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言语骚扰,向公司投诉后却惹来风言风语,她不堪忍受,无奈辞职,再找工作受阻,愤而在网上发帖揭露骚扰者
2021年7月,27岁的张丽研究生毕业后,入职北京市某商务公司。因拥有在大公司实习的经历,她很快顶上了项目助理的空缺。
一个项目往往需要跨部门合作,项目助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021年10月初,公司接到一个新项目,要在当月内完成。张丽负责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协同推进,一直很顺利,但在形成项目完成文件时却卡了壳。张丽多次催促制作部经理朱建秋,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搪塞。10月25日上午,项目部负责人周燕问张丽项目进展情况,张丽如实告知。周燕要求她3天内搞定。
有同事向张丽透露,朱建秋是公司的“老油条”,请他吃吃饭、喝喝茶,问题可能就解决了。于是,张丽在公司附近的餐厅订了位子,约朱建秋吃午饭。朱建秋如约而至,对张丽的态度好了很多,说第二天就完成任务,并加了张丽的微信。
第二天上午,朱建秋给张丽发微信说文件做完了,让她来拿。张丽到朱建秋办公室后,朱建秋却只字不提文件的事,只是让她坐下喝茶,东拉西扯与她聊天。
快到中午了,朱建秋仍不提项目文件的事,张丽只得开口索要,朱建秋却提出请她吃饭。张丽婉言谢绝。朱建秋于是告诉她:“文件上的一些文字还需要斟酌,明天再说。”
次日刚上班,张丽就发微信给朱建秋催要文件,但等了两个小时仍不见回复,于是径直去了朱建秋的办公室。看见张丽,朱建秋言语轻佻:“你今天好漂亮,是不是想撩大哥我呀?”张丽有些生气:“朱经理,你想多了!”朱建秋笑笑,让张丽坐下来对文件逐字逐句过一遍。在此期间,朱建秋变着法儿凑近张丽,张丽不停退让,草草看完文件后赶忙离开了。
之后,但凡遇到需要与朱建秋打交道的项目,张丽都通过微信跟他联系,尽可能避免与他照面。然而,朱建秋仍然通过微信或者当面发出邀请,屡次约张丽单独用餐,均被拒绝。
朱建秋仍不死心,隔三岔五发微信语音,对张丽隔空骚扰:“好妹妹,你不能总是拒绝我呀!”“你舍得让哥哥孤零零吃饭吗?”“等我离婚了,咱俩……”好几次半夜时分,朱建秋还不停地给张丽打电话或发微信,严重影响张丽休息。
张丽忍无可忍,于2022年9月向公司进行了投诉。公司经过调查和核实,确认朱建秋存在言语骚扰的行为,给予其书面警告处分。朱建秋安分了许多,但不知为什么,员工之间却传出了有关张丽的风言风语。张丽受不了这样的工作氛围,主动提出了辞职。
离职后,张丽心情十分郁闷,接受心理咨询后才慢慢走出阴影。
2022年12月,张丽应聘北京某电商企业的项目经理职位,经过三轮面试,招聘方对她评价还不错,让她填写了尽职调查表。该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告诉她,如果她的尽职调查没问题,就可以入职了。
张丽回去后耐心等待电商企业的入职通知,结果一个月后却收到了对方不予录用的电子邮件。张丽追问缘由,对方没有明确答复。
思来想去,张丽觉得问题就出在尽职调查环节,肯定是朱建秋在背后搞的鬼。想起自己辞职的起因,张丽愤懑不已,决定通过网络揭开朱建秋的真面目。
网帖中,张丽隐去了朱建秋的真实姓名,但保留了其职位和公司名称。她说,前同事经常对她言语暧昧,虽然没有直接动手动脚,但仍然让她感到心理不适。这种说了矫情不说又憋屈的情形,往往导致女性闷声忍耐或者干脆离职自保,而骚扰者却毫发无损。
网帖发出后,很快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大家纷纷跟帖,声称要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有的网友还把矛头直指张丽原来就职的商务公司,认为仅仅给予骚扰者书面警告处分,就是变相纵容性骚扰。商务公司迫于舆论压力,停了朱建秋的职务。
前同事告她侵犯名誉权,她反诉对方侵犯她人格权
2023年2月25日,朱建秋到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名誉权诉讼,要求张丽公开赔礼道歉。朱建秋称,他作为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出于对新员工的关心,在工作上给予张丽许多帮助,从未有过对她进行性骚扰的言行。张丽因为离职怀恨在心,利用二人之间的玩笑话,在网络上公开进行诽谤,不仅损害了他的个人名誉,还给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
明明是受害者,却被恶人倒打一耙,张丽觉得非常憋屈,立即提出反诉,要求朱建秋就侵犯她人格尊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朱建秋和张丽曾为同事,两人虽然不在同一个部门,但是因为工作需要,张丽要时常与部门领导朱建秋进行沟通,两人是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朱建秋的一系列言行,已经远远超出了职场文明交往的范畴,也超越了一般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程度,给张丽的自尊和内心安宁造成了严重伤害。张丽气愤之下,在社交媒体发声揭露朱建秋,但其帖子内容与商务公司的书面警告并无出入。因此朱建秋提出张丽的网络言论不实,不符合事实。
根据双方聊天记录以及共事公司出具的调查回函,法院能够确定,张丽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言论具有一定事实根据,不构成诽谤;且张丽发布的文字也不包含强烈侮辱性词汇,未超出一般社会个体对个人事件评论的容忍边界,因此也不构成对朱建秋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指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中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本案中,张丽多次拒绝朱建秋陪吃晚餐的邀约,按照一般社会交往常识,朱建秋应该给予张丽必要的尊重,而非以“离婚”等超越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继续向张丽发送微信。朱建秋的行为明显侵扰了张丽的生活秩序和内心安宁,未尊重张丽的人格尊严,使其感受到社会价值贬损,构成对张丽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2023年3月15日,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朱建秋的诉讼请求,支持张丽的反诉请求,朱建秋向张丽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合理支出2.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朱建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