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认定

2024-03-25 17:34:18刘珂宜
科技创业月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研究”(18CFX046);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项目“安徽省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fzsh2022lx-5)

作者简介:刘珂宜(1997-),女,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算法推荐技术是大数据时代广泛运用到短视频平台的智能分发技术。目前,短视频平台分为提供内容和技术服务两种类型,平台的算法技术主要有协同过滤推荐、“去中心化”的精准投送和“流量池”的叠加推荐。平台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短视频平台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间接侵权包括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如何认定间接侵权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需从“明知”“应知”的角度判断主观过错,以便处理版权纠纷。

关键词:算法推荐技术;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2272.202307023

Identific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Short Video Platform Based on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Technology

Liu Keyi

(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09, China)

英文摘要Abstract: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technology is an intelligent distribution technology widely used in short video platforms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t present, the short video platform is divided into two types: providing content and technical services. The algorithm technology of the platform mainly includes collaborative filtering recommendation, “decentralized”precise delivery and “traffic pool” superimposed recommendation.Short video platform infringement includes direct infringement and indirect infringement.Direct infringement refers to the short video platform directly participa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fringement.Indirect infringement includes abetting infringement and assisting infringement. How to identify indirect infringement is a difficult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Judge subjective faul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knowing”and “should know” in order to deal with copyright disputes.

Key Words: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Technology;Short Video Platform;Copyright Infringement

0  引言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不受时间、场所的限制,迅速占据了网络用户的碎片化时间,跨越年龄、地域和职业等限制,满足网民日常生活的精神娱乐需求。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传播的重要媒介,不断完善和发展智能算法推荐技术,根据用户偏好、行业政策、地理位置、用户关系以及平台发展的因素,差异化地向用户推荐不同类别的短视频内容,吸引更多网络用户的浏览,在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占据一席之地。目前,短视频算法推荐技术广泛全面地应用在抖音、快手短视频平台的信息分发端,不分昼夜地服务于以亿为单位计算的网络用户,保证短视频内容与用户需求的精准适配,同时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实现了由“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的突破性发展[1]。然而智能算法推荐技术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问题和风险,短视频平台随机向用户推送低俗内容、错误价值观以及侵犯他人版权内容的作品,并且利用“避风港原则”“合理注意义务”的规定,规避侵权风险,仅关注视频带来的流量热度和平台获取的经济利润,致使平台的侵权责任也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难以有效规制平台推送的短视频作品,引发了一系列的版权纠纷。

1  短視频平台的类型划分

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5G通信飞速发展过程中,传统的长视频已经难以满足现今网络用户碎片化时间的休闲娱乐需求,互联网公司在智能的算法技术之下不断探索新的视频模式。因此,短视频行业在高端的技术支持下突飞猛进地发展和进步,并取得巨大的成效,其由于操作简单、消耗时间短、制作门槛低等特点,受到广泛青睐。根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10.1亿,使用率达到94.8%,占据当今互联网平台用户的重要部分。在短视频快速融入网络用户的日常生活时,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传播的媒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网络短视频平台主要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云计算的底层技术加持,同时在Web3.0时代结合区块链技术、VR/AR、数字孪生等先进技术的推动,操控平台上的各种业务类型的服务,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短视频平台分为分为两种类型: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

1.1  内容服务提供者

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服务主要是指平台通过主动收集和分析短视频内容的各项数据信息,并根据后台算法系统的操作编辑视频内容,并上传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供用户浏览观看,即由短视频平台制作并发布短视频[2]。此时平台编辑短视频内容的形式包括平台官方账户制作并上传原创作品内容、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用户或机构以共同的名义上传发布共同创作的视频。

经过快手平台官方认证的账号,如快手客服、快手小店、快手管理员等账号,此类账号因经过官方授权许可并且账号头像和快手APP具有高度关联性,该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的行为无论是否侵犯其他用户著作权都应当被认定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行为,例如快手官方账号转播的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的赛事节目直播。

1.2  技术服务提供者

技术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接入、数据信息缓存、存储空间、搜索渠道以及链接分享等技术支持的平台主体,其只负责提供短视频信息分享的渠道和展示平台,短视频的内容完全是由网络用户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平台因追求不同的业务目标和吸引不同年龄段的用户群体,平台的程序员在编辑算法技术代码的过程中,依据平台用户整体性的需求和平台发展的宗旨,突出侧重于某一项技术的发展,以便为用户精准提供视频推荐的服务。

