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政府陆续推出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各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缺少专门对地质勘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的深度分析。地质勘查企业作为地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要注意研究好财税方面的支持政策,为自身转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文章从税收视角出发,在系统梳理当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及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地质勘查企业在技术研发阶段、中试熟化阶段和商品化阶段的税收筹划建议,达到降低地质勘查企业税负,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
关键词:地质勘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和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背景下,地质勘查行业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地质科技创新和信息化两大引擎是地勘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石,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能有效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区域经济相结合,进一步释放地勘经济活力,直接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安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经过几十年市场经济发展与地勘行业体制改革,地质队伍已由原来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质勘查企业,依靠多年积累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地质资料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地勘行业是一个周期长、投入高、风险高的行业,社会资金受政策影响投入极不稳定,利润波动较大。国家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地质勘查企业要紧密围绕核心业务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将地质科技成果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本文旨在合理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做好地质勘查企业税收筹划提出建议。
一、国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特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大致分为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阶段,从实践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技术研发阶段、中试熟化阶段和产品投入生产阶段。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转化需求和面临的风險存在差异但又彼此相互连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不断推进,从上一阶段到下一阶段是逐步递进的,也需要企业基于战略性的考虑坚持长期投入。为尽快使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达到一个更高层次,政府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工具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鼓励,来弥补企业因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投入损失的边际效益。
目前我国众多研究人员对国内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的普遍结论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当前国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技术研发环节与产品投入生产环节,涉及中试熟化阶段环节的相关税收政策相对较少,缺少中间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体系还需完善。第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集中在企业,其次是科研机构,针对个人为主体的原创性成果转化关注不足。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还推出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税收优惠集中在个别行业(软件、集成电路、制造业等),存在行业性比例失调的现象。第四,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第五,技术研发阶段以间接优惠为主,主要是针对影响税基的不同要素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稳定;产品投入生产阶段以免征、减征或优惠税率的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更为直接突出、见效更快。
二、税收筹划
基于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税收政策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地勘企业应遵循系统性、效益性、灵活性原则,对不同业务活动阶段面临的各种税种进行细致分析,事前对各环节的涉税经济行为进行合理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平衡成本与效益进行税收筹划,本文主要围绕对地勘企业现金流产生持续性较大影响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行分析。在技术研发阶段,结合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创新研发的风险,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进一步激发地勘企业内部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地勘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在商品化阶段,合理运用财税政策能有效降低地勘企业的税收成本,改善资金流转状况,增强企业的营运能力,加快转化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
(一)技术研发阶段
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处于全国中等水平,亟需进一步提升。广大地勘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之前就积累了丰富的地质资料,一些地质资料与现在的需求发展结合不紧密,需要加大二次开发投入,形成更具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地质勘查企业在对现有地质资料二次开发的过程中,涉及购进新装备、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工资及福利费等,可能发生的税费有企业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职工教育经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1. 落实好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的公告,进一步提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和税前摊销的政策延长至2023年年底。该政策享受年限延长,逐渐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初期阶段最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地质勘查企业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好这一项政策需要注意研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条件,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和管理。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支出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进到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开发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成本。为了确保研发初期资金周转更加顺畅,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无法明确区分时,也可以选择费用化处理一次性享受税收优惠,毕竟按照无形资产成本进行税前摊销有一定时限性。不过这一做法的局限性在于可能导致企业流失减税降费的红利,在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预期未来很大程度上会延续甚至提高税前扣除率。
(2)注意研发费用计税基础。按照税法的原则,需要注意研发费用的计税基础。第一,界定清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必须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简言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而对现有地质资料的直接运用或者是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进行的简单或常规升级等均不适用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围绕这个研发活动定义,地勘企业鉴定项目、产学研合作、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请等都应该具备创造性运用和实质性改进的特点,这要求将企业一些研发活动外延或者只是为研发活动提供辅助的行政管理活动剔除出去,比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活动发生的支出。第二,注意研发人员的范围,只有研发人员发生的费用才可以纳入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研发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且研发人员与是否任职于本企业并无直接关系,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劳务人员,更可以是委托从事研发的个人。此外,还需注意研发人员人工总数与当年职工薪酬总额配比,同时结合科技人员数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人员人工的情况。第三,注意结合专用研发设备与通用设备等因素,检查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占全年折旧费总额的比例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以及折旧费的发生是否与研发项目具有相关性。第四,同时用于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要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不可以多归集研发费用。对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签订的合同一定要完成备案手续,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2. 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我国地勘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普遍受限于装备陈旧、资金短缺等因素,需要积极应对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加强高新技术装备引进和人员培训,提高装备的利用率,做好消化吸收工作,提高地勘企业高科技设备配备水平。按照税法的原则,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地勘企业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推迟纳税则能够改变税收的现金流,可以减少资金占用。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目的,根据单位价值是否达到规定金额,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价值不超过五千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地勘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价大多超过五千元限额,故在此着重讨论纳税筹划时选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筹划。
