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霞
(湖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同为查阅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工具书,《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目录》所录档案的时间却不一致,二者势必其一有误。要讨论这些档案的时间讹误问题,我们首先应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是清代的县级地方政权档案。时间上,上起顺治十三年,下迄宣统三年。跨度256年,几乎涵盖了清代的历史。保存数量上,现存18 232卷,83 848件,113 605页。另,以十朝(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分排、七房(吏、户、礼、兵、刑、工、盐)分列(1)苟德仪《清代州县衙署内部建置考》:“清朝州县衙门除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外,还普遍设有承发房。”由于承发房档案数量较少,因此目前学界认为《南部档案》共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盐房等七房档案。,内容涵盖南部县域10乡、25保、73里、168甲、80场的活动纪录,涉及行政管理、经济、军事、文教、卫生、社会治安、风俗、桥道、建筑、公共设施、外交等多个领域,全面地展现了清代官方文书面貌。因此,它在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文物学、法学、政治学、语言学、文字学、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文书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均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誉为“一座内容极其丰富的地方文献宝库”。蔡东洲等认为“《南部档案》(即《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的价值需要从多学科领域来认识,同样《南部档案》也可以为多学科领域的研究所利用”[1]32,可见其在多学科领域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原件现藏于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
中华书局于2009年出版《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2](以下简称“中华书局《目录》”),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编目对象。由西华师范大学、南充市档案局(馆)编写,共计上、中、下三册。
四川省南充市档案局(馆)整理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原件,每件档案均以黑白图片形式呈现,编写了300册《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3](以下简称“《南部档案》”),另附8册《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目录》[4](以下简称“黄山书社《目录》”)。
简而言之,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是清代的县级地方政权档案。中华书局对其进行编目并出版,便形成中华书局《目录》。黄山书社以黑白影印图片的形式对其进行整理编撰并出版,便形成300册《南部档案》,另附8册黄山书社《目录》。
中华书局《目录》,目录内容依次为档号、题名、时间、责任者、文种。黄山书社《目录》,目录内容依次为文种、责任者、档案名、时间、册/页。对比可知,两版《目录》均统计了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时间、责任者及文种信息。
关于时间信息,中华书局《目录·凡例》中写道:“时间是指该件档案的形成时间,即公私文书著录发文时间,文约著录签署时间,表册著录编制时间等。”[2]
由于均以档案原件为参照对象,两版《目录》所录档案的时间原则上直接抄录原文,一般来说,两版《目录》所录时间一致。但有时亦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可具体分为三类:一、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档案原件时间均不同;二、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与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档案原件时间均不同;三、中华书局《目录》时间、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与档案原件时间不同。造成不同的原因对应有三:一、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二、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有误;三、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有误。
我们拟以《南部档案》第13册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所录5目录第36卷至5目录第96卷,共计60卷档案原件,具体分析以上三种原因,制定情况统计表(表1)。
表1 两版《目录》时间有误档案情况统计表
由表1可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的档案最多,占有误档案总数的70%;其次是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有误的档案,占有误档案总数的20%;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有误的档案最少,占有误档案总数的10%。
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与档案原件时间相同,但中华书局《目录》时间却与黄山书社《目录》、档案原件时间均不同。因此,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具体情况如表2。
例(1)《为具告李树繁勒买阴地行凶恳覆讯断事》:“咸丰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具。”(《南部档案》5-47-1-1,咸丰七年十一月十五日)[5]101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47-1-1,分别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75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07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档案原件时间均为咸丰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档案原件时间清晰可辨,为“咸丰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
