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背景下推进乡村法治教育的价值探究

2024-04-07 04:21金梦维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三治居民法治

金梦维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8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近年来,“三治”融合这一理论不断被提及,学界学者也不断挖掘探索其理论内涵,并各自提出见解。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三治”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形成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德治为根基的治理格局。其中,有学者创造性地提出法治在“三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中坚作用,认为充分发挥法治在“三治”间的衔接作用,能够实现这三者的有机融合和协调统一,从而通过“良法善治”进一步实现乡村治理之“善”。由此看来,开展法治教育对承接社会治理的“自治”和“德治”具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到2035 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并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当前,法治各项工作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也逐渐成为乡村治理和战略发展的重要内容。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首次提出了要“加强乡村法治教育”,[3]将乡村法治教育作为促成乡村发展的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和推进。至此,将乡村法治教育的开拓和发展逐步推向高潮。

一、“三治”融合与乡村法治教育

“三治”融合是指在乡村治理中将自治、法治、德治三种不同治理方式结合在一起,对乡村进行综合治理的一种模式,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三治”融合既是乡村治理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进一步深化和创造,也是乡村治理实践在中国土地上的探索和经验总结。其中,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具体要求,依托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不断提高国民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培养国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因此,法治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乡村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的范围和场域界定在了乡村地区。长久以来,乡村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素质水平、封建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法治这一积极元素的输入受到巨大阻碍。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乡村法治教育,使乡村居民们在生产生活中学习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增强自身的法治思维,对他们树立法治精神、开展法治实践具有积极意义,也让他们在面对侵权、违法等情况时能够采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手段方式来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要想积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法治乡村的建设,势必要推动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有序推进与蓬勃发展。

“三治”融合中的法治,既承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所提出的要求,又包含着乡村场域中法治教育的内容,从而通过乡村法治教育具体体现出来。可以说,“三治”融合是乡村振兴所需要的善治手段,完善并开展乡村法治教育则是为了使“三治”融合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实际作用。故“三治”融合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下,推动乡村法治教育的实践创新,促进乡村居民法治价值观的培育。乡村法治教育在“三治”融合的指导下得到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三治”融合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使其更好地指导乡村治理的实践。因此,在“三治”融合背景下推进乡村法治教育既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并落实乡村地区的具体要求。

二、理论价值:深入精进理论构建,发展完善成熟体系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现实存在引发我们对其理论本质的思考,从而衍生出更符合实际和现实需要的真理性理论,进一步指导我们的实践,并使实践过程取得成功,获得更高水平的认识,促进理论体系的完善。乡村法治教育的具体实践为“三治”融合理论体系的构建、法治教育理论的完善以及乡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思路发散提供了来源和依据,并且在理论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三治”融合背景下乡村法治教育的开展。

(一)促进“三治”融合理论的发展和成熟

“三治”融合提出以来,学术界对“三治”及其融合理论展开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从其渊源、各自的发展脉络、社会发展演变历程等角度对其概念做出了界定和理解,对其本质内涵等方面贡献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思考方向。但“三治”融合理论至今仍未形成权威、科学的理论体系,缺乏学术大家对该理论进行具备普遍性的总结凝练,对这一理论的特性、原则、应用等具体内容的探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精进。

在“三治”融合的背景和基础上,从法治视角切入,对乡村法治教育这一具体任务展开研究,是“三治”融合中法治在乡村场域的探索和发展。通过研究乡村法治教育在“三治”融合和乡村振兴的指导下应当如何开展,又如何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境,进一步探讨乡村治理法治视角下乡村法治教育具体工作的实施路径,从而丰富“三治”融合中法治视角的理论内涵,为其理论特性、实践应用等方面提供新角度新思路,增强其有效性和针对性,并推动“三治”融合乃至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论发展和成熟。

