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浙江 杭州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2024年1月,浙江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包含七部分三十三条内容,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处置原则、处置内容和程序、处置权限和职责、处置方式和要求,处置收入、监督检查和追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
《办法》突出了三方面的政策举措。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重点资产管理。放宽审批权限,将授权审批金额从20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和500万元;突出科技领域自主管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自主审批、处置收益留归单位等规定;强化房屋、土地、股权等重点资产管理。二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处置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利用闲置资产和已报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三是加大资产盘活力度,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不良资产、确实无法通过调剂实现盘活的低效闲置资产、以及事转企改革中的剥离资产,探索通过国有资产集中运营管理平台进行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