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中我”视角下网络暴力伪正义浅析

2024-03-22 22:34吴涵
新闻传播 2024年2期
关键词:受害者网络平台正义

吴涵

(云南民族大学社会学院 昆明 650504)

“镜中我”理论是社会学家库利在1902年出版的著作《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中提出的。他继承与发展了齐美尔的理论,指出互动是社会最基本的形式,互动产生了社会的人,互动的人组成了社会,社会的人不仅是人存在的重要形式,也是社会形成的重要机制。他强调个体的举止反应其实是自我认识的写照,自我不仅会基于自身评价而发生变化,还会因外界的环境变化而变化。库利以“镜中我”来描述外界的评价,个人通过借助这种工具来审视自己、了解自己和完善自己。在媒介化时代,“网络暴力是现实暴力在网络世界的反应,网络暴力的形式不仅包括身体上的,而且还有社交、关系或心理上。”社交平台的评论就是一面镜子,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照镜子”的方式从他人的评价来认识和调整自己。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任何人都可以戴上面具进行乔装冲浪,于是所谓的“吃瓜”就成了人们消遣的方式。而某些媒体为博眼球杜撰事实,致使网民在不知真相情况下蜂拥而至,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从社会学角度看来,网络暴力是指一种网络失范行为。路芳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行为人通过隐匿性、侵犯性的行为侵害当事人的网络失范行为。李一则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典型的网络失范行为,也是一种社会失范现象。网络是一面镜子,网民通过平台上对自己的评价不断审视和调整,若平台反馈呈现消极,则导致受众者陷入扭曲的镜像,甚至产生怀疑和割裂,死于网暴无形的刀刃之下。本文结合“镜中我”视角分析网暴伪正义中符号的构成动因、构成、危害和对策,以此来探究网络暴力中“镜中我”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一、网络暴力伪正义的“放大之镜”

网络暴力“伪正义”顾名思义就是部分网民打着正义的口号,通过只言片语、错误、陈旧的信息对舆论议题进行非理性地抨击,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加速舆论热点的燃烧以达到煽动舆情的目的。曹林曾说:“我们的舆论中流行着许多对正义似是而非的理解,越贫困越正义,越叛逆越正义,越苦难越正义,越迎合公众情绪越正义。其实,这些都是伪正义罢了。苦难并不代表道德,穷人并不代表正确,受害并不代表没有责任,大众并不是正义的代名词。”大众置身于舆论世界中,容易被那些片面、狂妄和激进的情绪影响,因此变得焦躁和激动,于是理性被遏制,一时为快的感性占上风,成为了打着惩恶扬善伪正义幌子的卫道士,利用键盘在网络上煽风点火,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体跟风控诉。因为所谓的真相和正义往往能引起一群乌合之众的道德义愤,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咄咄逼人,无意间成为杀人无形的刽子手,最后得知真相时又追悔不已,而事后还要再加一套受害者有罪论,试图通过这些言论抹掉网暴的事实。曹林也曾说过:“这是一个变态,不过注意力是经济,眼球是经济,网民的愤怒就成为了工业机器上的润滑油。”网络媒体靠夺人眼球的信息获得了可观的流量,大众也在瓜田里吃饱喝足,无辜的只有身心重创的受害者。

二、网络暴力伪正义的“扭曲之镜”

(一)网络平台是网络暴力伪正义的场域

正所谓“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网络暴力伪正义中不乏对原事件的添油加醋,网友们习惯从自己的主观臆断去评判一件事的是非曲直,反而起了误导作用。而微博、微信、豆瓣等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意见的自由市场”,在各种网络媒体上的网络暴力成为后真相时代网民的一种群体狂欢。互联网平台的匿名效应,给人们提供了挣脱现实身份束缚的平台,因此有些人利用图片、文字和音频等符号在网络世界兴风作浪。这就便利了卫道士在平台“按键”伤人,他们借助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对受害者进行人肉搜索和人身攻击,构成对受害者自尊心和隐私权的侵害。他们拿起道德大棒,大肆污名化来诛伐受害者,展现出所谓的正义感;而受害者通过网络这面镜子的反馈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怀疑和割裂,产生焦虑和偏激行为。

