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是城市与乡村内部结构、组织功能与相互关系发生质的变化,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需要多主体、跨区域的协同治理。基于SFIC协同治理模型对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的协同治理基础与过程展开研究后发现,现阶段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治理需要从分级领导协商、社会力量动员、信息融合共享、快速响应协作与成本责任共担方面做好机制构建。未来,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治理范式创新要迈向“统合型包容”,但统合型包容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持续性过程,仍要立足于长三角城乡融合协同治理全过程与共同富裕发展新需要,从主体统合、任务统合、资源统合与技术统合等四个层面以应对不确定性风险发生。
关键词:长三角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协同治理;统合型包容;范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3;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24)01-0033-11
DOI:10.19563/j.cnki.sdzs.2024.01.00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共同富裕首先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收入差距分化的问题,处理好城乡关系。我国城乡关系经历了从城乡统筹到城乡一体化,现已经进入了城乡融合发展阶段。作为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前沿,长三角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做出了很多积极探索,多项实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首创。早在20世纪80年代,以乡镇企业发展为特色的“苏南模式”就在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浙江省列为共同富裕示范区。一直以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融合是我国消除两极分化、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任务。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核心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有效联动省域、市域、县域及乡镇等不同层面的区域协同治理,动员多主体协同参与,以增强城乡融合的集体行动力,回应共同富裕的焦点问题。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当下,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仍需对协同治理做出系统性分析,创新协同治理范式,增强应对不确性风险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共同富裕的价值引领之下,促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本要求,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共同富裕与城乡融合发展在目标指向、过程实施上都具有契合性。这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纵观现有关于共同富裕与城乡融合的研究,部分学者关注共同富裕与城乡融合发展价值机理,提出要促进城乡资源要素融合、经济形态互利共生、物质精神有机融合,缩小城乡之间差距,重塑城乡关系,有助于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实现。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主体共建合作、助力共同富裕的理念,为更多城乡群体提供了共同富裕的契机。国际上也有学者认为城乡融合是城乡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两者都有双向融合的趋势,现代化发展需要农业与农村的振兴与支持,彼此是发展共同体。也有学者从公共服务一体化、乡村振兴、农民主体性等角度提出促进城乡融合、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化策略,认为要以改善收入分配体系与产业集群为核心促进城乡经济融合、教育公平、村际一体化,以县域为重点,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提质扩容,推动城乡公共服务融合;优化乡村振兴的政府政策干预机制,解决要素循环受阻、要素投入不足的问题,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克服市场资源配置局限,协调城乡区域共享发展,摒弃那种偏向于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思维;给农民更多自主性,以强化高质量的农民发展权来补齐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短板。
在从共同富裕视角下讨论城乡融合发展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将研究视野转移到了区域发展的中宏观层面,研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城乡融合。有学者较多地关注到长三角城乡融合的影响因素,既有从经济融合、城乡社会融合与人民生活融合方面进行分析,也有对土地、社会保障与住房制度会影响到城乡融合进程的讨论。也有一些学者对长三角城乡融合的测量与空间格局进行了关注,认为长三角城乡融合在东西方向和南北方向均大致呈现出“倒U型”的空间分异特征,融合结构正从“高低高”结构向“∑”转变;认为城乡融合的城乡尺度凸显了“东南-西北”空间分异格局,并指出之所以具有不同特征主要源于学者选择的测量指标与区域单位不同。还有学者立足于长三角城乡融合提出了优化策略,指出要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与管制,深化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育多元生产体,构建多层级治理网络;畅通城乡生产要素市场,打破城乡生产设施失衡及民生保障的非共享性,促进空间、制度与资源融合。
综上所述,学者们围绕共同富裕与城乡融合、长三角区域城乡融合做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对我们研究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提供了很好的学术基础,但这些研究更多是从不同视角研究城乡融合的价值机理、优化策略、影响因素及空间特征,对于城乡融合的协同性研究较少,虽然也有学者认为要将完善治理结构、构建城乡融合协同体系纳入应对城乡融合发展的不确性中,统一城乡规划,促进产业、政策改革与融合,立足于长三角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环境治理、义务教育、城市群建设、数字政府建设等方面给予较多研究,但对长三角区域内的城乡融合协同治理关注度有限,特别是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如何进行协同治理、创新协同治理机制的研究仍然不足,将其放置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探讨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协同治理范式创新更少。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治理及范式创新做出进一步研究。
