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法所能 护“她”权益

2024-04-19 05: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10期
关键词:卢某陆某丁某

今天是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本报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女性的生育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解读,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升级”  拒绝家暴

四川省平武县的田某某与牛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筹备婚礼事宜未能谈妥最终分手。分手后,牛某多次发信息骚扰、恐吓田某某,并到田某某单位实施抛撒照片、破坏田某某汽车等行为,甚至持刀至田某某家门口蹲守。以上行为已严重影响田某某的身心健康且危及田某某正常生活和工作。2024年3月5日,田某某向平武县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便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审查核实,秉持依法保护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于当天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牛某宣读内容,如其违反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法官将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至公安机关及妇联等相关部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环环相扣,衔接顺畅,努力实现“家暴受害人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的良好运行态势,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宁贡献优质高效的司法力量。

法官提醒广大女性同志,如果你正在遭受前夫、前男友的纠缠、骚扰、威胁、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患病妻子被诉离婚获经济帮助

丁某与卢某于2002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生育一女。2005年起,卢某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18年在医院治疗好转后出院,但仍未彻底治愈。2021年8月丁某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了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22年9月,丁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经调查发现,在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丁某对卢某不闻不问,再勉强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必要。法官多次与丁某和卢某的父母沟通交流,丁某最终同意给付卢某经济帮助16万元,并已当庭付清,双方同意离婚。

经办法官对此表示,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行为。其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是从原有婚姻关系中派生出的一种法律责任。适用经济帮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二是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的个人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提出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本案中,卢某系精神病患者,生活困难且无法自行解决,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丁某理应承担一定的经济帮助。

妻子拒绝生育  男子索赔被驳回

张某某(男)与范某某(女)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2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张某某系初婚,范某某系再婚,范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女跟随张某某与范某某共同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之后,张某某得知范某某婚前已做绝育手术,要求范某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范某某拒绝。

张某某称,当时考虑到二人夫妻感情尚好,且范某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范某某拒绝生育一事,并表示愿意将范某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现该女儿已成年。

范某某因夫妻二人发生矛盾,于2019年10月诉请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2021年4月,范某某再次诉请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

张某某认为,范某某多次起诉离婚,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拒绝生育导致自己年岁已高,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于2021年7月诉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范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请求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处理,但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故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家务也有“价” 离婚应补偿

2014年,年过半百的李某(男,化名)与陆某(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李某的父母年迈多病,李某与前妻的孙子年幼需人照料,陆某便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人。李某的父母过世后,李某和陆某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长期分居。2023年10月,李某诉至湖北省天门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陆某认为婚后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要求李某赔偿100000元。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陆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辞职在家,为李某年迈的父母养老送终,照顾李某与前妻的孙子,为家庭付出较多。经承办法官释明,陆某理解了“家务补偿”与“赔偿”之间的区别,李某也认可陆某对家庭的付出。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在离婚后,向陆某支付经济补偿款10000元。

男子离婚时转移财产  本想多占却变少分

张先生与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张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多年来,黄女士一直在家务农和照料老人,张先生则在外承包工程。

2017年,张先生和黄女士出游时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张先生说,申請保险理赔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希望妻子把存在卡上的16万元先拿出来买车用,黄女士同意并照做。在保险赔付款11万元到位后,除去夫妻共同花销,张先生却将保险赔付款中剩余的8万元存于自己名下。

2020年底,黄女士无法忍受两人长期的吵闹,遂起诉离婚。对此,张先生认为二人感情并未破裂,且坚持不同意离婚。后来,因黄女士没有证据证实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张先生态度诚恳,挽回感情态度坚决,二人离婚未成。2021年初,张先生将其名下的存款8万元取出,并将新购买的小汽车转移登记至其姑父名下。2022年初,张先生主动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与黄女士离婚。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已发生矛盾,张先生对其名下的较大数额现金存款去向不明,且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都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不分或少分。

于是,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张先生取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现有估值共计17.12万元,并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遂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黄女士70%的财产价值约11.98万元。 (本版稿件综合澎湃新闻、极目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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