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思稳,喻颖,欧宁波,彭浪草
(1.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长沙分院,湖南 长沙 410117;2.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湖南 湘潭 411204)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 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 号主席令)相继实施以后,与之配套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于是,原质检总局于2014 年10 月30 日发布并实施了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 号公告,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中,对起重机械的监管范围进行了调整,“起重机”由原《目录》和《条例》第九十九条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变成了“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也就是,将额定起重量由“大于或者等于1t”放宽到了“3t”,同时,还排除了“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总体来说,起重机械定义的变化体现了“放、管、服”的管理要求,将一部分起重机排除出了《目录》,减轻了使用单位的负担(如:湖南某大型钢铁企业,起重机械数量在新《特目录》实施前后一下子减少了近1000 台),但是,在新《目录》实施后,出现了一批“大吨小标”的起重机(本文特指将起重机主梁吨位牌上的额定起重量由3t 及以上私自改为3t 以下的情况),也给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新《目录》实施后,部分使用单位为了“主动适应”管理思路的变化,将原来额定起重量为3t、5t 甚至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如:电动单梁起重机等)的额定起重量改为3t 以下,如:2.8t、2.9t,甚至还有2.98t,而这种改变,仅仅是通过更换起重机主梁上的吨位牌来实现的(有一部分起重机,还打磨了吊钩、电动葫芦端部上的吨位标志、摘除了吊钩、电动葫芦上的铭牌等)。
很多使用单位认为,这样一改,该起重机就不再属于需要纳入监管,不需要申报定期检验,(带司机室的)也不需要持证司机操作。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某些“大吨小标”的起重机在使用中存在诸多不安全的地方,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使用单位有必要对此予以重视。监管部门更应该对这些“大吨小标”的起重机械是否属于新《目录》的监管范围进行识别,加强监管,防范这种“边界不清”“打擦边球”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大吨小标”的起重机之所以突然大量涌现,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2.2.1以降低使用成本为目的
某些使用单位认为,将起重机“大吨小标”后,就可以不进行检验(含安装监检、首次检验、定期检验)了,可以节约直接企业的经费支出。同时,“大吨小标”后的起重机无需持证上岗,可以节约操作人员的考证费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资等,可以降低起重机的使用成本。
2.2.2恶意逃避监管
某些使用单位认为将起重机“大吨小标”后,有如下“好处”:
(1)将起重机“大吨小标”后就不再需要纳入监管,没有相关部门来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主要涉及设备是否检验合格、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违章操作、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等问题),企业“负担减轻”了。
(2)接受检验时,检验机构提出了一些需要整改的项目,但某些老旧设备很难通过整改达到现行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如某些小铸造厂用普通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来吊运熔融金属)。使用单位认为,通过“大吨小标”后,就不再需要整改,使设备避开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硬性要求了。
(3)在某些特殊场合(如易燃易爆、吊运高温物体等)、受限环境(如安全距离不够)等情况下,明知所安装的起重机不能满足相关法规标准和起重机检验规范的要求,将其“大吨小标”,以逃避监管。
起重机“大吨小标”看似节约了成本,降低了管理难度,实际上,存在着许多影响安全的问题,容易引发事故,危害企业的良性发展。
2.3.1 未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设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2020]47 号)的规定,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改变,属于改造的范畴。而我们常见的“大吨小标”的起重机,除了吨位牌修改之外,起升机构没有做任何改变。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改造应在施工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且改造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但实际上,“大吨小标”的起重机,施工单位既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书面告知的手续,也未及时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所以,其程序上不合规,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2.3.2 减量改造的项目不全面
很多使用单位起重机的“大吨小标”并未进行全面的减量改造项目,而只是更换了起重机主梁上的吨位牌,打磨了吊钩滑轮处的吨位标识,而对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吊钩、产品铭牌、技术资料等并未进行相应的更换;也未按照规定进行载荷试验,对起重量限制器进行重新调校,不能起到减量后超载保护的目的。
2.3.3 “大吨小标”后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风险增大
起重机“大吨小标”后,使用单位会误认为,它已经不再是特种设备,不会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安全管理瞬间放松,操作人员也没有人管理了,设备也不再申报定期检验,也就没有专业机构的人员定期为设备把关。
“大吨小标”后的起重机仍然是起重机,危险性仍然存在,如不管好设备和操作人员,一旦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失去管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反而更大。
对小吨位起重机进行监管,首先应该明确起重机“减量使用”“减量改造”以及“大吨小标”之间的区别。