二、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协同治理的理论模型
SFIC协同治理模型是分析协同治理实践的经典理论,该理论是由学者Ansell和Gash通过应用“连续近似分析法”在全球分析了不同政策领域的137个案例之后总结提炼的用于分析协同治理的范式模型。SFIC分别代表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直接影响到协同治理效果的四个不同因素,其中S代表起始条件(Starting Conditions)、F代表催化领导(Facilitative Leadership)、I代表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C代表协同过程(Collaborative Process)。该理论主要用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下,期待采取有效的协同治理策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冲突,以达到可以更加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的目的。SFIC理论自被提出以来,因具有很强的科学价值与实践针对性而获得了很大的应用空间,现已经被广泛地用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国际贸易合作、医疗卫生、社区治理等领域。SFIC理论对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基础要件与逻辑关系做出清楚的分析,认为协同治理要成为一种可能,需要有一些起始条件的支撑,如影响力、资源、合作与信任水平,这些条件成为影响各参与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基础因素。在协同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有包容性的制度设计,确保不同的主体都可以有机会参与到服务过程,体现出协同平台的整合性、参与规则的清晰性与参与过程的透明性;另一方面要有催化型领导,授予不同参与主体参与权,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以此形成协同治理的集体凝聚力。整个协同治理过程循环往复,不断推进,以此才可以产生良好的协同结果。
基于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治理要点,本文以SFIC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以期对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治理要件、协同治理过程及协同结果进行整体性刻画。长三角城乡融合协同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协同即多个利益主体间的互动,而利益主体得以协同的关键是不同行政区政府跨区域的协同,他们在催化型领导与包容性制度设计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与起始条件一同构成了协同基础要件,分别代表着协同领导、协同保障与协同动机,在这三者的支持之下才可以展开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的协同治理,产生协同治理实践,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在协同过程中不同主体经过多次协商对话、信任塑造与协同行动的互动之后,形成了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系列协同机制。具体如图1所示:
三、SFIC模型下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协同治理基础
(一)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动机
通过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文件精神,加速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地方政府加强民生建设、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举措。对于长三角各区域以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共同富裕中为何要协同治理的问题,可从行政动机、经济动机、社会动机层面分析。就行政动机而言,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已成为各级政府的行政共识。长三角区域内各城市协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有助于破除行政壁垒,推动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优化户籍制度,完善政府多领域合作机制,推进区域政务一体化,强化公众政治认可度。就经济动机而言,丰富人民共创共享的物质财富与精神成果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长三角区域性城乡统筹可以促进人才、信息、产业集群式发展,加快城乡产业协同发展与产业体系建设,协调个人、集体、组织与国家等不同主体间的协调信任机制与收益分配机制,缩小区域城乡差距,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就社会动机而言,促进服务便民性、增强公众获得感是共同富裕的主观感受。城乡融合发展需围绕农民市民化做好农村产业、教育、就业、医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才下乡激励等工作。整体而言,长三角各区域之间因行政理念、区域发展程度不同,不同主体协同参与信任度相对较低,协同共识度较弱;各区域可以相互借鉴,最大限度地拓展城乡居民收入来源,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认同感。
(二)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领导
