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彻底结束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没有系统立法的历史,使得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4月6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9号的签署,《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正式发布,生态保护补偿这个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名词,终于有了明确概念。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2年,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拉开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帷幕。
新安江发源于安徽省黄山市,流入浙江省杭州市千岛湖,是贯穿皖浙两省的河流,更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21世纪初,新安江流域生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当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的黄山市产生的大量污水和垃圾,经新安江,流入千岛湖,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成为新安江上下游安徽和浙江共同面临的一道必答题。沿江高污染化工企业关停并转,江上网箱拆除,渔民退捕,生物农药取代化学农药,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编制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打捞垃圾,监测水质……从“生态共保”延伸至“产业共兴”,新安江流域上下游合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留下了一个深刻的注脚: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地区,并经过十多年发展,成功地将生态补偿从资金补偿扩展到了产业、人才等多元补偿。试点成效显著,新安江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被誉为“新安江模式”。
如今,“新安江模式”已从新安江流域扩展至全国。据悉,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了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多种生态环境要素。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也存在补偿标准制定难、企业和公眾等补偿主体参与难、创新性补偿手段少、补偿资金融资难、补偿协调机制不健全等诸多现实困境。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方式、应遵循的原则、相关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健全完善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彻底结束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没有系统立法的历史,使得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