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现状梳理、问题分析与发展前瞻

2024-05-09 13:53张思京梁为健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法规价值观核心

张思京,梁为健

党的二十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做出了新的部署,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人民日报,2022-10-26(0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是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重要命题。当前,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律、社会规范的理论研究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而对融入党内法规的研究相对匮乏,存在碎片化多、局部性强而系统性薄弱、集约性不够的问题。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发展状况进行回顾和检视,对当前工作进行务实性整固提升,对将来工作进行整体性前瞻,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动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一、现状梳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回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贯穿到国民教育全过程,健全完善顶层设计,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党章统领之下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渐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的共同思想基础。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顶层设计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和部署推动上,有以下四个重要节点:

一是理论概括、工作部署。2006 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战略任务,这一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四个基本方面。2012 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炼出24 字“四个倡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分别代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2013 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J].党建,2014(1):9-12.;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要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②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6-12-26(01).。从而在全党全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

二是写入党章、载入宪法。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十九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党章修正案。2018年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之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宪法修正案,并丰富了相关表述。党章和宪法的修改,为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提供了根本依据、根本保障,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迈出了最为关键一步。

三是统筹实施、全面推进。2018 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为立法修法给出时间表、线路图。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政策体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将立法修法边界拓展至政策层面。2021 年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对涉及党内与党外、党规与国法、法规体系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社会规范的协调作出安排。上述几个文件明确了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协调路径、制度机制、组织保障等,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

四是深度拓展、提升发展。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人民日报,2022-10-26(01).。在过去“文化自信”基础上增加“自强”要求,设立“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新时代文化建设坐标,把“三个融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战略部署的主要路径,赋予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在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新的使命和任务。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主要表现

1.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统领和规定着其他党内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章是融入党内法规的根本标识。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精神,充分融入总纲。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表述中,“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完美耦合了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在关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上,提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则。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融入对党员和党的干部的要求中,体现政党特点和党员政治身份的要求,兼具倡导性、约束性。例如,在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上,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列入党员八项义务之一。在第六章“党的干部”的表述中,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对党的领导干部提出“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要求。在第七章“党的纪律”的表述中,规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纪律,把党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纳入六大纪律的监督和约束范围。

2.党的组织法规。党的组织法规是调整和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产生、职权、运行的基础性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可以在党的组织法规中体现,也贯穿于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职权行使和职责履行的过程中。例如,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国有企业基层组织等几部条例,根据不同领域党组织的工作特点,分别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如,党的高校基层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②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38,87,62,45,125.“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有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两个层面,乡镇党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村党组织单设“精神文明建设”一章,用4 个条款做了翔实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不同的表述载入党的组织法规,明确了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的机构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职责。

3.党的领导法规。党的领导法规规范和保障中国共产党对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明确党与国家机构及其他非党组织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的领导法规主要集中于党领导农村工作、机构编制工作、法治建设、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社会治理、统一战线等6 个方面,由于调整事项和对象的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有着不同的表述。2019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用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较长篇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党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的领导职责,规定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农村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等条款。2019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公正的法治环境”的主要任务,这集中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2020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①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212、600.。2022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将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纳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上述4 部重要法规,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宜详则详,宜简则简。其他涉及具体事务,以规则、办法等名称发布的党内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较为具体,富有针对性。

4.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调整和规范党的建设,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党的建设具有深度契合性,融入了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各方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诸多法规都直接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要求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2015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四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该准则虽未直接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通篇以廉洁自律为主题,标出道德高线,要求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这些行为准则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契合。二是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培训、监督、管理的要求或标准。例如2019 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之一,提出了“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具体要求②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300-301、845.。

5.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是指调整党的监督、激励、惩处、保障等方面事项的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融入关于监督、考核、奖惩的法规中。一是监督方面,201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推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纳入党内监督的内容。二是考察考核方面,2019 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政治思想建设、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均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2020 年修订的《公务员考核规定》把公务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纳入考核。2017 年制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2019 年制定的《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等,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细分领域。三是惩处方面,2018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党的六大纪律,其中生活纪律用5 项条款列出了负面清单,如“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在党员个人生活领域的集中反映。

二、问题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审思

由于主客观多重因素的限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化引导功能以及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融入的载体范围尚需拓宽

