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羊經濟學(中)

2024-03-07 00:00:44王五一
澳门月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條件價格高利

王五一

賭客為什麼要到賭場去?是去發財還是去玩?是去投資還是去消費?社會科學乃至心理科學對這個問題並未形成共識。賭博,在賭徒的體力邊界之內,其邊際效用也是遞增的。幾乎所有的病態賭徒都會坦言,他是如何越賭越有癮,越賭越不想走。

賭博高利貸市場是一個對外隔絕、內部分割的市場。一方面,宏觀經濟大海中的風浪很少能影響到這個孤立的金融小水窪;另一方面,在這個市場內部,買(借)者與賣(貸)者之間、買者與買者之間、賣者與賣者之間,沒有一般市場那樣的信息交流,沒有以此種信息交流為基礎的詢價選擇和市場競爭。這是一個粗糙的、簡陋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上,是一個個孤立的大耳窿(或大耳窿集團)與一個個偶然碰上的賭徒之間的交易。這些交易所據以成交的價格條件,不是市場機制形成的。

由於沒有市場價格,每一宗交易都要談判;由於沒有市場價格,大耳窿社會制定了一些價格檔,這些價格檔可能是在市場交易中自發形成的,也可能是大耳窿社會內部協調而形成的“行規”——如“九出十三歸”、“短期高息”、“釘數”、“期數”等等。流行於當今澳門賭博高利貸市場的,是“下注抽成”制——交易甫成,債權人在向債務人放貸時,先從貸款本金中扣除10%的底息,然後,債權人“押”著債務人進賭場賭博。債仔下注時,債權人再從每筆下注額中無論輸贏皆抽息15%左右。輸光後,債仔還付本金。在一個具體交易中使用哪個價格檔,既取決於這個大耳窿是“狼”還是“豺”,也取決於這個獵物是“軟柿子”還是“硬柿子”。

債仔為什麼可以接受這麼苛刻的利息條件?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對“賭癮”有所理解,因為,賭博高利貸市場是建立在賭癮的基礎上的,如果沒有人上賭癮,根本就不會有這個市場。而要理解賭癮,需要從賭博的性質究起。

賭客為什麼要到賭場去?是去發財還是去玩?是去投資還是去消費?社會科學乃至心理科學對這個問題並未形成共識。並且,這個問題也無法通過對賭客的問卷調查來解答,這不僅是因為不同的賭客會有不同的回答,而且,即使賭客眾口一詞,科學上也不足為據。為什麼?心理學會告訴我們:回答那問卷的,只是賭客的顯意識,他的真實動機存在於他的潛意識中,而賭徒自己並不知道自己的潛意識,因此他並不知道自己為什麼進賭場。

心理學對癮的研究,對解開難題有所幫助。作為一種心理疾病,賭癮的強度並不在酒癮和煙癮之下,因而當然地成了心理學家的重要研究對象。美國伊利諾“癮康復研究所”製作的介紹人類各種“癮”的網頁中,關於賭癮的性質有這樣一段重要論述:“真正誘惑賭徒的不是錢,而是賭博行動(action)本身。許多病態賭徒在其賭癮的絕望階段會賭到一直輸光為止,因為他們追求的是行動,而不是錢。對一個賭徒來說,對賭博行動的癮性依賴與有人對可卡因的化學依賴很相似。”

如此說來,如果賭癮之所癮者不是錢而是行動,那麼就有百分百的理由把賭博看作是一種純粹的消費活動,不管這種消費給“消費者”帶來的滿足和效用是什麼性質。而“下注贏錢”“借錢返本”,只是賭徒在顯意識中為自己的消費行為尋找的藉口。錢,在賭徒的過癮活動中只是一種道具。

有一個對此一心理學定義的生活佐證。麻將和撲克牌都可以用來賭博,而在中國當代史上曾經有過多年的“有玩無賭”的歷史時段,那一堆堆蹲在路燈底下一玩玩半宿的撲克攤,其“幹玩”的癮頭與真賭實博者分不出什麼高下。可見,錢,並不是賭博中的本質角色。