(二)助推法治教育理论的拓展和完善

法治教育是深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必要内容之一。当前多数学者赞同法治教育是通过某些实践活动来实现影响教育对象的法治观念、法治理念的目的,从而提高教育对象的法治素养,帮助教育对象树立正确三观的教育。通过对我国公民进行法治教育,使他们从心底理解并支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国家策略,在个体层面树立起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形成法治意识,落实法治实践,最终在社会层面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促成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教育是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的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根据教育主客体的不同属性和特征,调整和变更教育侧重点,方能落实和开展有效的教育实践活动。例如,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应当更加注重法治理论知识的传授和理解;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应当更加注重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和运用。乡村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的场域界定在了乡村地区,也将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聚焦在了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居民身上。对乡村法治教育进行研究和探索,能够在法治教育已有理论上进一步开拓乡村场域的理论分支,深入探讨法治教育在不同群体、不同环境的影响和促进下,衍生出新的理论内容,不断拓展法治教育的理论深度,完善法治教育的理论体系。

(三)发散乡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思路

乡村思想政治教育,是以乡村居民群体为主要教育对象,在乡村地区有目的、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动态的实践活动。

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都聚焦于人的培养,引导人们认同社会主流价值,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法治教育中无处不渗透着思想政治教育,因此,法治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内容之一。通过包含乡村法治教育在内的一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乡村居民群体的自主意识,促使主体提高自觉能动性和主体积极性,进而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三治”融合背景下开展和推进乡村法治教育,既是法治教育在乡村地区的探索和研究,又是乡村法治教育对乡村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延伸和深入,使乡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在乡村法治教育这一实践中汲取新内容,为乡村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提供新思路,使其理论内容得到进一步的发散和更新,促进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提高乡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三、教育价值:落实乡村思想政治工作,聚焦村民培育

法治教育是对法治这一社会运行手段进行剖析和阐发的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影响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教育活动,其指向与目的都是为了塑造高素质的人、更完整的人,使其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因此,乡村法治教育聚焦乡村居民群体,以提高这一特殊群体的法治意识,提升他们的法治素养,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法治思维和观念为教育的主要目的,使他们树立起正确法治价值观,进一步实现对村民思维和行为上的教育,落实乡村思想政治工作。

(一)使人们培养法治信仰,树立正确法治观念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每个公民的内心里。”[4]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没有法治信仰,那么这一国家的法治建设就会没有根基、没有来源、没有支撑。社会主义的法治信仰表现为人们推崇社会主义法治、服从社会主义法治,将社会主义法治内化为个人的行动准则,外化为自身的法治行为、法治实践,主要表现有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法治和法律之所以权威,是因为有人民的信仰;人民信仰法治,法治便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可以说,法治信仰是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的前提条件。

乡村法治教育的推行和发展,使得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居民群体能够得到法治信仰的培育,使他们对当下所推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有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能够自觉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乡村群体有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律的信任,才会进一步学习法治和法律、运用法治和法律,真正从主观意义上做到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信仰。在法治信仰的推动下,他们会认识到法律和法治是公平公正的保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重要工具,进一步理解“何为法治”“为何法治”“为谁法治”“如何法治”等一系列重要内容,从而形成维护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在思想层面也形成一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要在乡村法治教育的引领下,进一步推动乡村群众正确法治价值观的树立,为法治教育的扩大推进和稳步开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使人们增强法治认知,形成科学法治思维

乡村地区相较于城镇地区,交通、经济、信息等条件较为落后,且下沉资源有所不足,各方面保障存在一定滞后性。同时,乡村居民由于其自身生活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他们的能力水平较差、理解接受程度低。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法治教育,能够使当地居民增强自己的法治认知,认识到当前所推崇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掌握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在社会运行过程当中自己的权责和义务具体有哪些。经过形式丰富多样的乡村法治教育,消除将法律简单等同于法治的错误思想,打破先前“谈法色变”的固有陈念,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在法治认知进一步充盈的条件下,助推乡村居民群体形成科学的、具有自我认知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法规和法治认知为基准的理性思考方式,其本身要求对象主体具有较强的逻辑思考能力,能够将法治的各种要求合理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乡村法治教育让乡村居民群体的法治思维得到发展,鼓励他们冲破传统思维限制,尝试用法治思维去理解、看待、思考相关问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形成正规且合理合法的法治通路,从而在接下来的法治行为中能够得到正确的指导,完成法治实践活动。法治思维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为法治能力和法治素养的提升奠定基础。

