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杰
在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中,线上B2C销售模式逐渐成为电商平台的主要商业模式,随着其在社会上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电商平台的销量逐年升高,利润不断增长。随着新收入准则的颁布,电商平台也应紧随政策变化,处理在收入确认上发生的变化。本文以京东商城为例,在新收入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其B2C线上销售模式特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在新经济时代背景下,以天猫、京东、拼多多为首的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占据相关市场,大多数典型的电商平台主要商业模式为线上B2C。如今双十一、百亿补贴等活动层出不穷,同时也给电商平台带来了巨大利润。随着2021年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其对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作出了新的规范。虽然新收入准则未对电商企业作出明确要求,但电商平台也应逐渐实施规定。京东商城作为典型的B2C电商平台,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从其业务特点和商业模式出发,对京东商城的业务的收入处理进行分析,探讨新收入准则对其产生的相关影响。
(一)B2C电商平台主要概况。目前,我国大多数电商平台都采用的是线上B2C销售模式。其中,自营类电商平台都存在大量的B2C供应链。同时,电商平台的主营产品涉及多方面,其平台规模也参差不齐。具体的电商平台可以分为四类,从经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平台类与自营类以及平台加自营类。从主要业务分类可以分为综合类平台以及垂直类平台。从主营业务可以分为百货、电子、化妆品等,另外可按照其平台规模分类,最后还可按照平台的发展分类,包括网络零售和分销渠道等。
(二)新收入准则对B2C电商平台的影响。新收入准则提出了五步模型法,分别为识别与消费者订立的订单及合同、分析识别在合同中需履行的具体义务、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将价格分摊到每一方需要实施的义务,最后为在履行双方义务时进行收入确认。新收入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各行业带来的新的收入确认方法,对各行业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新收入准则对B2C电商平台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为销售环节,在新收入准则规定“平台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平台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当电商平台发放津贴购物券时,判断是否属于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之后根据客户最终下单的实付款正确计量收入。第二为配送环节。在B2C电商平台中主要有两种配送方式,像淘宝、拼多多大多为第三方物流派送,像京东拥有自己的物流,就属于自营物流配送。在新收入准则中对“控制权的转移”作出了明确规定,平台将商品提供给物流时,快递进一步将包裹转交给客户时,客户进一步在平台上确认收货,此时才完成整个配送服务。第三为售后服务。在线上B2C模式中,电商平台推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这就使得消费者收到商品如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退款等活动。在新收入准则下,平台应将售后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考虑在内。在商品退回时将金额进一步确认为负债,剩余金额确认为收入。收入的确认时点都必须是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也就是客户确认收货且确认付款时。另外,还需要同时确认与商品退货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
(一)公司简介。京东商城是中国最大的综合网络零售商之一,也是电子商务平台在早建立的一批受消费者欢迎的电商平台之一。随着我国互联网大背景的不断发展,京东商城已逐渐成为集销售家居百货、化妆品、图书、家电、数码电子等12大类的全线销售平台。京东商城供应链不断扩大,在中国经济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明显,同时已建立华东、华北等六大物流中心。京东不断优化自身服务,形成了集销售、物流等多功能的B2C平台。本文选取京东商城为主要研究对象,因为其作为行业典型,可以更好地分析B2C电商平台的业务模式。同时,对京东商城的实际会计处理进行分析研究,探索新收入准则对其财务产生的影响,从而提出对策与建议。
(二)运营模式。京东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自营模式以及第三方入驻模式。京东自营模式是指直接从厂家进货,然后在商城里通过加价的方式销售。通过自营销售的商品,京东商城根据订单地址,匹配出最适合配送的仓库。这种自营方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商誉。第三方入驻模式是京东鼓励个体商家在平台上独立经营,京东商城通过收取不同的费用,将第三方分为代销代管全权委托、商家授权京东出售权利以及快递运输、商家自行负责或者在自行负责的基础上交给京东运输四种形式。