這一點,澳門的賭博高利貸市場上也有證據。在“下注抽息”的利息條件下,如果債仔追求的是財務利益的最大化,則他的理性決策(經濟人選擇)應當是將所借來的錢一下子押上,因為這樣他付給大耳窿的利息和付給賭場的抽頭最少,他贏錢返本的可能性最大。而如果他選擇零敲碎打,則他賭的回合越多,付的利息和抽頭就越多,大數法則的規律力就越大,從而,輸光的必然性就越確鑿。然而事實是,賭徒絕少按照數理上的最佳選擇下注,而幾乎是一律選擇零打碎敲。為什麼?心理學已經給出了解釋:他不是在逐利,而是在過賭癮;他要用借來的錢買來盡可能多的下注行動。

既然賭博是消費,則邏輯上它就應當與其他任何消費活動一樣,適用于“邊際效用遞減律”,然而,在對病態賭徒之“消費特點”的觀察中,卻發現了邊際效用遞增現象。

就一般消費活動而言,無論多好吃的東西,都有吃夠了的時候;無論多好玩的東西,都會越玩越不好玩;一個好電影,第一遍最好看,第二遍即褪色——這就是邊際效用遞減律的基本含義。然而,經濟學在“上癮物品”上卻發現了例外。

什麼是上癮物品?經濟學教科書為之下的定義是:“上癮物品是指消費欲望嚴重依賴於曾經消費的物品。”這個定義就暗示了上癮物品之邊際效用遞增的特點。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經濟學這裡所說的上癮品的邊際效用遞增傾向,在時間概念上應當是指長期性消費傾向,而不是指“一頓性”消費。以喝酒為例,就一頓性消費而言,喝一頓酒的邊際效用曲線與喝一頓稀粥的邊際效用曲線沒有什麼區別,都是第一口最好喝,都是最後一口最沒味,都是邊際效用遞減,都是曲線向右下傾斜。然而,如果是從長期或一輩子的時間長度來看,二者的邊際效用曲線就大不一樣了。喝稀粥的邊際效用仍是遞減的,而喝酒的邊際效用可能是遞增的。正是從長期意義上,才說酒是一種上癮品。

“一頓性”消費,想像一下,恐怕很難找到邊際效用遞增的現象。無論是吃飯、喝酒、抽煙、吸大麻,還是看戲、坐車兜風、外出旅遊,都會吃夠喝夠玩夠,邊際效用都遞減——賭博大概是唯一的例外。

賭博,即使是“一頓”(per trip)賭博,在賭徒的體力邊界之內,其邊際效用也是遞增的。幾乎所有的病態賭徒都會坦言,他是如何越賭越有癮,越賭越不想走。“先賭博,後借錢”,是幾乎所有澳門媒體報導的“貴利案”的統一模式:賭徒先用自己的錢賭了一陣,輸光後才去找大耳窿。從未聽說有賭徒一早起來,先借錢,後賭博的。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表述此一現象:賭徒剛開始賭博時的邊際效用很低,低到根本不可能接受賭博高利貸的價格條件;而隨著他賭博消費的持續,邊際效用越來越高,對賭資的需求價格也越來越高,借高利貸賭下去的動機便形成了。在體力允許、腰包告罄而賭火正旺的時候,借錢賭下去,便成了解決危機的選項。這便是大耳窿兜售高利貸的好時機。這就是為什麼澳門的大耳窿都是在賭場的出口處而不是進口處搜尋獵物。賭客未進、剛進賭場時的賭欲並不大,賭癮是在一輪輪的輸贏回合中被不斷地激發膨脹起來的。大耳窿之所以不到進口而到出口去尋找獵物,是因為,只有在那裡,才能找到真正的賭火中燒、欲罷不能、邊際效用正高因而對借錢有很高的需求價格的獵物。這個事實,與邊際效用遞增的理論概念相結合,從需求分析意義上解釋了賭博高利貸之“高利”的基礎。

