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小强下班时骑电动车经过单位停车场门口,为了避让从停车场出来的张某驾驶的车辆,紧急刹车,导致电动车倒地,小强摔倒受伤。事后,小强联系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张某却以自己没有碰到小强,是小强自己摔倒的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
请问,无接触交通事故中,责任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常见的交通事故,双方都会有接触,但在少数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任何直接接触,也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即“无接触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规定可知,“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接触”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具体到本案,张某驾驶车辆驶出停车场,未注意来往车辆,从而引发险情,小强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两人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险情是由张某引发的,张某存在过错,小强受伤与张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