(三)使人们提高法治能力,提升自身法治素养

法治教育通过科学的教学过程,将法治知识和认知传授给教育对象,帮助他们形成科学的法治思维,使他们学会使用正规合法的法治手段达成解决问题的目的,那么法治能力就是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能力。在法治过程中,缺乏法治能力会导致好思维得不到发散,好方法得不到运用,面对现实问题的关键时刻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乡村法治教育的开展不仅对乡村居民的法治认知、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等有所培养和提高,而且一定程度上在帮助他们掌握理论内容和精神“武器”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高着他们的法治能力,使他们在面对矛盾和纠纷时能够很好地发挥法治这一有力工具。

在推广和发展乡村法治教育的过程中,乡村居民也从具体的法治教育活动中不断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知识,完善自身的法治认知体系,逐步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从而形成健全严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并且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自觉地去认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及其文化。由此,乡村居民群体的法治素养在一步步的学习和理解中得到了提高和升华,进而发展成为乡村居民群体的良好基本品质,也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乡村居民的价值共识。

四、治理价值:促进乡村良治善治,打造和谐乡村社会

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背景下聚焦乡村法治,推进乡村法治教育,能够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形成对乡村地区的统一协调治理,促进乡村地区的良治善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建设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维持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助推乡村振兴事业的切实落实。

(一)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乡村法治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模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推进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乡村地区推行法治教育,既让乡村居民增加了对法治的理解,提高了自身的个人素质与能力,又加快乡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高乡村社会的办事效率,维护乡村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从源头上减少并缓解乡村社会矛盾和冲突,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稳步助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

在“三治”融合的综合治理下,乡村居民的整体素质持续提升,使乡村居民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得以富足,提高了乡村居民的获得感。并且,这一治理模式对基层政府、基层领导作出了高要求:依法持续整治侵害乡村居民利益的行为,畅通乡村居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乡村居民群体的合理诉求,维护好乡村居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等等,提高了乡村居民的幸福感。同时,持续推进乡村地区的反腐败斗争,建立基层防范和整治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排查和治理乡村各类安全隐患,全面防范和化解乡村不稳定因素,提高了乡村居民的安全感。由此,乡村居民群体的“三感”在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下得到明显提升,使得乡村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氛围。

(二)延续“枫桥经验”,创新法治乡村治理方式

乡村治理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枫桥经验”的主要实现路径,要在“三治”融合背景下推进乡村法治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说道: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5]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要重视“三治”中法治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三治”融合的条件下推进法治教育,强化乡村居民法治思维,要求基层领导干部运用正规合理的法治方式方法来解决与乡村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

在“枫桥经验”的指导下,以为人民服务为初心,各地也不断创新发展乡村治理的新方式新途径。浙江省桐乡市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依据时代变迁,顺应时代要求,在乡村治理工作和群众工作上作出了创新性的发展。例如推行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建立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三个基层治理平台;推出并升级“村民说事”制度等等。基层干部在“三治”融合的指导下有序组织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积极落实信访制度,探索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民众需求的提升,不断焕发“枫桥经验”新活力,不断创新法治乡村治理新路径,以法治保障和发展村民自治,反过来促进自治和法治的进一步有机融合。

