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炜 付明萱
作者简介:汪炜(1965-),男,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付明萱(1999-),女,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 要:数据是一种新兴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创新资产,我国为激发其创新活力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企业合法拥有并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或存证平台获得证书的数据作为质押物,对于释放数据要素的内在价值具有积极作用。2008年以来,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陆续颁布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鼓励民事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掀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热潮,丰富的实践样态为研究该制度提供了实证基础。通过梳理现有法律制度并结合实践样态,旨在厘清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产权融资;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2272.202309150
Research on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Wang Wei,Fu Mingxuan
(School of Law,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0,China)
英文摘要Abstract: Data is an emerging factor of production and an important innovation asset,and China has formulated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stimulate its innovation vitality.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pledge financing represents an innovative financing method, utilizing data legally owned by enterprises and certified through the data IP registration system or evidence platform as collateral. This approach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unlocking the intrinsic value of data elements. Since 2008,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successively promulgated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related to IP financing, encouraging civil entities to engage in IP pledge financing activities and sparking a wave of IP pledge financing practices. The diverse practical scenarios serve as empirical evidence for researching this system. By examining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combining it with practical cases, this paper aims to clarify the issues aris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data IP pledge financing and propos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Guarantee; Property Financing; Civil Code
0 引言
黨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种融资方式以企业合法拥有的数据,尤其是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或存证平台取得证书的数据作为质押物,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企业通过将数据的知识产权质押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进而推动自身创新和发展。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取融资,已经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内容提及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增值服务。整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鉴数据(表1)可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额逐年攀升。截至202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421.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4 267.2万件[1]。并且全球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4 868.8亿元,同比增长57.1%,连续3年保持40%以上增幅。早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就设立6个城市作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2]。近年来,学者们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议,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因素应当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特性、国家政策、评估目的等[3];引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各种方法以及各种衍生方法[4];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保护机制不完善、程序复杂等问题[5]。笔者基于我国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样态和法律政策,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1 我国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1.1 法律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规定主要包涵在《民法典》中,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条款,而是对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和实现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具体来说,物权编第18章第440条规定了可转让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可以被出质,但这也限制了可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范围。此外,《民法典》第44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即为生效。这一规定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性,因为质权人无法实际占有知识产权担保物,所以设立知识产权质权的生效时间与登记时间一致,以确保质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了未尽事宜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文件,如《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也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操作细则,包括规定了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以及办理流程与审查机关的登记审查时限等。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实践现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数据,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近年来呈现明显增长趋势。其中专利和商标的质押融资额逐年上升,而著作权的质押融资额则呈现先增长后减少的趋势,且规模远不及前两者。总体而言,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各地积极的实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扩大,融资额也呈现出不断加速增长的势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22年12月发布的《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北京、广东、浙江、上海等城市的知识产权市场表现更加活跃,而黑龙江、吉林、西藏、青海等城市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活力稍显不足。知识产权市场的活跃程度往往也反映了该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繁荣程度。从我国五大重大战略区域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最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长江经济带地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典型模式方面,主要可分为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政府引导型3种。①在市场主导模式中,政府不直接介入企业融资活动,典型代表地区包括北京中关村、湖南湘潭、广东深圳等。政府主要负责提供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市场主导型依照的是市场规律,因此政府需要制定规则以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环境。②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部门会积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评估和担保服务。当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政府会负责支付特设的偿付资金。一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专业服务机构的功能;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分担金融机构的压力。③在政府引导的市场化模式中,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但相较于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在其中更多的是充当“推动者”的角色,并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责任。一方面,各主体各司其职,相互独立,参与合作实现风险管控和风险分散;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时,有政府引导、支持和监督。
2 我国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合理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各地纷纷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但不同立法目的所衍生出的法律条文体系存在间隙[6]。其中,北京、上海、武汉和杭州等地的做法备受关注。以北京为例,该市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包括《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等。这些政策将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基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以最高40万元的额度提供50%的利息补偿,旨在减轻企业融资负担[7]。无论采用何种融资方式,政策的核心目标都是通过降低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来支持企业。然而,对于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银行仍然存在合作顾虑和信任缺失。因为风险补偿并非真正的担保,无法提供银行对贷款损失的全额保障。尽管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但有形资产可以被量化和变现,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却无法被准确评估,其变现也相对困难。此外,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干预银行资产业务的运作,涉足了法定市场边界,反映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不信任。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規范设计不够完善,主要是在价值评估体系、知识产权质押的对象范围以及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不足。
