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世权,佐志辉
(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所谓生命伦理原则应当是以生命为目的,贯穿生命伦理规则制定、遵守、评价、惩戒全过程的基本价值准则或基本价值要求。但西方生命伦理原则传入中国已40 多年,简单移植西方范式的生命伦理原则在面对生命科学、医学的发展与伦理道德冲突时,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需要扎根我国现实社会,通过生命伦理原则与当代生命科学技术及医学对话,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伦理元素,以此建构“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
西方比较有影响力的生命伦理原则有二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恩格尔哈特[1]提出了允许(允诺)原则和行善原则。汤姆·比彻姆与詹姆士·邱卓思[2]提出了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等生命伦理“四原则说”。J.P. 蒂洛等[3]提出生命价值原则、善良原则、公正原则、说实话(或称为诚实)原则、个人自由原则等生命伦理“五原则说”。而生命伦理四原则长期以来得到了各国学者的普遍认可并享有非凡的连续性,可谓是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金规”,并作为医务人员执业时的道德行动准则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推行[4],但西方生命伦理原则在我国本土化进程中面临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境。
西方生命伦理原则传入中国40 多年来,实际面临着话语表达西方化、范式标准不一致、逻辑次序不明确等困境。
话语表达西方化。话语表达习惯是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生命伦理原则作为阐述道德伦理与生命发展的话语,在话语表达上应当指向明确的目的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但西方生命伦理原则指向的是行为方式。恩格尔哈特[1]认为允许原则“是根据相互尊重的道德来得到辩护的”,而行善原则“有可能是目的论的,因为它们可以根据其结果来得到辩护”。这种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指向“生命”本体。
西方生命伦理原则范式标准不一致。范式是共同体所普遍认可和遵守的准则。生命伦理原则的范式主要表现为原则主义、理性主义以及社群主义。原则主义通过预设人们处在“共同道德”的环境中来论证原则的普适性,理性主义以反思均衡实现原则之间的相互融洽,而社群主义强调要以具体背景语境中的角色以及角色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多元的理论基础导致生命伦理原则的不同表达。一是,从表达形式来说,除公正原则表达一致外,其他的表达都呈现出差异,比如与行善原则相似的表达有善良原则;与允许原则相似的有自主原则、个人自由原则;与不伤害原则相似的有说实话(或称为诚实)原则(见表1)。二是,从生命伦理原则的内涵来说,内涵不一,界限不明。比如,比彻姆和邱卓思认为,行善原则包括预防伤害、去除伤害、使受施者获益、不施加伤害,但戴维斯则认为只有“使受施者获益”,才真正属于行善原则,其他三项不应纳入其中。罗纳德·蒙森的“九原则说”中论述的有利原则包括了效用原则,公正原则包括平等原则[5]。又如,“不伤害”英译为“nonmaleficence”,意为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行善”英译为“beneficence”意为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按照中国话语,不伤害本就是善举,“行善”包含“不伤害”,“行善”的外延和内容大于“不伤害”,从语义指向上看“不伤害”是一种消极行为,“行善”是积极作为。显然,西方生命伦理的“行善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在中国话语表达中是界限模糊的陷阱。因此,当人们在面对西方生命伦理原则同词异义、异词同义时,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也是理解生命伦理原则深感困惑的原因所在。
表1 西方生命伦理原则的比较结果
西方生命伦理原则逻辑次序不明确。生命伦理原则的逻辑是对生命伦理原则适用顺序的论证。以汤姆·比彻姆、詹姆士·邱卓思“公正、自主、不伤害、有利”四原则为例,这是通过“考察深思熟虑的判断和道德信仰的自洽的方式”推演出的结论[6]。虽然西方生命伦理二原则说、四原则说都把自主原则作为第一原则,但五原则说则认为个人自由原则或自主原则受到其他四项原则的约束。同时其他原则之间逻辑次序并不明确,即表现为原则缺乏优先适用顺序的依据,从而使人们在解决现实生命伦理问题时造成实践困难。
西方生命伦理原则在我国本土化进程中不仅面临理论困境,还面临着普适性的技术至上主义和特殊性医学服务资本化的现实挑战。
技术至上主义的挑战。西方生命伦理原则在我国本土化进程中,伴随生命科学、医学的发展不断发展,在生命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基因治疗、辅助生殖、器官移植等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漏洞。正是由于人类对生命医学科技的研究发展趋向狂热崇拜,甚至过分强调技术本身,而忽视生命个体是基于社会、情感等因素的存在,当科技的狂热窥寻到现有机制的漏洞,突破伦理的底线,便趋向于科技对生命的物化,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技术至上主义,简言之就是以技术为本。在技术主义欲望的推动下,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怀被技术主义主导下的数据、智能所“统治”,进而可能产生一些激烈的法律和伦理道德方面的社会争论。
医疗服务资本化的挑战。医疗本应该是为人服务,是以挽救生命、维护身体健康为导向的公益性服务,但是由于日益增加的医疗需求与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加之医疗服务系统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当前部分医疗服务逐利性较强、公益性不足。从西方生命伦理原则逻辑来看,生命医疗服务表面上符合“行善”“自主(患者同意)”“允诺”,即对患者积极有利、尊重患者选择权利等,但医疗服务分配问题和逐利性倾向等会带来有违社会职业道德、治理实践问题,如基因编辑技术在给人类健康、生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出现生命存在正当性、生命技术逐利等伴生性伦理问题[7]。
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恩格尔哈特认为“中国文化根源于儒家思想,使得中国生命伦理学追求一种祛除了任何偶然因素的道德规范和生命伦理”[8],因此,要建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一方面要处理好“拿来”的问题,既要清醒认知中西方的生命伦理原则价值、逻辑差异的深层本质,又要借鉴、遵循国际生命伦理学领域的经典理论;另一方面要根据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集体主义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等中国文化语境,确立“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
根据2022 年颁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所确立“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建议围绕“生存、健康、尊严、秩序”等内涵建构“生命至上”原则内涵与逻辑的特色。