无论是整体性还是区域性共同富裕的实现都需要社会各界凝心聚力,形成推动合力。在长三角协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不仅需要政府发挥主导性力量,而且政府也要以授权赋能的方式分权,平衡各方利益,调动多方参与的积极性,构建起催化型领导格局。在长三角协同推进城乡融合的现有格局中,政府主导往往可以得到顺利执行,以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为代表的责任落实很自然地被看作政府的基本职责,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城镇化推进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政府部门责任,也建立了统一性政府协同机构,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但政府主导下多主体协同参与城乡共融共富建设充分授权赋能格局则在不同地区表现出很大差异:有些城市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可以进行主体授权,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与社会力量参与到城乡融合发展过程,对那些发展规模小、主体能力弱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进行增能培育,增强了社会力量参与城乡融合能力;而有的城市对不同主体授权的力度很小,对社会力量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容易在城市融合过程中引发社会资源利用不高,人才、资本与技术等要素吸纳力不足,社区服务区域统筹难度大等问题。作为长三角城乡融合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协同要件,良好的组织保障需要政府主导与充分的授权赋能同时发力,对社会力量要进行充分动员,发挥各类组织、群体、个体的积极价值,让他们在城乡融合共富发展中可以各司其职,协同聚力,形成政府主导下多主体授权赋能的催化型领导格局。
(三)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协同保障
共同富裕本质是满足全体人民共创共享美好生活的需求,这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长三角协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这是共同富裕得以实现的关键。在制度构建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组织、群体、个体之间的包容性、协同性、规则性与高透明性。在主体参与包容性方面,长三角区域内各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城乡融合共富的政策时要尊重、认可公民个人、群体、组织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价值,赋予相应的权利,注重群体内部的差异化,维护最小受惠者最大利益,避免他们被排斥在城乡融合共富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格局之外。在协同性方面,要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之下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城乡融合共富过程,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积极探寻跨部门、跨主体的目标共识与策略共识,整合多方资源,增强协同行动的逻辑向心力与联通性。在规则性方面,各大城市及政府相关部门要转变思维模式,厘清政府与其他主体在城乡融合共富中的权责边界,明确“行政权力”“自治权利”“协同共融”的界限与任务,将城乡融合共富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激励措施、资源投向、准入程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稳定社会力量参与城乡融合的信心。在高透明性方面,要保障长三角协同推进城乡融合共富的政策内容在社会中广泛知晓。整体上,政府部门要把握不同主体优势,从更好地开展协同行动出发,不断优化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相关的制度。
四、SFIC模型下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协同治理过程
(一)开展多渠道组织对话,营造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信任氛围
长三角城乡融合共富的复杂性与系统性意味着要营造良好的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关系,发挥各主体的资源优势与价值优势,共同应对长三角城乡融合的发展需要。现阶段,长三角地区已经在多个层面、多个渠道开展了组织对话,在营造城乡融合的信任氛围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如2018年1月,“三省一市”在上海组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同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长三角地区每年都会召开“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座谈会除了聚集产业布局、应急协同、绿色发展、新能源之外,还对公共服务一体化与民生福祉做了对接与规划。2023年6月5日在合肥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在支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完善医保协同发展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等方面进行试点。除此之外,涉及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的政—企—社协同的跨界合作也在持续加深,如2020年8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层论坛在上海举办,各党政负责人、行政部门、长三角高校、企业家、媒体代表对区域对口支援、城乡高附加值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与产品调度等内容做了充分讨论与规划。在共同富裕的发展导向之下,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包容性协同的合作氛围,破除主体不信任碎片化服务格局,协调好恰当性包容和政治平等性之间的关系。目前,三省一市已经将城乡融合发展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彼此间已经建立相对良好的信任氛围。
(二)持续出台规范化文件,塑造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发展共识
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必须正视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积极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提出“长三角洲经济圈”倡导之后,围绕着长三角一体化先后进行了多轮规划,而将城乡融合发展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是在十九大以后。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在第三章的第三节明确提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并对城乡基础设施联通、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推进人的城镇化及提升乡村发展品质提出了新要求。随后,三省一市都出台了相应的行动方案,这些行动方案也成为各省市落实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三省一市还将城乡融合发展任务进一步细化,出台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如2021年,《江苏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发布,明确提出要优化城乡公交路线,构建功能明确的“主—干—支—微”城乡公交网络。整体上,三省一市立足于城乡各自优势,不断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及时优化城乡产业链与开发经营模式,推动城乡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人、地、财、信息等市场要素的整合,已经形成空间融合、产业融合、治理融合、要素融合于一体的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共识。