2.2 价值评估制度不够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推动金融创新, 押品价值评估是贷前审查的必要程序,对促进企业融资、保护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8]。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贯穿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个关键领域,包括出质、担保、质权实现等。此外,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涉及广泛,如侵权损失、许可使用费,以及用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入股等方面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因此,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相关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关键。目前,我国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对象、程序、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要求、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因此,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指南》第26-55条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目的,例如转让、许可使用或质押等,规定了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和考虑因素。同时,第5-22条明确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评估时应考虑的因素。然而,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只在第23条中进行了规定。这意味着不同的价值评估目的或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甚至在相同的情况下,评估方法也可以有所不同。
2.3 信息不对称限制企业贷款
在融资过程中,银行、中介机构以及新兴科技企业属于不同的层次,它们具有不同的机构功能和认知理念。因此,在信息交流方面,特别是在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信息丢失和信息交互不畅的现象。金融机构在考虑企业的贷款申请时,需要评估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中信息披露的完整度、客观度和真实度直接影响质权人对其的认可程度[9]。如果企业拥有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但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评估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程度,就会增加贷款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更加谨慎,从而要求更高的利率或提供更少的贷款额度,以抵御潜在的风险。并且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通常更容易理解和信任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或机器设备。相比之下,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也不容易作为担保物。这种信任问题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怀疑态度,从而限制了企业的融资选择。评估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困难也会影响企业的贷款。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通常需要专业知识和资源,这使得许多企业无法准确估算其知识产权的价值。此外,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和商标)可能需要不同的评估方法,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评估复杂性。
3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对策
3.1 修改相关保险法律条款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行为人无法预见也无法抗拒,由此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而进行转移或分散[10]。法律法规作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整个融资流程的基础。如果法律法规对相关流程规定模糊不清,缺乏明确性,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感到无所依从,从而出现融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不仅会加大企业融资的难度,还可能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政府作为引导和监督融资市场的主体,需要创造一个具备法律依据的融资环境,以确保融资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为未来不断探索新的融资模式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应该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相关规定和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以便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首先,需要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保险的范围。根据现代保险法理论,保险价值仅仅是有形财产保险讨论的范畴[11]。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保险的规定尚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其次,需要明确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可以适用的保险业务种类。《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了4类财产保险业务,但实际案例中,保证保险通常涵盖了应偿还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关利息。然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是否可以对其他财产或相关权益进行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分担融资风险[12],以及具体的保险内容等问题,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3.2 完善价值评估制度
作为融资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评估机构在进行客观科学的估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该提高相关行业的准入门槛,严守客观独立原则。目前,我国许多评估机构在运营管理中往往过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导致在价值评估时过于偏向追求高额利润,以及受到评估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坚守审慎独立的评估原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统一评估体系和服务平台,对市场上的所有评估机构进行评级。其中,统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一种或多种价值评估方法,以减少资产评估结果的误差。这个阶段可以统一适用收益法、市场法。收益法指通过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13]。在知识产权质权阶段,可以采用许可费免除法、成本法。许可费免除法是收益法的特别类别[14]。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衡量其价值并帮助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放款及放款额度。在这一阶段,金融机构更加关注企业的运营情况,如规模、盈利能力和资产情况,因此可以统一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等。此外,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市场,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有必要为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设定容忍度范围,即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一定程度的估值误差存在。如果估值误差超出规定的范围,评估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3.3 建立信息不对称缓解机制
缓解知识产权用权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企业贷款问题是關乎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议题。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可以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而用于融资,但同时也伴随着信息不对称的挑战,这些挑战可能阻碍企业获得所需的贷款和融资。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用权和融资。首先,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解决知识产权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规制的主要方法[15]。并且,企业应主动披露其知识产权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的注册情况、价值评估、法律地位等。这样的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企业的官方文件、网站或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来实现。透明度有助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从而降低其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其次,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是关键的一环。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专业律师进行客观、独立的价值评估,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过程应包括知识产权的技术、市场、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分析,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信用记录也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关键因素。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时,通常会考虑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应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包括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等。这也可以增加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此外,签署清晰明确的合同和协议对于解决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至关重要。这些文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许可等方面的权益。清晰的合同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争议的发生,为交易提供法律依据。确保信息规制时,需谨防过度披露信息以及可能损及企业商业机密或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以免陷入额外风险[16]。
4 结语
随着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日益成熟,企业将更容易地通过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融资。这种形式的融资不仅能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还能够激发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为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它也面临一系列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方应该紧密合作。本文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现状和实践现状分析,阐述了当前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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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