以生命生存为前提。生存是生命的存在、延续,是探讨人所有活动的首要前提,生命伦理原则也因生命的存在而有意义。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生命生存作为人伦发展的首要标准。例如“天地之大德曰生”,儒家把万物生长视为天地的大德,把生命的存在作为最大的德,强调了生命生存的重要性;上天有好生之德,人则有护生之义,从天命的高度严格规定人要对生命存在的珍视和保护。二是现代生命科学、医学和人类社会实践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的生存。生命生存是人们进行生命伦理探讨的前提,同情用药、知情同意均是为追求生存而作出的技术性安排。因此,生命生存作为探讨伦理原则等一切活动的前提,更是“生命至上”原则中国特色的最基本体现。
以生命健康为基础。健康是生命质量的表现,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智健全两个方面。生命存活是开展一切活动的前提,而健康则是决定活动开展质量的基础。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强调了生理健康的重要性,“不乐损年,长愁养病”不仅强调了心理健康还进一步指明生理健康对心理健康的重要影响,这都说明爱护身体,保持心态健康乐观,对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身心健康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将生命健康作为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的内涵之一,这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生命尊严为核心。生命的尊严存在于个体生命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体现为个体间的平等对待[9]。一是生命尊严建构于社会关系的相互认同。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社会交往中实现,在与他人的交往认可过程中建构生命的尊严。当社会关系基于相互认可而存在,人的尊严便得到了最好的确证。二是人的主体性价值需要尊严。人的主体性具有能动性、创造性,人的主体性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造就高质量生命的同时也容易忽视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地位,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可能异化人类,强调人的生命尊严正是要强化人的主体性,而避免人异化或者受制于技术。因此,应当明确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保护而不是破坏人的尊严。所以,“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不只是重视生命的状态和质量,还应当重视维护生命的尊严。
以生命秩序为保障。秩序是协调生命活动与伦理规则的纽带,“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是以建立良好的人伦秩序为生命生存、健康和尊严提供保障。正如前文所言,技术至上主义给代际秩序、人伦秩序带来挑战;医疗服务逐利倾向导致医疗服务逐渐偏离维护人类生命生存、健康、尊严的正确方向,给社会秩序带来挑战。因此,建构生命秩序能够有效规范人伦关系,维护人类的生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确保生命生存、健康和尊严的实现。
建构以“生命生存、健康、尊严、秩序”为内涵与逻辑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势必要在价值上体现出坚持生命为目的、集体主义的中国特色。
坚持以生命为目的。人的生命是目的还是手段?人的生命具有唯一性,失去的生命具有不可逆性,人的一切活动都以生命为前提,都以生命为目的。中华传统文化“人有生有知,亦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不仅确认了人的生命的重要地位,而且更把人的生命作为目的,要求成就生命。“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内含人的一切活动都将生命生存、健康、尊严、秩序作为目的而非手段,这不仅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就生命的观念,而且还与“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不谋而合。西方生命伦理原则虽不明确以“生命”为目的,但可以为实现“生命”目的提供技术性手段,因此,可以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原则为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的实现提供方法、手段。
坚持集体主义。集体主义是公民道德要求的重要体现,其根植于家国同构的传统和社会责任意识中。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国情怀,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讲究的是血脉相连,血浓于水,肩负共同责任。我国生命科技发展、医疗卫生政策等均带有“集体主义”属性,而非完全的“个人自主”行为。“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也充分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我国政策法律中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以集体主义作为底层价值逻辑,体现在:一方面,集体主义表现为一种公共行动原则,涉及公共利益时,集体中多数成员的利益高于少数成员的利益,即少数要服从多数;另一方面,集体主义还是个体行动原则,涉及个体利益时,以尊重个体“自觉自愿”选择为基础。如同情用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就不能完全尊重个体的自愿选择;如果仅涉及个体利益,就要尊重个体的自愿选择。因此,集体主义精神不应仅仅体现在一般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突发事件处理中,也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重要价值导向之一,并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西方生命伦理原则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价值逻辑,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的优先性,主张个人利益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归宿,排斥并割裂了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关系,容易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但西方生命伦理原则,如四原则中的“自主原则”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可以为我们提供方法论借鉴,自主原则须经过三个程序得以实现,一是理性思考,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自认为正确或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三是付诸行动。
