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汉景
(上海政法学院 政府管理学院,上海 201701)
在人类社会中,为了调整人际关系,有多种不同的规范,如法律规范、政治规范、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其大多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规范与经济,或者说与经济关系,有很密切的联系。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因此,规范也必然与利益有密切关系。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2〕而众所周知,规范在伦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把伦理学看作是一门规范科学。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明规范与利益有密切联系。但是,这只是确定了规范与利益有密切联系,规范与利益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或者换句话说,规范与利益密切联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这一问题仍有待回答。
利益具有客观性,但对其的认知却具有主观性。当我们说某某主体的利益是什么的时候,这时的利益实际上是被判定了的利益,是作为一种认知结果的利益。本文讨论规范与利益密切联系的内在逻辑,这里的利益就是指作为认知结果的利益。这样一来,揭示规范与利益密切联系的内在逻辑的任务,可以通过研究规范如何影响利益认知或者说利益判定来完成。
要分析规范是如何影响利益判定的,就需明确规范的含义以及利益的判定过程。由于规范与利益的联系多数情况下是以价值为中介的,因此要分析规范影响利益判定的逻辑还需要分析一下“价值”及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并对利益的判定过程与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进行对比分析。基于此,本文第一部分将着重考察利益的判定过程,第二部分重在探讨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第三部分以对利益的判定过程和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进行对比分析的结果(利益的判定过程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以及对规范的界定为基础,集中探析规范影响利益判定的机理。由于学者们对利益的认识存在着差别,因此要明确利益的判定过程就需确定利益思想。本文拟以马克思主义的利益思想作为分析利益判定过程的基础,因此下文先简单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的利益思想。
利益的判定过程与利益观,特别是利益的定义,密切相关。马克思主义对利益的定义是本文考察利益判定过程的出发点。
分析一事物本质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先探讨该事物是如何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对利益本质的探讨就是以利益是如何产生的为出发点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3〕人的利益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人都有各种需要。一般认为,人类有生理、安全、爱与归属、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五个层次的需要。〔4〕“马克思、恩格斯从哲学的高度,把人的需要概括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把人的需要的对象物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把人的权利分为生存权、享受权和发展权。”〔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6〕因此,人们必须首先满足自己最低层次的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取需要对象)以保证自身生命的维持和发展。这无疑需要进行生产(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种的繁衍),其中最根本的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式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7〕因此,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8〕但是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无法单独进行生产,必须共同生产,而“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9〕这样便产生了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文化关系等)。社会关系使人们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生产和生活,并支配着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因此社会关系决定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人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了。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这样,利益便产生了。“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10〕从对利益形成过程的分析可知,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其本质是社会关系,因为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主体的需要及其满足状况。
