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鹏,武思宏,梁玲玲,周成
(1.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2.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部署,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作为落实这一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集中国家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
近年来,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体制机制灵活、资源融通性好、创新引导力强的特色优势,在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增加产业技术供给、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短板。本文梳理了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分析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对传统科研机构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重要补充,侧重于对接产业和市场的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全链条科研活动,其注册形式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2022年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新型研发机构数量为2 412家,其中70%以上为企业法人,研发投入总体规模达650亿元,累计获得专利授权2.4万件,发表科技论文1.6万篇,累计技术作价入股企业876家,孵化企业2.2万家;135家新型研发机构设立了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478.4亿元,累计投资企业1 450家,在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方面成效显著。
与传统研发机构相比,新型研发机构具有以下“五化”特色优势:
一是设立主体多元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按规定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二是体制机制市场化。运营模式上属于自负盈亏,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拥有较为灵活的人财物自主权。
三是科研攻关集成化。能够“站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肩膀上”,通过集成科研、孵化、资本等资源,对产业共性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产业发展难题。
四是经费来源多样化。包括面向企业服务收益、纵向与横向科研经费、风险投资、孵化企业股权收益以及部分地方引导性资金等。
五是转化路径多样化。根据不同情况,新型研发机构可自行投产转化科研成果,也可与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等联合开发或委托生产,还可以孵化企业进行转化。
这些特点让新型研发机构有了“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市场嗅觉,研发活力与转化动力更强,通过发挥连接高校院所、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围绕社会和市场需求集成优质要素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近年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要发展和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组织体系”。2019年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作出原则性制度安排。2021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由于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制度仍在逐步健全,特别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文件,在设计之初主要是面向传统科研机构,没有很好地兼顾新型研发机构的特点,部分政策规定灵活性不足,新型研发机构实施过程中效果会打折扣。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从机构层面看:一是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限额偏低。目前企业年度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限额为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承担了很多“揭榜挂帅”项目,支持经费多在1000万元以上,远超500万元的限额,相当于在没有取得任何转化收入的情况下就要先缴纳大额税费。出于税收成本考虑,有的新型研发机构把项目拆成几个部分完成,导致“集成攻关”变成了“各自为战”,极大影响了攻关成效。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需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与技术转让不同,技术开发能分担创新活动风险和收益、持续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正逐渐成为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产业提供服务的主导模式,但技术开发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递延纳税优惠,导致技术开发成本增加。
从个人层面看:一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有待优化。国家出台政策明确,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一项科技成果通常由一个团队共同完成,为了充分激励作出贡献的人员,一般先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再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相关产业化公司,这样产业化公司股权架构更清晰,融资时也更容易得到资本青睐。但递延纳税政策实际执行时,仅适用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并不适用。当科技成果从个人名下作价投入有限合伙企业并完成实缴,就视为已发生股权转让,个人在尚未获得转化收入之前,就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二是科技成果转化个税优惠政策尚未覆盖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目前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相关人员取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等奖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在编正式职工可在取得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相应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新型研发机构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不是事业单位编制,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激励标准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政策文件提出,支持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但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如何奖励,标准不明确,管理人员实际难以参与奖励分配。具有专业背景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或技术经理人是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力量,如果长时间不能参与奖励分配,其为成果转化“发声发力”的积极性就会逐步衰减,这也是一些科技成果陷入“酒香也怕巷子深”尴尬局面的重要原因。
二是新型研发机构正职领导获取股权激励受限。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实际也参照这一规定执行。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有些正职领导身兼多种身份,在体制内和市场上“两头占”。一些新型研发机构的正职领导是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的领军人物,科研成果丰硕。虽然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在编职工,但只在新型研发机构担任行政职务,如能允许这部分人获取股权激励,将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随着现代产业分工不断细化,一条成熟的科技创新产业链涵盖原料供应、研发设计、装备制造、测试验证等多个环节,涉及数百家乃至更多的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和服务机构,上下游协同的难度客观上也在加大。为适应这一趋势,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建立“联合研发体”合力攻关,推动产业技术更新迭代。新型研发机构侧重于产业链中下游的配套研发及成果转化,如果不能及时掌握产业链供求信息和各环节技术最新进展,很容易造成重复投入和转化周期拉长,出现“刚研发成功就落后”的情况。我国科研攻关项目不少,产出成果也很丰富,但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共享,如在国家层面建立产业链上下游科研信息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将能大幅提升。
受研发投入大、技术迭代快、自我造血周期长等因素制约,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容易在初创阶段折戟,因此顺利度过初创期被称为跨越“死亡之谷”。新型研发机构初创阶段大多需要借助母单位的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和专业技术人员,以节省运营成本,提高生存力和竞争力。目前我国新型研发机构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受制于国有资产不能无偿使用的审计要求,加之获取社会资本支持的能力也较为薄弱,实际上无法提供上述支撑,难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孵化企业渡过初创难关。
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需要站在国家战略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通‘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找准制度创新突破口,在制定创新支持政策时将新型研发机构统筹考虑进来,通过“优税制、激活力、搭平台、促共建”,把新型研发机构的独特优势真正发挥出来,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为此,建议在以下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
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合伙企业,允许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统筹考虑,将与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服务纳入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将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等纳入印花税减免范围。参照当前“揭榜挂帅”项目经费中位额度,将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限额从500万元上调至2 000万元。允许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专业队伍,允许其公平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对新型研发机构及所属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且只在新型研发机构任职的,允许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允许以现金方式出资入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坚持责权利效相统一,建立相关人员参股持股、奖励分配的监管机制,推动责任共担、成果共享,防范损公肥私等行为。
一方面,促进产业细分领域交流,使各类研发主体能够精准捕捉产业链供求信息,快速匹配到所需的产业技术和原材料,持续提升研发效率,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另一方面,基于长期、稳定、灵敏的信息交流和反馈,精准定位产业链薄弱环节,构建“政府资金引导、财政投资递减、企业投入递增”的支持模式,有针对性地引导各类研发资金投入“补短板”和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有效提升整个产业链的质量和发展水平。
优化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国有资产审计管理,支持与孵化企业共享使用孵化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允许孵化企业在尚未实现规定盈利之前,减免使用母单位资产的相关费用。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孵化企业共建研发中心,支持孵化企业开展人才引育、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产品迭代。引导地方完善政府资金多元化跟投孵化企业模式,提高其中的社会资本投入占比,在相关产业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初创期孵化企业发展。引导新型研发机构与专业运营机构合作,共同建设和管理孵化企业,提高市场生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