(三)京东商城各交易环节收入处理情况。1.销售环节。在京东自营模式下,京东作为承担风险的一方,在新收入准则下,相当于取得了货品的控制权。当货品售出并确认收货后,平台将客户实付款全额确认收入。在第三方入驻模式下,在收到店铺入驻费用的基础上,京东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其所售商品进行收费。第三方入驻的店铺并没有将控制权转移给京东,但其作为销售平台,应该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恰当进行收入确认。2.配送环节。京东拥有自己的物流系统,此时其物流服务也成为确认收入的一个重要环节。当消费者在平台下单后,商品派送时效不断提高,提高了消费者对京东的信心。京东物流时效性强,一般都能实现当日达或者次日达。同时,京东物流对退换货所收取的费用具有一定差异性,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推出会员服务以及向顾客发放物流券等形式,其最终都会影响收入的确认。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京东应该按照单方所履行的义务价值进行合理分摊。3.售后环节。各大电商平台为了争夺交易订单以及扩大平台影响力,会给消费者在售后环节予以一定的承诺。即使在消费者确认收货后,仍然可以退换货。此时,新收入准则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处理要更加严格谨慎。在客户确认收货后退回的商品,要即时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
(一)对收入与计量的影响
1.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京东主要采用的是线上B2C销售模式,主要有四个收入确认时点:(1)客户完成平台订单支付并通知卖家订单已支付;(2)平台或卖家将商品发出,物流已接收;(3)快递即时到达,买家在平台确认收货;(4)买家未退换货,且退换货服务截止在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确认与控制权转移相关。当京东商城完成订单配送买家确认收货后即为控制权转移,当退换货服务完成时,此笔订单就拥有了收款的权利。与旧收入准则不同,旧收入准则在发出商品时就可以确认收入,这样收入存在提前确认的风险,当发生消费者需要退换货时,会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一定的影响。
2.对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相应的五步模型。简要来说,第一步为平台与客户之间建立合同订单,第二步为平台与客户之间明确自己在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第三部为计量交易价格,第四步为分配每一方的交易价格至履约义务,最后一步为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B2C线上销售模式下,应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结合京东商城平台特点,对五步模型法进行具体操作:(1)在平台上接收客户已付款的订单,当在平台订立订单时,合同的效力就已产生。(2)京东商城对自己所履行的单项业务进行识别,对其产生的订单佣金、配送服务等进行有效划分。(3)确定出交易的实际金额,不要忽略满减、优惠券等的抵扣。(4)把交易价格分到每一个履约义务上。比如对于第三方入驻的商家,其订单金额为200元,那平台如果按6%收取佣金,此时京东应确认收入12元,当第三方入驻商家采用京东物流进行配送服务时,此时京东就要加收每笔订单的物流费。(5)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规定,当快递交付到客户手上完成控制权转移,此时就可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合同资产”在新收入准则中规定企业交付一项商品有权收取货款,但收取的货款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件商品的,企业有权将该收款权利作为资产。“合同负债”在新收入准则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对于线上B2C模式的平台来说,更应注意相应的规定。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2018年京东商城的合同负债为54326万元,2019年合同负债为61378万元,变动额为7052万元。2018年京东商城的合同资产为121453万元,2019年合同资产为106030万元,变动额为-15423万元,在新旧准则的变化下,其合同负债及合同资产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对利润表的影响。新收入准则对利润表的主要影响在收入科目。在新收入准则下,京东商城的业务结构进行了适当的变化。在消费收入科目中,2018年京东的消费收入为41610874万元,2019年就已经到了51073396万元,变化了22.7%。说明新收入准则强调控制权的转移对确认收入的列报金额产生了影响。
(一)收入确认对策。根据京东商城线上B2C销售模式特点,在线上销售时,很多时候会发生很多商家及平台的优惠活动,根据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建议根据各活动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在其订单执行派送任务时,产生的费用应区分开商家与物流之间的各项合同,快递费用也应针对会员服务进行相应减免,避免重复核算收入。京东商城作为典型的B2C平台,应该对其物流快递环节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操作。另外,为更好地处理退换货服务,应对相应产生的费用进行正确的核算。
(二)加强B2C平台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有一定的影响,其规定的五步模型法对合同进行了强调。在订单生成时,合同各方的履约义务会有一定的模糊性,那么就需要B2C平台部门加强对订单的监控,区分好合同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更好的辨别与确认合同,就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要求其分工明确,形成团队意识。
(三)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一个企业的会计核算离不开财务人员,在互联网背景的高速发展下,每一年都会出台相应的经济政策与规定,这就要求财务会计人员要注意与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京东商城作为线上B2C经销的主要平台,在新收入准则对合同以及控制转移时点的规定上,其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必不可少。同时,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京东商城可以招聘更多财务方面的人才,提高整个财务团队的专业性。
引用出处
[1]杨士英,王薛.新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9(12):139-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