党内法规研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领域,尚未形成学科定位,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共识不足,融入对象不清晰,融入何处、为何融入、何者融入、如何融入等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党内法规的外延在理论上未厘清,这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所依赖的载体范围。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表述,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①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932.。据此定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规”,限于党章、准则、条例和规定、办法、规则、细则7 种形式。从实践来看,仅认同7 种形式满足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实际需求。大量存在的党内文件、党内制度,它们不以法规形式面世,却起到了落实法规甚至弥补法规不足的作用。这种情形在市县一级党组织尤为普遍,市县一级因为无立规权,采取规范性文件是其别无选择的途径。可见,只认定7 种形式,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制度输出需求。此外,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属于党的制度范畴,都由党组织制定并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两者在功能上各有所长、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性表述中,既有“依规治党”,也有“制度治党”,还有“制度治党、依规治党”。2016 年12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批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②本刊讯.习近平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刘云山出席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并讲话[J].秘书工作,2017(01):4-5.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不应只局限于党内法规,同时也要关注数量庞大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即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

(二)高位推动有力而配套落实机制不全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看,24 字“三个倡导”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已印发的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决定”“意见”“指导意见”“规划”,其主体或者是党中央全体会议,或者是中共中央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者是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几个部门。可见,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规入法,高位推动呈现坚强有力的特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具有显著的联动性特点,既需要中央层面的部署推动,也需要更多层级的党组织介入。从立规的规律来看,层级位阶越高,抽象性和原则性越强,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越低;从融入过程看,省市县党委、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直接面向党员干部,有必要制定更加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制度来落实党内法规的要求。《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所指出现实存在的问题,既包括立法立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符的现象”,“部分社会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等。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法规的细化和落实环节,说明基层推动落实与中央要求还有差距。《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成立入法入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入法入规审查工作,审查范围“主要是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相关立法项目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要求各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可参照成立省级协调机构,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审查。从现有工作机制看,负责党内法规制定日常工作的职责在党委办公厅(室)而不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及以下通过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部门缺乏必要的责任赋予。同时,少数领导干部政绩观有偏差,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投入精力大、见到效果难,对个人职业升迁、工作绩效考核用处不明显,抓工作缺乏内在驱动力,个别地方和单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有沦为形式主义工程的风险。

(三)法规体系的集约化程度不足

在党内法规体系结构中,党章是“根本规定”,准则是“基本规定”,条例是“全面规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是“具体规定”,形成由抽象到具体、自上而下的体系结构。这不仅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成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集约化特点。所谓“集约化”,即某一方面的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内,应当体现“总分结合”的要求,以总揽分,以分聚合。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集约化程度较为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缺乏专门的党内立规规划。站在整个法治建设高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涉及“德治”与“法治”两大领域,覆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三个方面,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主要针对国家立法和社会规范,涉及党内法规的笔墨不多。党内法规的道德高线引领国家法律,不仅需要一部专门的党内立规规划,还应当走在立法修法前面。现有规定分散于数量众多的法规之中,碎片化严重,不利于学习掌握和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规,应当有一部专门的准则或者条例作为主干性法规。其二,配套功能欠缺,重惩戒轻激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倡导性、激励性特点十分突出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 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64.目前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主要以“负面清单”形式进行约束和惩戒,导致不碰底线、不踩红线成为一部分党员干部的日常心态,法规赋予向上向善的动力不足,既不利于党员干部身体力行,也不利于发挥党内法规“高标”作用。在道德模范、好人榜、优秀家庭等各类评选表彰中,为体现向普通党员和群众倾斜的导向,领导干部名额受到刻意限制,有的地方限定某个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参与,十分不利于领导干部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融入实效难以检验和评估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实效进行检验和评估,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反馈机制,为法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依据,发挥“纠偏”和“调适”功能,推进和保障融入工作更有科学性。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检验评估并不容易。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涵盖广泛且抽象宏大,不易量化观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对中华文化、民族精神、传统美德进行高度凝练与抽象概括而来的价值观念。以抽象形式来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记忆和传播,但推进实施和遵守执行较难操作。具体而言,24 字“三个倡导”中,代表国家价值目标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代表社会价值取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实现具体化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评估,难以精准操作。代表公民价值准则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与党内法规对党员个人的行为规范要求对接起来较为容易,但个人层面的检验评估机制,目前尚未普遍建立和推行。其二,党员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属于公德范畴,不少事项也属于私德范畴,往往跟个人隐私相关联,具有隐秘性强的特点。虽然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已经扩展到八小时以外,但实施的力度还是比较薄弱。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考评考察,也主要注重于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工作绩效等方面,只要没有明显错误,一般不会对其私德部分做出否定性评价,而个人品质的优秀程度又没有量化的标准,导致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评价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干部提拔使用“逢提必核”环节,有关机关一般根据检举线索来进行,具有一定被动性和滞后性。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产生效果客观上需要较长的周期,短期内不易显现和评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党员个体所接受、领悟、内化、效法、践行,是一个潜移默化而不是立竿见影的过程。同时,人的内心具有多重性、复杂性、脆弱性、易变性等特点,不同个体的人的性格更是各不相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从业环境都会对人的内心产生影响,这为党内立规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检验评估的精准性、有效性带来了多重难度。