以快手短视频平台为例,平台提供的网络连接服务一般有商品链接、软件下载链接、小程序链接。在打开快手APP时通常会出现15s左右的商品广告,点击该广告的页面会弹出窗口“是否跳转链接至京东(淘宝、唯品会等)”,网络用户直播卖货、短视频推荐卖货以及大牌商品的官方旗舰店卖家都会在各自发布的短视频植入商品购买的链接。快手短视频以“记录世界记录你”的宣传标语鼓励用户自主拍摄编辑短视频并发布在快手平台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视频剪辑、编辑和制作软件——快影APP,为快手用户提供大量的视频剪辑技术,第一时间推送日常热点、活动教程、短视频制作模板,低成本、易操作地帮助用户完成视频创作。

当下的短视频平台为了扩大用户的规模,赚取高昂的经济利益,不断扩大平台提供的业务服务内容范围,目前任何一个短视频平台都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业务类型,通常都是为用户提全方面内容和技术服务。

2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运行机制

在元宇宙爆火的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也成为推动算法推荐技术重要因素。短视频内容的创作和传播需要依靠算法为逻辑线索,随着“5G+AI”的不断发展,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大脑”——运行的核心技术,操控和指挥着各大短视频应用场景的变换。当下,多数短视频网络平台运用完全人工智能化的信息流刷新推送,充分发挥和运用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技术和算法技术,增强平台与用户粘性[3]。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先让短视频平台的后台系统了解并对可推荐的视频贴标签,然后计算分析并解读提取出视频的关键内容和信息,运用计算机技术采集用户的网络浏览情况、网络社交行为和个人的基本信息等数据,通过分析用户的数据和信息过滤机制推测出用户可能感兴趣的视频内容,并向其精准投放相关内容的一种信息分发技术[4]。

目前,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技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基于用户信息的协同过滤推荐、基于“去中心化”的精准投送和基于“流量池”的叠加推荐[5]。算法推荐技术最主要的运作原理是协同过滤机制,达到“算法——用户”的精准匹配。基于用户信息的协同过滤机制,平台在用户账号注册时会获取到用户的基本信息,例如年龄、地址、职业、基本的兴趣爱好等,依据这些基本用户信息找到与其兴趣偏好相似的其他用户,即依据相似度对用户和内容进行分类后再进行推荐,这是对于视频观看用户的筛选分类。当短视频平台的人工智能对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标注内容标签,对不同领域的内容进行归纳分类,例如美食探店类、搞笑日常类、资讯解读类等,这是平台对视频内容的信息筛选过滤。在此之后,平台的推荐算法技术会给相关用户群体匹配相应的短视频,例如浏览搞笑段子类的视频的时长比例越高便会经常受到此类视频的推荐,通过此种信息筛而更加容易找到用户的兴趣和偏好。“去中心化”的算法技术是指社交关系中用户之间相互连接、相互推荐,形成一个又一个的网络节点,该节点上的每位用户都可以独立生成短视频内容,成为“短视频数据库”中的重要参与者。随着用户不断更新短视频以及新用户在其他视频的推送之下上傳各类主题的短视频都会获得一部分用户的喜爱,在这个短视频的流量池中,综合短视频的完播率、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收藏量等数据信息,一层一层筛选、过滤,之后再进行叠加推荐,平台就会以大数据算法技术和人工运营相结合的机制向用户不断进行“摸索式”的内容推荐[6]。

以热门短视频平台快手APP为例,其在大数据技术加持下,通过不断地对用户画像的多方面绘制,全面了解和掌握用户喜好,并实时跟踪视频内容传播状态,分析用户对视频类型、播放时长的各项数据,因此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向用户群体推送视频信息。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技术是视频传播过程中到达用户中的最后环节,网络用户的差异化的需求与算法推荐技术的精准适配,必然受到上游海量视频内容的影响,视频平台上传的短视频内容越多、容纳的信息越丰富,算法推荐技术的适配度就越高[7]。

3  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流量至上、利益至上”的网络时代,短视频平台也在智能算法技术的支持下快速发展。短视频平台在算法推荐技术下为用户推荐符合其兴趣的视频内容,通过汇集大量的短视频,推荐用户观看的同时鼓励用户参与短视频的拍摄,以此逐步扩大用户群体的范围。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技术精准投放视频时,得到众多网络用户的追捧和喜爱,获得巨大的知名度和大量的经济利益,也暴露出诸多的法律风险,其中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是当下热议的话题。截至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大量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将其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累计262份裁判文书。然而现实生活中,鉴于短视频平台以浏览量高、关注度高、点赞次数高为宗旨的算法推荐技术向平台用户分发短视频,滥用“避风港原则”的规定规避法律风险,疏于注意义务的管理审查,再加上被侵权用户网上收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众多的侵权短视频因得不到规制仍在短视频平台被疯狂转发和推送,使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

