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免疫质量。
全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进行强制免疫。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 按照国家有关防控要求和防治技术规范,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 和/或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 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 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 型和A 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 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省范围内,对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2024 年年底前, 继续对3~8 月龄健康奶犊牛使用A19布病疫苗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经申请审核批准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泌乳期奶畜禁止免疫;张家口、承德市对羊试行使用M5 布病疫苗免疫。
取得非免疫净化场(或无疫小区)资格的养殖场,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或无疫小区)创建的养殖场,按规定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各市按照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并于3 月1 日前报省厅备案。 对规模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提供政府统一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月第一周为全省集中补免周。
各地要规范疫苗、耳标调拨管理,严格执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强化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网上调拨全覆盖。 加强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使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 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做好供应服务,严禁倒卖政府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 规范耳标管理,各地要实现签收、发放、加施、使用、注销等耳标信息闭环管理,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
各地要按照省厅“先打后补”工作要求,精心谋划、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指导辖区相关养殖场户及时完善上传注册备案信息, 自行开展免疫并保证免疫质量。 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2024 年3 月1 日前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具备强制免疫疫苗销售资质单位信息。 结合春秋防评价,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免疫效果进行抽检。
规模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免疫情况, 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鼓励使用电子免疫档案。 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免疫后, 要做好免疫记录,并及时报告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汇总后按要求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并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培训方案,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对乡镇及村级防疫员、 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等的强制免疫政策和技术培训。
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各市每月30 日前将强制免疫情况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3~5 月、9~11 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 审核和统计工作,确保按规定上报。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厅报送相关情况。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告知相关养殖场户开展补免, 确保免疫效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 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至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好免疫主体责任。
《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各地要据实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省农业农村厅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范围, 每年开展2 次全省督导评价并通报结果。 各地要全面实施兽药 “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