三、发展前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未来走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应立足于中国反腐败实践,瞄准党的建设科学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需求,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的显著优势和特殊作用,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构建完善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一)进一步发现理论与实践重大价值

党的二十大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提出了“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大命题。随着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将得以进一步发掘和提升。

第一,引领党内立规的价值。这种价值引领可以从科学性、时代性、人民性几个维度深入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科学理论创造,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根本利益,代表社会发展方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贯通于党内法规建设,可以为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提供共同价值引领和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实践,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赋予其时代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因素与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相融合,可以进一步夯实全体党员遵规守纪的思想基础,更好实现党内法规对依法治国的引领保障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共同富裕”“人民幸福”价值诉求的集中体现①吴潜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意义的几点思考[J].思想教育研究,2015(2):7-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有利于更好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第二,落实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的价值。意识形态是核心上层建筑,事关理论、道路、旗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成果为党和国家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和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契合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共产党人永葆先进性本色、不断战胜艰难险阻的根本驱动力。在世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背景下,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呈现出全面性、尖锐性、常态化特征。特别是大国博弈时代,这种渗透和侵入有了新的变化,西方冷战思维强化,对话转向对抗,意识形态“去政治化”转向“政治标签化”,政党、政府站到了前台,斗争比过去更加复杂严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领域的运用,对于全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传承党的红色基因、有效抵制西方腐朽意识形态侵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推动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价值。“自我革命”作为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精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是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方针的贯彻,也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党内治理中的体现。党不仅要坚持自我革命,还要引领和推动社会革命。党的一大《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提出:“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②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 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社会革命必然荡涤一切落后的和腐朽的旧思想、旧理念、旧习惯、旧风气,代之以浸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的新风貌、新行为、新局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理想变成现实,取决于能否成为制度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和价值尺度。从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看,党内法规对党员划出道德“高线”,国家法律为公民给出道德“底线”,“高线”对“底线”具有牵引拉动作用。党员行为的先进性为公民树立道德标杆,对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具有明显的提升促进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党内法规的立规、执规、守规、用规全过程,有利于党内外、全社会营造人人尊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引领和推动伟大社会革命。随着重大价值的不断发现,可以预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将进一步受到全党重视和全社会关注。

(二)坚持系统思维从整体上谋划推进

系统思维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方法论的要求。系统思维运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要求立足于工作实践对制度输出的需求,坚持体系化考量、集约化谋划、整体性推进的思路。

第一,坚持体系化考量。要求根据载体形式的特点与功能,科学划定入规的边界范围,把应当纳入的载体尽数纳入,防止载体先天缺失,并厘清其相互作用的关系,形成完整系统、高低搭配、协调一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体系。这一承载体系,不仅限于“高级形态”的党内法规7 种形式,还应包括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相应地,制定主体由有立规权的党组织延伸到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县及县以上党组织。这一完整体系内,形成三个地位与功能不同的层次:党内法规7 种形式为核心层,党的规范性文件为拓展层,党组织的内部制度为执行层。这一举措成功的关键,是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将所有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一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同级党委对其工作机关和批准设立的党组进行全面备案审查;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所属机构和党组织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全面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党组织各项措施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第二,坚持集约化谋划。要求发挥主干性法规的主导作用,完善配套性法规与制度,形成主题鲜明、主线清晰、总分有序、自成一体且左右衔接的法规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条例及以上的法规是主干性法规,起“四梁八柱”作用。目前党的准则只有3 部,两部调整党内政治生活,一部调整廉洁自律,尚无集中调整党员个人道德行为的准则。专门制定一部关于党员个人道德行为的准则,既有现实必要性,又有了现实可行性。制定这样一部专门的“基本规定”,就成为党内的“民法典”,也是相关下位阶党内法规的依据,形成纲举目张、上有精神原则、下有落地生根的局面。现有3 部准则主基调是要求和倡导,不涉及违规后果,制定党员个人道德行为的准则也应坚持这一主基调。因此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认定和惩处的法规,将六大纪律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假设”集中起来,特别是将生活纪律最大限度具体化,给出详尽的负面清单,形成集中统一的制度威慑。根据位阶效力原理,上一位阶的党内法规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应当在下一位阶相关法规中以具体条款做出回应,或制定专门的下一位阶法规予以固定;地方党内法规做出规定的,下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织应当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予以精细化。