算法在技术数据编制上导向是“资本追求利益”,平台利用算法加强视频内容与观看用户之间的联系,形成长期稳定的需求消费关系,并且对用户的偏好需求改变做出及时的调整,从而保障平台始终能够获取较高的流量和关注。当下多家网络媒体激烈竞争,为了在互联网中占据一席之地,谋求更好发展空间,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在市场竞争中收获优势地位和超高用户关注度,提高流量变现能力成为当下媒体必然的选择,例如舆论炒作、虛假宣传。算法推荐技术以其强大的算力远远超越人工编辑的优势,在内容传播方面逐步掌握了主导权,就扩大视频内容的传播力度与影响范围而言,创作者与平台之间是利益相通的,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吸引流量的方式来积极主动地适应短视频生态中层出不穷的平台和规则。随着流量变现的强大吸引,用户群体们形成了“流量=利益”的价值走向,其从初始围观浏览逐渐走向视频参与创作,越来越多的视频观看用户涌进视频创作者行列,创作者比例不断提升,为了创作视频的内容得到更多流量和用户的关注,算法推荐技术倒逼创作者不断地调整视频内容以迎合用户的需求和适应平台的分发规则,结果导致视频的内容创作向平台的技术规则让步,无形中催生了大量模仿、抄袭、搬运的内容,因此造成版权侵权问题的泛滥,这无疑对整个短视频行业的内容创作造成了打击,短视频内容的过分同质化不仅会使用户产生审美疲劳,同时对视频原创作者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8]。

近些年来由于短视频平台和视频创作者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平台侵权案件屡屡发生,根据短视频平台是否亲自参与实施侵害用户短视频的行为,将短视频版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3.1  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直接侵权的认定

短视频平台直接侵权行为是指平台根据算法推荐技术提供的数据信息,未获得短视频创作者的许可或者授权,擅自发布用户的原创视频,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也不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侵犯用户作品的著作权[9]。

算法推荐技术对于平台侵权的影响体现在促进和推动短视频平台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根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算法推荐技术对用户信息、短视频内容进行高效快速的分析,能够清楚地掌握何种类型的短视频更容易获得用户的关注,通过爬虫技术盗取其他网站、短视频平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高关注度的短视频,未经授权将涉案视频上传到本平台并推荐给用户,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侵权[10]。

目前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的直接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短视频平台直接搬运该平台普通网络用户原创的作品以平台的名义进行发布;直接搬运或者二次剪辑其他网络平台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用户作品上传到自己的平台。此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直接参与实施了侵权行为,是侵权内容的提供者,而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属于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例如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中涉案短视频属于快手APP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创短视频,华多公司旗下补刀小视频APP未经授权许可,盗用快手平台用户的完整短视频伪装成自己创作并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获取经济利益,侵害了快手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短视频平台要求本平台的员工发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明确知晓每位用户上传视频的的数据信息,然后要求员工在算法推荐技术的数据分析指导下实施侵权行为,并且根据平台和员工之间的隶属关系,员工上传侵权视频到其工作的平台归属于平台的侵权责任。第三,短视频平台和第三方合作共同发布侵权视频。该第三方既可以是专业的机构、团体,也可以是个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平台与第三方机构成共同侵权[11]。

在短视频平台直接侵权过程中,算法推荐技术通过向平台收集、分析和提供网络用户、短视频内容的各项数据信息,例如视频浏览量、点赞量、转发量等,为短视频平台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信息的帮助。

3.2  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的认定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中,间接侵权分为两种形式:教唆侵权、帮助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短视频平台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当下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的主要形式是平台通过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某些用户利用平台提供的视频存储、播放、搜索引擎、平台互动分享等软件和硬件服务抄袭或者搬运原创作者的视频,平台方放纵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或者通过算法技术向用户推送侵权视频,实施了间接侵权行为[12]。

短视频间接侵权通常会涉及到三方主体,即短视频平台、短视频的作者和短视频侵权人,由于短视频数量繁多、时长较短、容易下载和复制,使短视频平台上的普通用户直接搬运他人的原创短视频,并以此获取流量、关注和利益[13]。短视频的著作者大多是普通人,许多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并且其在预防侵权和事后维权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甚至还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导致著作权人、被侵权人以及短视频平台三方主体的利益失衡。