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二十五日”,与黄山书社《目录》、档案原件的“十五日”不同。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档案文末日期“二十日、二十×日”一般用“廿日、廿×日”表示,且“廿”均写作“卄”。就书写形体而言,手写体“卄”与“十”相差很小。因此,“二十五日”与相对应的“十五日”易混,写本文献常见二字讹误。
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原件文末日期的“二十日”均写作“卄日”。经统计,共有4件写作“卄日”的档案。同时,未见写作“廿日”的档案(如表3)。
由表3可知,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档案文末日期手写体“廿”均写作“卄”。
纵观《南部档案》第13册,在档案文末表示日期时,即使是和“一”“二”“三”“五”“七”等第一笔为“一”的数字组合,手写体“廿”的书写形体也均为“卄”。“廿一”写作“卄一”,如5-42-1-1、5-43-2-1等;“廿二”写作“卄二”,如5-59-1-1、5-62-3-1等;“廿三”写作“卄三”,如5-87-1-1、5-89-2-1等;“廿五”写作“卄五”,如5-60-1-1、5-84-2-1等;“廿七”写作“卄七”,如5-45-3-1、5-66-2-1等。
表2 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档案情况统计表(2)为避免繁琐,“编号”栏、“页码”栏及“档案名”栏等相关信息均来自《南部档案》,且将页码由中文简体改为阿拉伯数字。下表均同。
表3 《南部档案》第13册原件文末日期为“廿日”档案情况统计表
可知,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卄”即为“廿”。由于“卄”“十”的手写体相似,中华书局《目录》5-47-1-1将时间“十五”认作“卄五”,从而致误。
由此可知,中华书局《目录》5-47-1-1的时间应为咸丰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另,中华书局《目录》5-47-1-1的题名、文种皆与黄山书社《目录》不符。题名为《为具告李树繁勒买阴地行凶事》,文种为诉状。而档案名为《为具告李树繁勒买阴地行凶恳覆讯断事》,文种为恳状。
例(2)《为具禀王国喜诬告王加奇募卖房产计图倾陷事》:“咸丰八年正月卄三日具。”(《南部档案》5-48-2-1,咸丰八年正月二十三日)[5]110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48-2-1,分别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75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07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为咸丰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档案原件时间为咸丰八年正月廿三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由例(1)可知,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档案文末日期“廿”写作“卄”。档案原件时间的“卄”字下有三横。可见,档案原件时间确为咸丰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
由于档案日期为竖排书写体,“卄”与“三”相连,极易被误认为“廿二”。可知,由于“卄三”与“廿二”的手写体相似,中华书局《目录》5-48-2-1将时间“卄三”认作“廿二”,从而致误。
由此可知,中华书局《目录》5-48-2-1的时间应为咸丰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另,中华书局《目录》5-48-2-1的题名与黄山书社《目录》5-48-2-1的档案名不同。题名为《为具告王国喜诬告王加奇蓦卖房产图陷事》,档案名为《为具禀王国喜诬告王加奇募卖房产计图倾陷事》。档案5-48-2-1明确载有“王国喜控蚁胞弟王加奇卖房产一案”等语[5]110。可见,“蓦”“募”写法均有误,应为“”。据档案原件内容,可修订中华书局《目录》的题名、黄山书社《目录》的档案名。
例(3)《为差唤王国喜具告王国保等募买匿税案内人证赴县候讯事》:“咸丰八年正月廿三日,工房呈。”(《南部档案》5-48-3-1,咸丰八年正月二十三日)[5]113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48-3-1,分别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75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07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为咸丰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档案原件时间为咸丰八年正月廿三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档案原件时间清晰可辨,为“咸丰八年正月卄三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
致误原因亦如例(2)。由于“卄三”与“廿二”的手写体相似,中华书局《目录》5-48-3-1将时间“卄三”认作“廿二”,从而致误。同时,该件与上件档案5-48-2-1均为同一卷,中华书局《目录》5-48-2-1时间为咸丰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可见,中华书局《目录》或将5-48-2-1的时间误编入5-48-3-1之中。由例(2)可知,中华书局《目录》5-48-2-1的时间应为咸丰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由此可知,中华书局《目录》5-48-3-1的时间应为咸丰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另,中华书局《目录》5-48-3-1的题名与黄山书社《目录》的档案名不同。题名为《为差役速唤王国喜具告王国保等蓦买匿税案内人证候讯事》,档案名为《为差唤王国喜具告王国保等募买匿税案内人证赴县候讯事》。档案原件5-48-3-1明确载有“民人王国喜具告王国保等买匿税一案”等语[5]113。可见,“蓦”“募”均有误,应为“”。据档案原件内容,可修订中华书局《目录》的题名、黄山书社《目录》的档案名。
例(4)《为具告吕万年等不照界修路反捏词诬控事》:“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具。”(《南部档案》5-56-1-1,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5]159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56-1-1,分别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76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08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档案原件时间均为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档案原件时间清晰可辨,为“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