由利益的上述定义可知,利益由三方面因素构成。第一,利益的主观基础是人们的需要。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利益内容的无限多样性。人们的物质需要构成物质利益的基本内容,人们的精神需要构成精神利益的基本内容。第二,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承担者的人,体现为特定的利益承担者和主张者。第三,利益反映着一定阶段上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是人们试图借助于生产来满足的需要。因此,凡是无需人们通过生产来实现的需要以及超越人们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需要都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就此而言,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11〕
利益具有多个内在矛盾,其中之一是,利益形式的主观性和利益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利益是与人们的一定社会实践水平和社会关系状况相适应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直接表现,其内容反映着特定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背景下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状况,因而是客观的。同时,利益必然在具有客观的需求对象存在时才成为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利益的内容必然是客观的。另一方面,当利益作为主体追求目标的那一刻,它便具有形式上的主观性,因为这时的利益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认识结果而存在的,或者说是作为一种被主观判定了的东西而存在的。人们通常所说的某某主体的利益,实际就是指被判定了的利益。那么利益是如何被判定的呢?这与利益观有关。当我们在上文中得出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这一结论后,利益的判定过程就比较明晰了。
利益是“需要与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即利益来源于需要,但需要不一定是利益,只有与实践相联系,具备实现手段的需要才是利益。据此,利益的判定过程要相继经过四个基本阶段:第一,明确需要(形成目的);第二,确定需要对象或需要客体;第三,对满足需要或获取需要对象的手段和能力进行评估;第四,形成被判定的利益。上述利益的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利益的认知过程。利益一旦被判定,一旦被说出来,其便成为一种认识,一种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结果。
在认识问题上,与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不同,马克思主义把辩证法引入反映论,认为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能动的反映,这种能动的反映是摹写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反映的摹写性表明了反映的客观性。但是,受限于事物运动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们无论在感性认识阶段还是在理性认识阶段都有可能出错。既然说出来的、被判定了的利益是一种认识,而认识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因此被判定的利益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这主要体现在对需要以及实现需要的能力的认识上,因为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如果以“虚假的需要”“过量的需要”等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作为利益判定的主要依据,那么这种对利益的认识结果将是错误的,比如吸毒者把海洛因等毒品判定为利益。当然,如果对实现需要的手段和能力进行了错误评估,那么这也将导致错误的利益认识或者说错误的利益判定。对需要的正确认识是不容易的,对实现需要的手段和能力的准确评估更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到底有没有能力满足需要,很多时候不是什么思想理论所能够解决的,而需交给实践去解决。
由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相对于其他一切生产具有基础性地位,人们的经济关系较之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地位,因此,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较之其他利益具有基础性地位,对其他利益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支配作用。
规范与价值有密切的联系,价值与利益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要探讨规范对利益判定的影响,需要分析一下价值与利益的关系,特别是价值的判断过程与利益的判定过程的关系。第一部分已经讨论了利益的判定过程,下面讨论一下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但在讨论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之前有必要考察一下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思想。
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等需要,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进行实践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同时存在着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真理问题,即主观是否符合客观的问题,第二类问题是价值问题,即认识和改造世界是否按照主体的需要进行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与制约人们实践活动的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密切相关。成功的实践都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那么什么是价值呢?
