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雷 ,朱一帆 ,陈 支 ,廖立琼
(1.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2.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0)
农业机械化发展,是建设新型城镇化的支撑力量,是新型工业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湖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拥有丰富的农业产品,并且环境非常适宜农作物种植。因此,为了发展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在湖南省发展农业机械化是势在必行的。改革开放后,国家相继发布各项发展“三农”的政策,加大惠农支农力度,湖南省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迅猛的提升,并且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1]。本文首先研究湖南省农机化现状以及农民收入规模与结构情况,总结出农业机械化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机制,并提出农机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优化路径。
根据湖南省统计年鉴,2000—2019 年,从增长速率上看:湖南省大中型拖拉机总增长量为10.711 3 万台,年均增长率为11.62%;小型拖拉机增加了3.059 1万台,年均增长率为0.72%,二十年数量变化不大;大中型配套农具增加了3.570 5 万部,年均增长率为10.40%;小型配套农具增加了9.803 1 万部,年均增长率为5.02%。经过数据分析得出,近二十年,湖南省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等大型农机增长率较高,而小型拖拉机、小型配套农具等功能单一的小型农业机械增长速度较慢。说明湖南省正大力发展作业效率高及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农机具,为规模化经营做准备。从结构上看:第一,动力机械多于配套农具,比如2019 年大中型拖拉机有12.23 万台,可配套农具仅有4.21 万部,配套农具的发展滞后于拖拉机;第二,小型农机具多,大中型农机具少。
2000—2019年湖南省农业机械化规模变化如图1所示,由图1 可知,2019 年湖南省农业机械总动力相对于2000年总增加量为4 262.071 7万kW,年均增长率为5.82%。湖南省农业机械化规模持续扩大,离不开国家及湖南省政府的政策支持。
图1 2000—2019年湖南省农业机械化规模变化
农民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组成。
2000—2019 年湖南省与全国农民收入变动情况如图2 所示,由图2 可知,2003 年以前,全国的农村收入变化基本不大,2004 年以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是由于2004 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在政策上给予农民一定的信贷支持与补偿,并在之后连续十几年时间,不断发布中央一号文件,每次均涉及“三农”问题,在中央不断强调与督促之下,从此农机化与农民增收进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2]。
图2 2000—2019年湖南省与全国农民收入变动情况
虽然近二十年湖南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取得了巨大的增长,但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2000—2019 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规模逐年增加,与全国农民收入变化趋势基本保持一致,但每年收入均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年均增长率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农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0.88%,农业机械年均增长率为5.82%,农民收入增长率高于农业机械增长率,说明农业机械化不仅可以直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成本带来经营净收入增加,同时也可间接通过劳动力转移带来工资性收入增加[3]。
根据湖南省统计年鉴,2000—2019 年,从增长速率上看:湖南省农民转移性收入由57.58 元增长为3 693.62 元,年均增长率为24.48%,增长率排在第一位,说明再分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财产性收入由20.74 元增长为208.80 元,年均增长率为12.92%,排在第二位,说明农民收入结构越来越合理,削弱了贫富差距;工资性收入由789.74 元增长为6 224.04 元,年均增长率为11.48%,排在第三位,说明农民正在大力发展非农收入,不再靠天吃饭;经营净收入由1 329.10 元增长为5 268.33 元,年均增长率为7.52%,发展最慢,说明农业收入在农民的总收入中占比较低。经营净收入增长率低于工资性收入增长率,说明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之后,农民更倾向于转移至非农行业赚取收益更多的工资,同时农机化使农业产出更多,成本更低,直接使经营收入增加,只是劳动力转移起到的间接增收作用更大。
湖南省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构成比例如图3 所示,由图3 可知,湖南省农民收入结构中,不同收入来源所占的比重在不断变化。从整体趋势上看,工资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由第二升高至第一,但总体比重数值变化不大。经营净收入占比下降趋势很明显,由最初的最大比重,逐渐下降为第二,但依然在农民收入中占绝对的地位。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均可由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引起正向变化,两者始终占据绝对地位,说明农机化发展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并且从工资性收入地位越来越重要,经营性收入占比逐渐下降可知,农业机械化发展带来的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正向影响更大。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力度推广惠农政策,社会再分配起到重要作用,农民转移性收入从最初的极少比重增加到占农民收入四分之一的较高水平,尤其是2012 年湖南省最新惠农政策出台后,占比出现突增。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少,近二十年来,虽有少量增加,但由于变化太小,且比重较少,几乎不能起到贡献作用。
图3 湖南省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构成比例