另,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除档案5-56-1-1之外,原件共有11件文末日期为“廿八”的档案,兹统计如表4。
表4 《南部档案》第13册原件文末日期为“廿八”档案情况统计表
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除档案5-56-1-1之外,原件共有11件文末日期为“十六”的档案,兹统计如表5。
表5 《南部档案》第13册记录原件文末日期为“十六”档案情况统计表
由此可知,中华书局《目录》5-56-1-1的时间应为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
例(5)《为具告吴天福将古路改在其地中又将旧路垦为田地事》:“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具。”(《南部档案》5-56-2-1,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5]163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56-2-1,分别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76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08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档案原件时间均为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档案原件时间清晰可辨,为“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
致误原因亦如例(4),即“十六”“廿八”相混致误。同时,前件档案5-56-1-1的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华书局《目录》或将5-56-1-1的时间编入5-56-2-1之中。由例(4)可知,中华书局《目录》5-56-1-1的时间应为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
因此,中华书局《目录》5-56-2-1的时间应为咸丰二年六月十六日。
该件档案中华书局《目录》的文种与黄山书社《目录》不同。前为诉状,后为告状。
另,《南部档案》有两件档案重复编号为5-55-4-1,前者位于《南部档案》第13册第152页,后者位于《南部档案》第13册第167页,且后者内容与《南部档案》第13册第163页档案5-56-2-1内容完全一致。疑后者编号有误。
档案5-56-2-1、5-56-4-1,均位于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08页。题名均为《为具告吴天福将古路改在其地中又将旧路垦为田地事》,时间均为咸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责任者均为吕万年,文种均为诉状。《南部档案》第13册第167页编号5-55-4-1,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一册第177页。档案名为《为具告吴天福将古路改在其地中又将旧路垦为田地事》,时间为咸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责任者为吕万年等,文种为告状。可见,中华书局《目录》5-56-2-1、5-56-4-1,与《南部档案》第13册第167页编号5-55-4-1,除档案编号与文种外,其他信息皆同。
《南部档案》第13册第152页档案5-55-4-1,档案名为《为禀明蒲万德具告蒲思文等堵水阻栽案内情形事》,时间为咸丰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责任者为工书王德原,文种为禀文。可见,《南部档案》第13册第152页档案5-55-4,与中华书局《目录》档案5-56-2-1和5-56-4-1、《南部档案》第13册第167页编号5-55-4均不符。
《南部档案》第13册第167页编号5-55-4-1为白禀,未署时间,内容与档案5-56-2-1相同,且排于档案5-56-2-1之后两件,5目录第56卷共有4件档案。因此,《南部档案》第13册第167页编号5-55-4-1系误编,应为5-56-3-1或5-56-4-1。
例(6)《为具诉毕上洪等砍树卖钱瓜分事》:“咸丰二年十一月卄三日具。”(《南部档案》5-70-2-1,咸丰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5]280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70-2-1,分别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80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10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为咸丰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档案原件时间为咸丰二年十一月廿三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二十一年十月三日。
档案原件时间明确记载为“咸丰二年十一月卄三日”。由例(1)可知,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档案文末日期“廿日、廿×日”写作“卄日、卄×日”。档案原件时间的“卄”字下有三横,故为“卄三”。可见,时间确为咸丰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
经查档案原件,文末表示日期的“年”“月”“日”均为固定格式,只需手动填写具体数字即可。也就是说,档案原件文末日期“咸丰二年十一月廿三日”中的“二、十一、廿三”,为后来添加的手写体。为什么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二十一年十月三日”?前后并无时间为咸丰二十一年十月三日的档案,因此,该件时间有误,并非受前后档案影响。
就书写顺序而言,竖排手写体“二、十一”与“二十一”一致。就书写形体而言,“廿三”写作“卄三”,与“十三”相似,写本文献常见“卄、十”二字讹误。中华书局《目录》将“二年十一月”认作“二十一年”,将“卄三日”认作“十三日”,并将“十一月”误认为“十月”,形成“咸丰二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或为大意致误。
由此可知,据原件内容,中华书局《目录》5-70-2-1的时间应为咸丰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另,该件档案的题名与档案名不同。中华书局《目录》题名为《为具告毕上洪等砍树卖钱瓜分事》,档案名为《为具诉毕上洪等砍树卖钱瓜分事》。