(三)摒弃“熟人社会”,倡导村民依法依规办事

费孝通先生曾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了“熟人社会”一词,他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强大的关系网,人熟是一宝。[6]乡村地区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以土地为生存来源,这一群体的生存条件受到了土地不可流转的极大限制,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固定、孤立且较为狭隘的小型社交圈,久而久之,办事大多讲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深浅和亲密程度,“求人办事”的说法也一直延续至今。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模式下,“熟人社会”强调人治的观念与法治相悖离。通过乡村法治教育,使乡村居民明白其中的弊端,激发他们的自主积极性,走出小型社交圈,摒弃“熟人社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等条例设定的正规流程依法办事,彰显并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7]通过在乡村地区开展法治教育,聚焦对法治弱势群体的观念转变与认知提升,强化法治功能,维护法律权威,使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不被人情的捆绑而倾斜。人们提升了法治认知,强化了法治信仰,在法治的正确引领下,遵循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按照村规民约依法办事。在这一基础上,乡村居民群体尊崇优秀传统道德,做到德法相一,让德治受到法治保障,也让法治得到德治的浸润,共同促进乡村社会的良治善治,以社会主义法治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建设和发展的新突破。

五、发展价值:着眼长远建设发展,激发乡村振兴活力

一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在法治的支持下有序推进的,这种在法律法规的推动下使经济有序运行的模式被称为法治经济。在“三治”融合的背景下推动开展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使得农民群体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去信仰法治,自觉捍卫法治权威,更能够明白要遵循法治要求,明确权益关系,运用法治来约束和矫正自己的行为。同时,在这些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日常生活和经济贸易,能够更适应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对乡村经济工作的把握更加有效,更具备规范性。乡村居民在处理土地流转、粮食经营等民生问题时有了法治“武器”的加持,不会没有目的和方向。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与自身生活、经营(包括农业、个体工商业等)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当遇到相关问题时、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正确运用法治手段,走法治途径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维护个人生产生活和乡村经济贸易的秩序。乡村居民群体作为乡村市场主体的一分子,在法治教育的推动下更能够明白,要以法治的思维方式去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持乡村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和谐状态,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主体性保障,进一步为乡村经济的振兴、激活和发展提供极大动力与保障。

二是延续乡村文化传承。地方的传统优秀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是党和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一方面,推行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能够规范当地对优秀文化的保护,使得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都得到更好的传承。例如临沂市2020 年推出的国内首部全面规范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红色文化精神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是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红色文化的传承与发扬的创造性发展。另一方面,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不同于其他的法治教育,是面向乡村居民的法治教育,是具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为保障在乡村开展法治教育的有效性,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一定程度上需要迎合大众的“口味”和兴趣。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教育者更加注重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同地方传统、村庄文化的结合与传承,既让乡村居民能够自觉且有效接受有关法治的教育,又使乡村优秀文化在法治的浸润和熏陶下得到进一步升华。乡村地区的民间故事、趣闻在法治的“包装”下,既成为了法治教育的典型教育素材和资源,又丰富了乡村的地方文化,使其在民间得以广为流传,发展了乡村地区的深厚文化底蕴,成为法治文化的宝贵内容之一。

三是吸引人才下沉乡村。乡村地区是发展的薄弱环节,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推动其各方面的提高。在自治、德治同法治的融合作用下,乡村社会发展逐渐变得稳定,但共同推动乡村的建设与振兴,仍需要更多法治人才等各方面人才的资源下沉。乡村法治教育在“三治”融合的背景下,在各方力量的综合支持下得以有序推进,乡村居民群体的意识觉醒、行为规范,乡村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得到了发展。乡村地区的稳步发展,能够使部分人才着眼乡村这一发展平台,吸引他们在乡村地区沉淀自我、奉献自我,挖掘乡村发展的无限潜力,铺设乡村发展的美好前景,为乡村居民群体“排忧解难”。除此之外,还能够鼓舞青年人才回归家乡、建设家乡、反哺家乡,源源不断为乡村地区输送蓬勃朝气和创新动力,用青春力量打造乡村社会发展的新舞台。

当前我国对于法治的重视程度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在乡村地区的体现即为“三治”融合这一治理方式的提出,将法治作为其中一治应用于乡村的治理和发展,必须要求乡村居民具备科学法治意识,具有基本法治认知,能够明辨法治行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妥善合理解决与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治问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保证乡村地区持续稳步开展法治教育,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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