(三)组织多领域协同发力,拓展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应用场景
构建城市与乡村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关键是要解决城市与乡村“融什么”“如何融”的问题。“融”除了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公共服务、强化人才技术流动之外,更要缩小城乡差距,提升乡村品质。实践中,三省一市通过发挥区位优势与比较优势,通过省级协调、省市联动与县级互动与融合的行动策略,以省际毗邻的城乡结合区域为突破点,从顶层规划管理、执行机构设置、产业协同配套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促进资本、技术、人才与当地城乡特点更好地结合,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如现阶段嘉兴—昆山—太仓、平湖—金山、嘉善—青浦—吴江等省际毗邻区的城乡跨界融合发展较快,湖州吴兴区、南浔区,嘉兴秀洲区与桐乡市的跨区域融合趋势也很明显,区域经济稳定增长,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正在不断缩小,做到在共同发展的同时又实现共同富裕。同时,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也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跨界融合,互联互通”的网络优势。最典型的长三角社保卡的应用。自2022年10月1日起《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正式实施后,该卡已经在跨省异地借书、观光旅游、文旅体验、医疗保障等更多领域实现了共认共享,即使在安徽农村的村民也可以在上海看病时直接进行医保报销。这些跨行政边界、跨领域的城乡融合策略极大地促进了技术、资本、市场等要素的融合,丰富了长三角城乡融合助力共同富裕的应用场景。
(四)丰富巩固阶段性成果,提升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发展能力
经过持续努力,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也取得了巨大成果。研究发现2007年长三角各市城乡融合发展水平保持在17.9,但是到了2016年这一数据已经上升到25.02,表明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稳步增长。也有研究通过数据分析出长三角区域城乡融合发展水平呈现上升趋势,并认为在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后这种融合趋势更加明显。这与实践中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力度紧密相关。如江苏溧阳在2020年为对村集体有贡献的科技人才、乡贤、企业家等群体赋予“新村民”的资格与配套权利,吸引大批溧阳籍的大学生回乡创业;浙江嘉兴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换股、换租、换社保、换钱、换房、换地方,并于2019年开始实施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制度、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等联动改革,为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实现模板。同时,各行动主体还十分注重服务城乡发展能力的提升,最典型的是跨区域的相互学习与联动,如2021年与2022年长三角社会组织协同发展苏州大会后吸引了20余家安徽、上海社会组织在苏州开展农村“三留守人群”、环境保护、乡村营造等工作。服务能力是确保长三角城乡融合可以推动共同富裕建设的重要基础,现阶段不仅政府部门积极协同合作,为其他主体赋权增能,而且不同主体之间的常态化互动与协同合作也在持续增多。
五、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协同治理生成机制
(一)分级领导协商机制
跨边界的多部门协商合作可以形塑共识理念与约定规则,通过动态协商完善整体运作结构,可强化单个部门适应环境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能力。以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仅需要三省一市打破行政区划的边界束缚,更需要国家自上而下地建立起分级领导协商机制,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权责关系。自《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中央政府已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现阶段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协作领导体系,统分结合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在三级协作领导之下长三角区域内的城市合作机制也在完善,如上海与江苏盐城、南通围绕城乡融合也签订了蔬菜产销合作协议。长三角跨省域一体化推进对于共同富裕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可以有效降低地区收入差距。但长三角城乡融合比单个省份或市的城乡融合任务更重,涉及不同地区的人口、土地、财政、金融与产权等任务,需要多层次、跨区域行政部门之间做好利益的调整与配合,共同解决在城乡融合过程中限制共同富裕的重大问题,做到方向调控与组织实施相结合。跨部门协同是不同的制度逻辑相互融合产生的合作状态,在遭遇相互竞争与利益群体分化时,要以高层级的混合姿态应对复杂化需求。分级领导协商机制既要考虑到长三角整体的城乡融合度,还要注意到区域内各方利益诉求,三省一市的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模式、资源拥有量存在差异,迫切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协同合作,特事特议。
(二)社会力量动员机制
共同富裕的推进是一个串联式、渐进式的发展过程。除了三省一市的政府部门在积极地谋划,推进共同富裕外,社会力量也须积极融入,实现资源互补与优势互融。慈善组织可以对不同区域的城乡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帮扶,为农民提供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有些乡镇企业可以成立或加入产业发展联盟。各高校之间可以进行学术交流,协同政府、企业及其他主体进行跨界合作,就长三角城乡融合推进共同富裕中农民身份、公共服务配置、城乡救助、产业协同等内容进行探讨与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实践中,长三角社会工作一体化论坛、长三角一体化社会治理创新及长三角民政论坛也已经在探索这方面的合作。行业组织可以发挥政府与行业企业协调沟通的桥梁作用,根据政府在城乡融合上的规划,积极地引导行业产业关注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布局、资本引入,有助于缓解农村“产业空心化”,改善村民收入分配结构。在剩余价值的利润驱动之下,资本可以突破城乡行政边界生产出新型的社会—经济空间,不同制度及政策在新空间中会再次组织,又反作用于城乡秩序与生产关系。很多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到跨区域农村“小农化”“分散化”及“老龄化”的解决过程,强化跨区域协同合力。