对于价值,不同的价值论有不同的认识。客观唯心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本身是一个独立于人本身和世界万物之外的实体王国,是绝对存在着的不会为任何人或物所改变的“第三世界”。庸俗唯物主义把价值和价值物混为一谈,认为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东西本身,或者是价值客体物中所特有的某种东西。〔12〕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是揭示客观世界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程度的关系范畴,是指具体历史过程中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13〕“价值的本质,是指‘客体主体化’的过程、结果及其程度,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统一’。”〔14〕所谓“客体主体化”,简单地说就是把主体的尺度运用于客体,主体尺度变为客体变化的准则。客体价值大小与其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成正比。由此可见,价值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主体的需要;第二,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或属性;第三,主客体关系的建立。可用图1来表示:
图1 价值关系图
价值与价值关系不同,价值是价值关系的内容,价值关系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在性质上,价值关系是中性的,价值则有正负之分。有益的称为正价值,有害的称为负价值。“价值既是关系范畴,也是属性范畴”,它只是某物的一种属性,“是在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属性”。〔15〕因此,一物的价值属性不是从该物同主体的关系中产生,而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道德上的善恶、功利上的利弊得失、审美上的美丑雅俗,等等,在哲学上都属于价值。
价值有多个主要特性。第一是客观性。这是因为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用来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也具有客观性,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和结果也具有客观性。第二是主体性。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直接同主体相联系,价值的特点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内容。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因主体及其需要不同而不同。价值的主体性不代表价值具有主观性。另外,价值还具有社会历史性及多维性等特性。〔16〕
那么如何认识事物的价值呢?由上述对价值的含义和特点的分析可知,作为活动过程的价值认识要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为对象,对客观事物对于人和人类的意义进行反映。价值认识也可称为价值评价。它们也可以作为名词来使用,表示价值认识活动的结果。这种活动结果往往以价值判断的形式表现出来。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不同,前者是对价值关系的认识,后者是对事物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的认识。客体与主体生存和发展是否一致、接近或符合,可以作为事实来描述,形成事实判断。例如:敌敌畏对人体有剧毒作用,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体现的是一种认知关系,而不是价值关系。价值判断离不开价值词,最常用的价值词有好坏、真假、善恶、美丑、益害等。甲物是好的、乙物是美的、某行为是恶的等都属于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形成离不开事实判断,要依赖事实判断,因为很难想象在对事物的客观属性把握不准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正确的价值认识。
依据价值及价值关系的含义,从逻辑上看,价值判断的形成要依次经过这样一些环节:第一,关于某物状况的事实描述;第二,该物对于人们生活的作用和影响的事实描述;第三,关于主体需要的意识,即明确主体的目的,因为目的是意识到的需要;第四,形成价值判断。〔17〕例如,“敌敌畏为无色油状液体,化学式为C4H7Cl2O4P”,这是关于敌敌畏的自然属性的描述,不能由其推出一个价值判断。接下来,“敌敌畏有很高毒性,对害虫和人类均起作用”,这一判断描述的是敌敌畏的社会属性、属人属性,依然是事实判断。此判断虽然含有客体对主体作用的描述,但由其依然不能推出一个价值判断,因为它没有同人的需要、目的相联系。如果一个人的目的是杀死害虫,他会作出“敌敌畏是好东西”这一价值判断来。如果一个人的目的是维护身体健康,他可能会作出“敌敌畏是坏东西”的价值判断。而如果一个人强烈的目的是自杀,他可能同样会得出“敌敌畏是好东西”的价值判断。
在对利益的判定过程和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考察之后,对这两个过程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此关系为基础,规范如何影响利益判定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本文第一部分依据马克思主义利益思想,分析了利益的判定过程,第二部分依据马克思主义价值思想分析了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下面可以对利益的判定过程和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进行直观的对比分析,见图2:
图2 利益的判定过程与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对比图