(二)流量红利是网络暴力伪正义的助推器

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使许多人吃到了流量经济的红利,施暴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因为低廉的投入可以获得精神层面上极大的满足。因此为博人眼球,坏消息的贩卖成了网络媒体的一大特点,因为坏消息产生的轰动效应,可以快速获得大众的关注。曹林说:“人性骨子中那种与生俱来的自私自利,决定着他们更偏爱外在的坏消息。坏消息更能赚到钱,所以媒体和专家更喜欢传播坏消息。”譬如粉发女孩郑灵华在病床上和爷爷分享自己成功保研的喜讯,并拍摄照片、视频分享至社交平台。但各平台盗用其照片并造谣,部分网友针对郑灵华的粉色头发、录取学校等对她进行恶意攻击,导致其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离世。这就是一种扭曲的镜像反射致使当事人无法忍受,并对网络这面镜子的反馈产生怀疑和割裂,最终选择放弃生命。而那些营销号把流量视为王道,因此不论消息虚实,为迎合大众正义凛然、愤世嫉俗的情绪,投其所好制造爆点,网友们在舆论的风向下纷纷摩拳擦掌进行狂欢。最后,营销号自诩是信息的搬运工,不是信息的评论者,网络的风雨与自己无关,直接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帮凶。有些媒体为了经济效应丢失了最核心的批判力,那么和吃人血馒头没有差别,而受众群体不能辨别真假,也就无法为正义发声。

(三)道德与法律成为网络暴力伪正义的幌子

网络世界存在着“去抑制效应”,因此网络上我们指责一个人往往没有现实中激烈的心理斗争负担,所以在网络上许多言辞更容易走极端。尽管网络键盘侠在现实中令人发指,但在网络,他们的丑恶被放大了百倍,他们进入施暴的网络空间就要占据一席之地,其动机是为了博人眼球、实施和操纵他人。互联网和现实的交接成为放大情绪的放大镜,施暴者在法律和道德两条平行线间上蹿下跳,踩着道德底线试图去挑战法律的禁栏。对于施暴者来说,道德映射出他们的丑恶嘴脸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能利用道德的枷锁去绑架受害者,让受害者成为施暴阴影下的归顺者。我们都有追求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之心,而这些具体步骤的落实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平行线之间,越过任何一条线都是对正义的缘木求鱼。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用理性的眼光打破网络暴力伪正义对我们的误导与束缚,而不是人云亦云的摇旗呐喊。

(四)缺乏“自律”精神是网络暴力伪正义的个体因素

施暴者往往会有一种所谓的“严于律人,宽以待己”的心态,放纵自我行为,严格要求他人。这些“正义者”将“恕”用在自己身上,用“忍”字约束他人,严于律人,最喜欢道德绑架。在网络平台上兴风作浪时从来不会反省自己的错误,想方设法推卸责任,撇清自己。言论自由不等同群氓狂欢,人云亦云的冲动是言论只会误导舆论风向,因此网络平台在这种风气下投射的镜像是扭曲的,也达不到以人为镜的效果。但是施暴者们把这种投射过来的镜像当做是正向的,变本加厉地对受害者污名化,自诩标榜是“正义”化身,是规劝受害者迷途知返的“好心人”,殊不知滥用所谓的正义是最可耻的行为。我们都应具有同理心和同情心,但这不是成为去施暴伤害他人的理由,在做任何一件事时,首先要了解真相,再判断是非,最后说利害关系,不要消息一出苗头就一拥而至,成为施暴者中的一员。在法治社会,所谓的伪正义是不能代替道德标准和法律审判的,因此律人先律己,才能做到为正义发声,为社会宣扬正能量。

三、网络暴力伪正义的“邪恶之镜”

媒介的便利让原来精英统治的单向灌输变成双向互动式的传播,信息呈现出放射状、交错式的多重流动,在这种环境下,网民既可以通过网络之“镜”查看各方的评价和反馈,也可以持“镜”折射,成为话题的缔造者,针砭时弊。所以,受害者发现自己被网暴后往往会根据网友的反馈来形成自我认知。由于网络平台这面镜子反映的镜像似真似假,隐匿了一部分的社会规范,本我快乐原则处于支配地位。比如疫情期间,部分键盘侠针对张文宏医生的言论,在张文宏的微博评论区猜测与谩骂,将一些防疫疏漏和疫情问题归结于张文宏的个人责任。但在施暴者们看来他们是在伸张正义,其实他们所谓的正义是套着虚伪的壳子,目的是为了逞口舌之快,理所当然地对受害者施暴。

网络的互动有高度的匿名性和距离性特点,键盘侠们通过留言、音频和图片等符号在网络平台上互动,表达出一种强烈的情绪,满屏的符号造成一种“伪正义”的狂欢。通过给受害者进行道德绑架,给受害者戴上道德枷锁,当受害者达不到要求时,他们充满洁癖的道德观容不得受害者的存在,选择“按键”伤人,获得凌驾于受害者之上的优越感。从“镜中我”视角来说,社交媒体是一把双刃剑,从正面来看,由于社交媒体短平快的特点,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可以迅速获得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个体可以通过他人的反馈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形成自我认知。但从消极方面来看,个体容易因他人的态度和评价而产生自我怀疑,容易跟风塑造他们想要的形象,丧失了主见,过于在意他人的评价和看法,从而看不清镜子中的自己,作出错误的选择。