(三)信息融合共享机制
长三角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是长三角区域内城市与乡村两个不同结构的人地关系相互适应、相互嵌入,需要突破城乡功能的行政分割,在尊重城乡差异性的基础上,构建出有助于各种生产要素高效流动、生产配套设施均衡、资源配置结构合理、主体功能有效彰显的系统运作机制,而做好信息融合共享则是关键。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须建立起统一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城乡共享平台,开展交互协作,有效整合不同地方的城乡政务信息,借助“放管服”“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的集成推进,增强制度创新的叠加效应,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提升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与公共服务“同城化”便捷性。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单元在县域,城市与乡村之间要以信息共享为枢纽弥合发展需求、资源供给、组织规划间的鸿沟,通过采纳现代技术、新商业模式,有效打破第一、二、三产业间的限界,实现三产重组与融合。同时,研究表明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城乡收入差距,使用信息技术的群体收入明显高于没有使用信息技术的群体,长三角城乡融合要抓住数字经济的红利,将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融入“三农”领域,防止出现“数字鸿沟”,降低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增强农民、农业信息化应用力与经济转换力,提升其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展力。
(四)快速响应协作机制
城乡融合是动态发展的过程,充满流动性特征与复杂性的城乡融合并不会总按照既有计划执行,而是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给城乡融合带来很大风险。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在跨区域、跨部门合作中受到的不确定性风险会更多,这就意味着三省一市要在推进制度创新、探求行动共识过程中及时开展主体协商行动,积极应对影响共同富裕与城乡融合的难点与重点议题,明确议题解决的时限与主体责任,层层推进,不能因长三角城乡融合复杂性强、难度大而反复拖延,防止因行动滞后错过协作改革的最佳时期。实践中,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很好,但因农村与城乡之间的物流技术要素长期配置不到位,不能与当地丰富的物质资源匹配,导致城乡资源难以统筹,随之带来的是农产品贬值,销路阻塞,加大了城乡产业割裂。现阶段,城市要素配置与流动性明显好于乡村,较好的投资回报率造就了要素流向的城市化偏好,现有制度要素在有些领域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好平衡性作用,使得城乡要素流动因为体制机制问题受到阻碍,扩大了城乡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的差距。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已经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需要三省一市提升协作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市场有序、高效流动与城乡经济循环互补。
(五)成本责任共担机制
长三角通过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的跨区域性、复杂性与系统性离不开多产业、多主体的支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采取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资源与产业优先在城市流动与布局,但在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城市与乡村需要有平等的发展权,构建“产权等值”“权益等值”“共同参与”常态化的成本与责任共担机制。在共同富裕战略之下三省一市要改革城乡土地、人才、技术等要素配置格局,构建城乡产权清晰、产权赋能、产权保护、产权流动等于一体的产权制度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双向高效配置,合理布局产业链,扩大跨区域合作市场,摆脱传统视域下乡村重农业轻工业与服务业的格局。在长三角区域内探索不同省、市之间乡村人口异地安置的协作路径,完善公共服务与福利待遇共同负责、共同享有制度,促进城乡发展机会与公共服务享有的融合,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针对三省一市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公共服务供给差异的情况,可通过中央—长三角统筹发展财政实施再分配进行平衡,完善不同区域间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在做好国家与长三角发展领导小组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持续鼓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与自治组织共同参与城乡融合过程,通过城乡内外力量的嵌合,构建起“上下联动,内外共生”超地方行动者网络,发挥不同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调动多方资源,让他们从“价值认同”向“合作行动”转变,形成推动共同富裕集体行动合力,节约农业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
六、统合型包容: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协同治理的范式创新