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短视频平台主打“用户分享”为宣传理念,声称其运行的技术是中立的,鼓励并且倡导用户对视频内容进行互动和转发。在侵权案件发生后,其明确表示平台提供的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也就是为用户上传或者分享的视频提供存储的空间,而并非向用户提供“涉案视频”。因此,平台常常以单纯的技术服务作为其实施间接侵权的虚假外衣,在诉讼中以技术中立和去中心化作为抗辩的借口,以此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若想证明提供技术服务的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还需进一步论证短视频平台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短视频平台教唆、帮助侵权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此时侵权行为分为两种形式,即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当平台在运用算法推荐技术投送视频时,客观上给用户造成一种“中立、随机”的推送模式假象,实际上在积极主动分析视频内容、用户信息的同时有目的、针对性地匹配用户的需求定向投送短视频。平台向用户提供视频剪辑技术、链接和存储通道,鼓励用户模仿或者抄袭原创视频,并且对创作完成后的短视频传播和推广,进一步侵害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短视频平台教唆和帮助用户实施侵权行为,从海量的视频中投送用户喜欢的视频内容,能够获得更高的流量关注和对平台的满意度,所以短视频平台放任侵权用户在平台上上传侵权短视频,外在表现是由短视频平台直接实施的推送行为,其本质上由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实际操纵。

其次,判断短视频平台实施间接侵权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短视频平台在“明知”“应知”网络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根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算法技术主动推荐侵权内容,帮助或教唆用户实施侵权。“明知”是指平台明确知悉短视频内容存在侵权的事实情况不仅没有采取删除修改的措施,而且积极主动地对侵权视频进行大范围的传播和推广,或者放任他人實施对侵权视频的转发和分享的行为而不加以制止,导致侵权损害的发生和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确认短视频平台主观上是否“明知”有两种判断方式,一是短视频平台明确承认其知晓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二是根据短视频平台对“删除——通知”规则中删除的利用。“应知”是通过结合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和现有的技术条件、管理能力两个标准,例如平台在算法推荐技术的视频推送模式下,采用人工智能对发布管理审核,在一般情况下平台能够知悉视频内容侵权的可能性,根据短视频平台是否尽到事先的审查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平台是否应知[14]。目前,为了在短视频平台获取高额利润和应尽义务之间寻求平衡,《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规定平台对视频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细化对内容审核的规制,调整和规范网络上短视频的传播秩序,因此其直接规定了平台对短视频中具体内容事先审核义务[15]。现阶段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技术,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分析归类并打上XX标签,然后根据用户的浏览记录、观看偏好向其精准投送短视频,然而在平台运行的算法推荐技术中却完全未涉及短视频内容事先审核的算法程序,导致平台向用户持续无差别地提供原创视频和侵权视频,帮助侵权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最后,通过分析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和主观过错中“明知”和“应知”的证明标准,进一步确认平台间接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亲自参与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能更加直观、容易地获取侵权的相关证据材料,然而在间接侵权中,平台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借由侵权的网络用户之手实施。目前大多数短视频平台不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即可观看、制作和上传短视频,所以导致网络平台出现大量的虚拟用户擅自搬运并发布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侵权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在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中,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被侵权人多是普通人,对于举证材料和如何网上获取证据很多时候束手无策。而短视频平台作为掌握前沿算法推荐技术的一方,能够在短时间内传播侵权短视频,快速地投送到用户终端设备,再加上当下短视频的碎片化和制作时间短的特点,促使侵权视频从眼前一晃而过,导致被侵权用户难以通过普通的线下证据收集的方式从网络平台上获取侵权的证据材料,导致被侵权人处于被动的状态。所以对于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平台方的背后大多数是人和技术的集合体,在诉讼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其作为短视频内容的实际控制方应当提供侵权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平衡双方主体间的悬殊差距,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难度。关于间接侵权中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明知”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即主观过错程度更明显,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根据证据存在符合常理的怀疑平台知晓侵权的发生,并且证据能够证明此种怀疑非常确信、充分。“应知”则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平台存在间接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证据间的关联性较强能够达到高度的可能性即可,对短视频平台而言需证明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行为,此时可以引用“避风港”原则实现责任豁免。

4  结语

智能算法推荐下的内容分发机制是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的利器,也是互联网信息传播在技术力量推动下的一次革命性突破。短视频的核心在于“内容”,尤其是传达的信息和价值导向,短视频平台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分发视频应当以高质量的视频为目标,尊重并维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技术应该以为价值服务而存在,实现“技术优先”到“价值优先”的转变,短视频平台要避免“流量为王”的价值取向的传播,时刻反思算法推荐存在的逻辑漏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规制,避免算法推荐技术成为短视频平台侵权的工具。无论技术上的发展如何迅疾,我们始终不能背离人工智能运用是为了保障人的合法权益,短视频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时代的重要传播媒介应当合理地运用算法推荐技术,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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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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