批判性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原则,认清医学实践、生命科学研究发展中技术至上主义、医学资本化的挑战,不仅要在理论上建构“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而且要在实践中形成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的行为共识,为此,要从话语阐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等方面推进。
建构“生命至上”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首先要处理好话语转换的问题,建构区别于西方文化价值观和伦理价值观的中国生命伦理原则话语体系。
恩格尔哈特认为“中国学者有理由探讨如何利用中国文化资源,充实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内涵,使中国的生命伦理学体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11]因此,一方面,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乎“生命至上”的经典合理地应用到现代生命伦理实践中去,利用中国的文化资源来解释、论证“生命至上”原则及其“生存、健康、尊严、秩序”等内涵,以指导解决我国生命伦理实践难题。同时,从我国人民群众看待生命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日常表达习惯出发,对“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及其内涵进行通俗化、大众化的阐释,推动原则及其内涵贴近现实生活,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认同及践行。另一方面,全部脱离西方理论基础是站不住脚的,不能全面拒绝排斥西方生命伦理原则,要辩证认识西方生命伦理原则的理论传统,批判揭示其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西方生命伦理原则的中国化解读,明确“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是目的,西方生命伦理原则可以为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的实现提供方法、手段。
生命伦理教育的本质就是要塑造人类对于生命发展和伦理问题的认识,加强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教育就是要消除分歧、凝聚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共识,更为重要的是促进社会各主体知晓、履行法定权利义务,有序参与我国生命伦理实践活动。
为此,第一,拓宽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宣传教育的对象范围,应当面向广泛的社会群体,诸如教师、学生、医务工作者、生命科学家等,促进“生命”目的、集体主义价值共识的形成。第二,丰富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宣传教育的内容,有观点认为,“在生命伦理学界有一种说法,一些学者认为现在西方在生命伦理学方面研究比较全面,我们唯一的出路就是‘打文化牌’,即主要利用来自中国文化的理论资源”[12],这其实是把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了争夺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话语权的平台,实质上,中国传统文化并非话语争夺的工具,而其蕴含的“人命至重,有贵千金”等经典恰恰是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宣传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人们对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的价值认同感。第三,创新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宣传教育的方式,注重专业性教育与普及性知识的结合。如对从事生命技术、医疗服务的群体开展专业性的课堂教学、伦理培训,根据生命技术涉及的伦理问题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建议;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开展生命健康、生命安全等知识性讲座等。同时,利用多种载体宣传生命科技伦理经典案例、政策法规、热点新闻等内容。总之,通过加强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宣传教育,最终要以思想、观念上的共识促进行为、实践上的共识。
“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最终要回归到解决我国现实生命伦理问题上,因此,要找准技术至上主义和医疗资本化的突破口。无治理则无伦理,让生命科技造福人类而非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让科技进步与人文关怀相融合而非凌驾于人之上,既需要生命科学工作者的道德自觉,更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的治理体系,为我国生命伦理原则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因此,要以“生命至上”的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为指引。第一,在治理理念上,强调“生命”的目的性。国家在推进生命科技、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公共政策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考量生命生存、健康、尊严、秩序的逻辑次序;社会群体在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充分考量个人与群体生命生存、健康、尊严、秩序的关系,坚持群体优先原则。第二,在治理主体上,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发挥各主体在实现中国特色生命原则中的不同作用。如相关机构、学者开展我国生命伦理实践调研,以提供知识论证;政府及生命伦理相关机构发挥制定、实施、审查、监管等职能;医院、疗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第三,在治理领域上,要覆盖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医疗服务等领域。比如,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既要强化公立医院的市场化主体地位和法人治理机制[13],又要支持并监管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平等竞争的医疗市场环境,增加医疗市场活力。此外,还要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政府应加大对医疗服务资源的投入和供给力度,满足社会公众对医疗服务的多样需求,确保“生命”目的得到有效落实。第四,在治理方式上,要在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原则指引下增强评估、审查、监督、自治等方式的可操作性、体系化。比如进一步规范、完善生命伦理审查机制,加强制定生命科技、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伦理审查标准、程序、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