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胡丽敏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 河北·石家庄)
[提要]在我国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国有煤炭企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能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人才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本文在对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研究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发现煤炭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尝试从改革科技创新人才政策保障机制、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物质激励方式、发展科技创新人才精神激励、创新科技创新人才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在当前我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国有煤炭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能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人才成为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在这个关键的发展阶段,煤炭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成长已成为制约煤炭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升级瓶颈。随着国家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颁布实施,煤炭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的经费也有大幅度提升,对于科技创新人才在煤炭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
根据对当前国内外文献的检索与全面分析,围绕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科技创新人才激励以及科技创新人才权益保障两个方面。
(一)关于科技创新人才激励的研究。郝玉凤(2008)认为国有煤炭企业人才流失严重的原因是对人才的了解和信任度差,用人不当,缺乏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机制,必须转变人才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人才培训,建立沟通机制,完善激励机制,进行分类管理。付玉松、张广华(2013)针对煤炭行业高速发展所处的行业环境、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及员工薪酬与福利等方面,对煤炭行业人才短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为煤炭企业如何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提出了有益的对策。王莹(2015)利用“双因素理论”梳理我国关于科技创新型人才激励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指导思想和理念,以及薪酬待退、职业晋升、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人才培养“五位一体”的人才激励方案。王庆臣(2018)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现状与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从政策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环境激励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激励对策。
(二)关于科技创新人才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张代军(2018)根据已有研究结果和科技创新人才特殊的社会地位,针对科技创新人才人身风险保障问题,提出政策性补充保险的几点建议。吴纪树(2015)主张,一是运用法治思维提供人才权益保障;二是完善人才权益保障的现有法律体系;三是转变政府关于人才权益保障的执法方式;四是创新人才权益保障的司法机制。杨中领(2011)针对基层科技人才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权益难以保障;财政投入不足,经济权益难以实现;工作环境艰苦,权益保障难落实等问题。提出提高基层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基层科技人才的经济权益;改善工作环境,保障社会和事业发展权益;改进考核评价机制等解决策略。
保障人才权益是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人才权益保障的根本方式就是法制保障。我国加入WTO 后,人才市场的风险因素增加,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吴建刚(2003)认为政府要通过完善法制,加强对人才和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安全、受尊重等精神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形成公平竞争、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研究述评。从目前情况来看,对于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与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较多,并且主要在高校和企业等领域中取得了较为实效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往往是分别开展研究的,或者是关于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者是关于科技创新人才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并且与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迫切性结合得不够密切,研究成果缺乏相应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完整性。为此,本文侧重以煤炭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为研究对象,着重思考针对这些科技创新人才如何借助科学有效的激励方式以及如何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更大程度地发挥他们在推动煤炭企业发展、促进煤炭行业振兴、提升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作用。
结合对相关学者所取得研究成果的全面综合分析以及对煤炭企业和行业的调查与走访,我们发现当前煤炭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与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传统激励理念与方式,轻与时俱进的变革。当前,煤炭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激励与权益保护方面,对科技创新人才自身的特点关注不足,往往把他们等同于一般人才看待。其实,科技创新人才具有一些特殊性,他们往往在个体成长、工作自主性、业务成就和物质财富方面有不同于一般人才的偏好选择。他们在前三个方面给予更高的关注,对物质财富的关注度并不高。但是,煤炭企业在这方面仍然沿袭了传统激励理念与方式,而没有根据时代变迁和人才特点及时做出调整与转换。