四、关于网络暴力伪正义的“对镜之治”

(一)网络媒体要提高媒介素养,塑造良好形象

网暴伪正义在以流量赚取利益为主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常态。因此网络媒体应正确引导舆论,积极引导网民的价值取向,以塑造正面形象为荣,媒体应当尽量公平公正地报道客观事实,避免盲目跟风赚流量,为了牟取利益,而不顾大众喜闻乐见的正向文化而做出与事实相悖的报道。此外媒体还应主动发挥对舆论的特殊导向作用,提倡文明上网行为,为网民非理性、盲从情绪给予理性客观的引导,同时要加强对网络新闻从业者的道德约束,规范职业操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最后,网络媒体要建立预警机制,对网络上的攻击行为可以做举报机制,让那些博人眼球的谣言停止传播,维护公众利益。

(二)网民应强化媒介素养,文明上网

在我国,网民的言论自由是相对的。网络舆论对于现实社会有重要影响,正确的舆论能促进社会变革与进步,但错误的言论则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网络虽然为大众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平台,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要积极开展自我意识教育,理性参与网络公共生活,提高信息分辨能力,客观准确地理解网络报道的事实,真正借助网络平台这面镜子,汲取公众认同的价值观对自我行为进行反思和调适,避免被伪正义的幌子所利用。

(三)政府要强化网络平台的管制力度

政府及相关平台,必须具有鲜明的舆论导向意识,牢牢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对舆论作出正面回应,引导舆论趋势,避免舆论扩大化。比如网信办推动的“清朗行动”,IP地址的显示是其重要举措之一,但是用户账号名称的特殊性会带来一定的隐蔽性,便有一些人钻空子来牟取利益,即使平台开放IP属地,由于涉及隐私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IP地址实名制属于典型的防君子不防小人,开放网民的属地固然有很多好处,但绝不能成为网友实施网络暴力伪正义的工具。要想真正将IP实名化做好任重道远,这就需要平台及其有关立法部门要打造好法律这柄利刃,划清正义与伪正义边界,真正做到网络清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越来越理性,才可能让网络环境中的清朗之风吹遍虚拟世界。

(四)保持理智,避免自我否定

从“镜中我”理论视角来说,网络平台上他人对自己表达不满或者否定时,人们容易检视自己的不足,会以别人的态度和评价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达到他人心目中的完美形象。拥有自省能力是一件好事,但遭遇网络中裹挟伪正义的言论时,这种自省就会成为一枚定时炸弹,极易发展为自我攻击和否定。罗翔说过,一个知识越贫乏的人,越是拥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勇气和一种莫名其妙的自豪感。因为知识越贫乏,你所相信的东西就越绝对,因为你根本没有听过与此相对立的观点。所以受害者陷入了自我攻击式的内省是毫无意义、必须停止自我攻击的行为,分清楚恶意与事实的区别。我们必须明白并非所有人都对世界怀有美好的憧憬,那些抱有恶意的攻击,是因为他们心中充斥着太多恶意需要释放,而这些恶意释放与自己无关。受害者最应该做的是摆正心态,做到不接受,不回应,必要时收集证据寻求法律途径作为自保的底牌。因此受害者无须自责,更无须为了扭曲的镜像投射而搭上宝贵的性命。

结语

“镜中我”的认知无罪,有罪的是畸形之“镜”,是网络暴力伪正义,而立法治理是有效途径。网络暴力伪正义作为一种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现象,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而且给民众造成巨大的伤害,它既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也有悖于大众对正义之光的追求。它犹如脱鞘的“刀剑”,与现实中的拳脚相向不同,它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为主,以道德评判、恶语相向和诬蔑等为主要特征。公众把网络平台视为一面镜子,不等同要全盘吸收他人的观点,在获取他人的评价和看法时,公众应该增强明辨是非、保持理智的能力。若受害者沉浸于网络的恶意反馈中,以封闭自我的方式拒绝沟通,网络就成了葬身之地,若受害者保持冷静,肯定自我,反而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为网络暴力伪正义这把“刀剑”打造一把“鞘”将其收入法治范围内;最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做事实判断必须慎之又慎,听取建议也要辨别真伪,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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