經濟學有“上癮品”的概念,但沒有“上癮人”的概念;是上癮品的物質特性,而不是上癮者的人格特性,導致了癮。喝酒可能上癮是因為酒的特殊性;抽煙容易上癮是因為煙的特殊性;賭博容易上癮是因為賭博這種“服務產品”的特殊性。邊際效用遞減律有例外,但例外來自物和物不一樣,而不是人和人不一樣。經濟學可以承認邊際效用遞減律有例外,但此一定律得以立足其上的經濟人假定不能有例外;邊際效用遞減律的例外,可以由物與物的差異來解釋,但絕不能用人與人的差異來解釋,否則,經濟學的理論基石就會有所動搖。

經濟學家在癮問題上的這種“唯物主義”態度,符合它的理論需要但不符合事實。事實是,世上很難找到一種消費品,染指它的人一定上癮。並不是所有喝酒的人都會上酒癮,並不是所有賭博的人都會上賭癮。反之,世間幾乎任何一種消費品或消費活動又都可能使人上癮——臨床上所看到的癮可謂五花八門,有吃飯癮(food addiction)、電腦癮(computer addiction)、購物癮(shopping addiction)、鍛煉癮(exercise addiction),等等。沒有人會把漢堡包說成是上癮品,那麼,如果有人吃漢堡包上癮,他的癮怎麼解釋?

既然沒有任何東西必定會使任何人上癮,而任何東西又都可能使人上癮,那就沒有理由把任何東西認定為上癮品,因此,正確的結論只能是:沒有上癮品,只有上癮人。世界上有“癮”這種病,不是因為物與物不一樣,而是因為人與人不一樣!

賭癮,不是來自於賭博這種“消費活動”的特殊性,而是來自于一些“消費者”的特殊性,來自於他們特殊的性格,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種性格,並不是所有參與賭博的人都會越賭越想賭,並不是所有參與賭博的人最終都會走到借高利貸這一步。賭博高利貸市場的產生,是建立在一部分人的心理特性的基礎上的。世上之所以有賭癮這種現象,之所以有賭博消費中的邊際效用遞增現象,之所以有借高利貸賭博的現象,之所以有賭博高利貸市場,是因為這群人和其他人不一樣。

就常規市場而言,交易的平臺可能是平坦的,也可能是不平坦的,這取決於合約的內容。交易主體之間誰優勢誰劣勢、誰沾光誰吃虧,從合約的內容中可以看出來。在這種市場上,交易各方被假定為人格上是無差異的。常規經濟學只研究這種在無差異的交易主體之間的合約和交易,它不研究狼與羊的交易,而賭博高利貸市場,恰恰就是狼羊交易。當一隻狼與一隻羊進行交易時,交易之利弊、虧賺、優劣、勝負的結果,已不再取決於合約的內容,而是取決於交易雙方的主體條件,取決於誰是狼誰是羊。當交易主體有差異時,“制度”成為無差異的——不管在什麼樣的合約條件下,都是狼勝羊負。

賭博高利貸交易的合約內容(一般不會寫在紙上)大致包括:債仔是否要簽欠條,是否要押身份證,底息率是多少,下注抽息率是多少,輸光後還本的期限等等。還有一些約定俗成、雙方不言自明的條件,如:債仔在遵守既定利息條件的前提下有權自由地決定自己的下注戰略;債仔從拿到貸款到還清本錢期間,人不能離開,等等。另外,政府明文規定的相關法律,如反高利貸法,作為大耳窿的風險要素,或者,作為債仔絕望時可以抓起來用以反抗的“法律板兒磚”,也可以看作是賭博高利貸交易中的合約條件。迄今所見世界上所有的旨在打擊賭博高利貸的的法律,都實行罪“貸”不罪“借”的原則,這就構建了一個於債權人(大耳窿)極為不利、於債務人(債仔)極為有利的嚴重傾斜的法律平臺。假如,債仔長著一副與大耳窿同樣的心腸(回到了“人與人都一樣”的假設條件),他可以喊警察求救,而警察干預的典型結果是:債仔得解放,大耳窿坐牢而人財兩空。然而,在由如此傾斜的合約內容所構成的如此傾斜的交易平臺上,把一隻狼放在下方,把一隻羊放在上方,勝者仍然是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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