可操作性与实用性有待完善的《司马氏书仪》,到结合时代特点做出取舍损益的吕祖谦《家范》,再到体例完备、内容详略得当的《朱子家礼》,进而拓展到在教民化俗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吕氏《乡仪》,以及《郑氏规范》《郑氏家仪》,宋元两朝真正实现了中国礼制史与家礼史上“礼下庶人”的重大突破。总体来看,宋元家礼呈现出承古与拓新交织的发展态势,既存在对古礼的遵循和恢复,也因时制宜地对古礼进行了损益和创新。在坚持这种立场与原则的基础上,宋元家礼的丧礼礼仪既保存了先秦古礼的基本框架,也对具体仪节进行了变通,使其更加切于实用,从而奠定了后世家礼民间普及和践行的重要基础。
[参 考 文 献]
[1] 脱脱,阿鲁图等. 宋史[M].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 张载. 张载集[M]. 章锡琛, 点校. 北京: 中华书局, 1978.
[3] 张完来. 中国风俗史[M]. 南昌: 江西教育出版社, 2012:114.
[4] 杨志刚. 中国礼仪制度研究[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5] 宋大诏令集[M]. 司义祖, 整理.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6] 司马光. 司马氏书仪[M]. 汪郊, 校. 清同治七年江苏书局初印本.
[7] 朱熹. 家礼[M]//朱子全书: 第7册. 朱杰人. 严佐之. 刘永祥.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2:916.
[8] 吕祖谦. 家范[M]//东莱别集: 卷三.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 陈延斌. 中国传统家训文献辑刊: 第1册[M].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8.
[10]吕大钧. 乡仪[M]//陈延斌.中国传统家训文献辑刊: 第1册.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8.
[11]张蕴. 北宋名门的悲与喜——陕西蓝田吕氏家族墓园发掘记[J]. 中华遗产, 2013(7):106-119.
[12]郑泳. 郑氏家仪[M].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3]郑文融等. 郑氏规范[M]//陈延斌.中华十大家训: 卷二.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7.
[14]陈延斌. 《郑氏规范》的家庭教化及其对后世的影响[J]. 齐鲁学刊, 2001(6):72-76.
[15]常建华. 元明时期义门郑氏及其规范的社会影响[J]. 河北学刊, 2011(2):61-67.
[16]常建华. 明代宗族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