(二)重科技创新人才的充分使用,轻必要的岗位培训。煤炭企业在对科技创新人才的使用方面比较充分,例如在工作岗位上习惯于不断地给他们加担子,试图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把他们限制在工作岗位上,不希望他们去参加学术研讨、交流与培训,既怕因此耽搁了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担心别人不能胜任他们所承担的工作,影响了工作任务的质量和工作的进度;同时,也怕给予他们充分的培训之后,他们离职而为其他单位或组织做了嫁衣。但是,这样的管理方式对于科技创新人才而言,并不可取,因为任何知识与技能都具有生命周期,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地升级与更新,就可能加速其衰退,进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弱化科技创新人才的持续创新能力。
(三)重科技创新人才的职位头衔,轻学术的荣誉称号。煤炭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种误区,习惯用官本位的思想去看待科技创新人才,惯性地认为要体现出对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视,就必须对科技创新人才许以职位和头衔,殊不知,这样非但不会给科技创新人才带来成长助力,反而会为他们在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带来阻力,让他们无暇去关注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而常常被忽视的学术荣誉称号,才是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最佳褒奖和认可。
(四)重科技创新人才个体的奖励,轻团队整体所做的贡献。煤炭企业在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过程中,过多地考虑对科技创新人才个体的奖励,包括一些人才项目也过多地聚焦在“某某学者”和“教授级工程师”等以个体为主的奖励上。然而,许多科技创新活动大多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一己之力往往不能胜任所有的工作,许多基础性的工作往往需要团队共同完成。因此,这种重个体奖励而忽视团队整体贡献的奖励方式会导致整个团队整体的消极与涣散。
(一)煤炭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激励与权益保护的预期目标。煤炭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激励与权益保护的预期目标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
目标一:明确科技创新人才的需求取向,让煤炭行业和煤炭企业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激励政策、激励机制和激励手段。
目标二:了解科技创新人才在权益保护方面的偏好及对于多种权益的不同重视程度,同时也了解煤炭行业在科技创新人才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有效举措。
目标三:在上述研究目标基础上,形成吸引和稳定科技创新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形成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和集聚中心奠定基础,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煤炭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激励与权益保护对策建议。通过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全面分析与研究,并结合煤炭行业和煤炭企业发展现状与问题,我们可以从改革政策保障机制、完善物质激励方式、发展精神激励和创新环境建设四个方面,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与权益保障。
1、改革科技创新人才政策保障机制。改革煤炭行业和煤炭企业的政策或制度保障机制是加强与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的前提与基础,是开展其他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的前提和重要保障。这种政策保障机制的改革可以从科技创新人才奖励政策、评价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成果共享及转化收益政策等保障性的政策体系及运行机制方面入手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容许失败和试错的机制,从而消除这些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创新活动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促进煤炭行业和煤炭企业的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进而为煤炭行业和煤炭企业全面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2、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物质激励方式。煤炭企业应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物质激励方式,建立多层次的薪酬激励体系。煤炭企业在实践中应该逐步改变科技创新人员激励理念与激励方式,变革分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与物质激励方式。第一,根据科技创新成果周期长、获取较为困难的特点,结合科技创新人才的岗位、能力差异及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他们的基本薪酬,以满足他们较高物质保障的需求;第二,根据科技创新人员所处项目技术要求、难易程度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他们相应的津贴补贴;第三,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组织股权、期权及分红和科技成果转化共享等措施,使科技创新人才充分享受组织发展的“红利”;第四,根据科技创新人才的需求特点,建立可供选择的“弹性福利计划”,最大限度满足他们的福利需求。
3、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精神激励。精神激励是指为满足科技创新人才自我价值实现和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煤炭企业可以尝试从精神层面、培训与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对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相应的激励与权益保障。由于科技创新人才具有自我实现和高成就需要的特性,因此荣誉激励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外在激励措施。煤炭企业应该广泛通过公开表彰,树立学习典型、优秀榜样,以及授予“科技创新标兵”“企业学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对科技创新人才实施精神激励,以满足他们对自我价值实现和较高社会地位和声誉的需求,从而激发他们主动进行更深一步的科技创新活动。
4、创新科技创新人才环境建设。创新环境建设是指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更加宽松、自由的工作环境,容许失败、试错,支持自主创新等,为组织科技创新工作提供环境保障。煤炭企业应该在战略高度,建立“尊重科学与知识”“重视人才与创造”的组织文化氛围,提升科技创新人才在组织中的地位,并尊重科技创新的工作规律,宽容对待科技创新失败、成果无法转化或者转化率较低等情况,优化组织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环境,切实做到用环境集聚人才和促进人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