由图2可知,利益判定的第一个阶段,即“明确需要”阶段,相当于价值判断形成的第三个条件,即关于自身需要和目的的意识;利益判定的第二个阶段,即“确定需要对象或需要客体”阶段,相当于价值判断形成的第一和第二个条件,即对事物自然属性的认识和对事物社会属性的认识。这就是说,利益判定的前两个阶段包含着价值判断形成的所有三个必要条件,因此,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利益的判定过程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说,被判定为利益的东西首先应被认为是好东西,即具有正价值的东西。相较于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利益判定的过程仅多了“对获取需要对象的手段和能力进行评估”这一步。阐明了利益判定过程的这一特点,就为讨论规范影响利益判定的逻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此之前还需要先对规范这一概念进行简要说明。
规范是如何影响利益判定的?在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之前,我们应先对规范一词进行界定。规:尺规;范:模具。这两者分别是对物、料的约束器具,合用为“规范”,拓展成为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力量。规范一词可用作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作为名词,其指约束一个群体成员的正当行为的准则。它是由社会权威部门制定或倡导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或标准,据之个体行为的正当性(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得以判定。显然,规范(名词)起到规范(动词)行为的作用,使行为体做出规范(形容词)行为。
从最一般意义上来说,规范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准则,这种标准或准则,既可以是约定俗成的,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制定的。法律生活领域和道德生活领域是最常碰见规范的地方,因为一切法律条文和道德要求,都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许多涉及人们活动的领域,总是伴随着相应的规范,因此,规范并不局限于法律和道德领域,社会生活中碰到的行政规定,在军队中施行的纪律、条令,等等,都属于各自领域的规范。甚至在科学研究和发展领域也有其特定的规范。〔18〕
规范一方面具有客观的社会基础,从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另一方面,其作为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反映形式,又总会凝聚着人们的主观因素,其形成深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9〕
影响利益判定和价值判断的需要往往表现为价值需要,例如对衣食住行的需要就是对生存或安全等价值的需要,人们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就会有什么样的需要或目的。
规范与价值并不等同,但联系十分密切。在价值概念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主体的需要、目的和愿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对他(们)来说就是好的,是想要或想做的。但是,主体在“要”或“做”时不应该侵害他人权利以及集体利益等,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要、如何做,甚至该不该要、该不该做,这就属于规范问题了。因此,在规范概念中,突出的是主体的义务、责任。价值暗示人们行为的一般方向,规范则不但把价值所暗示的行为方向明确化,而且规定了行为边界。规范与价值的这种不同,恰恰体现了它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特定价值驱使下的行为,受特定规范的约束时,实际上是这种价值追求受该规范所承载的更高价值的制约。例如,一个人为了追求生存价值而偷盗,会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准确地说会受到法律规范中所承载的社会秩序等价值的制约。
规范是价值的载体之一,“价值体系是规范的调节体系,一切规范都能在价值中找到基础……任何规范都可以追溯到某种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20〕例如,如果爱国、敬业是价值的话,那么就会有“要做一个爱国的人、敬业的人”这样的规范。像各种岗位职责规定,这样的规范就承载着敬业价值;《国旗法》等则是以爱国为价值依据的。各类交通法规的制定所隐含的是对安全、秩序等价值的追求,这些规则承载着安全与秩序等价值。
从上文对于利益的判定过程的分析可知:利益的判定过程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价值判断和利益判定均离不开人的需要。价值深度影响着人的需要,因此深度影响着利益的判定。而规范往往是价值的载体,因此规范也影响着利益的判定。比如用药规范承载着健康价值,那么据此用药者就很容易把“(了解)用药规范”判定为利益。
规范也可以以价值判断为中介影响利益的判定,因为规范判断以价值判断为依据,而且规范判断是规范的语言表现形式,即规范是规范判断的集合。在社会生活领域,有着相互联系的三种判断,即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规范判断。事实判断反映客体是什么,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可以通过实验、观察等方法确定其真假。价值判断评价客体对主体怎么样,其由价值词组成,最常用的价值词是好坏。规范判断确定主体应如何行动、必须如何行动。规范判断由规范词组成,最常用的是应当、必须、禁止等。站在语言学视角看,价值判断也是描述性的,它描述、揭示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规范判断则是指示性的,指导主体作用于客体以及应当如何作用于客体。在逻辑学中,价值判断是一种性质判断,而规范判断则是一种广义的模态判断。〔21〕由上文对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的分析可知,从事实判断过渡到价值判断,必须与主体的需要、目的(被认识到的需要)相结合,因此价值判断虽然在形式上是“是”,是“客体对主体是怎样的”之“是”,然而在内容上,价值判断是“应当”,它暗含着“主体应当怎样行动”,具有规范判断的特点。这就是说,价值判断是规范判断的依据。利益的判定过程首先是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而价值判断是规范判断的依据,因而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证明表现为规范判断的集合的规范影响着利益的判定。比如,在中国驾车者必须靠右行驶这一规范判断是以关于安全和秩序的价值判断为依据的,根据这一规范判断的特点,驾车者很容易得出“一般情况下靠右行驶是自己的利益”的结论。