第三,坚持整体性推进。要求立规、释规、执规、守规一体推进,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既有静态的法规形态,又有动态的法规实施;既有抽象的原则要求,又有精细的具体措施;既有实体性法规规定,又有程序性建章立规。实现整体推进,落实“一头一尾”两部法规尤其重要,“头”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尾”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备案审查从源头上保障党内立规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法规解释忠实原意反馈和解答问题,这两部法规促使党内立规形成完整的闭环过程。目前法规解释还不为更多的党员干部所熟悉,这可能与“解释”“批复”“答复”不同形式的运用有关。从党员释疑解惑的需求看,以公开文件发布的“解释”相对迫切。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生活纪律的条款为例,五项条款中,除了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具有明确含义以外,其他四项条款均比较抽象,何为“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造成不良影响”,无具体标准,在执纪实践中容易出现尺度标准不一,不利于维护党纪的统一性、严肃性,也不利于普遍教育意义的形成。因此,应改革和完善党内“释规”制度,增加党内公开文件“解释”的运用,减少点对点的“批复”“答复”。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释规文本应公开刊载,让更多党员在释规学习中提高认知,找准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

(三)始终以实践作为检验融入工作成效的标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应遵循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定律。

第一,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第一引擎”。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规的立改释行全过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党委统一协调立法、行政、司法、宣传以及社会的力量,加强顶层设计,补强薄弱环节,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实现融入成效的最大化。党内立规应与人大立法保持一定的协同性,比如,体现权利、机会、规则公平,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进行人大立法的同时,党委应加强研判,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适时或先行进行党内立规,避免党员对标普通公民标准而放松或降低党员应有的标准。领导干部始终是法规约束的重点对象,党委可以决策、制定领导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规定或者实施办法,将领导干部的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各方面要求纳入法规。

第二,把党员道德建设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第一工程”。党的二十大部署了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共产党员不等同于一般公民,而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先行者与示范者。应当单独设计一套严于公民、高于公民的道德指标体系,率先在党内实施党员道德建设示范工程。其内容安排,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各方面党内法规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项要求为基本依据,既贯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性要求,又体现不同行业、职业、岗位的特殊要求。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面向社会树立党员干部道德标杆,建立党员干部道德先进群像。在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比中,适当增加道德模范人员比例或在其评选条件中提高权重。在全国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中,党员及领导干部应达到一定比例,发挥其对社会、公民的引领作用。

第三,落实党内监督“第一监督”。监督是自我革命的核心要件,是跳出历史周期率“两个答案”的精髓。党内监督始终是第一位监督,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党管干部是党的核心职权,外部监督只有通过党内监督才能产生实际效果。针对现有监督内容较为散乱、聚焦效应不强的特点,应坚持以纪委专责监督和监委专责监察平台为主体,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通联司法监督、信访监督、媒体监督等监督渠道,建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监督平台”,重点实施四个层面的监督。一是立规监督,主要监督党组织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制度的情况,防止法规制度建设迟滞留白、低劣制度盲目出台,并收集党员和人民群众对立规建制的意见建议。二是守规监督,主要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德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表现,无障碍受理各类检举控告、信访线索,实现监督的全覆盖。三是专项考察监督,结合监督平台各类线索,实施针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项考察,进行道德画像,纳入年度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四是执纪问责监督。党的纪律是党内“刑法”,是党员防止西方腐朽文化侵袭、滑向精神堕落的最后屏障。现有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的法规不少,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还拓展到了经济建设领域,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但还缺乏一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法规,制定这样一部专门法规很有必要。

结语

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党内法规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支撑。按照系统论观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对象是整个法规制度体系;按照控制论观点,“融入”是涵括论证、立规、审查、实施、保障、反馈的完整过程;按照阶段论观点,“融入”法治建设,党内法规要先行,共产党员要做表率。党的二十大以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升到了新高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进入了新阶段。适应新阶段新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守正创新,拓宽理论视域,客观分析现状,找准薄弱环节,理清内在机理,处理整体与部分、过程与阶段、静态与动态、内容与形式、抽象与具体等基本关系,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更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立、改、释、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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