减量使用,是起重机使用单位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性使用措施。(也就是限制参数使用,如实际生产中起重机只需轻载吊运或老旧起重机不能满足满载高强度作业等情况下,规定在额定起重量内按较低的载荷系数使用),起重机还是原来的起重机,其管理要求不变。
减量改造,是减小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一种改造行为,严格来讲,是需要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但特殊的是,该起重设备在改造前是属于新《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是需要监管的,而改造后(如将额定起重量3.0t改为2.5t),该起重机已经不属于需要监管的特种设备,减量改造工作完成之后,该设备不需要纳入监管。
大吨小标,是起重机使用(或安装)单位为了实现其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逃避监管的行为,起重机还是原来的起重机,“大吨小标”后事故风险可能反而会增加,因此,对于“大吨小标”的起重机,监管要求不能放松。
因此,要做好起重机械的监管,预防“大吨小标”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应该准确识别起重机是否存在“大吨小标”的行为,并对类似恶意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起重机是否属于“大吨小标”可以通过资料查验、现场勘察、实物测量等方式识别:
(1)看额定起重量标志。“大吨小标”的起重机一般将额定起重量标志为2.8t、2.9t,甚至还有2.98t,而按照JB/T 1306-2008《电动单梁起重机》中
3.2.2“起重机的额定起升载荷”优先值的规定,3t 以下,一般只有1.0t、1.6t、2.0t 和2.5t 几种。按照JB/T 9008.1-2014《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 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中4.2.2 款也规定,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应优先采用GB/T 783 所规定的数值,即1.6t、2.0t 和2.5t,正规厂家生产的起重机械一般不会标志为2.8t、2.9t、2.98t 这样的额定起重量。
(2)查原始出厂资料。近年来,通过对“大吨小标”起重机的执法检查结果显示,这些起重机使用单位要么拿不出起重机的出厂资料(含整机产品合格证、钢丝绳电动葫芦合格证等),要么提供的出厂资料上显示该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为3.0t 及以上,吨位牌上面的额定起重量标志与出厂资料不一致,属于恶意逃避监管的“大吨小标”行为。
(3)查看现场实物。仔细查看起重机吊钩上的标志、电动葫芦产品铭牌、起重机产品铭牌(一般在主梁的端部),就会发现,很多起重机吊钩、电动葫芦、起重机产品铭牌都清晰地标注着3.0t 或以上,很明显是“大吨小标”的行为。也有部分起重机吊钩、电动葫芦端部上的吨位标志已经被打磨掉,电动葫芦产品铭牌、起重机产品铭牌也被撬掉,这是明显的作假行为。
(4)查看实物的结构型式、测量部件尺寸。一般而言10t 及以上的电动葫芦,其吊钩结构型式、钢丝绳缠绕方式与3.0t 以下的电动葫芦有明显的区别。同时,不同吨位的电动葫芦,其吊钩尺寸、钢丝绳直径、卷筒直径、电动机功率也是不同的,对照不同额定起重量的电动葫芦的《技术参数表》就可以分辨出来。
(5)查看使用单位工作现场起吊重物的实际需求。有很多厂房,吊物重量的实际需求(有的正在吊运)明显大于3.0t,而厂房内起重机最大的额定起重量却标注在3.0t 以下,这明显是不匹配的,这也是一种恶意逃避监管的“大吨小标”行为。
如实际使用工况下额定起重量过剩,需要“减量改造”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即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资质;
(2)施工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起重机改造合同,提供改造方案,明确需更换的部件、起重量限制器调整要求等。
(3)施工前,施工单位向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4)为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施工单位应按改造的要求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考虑到该设备减量改造后已成为《目录》外设备这一特性,如果征得监察机构同意,也可委托检验机构对改造后的设备、技术资料进行确认,出具相应的《减量改造工作确认书》,为后续的《使用登记证》的注销提供技术支撑。
(5)对起升机构(含电动葫芦、起升钢丝绳、吊钩滑轮组等)进行更换,更换额定起重量标牌(即主梁中部的吨位牌),且提供相应部件的《产品合格证》。
(6)对起重机进行运行试验,应保证各机构动作正常,各安全保护装置功能有效(如同跨还装设有其他起重机的,则其防碰撞装置、缓冲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应该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降低其本身及同跨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载荷试验,对起重机的起重量限制器进行重新调整,防止超载。
(7)改造完后,施工单位应重新出具《质量证明书》(含《产品合格证》《技术参数表》等)、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8)使用单位持改造后的资料,到该起重机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9)使用单位修订《特种设备台账》(将不属于《目录》范围的设备删除)。修改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因额定起重量减小了),并按章操作。
(10)重新建立设备档案(对原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识别、整理,在原《合格证》等作废文件上加盖作废章,存档备查),将新的起重机《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收集归档。
对存在“减量改造”后的起重机使用单位的后续监管中,要注意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履行了注销等手续。
(2)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有没有进行超负荷(尤其是3t 以上)吊运;是否存在恢复原起升机构和相关配置的行为。
新《目录》实施以来,发现了不少使用单位为了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对一些小吨位、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进行“大吨小标”,然后,在定期检验、操作人员、设备管理等方面放松了管理,这些行为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对“大吨小标”的起重机进行识别,加强监管,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确保设备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