通过对湖南省农机化发展现状以及收入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农机化年均增长率5.82%,收入规模年均增长率10.88%,农民收入增长率高于农业机械化增长率。说明农业机械化可以多方面地促进农民增收,不仅局限于直接促进作用。
3.1.1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影响
农机化对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机化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精准种植,实现粮食增产。周成等(2017)在文章中提到,拖拉机犁耙的耙地深度比人畜犁耙多出一倍左右,因此拖拉机犁耙可以促进农作物增收[4]。第二,农机作业可大大减少工作时间,生产效率提高,农民工作时间减少,即劳动成本降低。黄驰鸣(2003)研究提出,农机的效率平均比人畜力高出20 倍,按照2003 年标准进行纯犁地计算,人畜力比农机增加146.4 元/亩的成本[5]。第三,农民持续增收需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而农机化发展可以实现此目标。农业机械的科技化发展使农业产业变得更高产、优质与低耗[6]。只有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才能够持续增收。
3.1.2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工资性收入的影响
农机化对农民工资性收入产生影响主要原因是机械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7]。第一,农机化提高生产效率,代替了人力劳动,农民于是选择收入更高的非农产业工作,增加了非农收入,即工资性收入。第二,根据收入现状分析可知,湖南省农民工资性收入高于家庭经营性收入。从比较收益理论看,农民会选择收益性更高的非农产业[8];从理性经济人的理论看,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高,则放弃非农产业工作,而进行农业作业的机会成本就会更高,这会使理性的农民放弃人力农业作业,使用农业机械代替。
关于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反作用。一方面,农民非农收入增加有可能对农业机械化没有影响,第一,农民非农收入增加,导致农业就业的机会成本增加,因此农民不愿意投资农业机械;第二,农民非农就业,家中没有劳动力,因此将农田转租给农业大户,或者购买农机服务替代购买农机自用,农业机械不能够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农民非农收入增加有可能对农机化进行反哺,农机化又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高,农民进一步增收,形成良性的循环。
3.2.1农机购置补贴机制
第一,农机购置补贴提高了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机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农民农业经营性收入[9]。第二,加大对偏远地区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有效提高偏远地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10]。
3.2.2农机服务保障机制
家庭联产承包制会导致农民的耕地碎片化,农民自购农机使用使得农机使用时间短,长期闲置;并且不完善的农机服务机构,农机买了不会用,坏了无人修、不会修等,导致农机利用率低,不能起到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收入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土地托管、农机合作社、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生产外包等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机械化模式,建立健全农机服务保障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农机利用率低的问题,有效实现现代化农业与小农户的有效衔接,促进农民增收。
3.2.3劳动力转移保障机制
第一,城乡就业政策优化,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户籍管理障碍等各种制度障碍,使农民拥有与城市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第二,完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组织,增加养老公共服务和设施,可以有效减轻农村家庭子女的赡养负担,安心离乡工作,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多方合作,共同研发适应湖南省农业需求的农机产品和技术,推动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首先,为了解决农机在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不高、农机利用率低、农机在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针对不同作业环节、各种农作物的特定作业需求以及不同地区的农业特色,研发出与之相匹配的产品。
第一,强化农业机械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包括农业机械选型、使用培训、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提高农业机械的服务水平,降低农民的使用成本。第二,加强农业机械配件供应体系建设,保证农业机械配件的质量和供应,为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为适应湖南省多丘陵、山地的特点,应鼓励发展农机跨区作业、农机合作社、生产外包等更具湖南特色的专业化的农机化模式,在耕地面积小、不集中、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情况下,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同时,由于留守驻村人员老龄化严重,中青年劳动力转移,农民的非农收入比重高于农业收入,且个人购买农机意愿不强的状况下,选择较低成本的农机服务,可以降低农民的抛荒风险,同时可以增加土地拥有者与农机专业户的农业收入。
由于农机与农业相关产业利润薄弱,难以吸引投资者,且提升农机购置意愿也难以通过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实现,因此政府需要出台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购置农机的贷款业务,减轻农机服务等组织的创业资金压力。同时,应当拓宽农民获取农业机械相关贷款的抵押物范围,例如将农业期货、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等纳入可抵押财产的范畴。确保农民不会因为资金短缺而放弃农业机械的购买,这对于农业机械化的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农民收入稳定、健康增长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