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核心在于融合,然而融合不是城与乡的联合或者相加,而是城与乡内部结构、组织功能与相互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协同治理行为及机制的创新发展需要在权威性力量的统合安排下,开展制度化、组织化、差异化、动态化的多主体、跨区域的协作活动。此过程一方面需要重视党政部门在其中的领导作用,借助党政部门力量运用政策规制、资源整合、利益协调、情感链接等方式,引导形成多元参与、相互依赖的格局;另一方面则需要强调主体间协作与互融,降低党政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乡村精英、普遍村民等主体间的协作成本,促进多主体间的优势互补,协调彼此间的互动关系与互融行为。同时,也要注意到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区域化差异,党政部门须以包容的心态在接纳、认同此种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一体化推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统合型包容”的协作范式,代表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协作治理的发展方向。统合型包容的协作范式本质是党政部门有力组织其他多元主体立足于长三角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需求,有效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整合多样性资源、制定差异化推动方案、控制各种社会风险,以此实现长三角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的高效有序,是一个政治引领协同的过程。但统合型包容协作仍要立足于长三角城乡融合协同治理全过程与共同富裕发展新需要,从主体统合、任务统合、资源统合与技术统合等四个层面应对不确定性风险发生。
(一)主体统合:加强共同体意识,强化共同富裕集体协作合力
共同体意识是多主体进行集体协作的动力来源。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虽然参与主体不断多元化,但其中蕴含的利益价值纠纷也会更加明显,集体合作行动的不确性风险日益增多。应对多主体参与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的不确定性风险,需要在党政部门的统领之下形塑共同体意识与共同价值。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通过长三角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的核心是实现三省一市城市与乡村跨区域多主体协作利益最大化,在平衡多主体利益、维护主体文化差异的前提下,形成集体协作合力,维护主体协同行动的相对确定性。首先,将共同富裕作为党政部门统领多主体合作的价值共识与情感联结。共同富裕最艰难的任务在农村,推进城乡共同富裕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取得共识,党政部门要协同市场与社会围绕三省一市城乡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制定覆盖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公共服务普惠共享、乡村经济多元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协作行动战略,将共同富裕与城乡融合相结合,拓展主体协作空间,增强主体协作合法性与有效性。其次,以协商行动保障参与城乡融合的主体利益。合作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好多主体利益,而需求差异化则是主体利益分化的关键。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须以包容性治理理念在尊重不同主体需求与利益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共识点。一旦出现利益冲突,党政部门要发挥元治理的角色,建设跨区域共治协商平台,加强城乡对话,多主体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增强主体间的信任度与聚合力。再次,发挥良法善治的示范性价值。通过区域协同立法,规范中央与三省一市以及各地方政府在跨区域城乡融合中的交互关系与权责,完善多主体参与长三角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安排,保障多主体常态化合作时的权益。
(二)任务统合:激活乡村主体性,推动共同富裕任务重心下移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平衡好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以往对共同富裕的理解是在特定历史场景下和一定程度上以城市为中心、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忽视了乡村主体性,容易出现农民收入低下、农村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少等问题。长三角区域要通过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就要转变发展理念,在发挥城市引领作用的基础上尊重乡村发展规律与农民个性化需求、意愿,进一步激活乡村主体性,重新审视乡村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全方位的农民自主参与是城乡融合共建共享机制得以实现的基础,要以农民参与为核心加强对农民群体的赋权增能,拓展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机会,按照个体成长—群体形成—组织培育的思路,联合驻区单位,将乡村自治、德治与法治融入村民公共精神培育中,建设乡村慈善服务一体化格局。践行共同富裕区域统领推进与基层村民自治相结合的理念,动员村民围绕特定议题成立共同富裕自治服务队,经过长时间的群体沉淀与经验积累再将其培育成共同富裕自治组织,以“行动强化认知”,提升其公共参与乡村治理与共同富裕的认知自觉与实践自觉。立足于共同富裕乡村人才库建设,做好人力资本培育工作,确保乡村域工作“有人做”“能做好”。一方面要从存量上盘活乡村潜在的人才资源,要培养出从事农业科技、组织管理、法律服务、基层治理的专业人才,让他们承担起“新乡贤”角色,凝聚共同富裕的队伍共识;另一方面要从增量上引入专业人才,采取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定向村干部培养、给编等方式,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业发展,促进乡村乡民的可支配收入的提升。同时,平衡好共同富裕乡村经济发展与乡村公共利益保障间的利益冲突,乡村经济共富不能以侵害乡村公共利益为代价,对涉及乡村公共利益的事务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共同协商。
(三)资源统合:深化要素一体化,降低共同富裕城乡流动成本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方之一,市场要素配置相对完备,但如何在推动区域共同富裕中补充乡村市场要素不足与流动性弱的短板仍然需要统合多方资源,深化要素一体化。城乡融合既是城与乡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上进行互联互通,也是多种要素在城市与乡村间自由流动与组合的过程。长三角要以城乡融合为契机推动区域共同富裕的实现需改革跨区域的城乡要素配置,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与双向配置,多区域与多中心扩源。要以乡村共富为切入点,加强对乡村的资金投入。不仅要优化区域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中小银行与地方银行对农业金融的服务模式,提升开发性与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引入并完善跨区域合作的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风险,而且要协同多方资源,以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长三角城乡融合共富基金,打破城乡与行政区划的经济界限。有效配置关键要素,促进城乡要素良性循环。土地是农民与乡村发展的基础性要素,土地的高效利用可以吸纳其他要素的持续投入。三省一市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准备、用地交易、用地更新、用地市场化的标准,结合各地方实际完善农民集体入市收益内部分配机制,盘活乡村资产,打通区域城乡之间的共享渠道,吸引城乡教育、金融、市场、产业等资源投入乡村,扩大城乡融合共富的资本存量。发挥产业带动在城乡融合共富的积极作用,加强区域城乡产业互补融合,打造区域协作共同体。区域城市与乡村要发挥各自的要素与产业优势,加强彼此之间的互联互通网络。