价值判断解决的是值不值得要的问题,规范判断解决的是下一步该不该要的问题。规范判断凭借其同价值判断的这种密切联系也可以影响利益的判定。利益的判定过程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这就是说,被判定为利益的东西首先应该是好东西,即有正价值的东西、想要的东西。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需要的东西或想要的东西,如果没有能力要到,仍不是利益。只有既想要,又有能力要到的东西才是利益。但是,想要且有能力要到,还要看该不该要,即要看这种要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侵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如果某物对某个主体来说是想要的且有能力要到的,那么此物就是此人的利益。但如果这种要是不应该的、是违反某种规范的,那么这种利益就不应该作为行为的目标,即使作为追求目标了,也要考虑对这种利益的追求因违反规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某主体既想要某物,又有能力要到它,且这种要并不违反规范,那么此物对此主体而言是典型的利益。如果某主体既想要某物,又有能力要到,且这种要是应该的、符合规范的,那么此物就更是利益了,对此物的追求不但会利己而且还可能会利人。主体有能力要到且应该要,但却不想要的事物,一般而言并不是其利益。从这个角度看,规范也影响着利益的判定。
规范对利益的判定过程产生重要影响,还可以从价值观念对利益判定的影响上看出来。
不同于人们关于客观对象及其规律、趋势的总观点、总看法的事实观念,价值观念不回答客观对象的本来面目是什么,也不具体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或预测其未来趋势,而是反映某类客观事物对于人或人类的意义或价值,从而指引人明确目的。“价值观念是一定社会群体中的人们所共同具有的用于区分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符合与违背人们愿望的观念,是人们基于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对于什么是好的或者是不好的根本看法,对于某类事物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何种价值的根本看法,是人所特有的应该希望什么和应该避免什么的规范性见解,表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态度。”〔22〕
价值观念可以作为需要客体(价值观念自身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而对利益判定产生重要影响。这是因为价值观念具有巨大的社会作用。首先,它是人的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所谓社会化,就是指个体在社会中学习知识和技能,并在某种程度上被诱导着去适应他所在的社会或群体的价值观念并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是一个由生物人变成文化人的过程。“在社会学上,它是指人们通过社会互动,形成人的社会属性,实现人的社会生活,促使和保持社会的一致性的过程。”〔23〕其次,人需要认同,价值观念是人们认同的核心内容。为人们所共享的价值观念是社会交往的中介、标准和调节手段,对每个成员具有感召作用,能有效促进成员互相理解、达成共识,是群体、组织凝聚力的来源。再次,在人的活动中,价值观念具有一种定向作用,是人们社会活动的指示器。价值观念对进入人的大脑的信息进行筛选、过滤,致使在给定条件下,一个人认识到的东西,另一个人则可能无视。那些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价值观念,不但与其他观念相互影响,而且对制度性上层建筑和实体性上层建筑产生重要影响,并共同保护着它们所筑于其上的经济基础。由于价值观念具有上述功能,因而特定社会的价值观念对于个人而言,是个人成为群体一员的精神养料,对于群体而言,是群体内良好秩序与稳定的动力,对于社会或国家而言,是实现社会稳定、国家良治的重要手段,从而学习、吸收价值观念是个人的利益,同时,保护、倡导、推广特定价值观念是集体或国家利益所在。
另外,某些价值观念如“自由、平等、博爱”,“等贵贱、均贫富”等特定历史时期的口号,不但可以作为人们追求的目标而影响利益的判定,还可以作为人们的精神动力,从而提高特定群体实现需要的能力。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在对实现需要的手段和能力进行评估时,价值观念在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精神力量无疑是人们对利益进行判定时所应重点考虑的对象。也就是说,价值观念影响利益判定者对实现需要的能力进行评估,从而影响着利益的判定。
综上,价值观念既可以“目的”的形式影响利益的判定,也可以需要客体的形式被判定为利益,还可以通过影响利益判定者对实现需要的能力进行评估,进而影响其对利益的判定。
价值判断隐含在价值观念中,而价值判断如上文所述“具有规范判断的特点”,因此,价值观念更深层次地间接隐含着规范判断。例如:价值观念“时间就是金钱”隐含的价值判断是“时间是宝贵的(好的)”,进而隐含的规范判断是“应该珍惜时间”;“效率就是生命”隐含的价值判断是“效率是非常重要的(好的)”,进而隐含的规范判断是“必须讲求效率”;“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隐含的价值判断是“财物是对人有最大意义的(好的)”,进而隐含的规范判断是“必须努力获取财物”;“女子无才便是德”隐含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是推理所得)是(“无才学的女子才能做到三从四德”,能做到三从四德的女子是好女子,因此,)“无才学的女子是好女子”,进而隐含的规范判断是“女子应该无才学”。有些价值观念,如“学而优则仕”则直接包含着规范判断。