(1)企业盈利情况下不同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假设某地勘企业2022年新购进一台设备,价值60万元,残值为0,假设折旧年限为3年,提取该设备折旧前地勘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则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额的影响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加速折旧的方法还是缩短折旧年限,最终的折旧额和所得税额是一样的,但是每一年的折旧额和所得税额并不相同。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最为有利,第一年所得税最少,与采取直线折旧法计算交的所得税相差10万元,相当于为企业减负10万元。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到了第三年企业已经不需要计提折旧,但该项设备依旧在为企业创造价值,变相地提高了该企业的利润空间。采取直线折旧法,到了第三年企业该设备还有20万元账面余值需计提折旧,相比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账面余值最多,如果该企业第三年企业亏损了5万元,企业只需要把该设备按账面余额变卖,就可以由原本亏损5万元变为盈利15万元。
(2)企业亏损弥补情况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
如果地勘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也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假设某地勘企业2022年新购进一台设备,价值60万元,残值为0,假设折旧年限为3年,且2021年时该企业尚有未弥补的亏损600万元(2017年度发生的亏损,即2022年为可以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弥补亏损最长不超过5年),提取该设备折旧前地勘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考虑企业有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政策,则最终的应纳所得税额有所不同。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最终应纳所得税额最少,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下企业最终应纳所得税额最多,直线折旧法对企业最为有利。在现实中,企业还需要考虑经营业绩等各项财务指标,不仅要考虑税收的因素,还要在具体会计实际操作中,考虑每年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复杂程度。
3. 落实其他政策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地勘企业委派技术人员进行高科技设备的培训学习费用,可以列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这一部分属于一起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对重大设备二次研发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直接成本中列支,以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分为两部分,每一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要注意区分,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把握住缴纳税款的时间节点,注重业财融合,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缴税方式。地勘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税法中“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装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产品投入生产阶段(商品化阶段)
1. 落实“四技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地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形式使用最普遍的是以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技合同”的定义在《民法典》里有详细规定,地勘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参考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注意在合同中明确技术知识、特定技术项目、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必须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以在产品销售或应税劳务产品的实际流动转化过程中所形成货物的实际增值额为主要计税依据,实操过程中常使用到的按税额计算进项税抵扣税款的一种方法,体现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地勘企业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减免在甲方乙方企业中只能一方享受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甲方单位要求地勘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其自身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导致地勘企业承担了本可以减免的增值税,这要求地勘企业积极与甲方做好沟通协商工作。二是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咨询收费业务金额必须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费金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必须签订合法的技术转让合同,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地勘企业要合法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就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签订合法的技术转让合同。财税〔2010〕111号文对技术转让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第二,企业技术转让满足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标的必须是一项或者几项特定的现有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技术不是现有技术,没有确定的技术指标、功能、适用范围和生产使用方法,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標的。第三,我国境内的技术转让需要得到国内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认定。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转让技术,如《保密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技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控制实施的技术、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技术等不允许转让。第四,在账务处理上要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在纳税年度终止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五,注意纳税申报环节程序的合规性。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要求下,程序性工作必须“过硬”,才能更好地享受优惠、防范税务风险。
(2)考虑时间周期和专利申请程序影响,选择最优的技术转让合同类型。
第一,考虑时间周期的影响对不同类型技术转让合同的选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提出专利申请后、被批准前或公开前的技术方案,可以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被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被驳回的,原合同仍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的技术方案,可以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二,从审批手续的繁琐程序来讲,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手续比技术秘密转让更为烦琐,转让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受让人非本国居民,还应该得到国务院的批准。第三,从受让方风险大小来讲,转让专利权的风险比转让技术秘密的风险小。因为专利权属于工业产权,受国家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属于所有权范畴;而技术秘密不受专利法保护,只能通过订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种相对权,只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而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
三、结语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一个分阶段、周期性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制定专门针对地勘行业的税收法律政策,只能参考适用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地勘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及所处地域之间存在个体差异,因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单独运用或者组合运用各种优惠政策。本文在系统梳理目前适用于地质勘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地质勘查企业提出以下纳税筹划建议:一是在技术研发阶段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二是在商品化阶段落实好“四技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充分考虑时间周期和专利申请程序的影响,选择最优的技术转让合同类型,并签订合法的技术转让合同,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四是由于税收属地化管理属性,各地勘企业应当主动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遵循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税收优惠的相关手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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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全国地质调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202008000000210810)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西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