(四)技术统合:加强数字化赋能,打通共同富裕城乡信息渠道
实现城乡共同富裕难点在于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的问题,而网络数字技术去中心化与共享性特征,可为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共享性技术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要注重技术统合,党政部门联同其他主体要引入并依托数字经济,发挥技术赋能与赋权效应。注重弱势群体保障与信息整合,建立带动弱势群体走向共同富裕的包容性数字战略,从包容性接入、包容性赋能与包容性发展实现技术共富。包容性接入要立足于长三角区域内的城乡信息贫困群体,打通他们与信息社会的连接渠道,面向贫困群体与乡村开展技术普惠性行动,根据三省一市的城乡发展水平,进行差异性的资费设计,在普惠性提速降费的前提下降低相关费用,保障所有信息贫困群体有使用信息技术的权力。包容性赋能需要三省一市的规划者重视城乡信息贫困群体的个性化与差异化需求,增加他们接入数字技术的机会,并在接入之后进行技术赋能,可以为其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增强他们数字技术应用能力,设计城乡融合的数字化应用项目,促进跨区域技术标准化协同,扩大数字技术应用于农民增收与发展场景,鼓励跨区域流动,阻断信息贫困带来的代际传递。而包容性发展则是借助技术赋能应用于贫困群体与乡村,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城乡融合的共富发展。要为信息贫困群体创造参与互联网信息数字技术增能、消费、生产与再发展的机会,通过提升信息获取能力与信息资本转化能力,增强信息知识与经济转化力,实现信息阶层的跨越。同时,三省一市也要畅通城乡融合共富的信息化数字渠道,加强同一区域与跨区域内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数字化连通,解决城乡融合的难点问题,如异地医疗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医疗服务体系。
城乡融合发展是测量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效路径与客观要求。长三角城乡融合推动共同富裕走向统合型包容协同治理范式是“党政部门统合引领”“多元主体主动融入”与“区域差异因地制宜”的有机承接,兼顾推进城乡融合效率取向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向。共同富裕强调发展机会均等、发展能力对等、发展结果共享,此目标的实现需要有过程性发展与区域性试点。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是体现共同富裕由点及面、由局部到整体的具体体现与内在要求,统合型包容协同治理范式可以为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区域共同富裕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但随着长三角城乡融合实践的变化,统合型包容协同治理范式也需要在后续中不断完善。也要看到,长三角城乡融合发展是推动区域性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但非唯一方式,实现长三角城乡共同富裕仍要多方共进、综合施策、全面推动。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and Paradigm Innov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for Shared Prosperity
Abstract: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is a qualitative change in the internal structure,organizational functions and interrelationships of cities and villages,an objective requirement for promoting shared prosperity,and requires multi-subject and cross-regional coordinated governance.Based on the SFIC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odel,the research on the basis and proces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found that at this stage,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to promote shared prosperity needs to do a good job i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rom hierarchical leadership consultation,social force mobilization,information fusion and sharing,rapid response cooperation and cost responsibility sharing.In the future,the innovation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paradigm to promote common prosperity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will move toward “integrated and inclusive”.However,integrated and inclusiv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as a sustainable process,must be based on the whole process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nd the new needs of shared prosperity development.It should address uncertainty risks from four levels: issue integration,task integration,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technology integration.
Key words:urban-rural integra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shared prosperity;collaborative governance;corporatist inclusion;paradigm 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