例(7)《为具结杜文栋等具告杜宗第越界砍伐一案事》:“咸丰三年四月廿二日具,结状人:杜文栋。”(《南部档案》5-72-3-1,咸丰三年四月二十二日)[5]303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72-3-1,分别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80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11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为咸丰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档案原件时间为咸丰三年四月廿二日,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为咸丰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档案原件时间明确记载为“咸丰二年十一月卄二日”。由例(1)可知,在《南部档案》第13册中,档案文末日期“廿日、廿×日”写作“卄日、卄×日”。档案原件时间的“卄”字下有两横,故为“卄二”。可见,时间确为咸丰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有误。
由于档案日期为竖排书写体,“卄”与“一”相连,极易被误认为“廿”;与“二”相连,极易被误认为“廿一”;与“三”相连,极易被误认为“廿二”。可知,由于“卄二”与“廿一”的手写体相似,中华书局《目录》因此将时间“卄二日”认作“廿一日”,从而致误。
由此可知,中华书局《目录》5-72-3-1的时间应为咸丰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另,该件档案的题名与档案名不同。中华书局《目录》题名为《为具结杜王氏具告杜文安等砍树卖钱事》,黄山书社《目录》档案名为《为具结杜文栋等具告杜宗第越界砍伐一案事》。
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档案原件时间相同,但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却与中华书局《目录》、档案原件时间均不同。因此,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有误。具体情况如表6。
表6 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有误档案情况统计表
(1)《为勘唤吴伟文具告马国林将母丧棺越界估葬案内情形人证事》:“咸丰七年八月十八日,工房呈。”(《南部档案》5-93-2-1,咸丰七年八月十四日)[5]470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93-2-1,分别位于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14页、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85页。中华书局《目录》时间、档案原件时间均为咸丰七年八月十八日,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为咸丰七年八月十四日。
档案原件时间清晰可辨,为“咸丰七年八月十八日”,无疑。黄山书社《目录》时间有误。
由此可知,黄山书社《目录》5-93-2-1的时间应为咸丰七年八月十八日。
另,该件档案的题名与档案名不同。中华书局《目录》题名为《为差唤吴伟文具告马国林将母丧棺越界估葬案内人证候讯事》,而黄山书社《目录》档案名为《为勘唤吴伟文具告马国林将母丧棺越界估葬案内情形人证事》。
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相同,但两者均与档案原件时间不同。因此,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有误。具体情况如表7。
(1)《为计开黎荣成具告伏国瑄等募买侵占祖茔坟地案内人证事》:“十二月十六日,差邓青、陈林带。”(《南部档案》5-76-4-1,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5]347
表7 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有误档案情况统计表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76-4-1,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82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11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中华书局《目录》时间均为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与档案原件时间“咸丰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不符。
档案原件时间清晰可辨,为“十二月十六日”,无疑。中华书局《目录》时间、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有误。
前件档案5-76-3-1的中华书局《目录》时间、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为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书局《目录》与黄山书社《目录》或将其时间编入5-76-4-1之中,实为误编。
档案原件未写年份,但可据同卷档案补充为咸丰三年。因此,档案5-76-4-1的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应均为咸丰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另,档案原件5目录第76卷共有4件档案,黄山书社《目录》与原档案一致,包括5目录第76卷共4件档案。但中华书局《目录》只录三件,分别是:5-76-1-1、5-76-3-1、5-76-4-1。漏编5-76-2-1,并将5-76-3-1录为5-76-2-1,将5-76-4-1录为5-76-3-1。根据黄山书社《目录》的文种、责任者、档案名和时间,可补中华书局《目录》5-76-2-1的相关信息,题名应为《为具诉黎荣成等违断索诬事》,时间应为咸丰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责任者应为伏国瑄,文种应为诉状。
(2)《为勘唤李昌荣具告陈廷才等估占伤坟案内情形人证事》:“咸丰三年十月十八日。”(《南部档案》5-77-3-1,咸丰三年十月二十八日)[5]352
按:该件档案编号为5-77-3-1,位于黄山书社《目录》第1册第182页、中华书局《目录》上册第111页。黄山书社《目录》时间、中华书局《目录》时间均为咸丰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与档案原件时间不符。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均有误。
由此可知,档案5-77-3-1的中华书局《目录》时间与黄山书社《目录》时间应均为咸丰三年十月十八日。
另,该件档案的题名与档案名不同。中华书局《目录》题名为《为勘查李昌荣具告陈廷才等估占伤坟案内情形并唤案内人证候讯事》,黄山书社《目录》档案名为《为勘唤李昌荣具告陈廷才等估占伤坟案内情形人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