价值观念从三个方面影响着利益判定,而价值观念以其隐含的价值判断为中介从更深层次上隐含着规范判断,甚至直接包含着规范判断,因此规范可以以价值观念的形式影响着利益的判定。
规范对利益判定的影响,可以从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者说规范的社会功能中体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规范作为需要对象而被直接判定为利益。
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规范是人的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具有一种社会教化的作用。人的社会化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规范的内化和普遍化。第二,规范是人的行为的指示器,具有示导定向作用,可以帮助人们作出抉择。第三,规范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一种调节作用。规范型手段往往作为强制型手段、酬报型手段等社会管理手段的有效补充。第四,社会规范还是评价人的行为的依据。行为的对错、好坏往往以其是否符合规范为判断依据。〔24〕规范具有的上述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主体的需要,对主体具有价值,从而会被直接判定为利益。接受规范、学习规范、形成规范、制定规范、维护规范、传播规范等往往成为特定主体追求的目标。
例如,伦理规范在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往往被统治阶级判定为利益。政治统治要以源自公共伦理的正当性作为道义依据。政治统治是以构建政治权威与服从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政治权威与服从关系是政治权力主体与其他社会政治力量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政治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它们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上,政治行为方式和互动上,政治规则和制度上,而且还表现在意识和心理层次上。因此,政治权力制约关系向政治权威与服从关系的转化,必须以道德层次上的政治正当性为伦理和精神依据。政治权威与服从关系的强化,同样需要政治正当性的伦理依据。伦理规范也是政治管理的依据。在西方,伦理道德以对于神的信仰的形式出现,这种信仰与政治权力相结合,形成政教合一的政治管理方式。在中国历史上,以世俗的纲常礼教为主要内容的伦理道德,是政治管理的重要依据。〔25〕因此,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者而言,特定的伦理规范具有重要价值,维护好它们本身就是重要利益所在。
规范影响利益判定的机理可以以马克思主义的利益思想和价值思想为基础得以揭示。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需要的社会转化,是需要与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据此可知,利益的判定首先要明确需要,其次要确定需要对象或需要客体,最后要对实现需要的手段和能力进行评估。关于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其系揭示客观世界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程度的关系范畴,是指具体历史过程中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据此可知,价值判断的形成需要如下条件:第一,对事物自然属性的认识;第二,对事物社会属性的认识;第三,对主体需要和目的的意识。对比利益的判定过程和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可知:利益的判定过程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这就打通了规范影响利益判定的内在逻辑通道,因为:首先,规范是价值的一种载体,价值判断是规范判断的依据;其次,深度影响利益判定的价值观念中不但包含着价值判断而且也包含着规范判断;最后,规范由于自身具有重要社会功能,还可以作为需要客体而直接被判定为利益。规范对利益判定的影响,还有待于学界科学地揭示价值观念和规范更多的社会功能。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07页。
〔2〕〔18〕罗国杰:《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1-12、178-179页。
〔3〕〔11〕〔25〕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6、47-49、121页。
〔4〕胡家祥:《马斯洛需要层次论的多维解读》,《哲学研究》2015年第8期。
〔5〕〔15〕〔20〕〔21〕〔22〕〔24〕袁贵仁:《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观若干问题的思考》,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3、23、81、82-83、130、87-91页。
〔6〕〔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9、79、142页。
〔7〕〔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8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48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2-103页。
〔12〕〔14〕李德顺:《新价值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7-59、49页。
〔13〕〔16〕《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85、85-86页。
〔17〕朱立言、王国元、张践、汤泽林:《哲学与当代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81页。
〔23〕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