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慧敏 赵阳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北京 100833)
近年来,我国制盐产业快速发展,原盐产量持续增长,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制盐产能和产量最大的国家。其中,井矿盐工业发展尤为突出,占据国内盐业的半壁江山。我国井矿盐产品生产规模大、供应量稳定、产地分布广,然而产品同质化严重,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絮凝剂、抗结剂等问题被不少专家所诟病,同时,个别企业生产劣质井矿食盐低价冲击市场,影响了井矿盐的产品质量形象。2023 年7 月27 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生态井矿盐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该标准通过研究我国井矿盐环境生态和管理生态等大生态属性和行业特性,确定了井矿盐相关产品生产和供应链条的生态评价指标,完善相应的评价方法,建立评价标准。该标准的实施对促进我国食盐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在编制的过程中遵循“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标准的编制原则包括:
该标准在整体架构上与GB/T 33761-2017《绿色产品评价通则》和GB/T 32161-2015《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两项国家标准兼容一致,包含了基本要求以及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品质属性等评价指标。
该标准在编制中注重可操作性,针对具体评价指标的设计,给出了详细的可量化的评定,为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奠定基础。
该标准提出的生态井矿盐评价体系,不仅包括井矿盐本身的品质,而且从原料卤水、矿山资源、生产工艺和装备、加工等诸多环节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借鉴了国际上食盐评价方面的已有成果,确保完整性和全面性。
在生态井矿盐的品质属性中,各种成分(含污染物)远优于国家标准。为使各类指标值更加准确、合理,生态井矿盐团体标准在起草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国内各井矿盐企业的实际情况。
T/CNLIC 0102-2023 《生态井矿盐评价技术规范》确立了生态井矿盐的评价总则,规定了基础性评价、指标性评价以及评价的组织与实施要求。适用于对生态井矿盐产品及其组织生产的评价。
生态井矿盐基础性评价指标为必备条件,应在生态井矿盐初评阶段完成。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资质、生产装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企业资质要求包括: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对应的资质、资格和证照齐备并在有效期内。
生产装备要求主要包括:采用国内领先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在蒸发结晶、脱水、干燥、计量包装过程,应具备满足生态井矿盐产品生产需要和质量要求的独立生产设备设施;制盐主要设备及其他与盐接触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应由耐腐蚀、防污染、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等。
管理体系要求包括:企业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井矿盐产品生产全过程,并持续改进。企业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评价要求包括:近三年应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通过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二级或二级以上考评;建立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指标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环境属性评价、资源属性评价、能源属性评价、品质属性评价、科技属性评价和高质量发展属性评价。
2.3.1 环境属性评价
环境属性评价主要包括:产地环境和环境保护。
产地环境参照NY/T 391-202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绿色食品产地生态环境基本要求进行环境属性评价,其中距离工业区距离由NY/T 391-2021 标准中“大于1 km”提升为“大于5 km”;距离污染源:由NY/T 391-2021 标准中“产区应远离污染源”具体为“矿区距离污染源大于1 km”。
环境保护评价主要包括:燃料锅炉的废气体排放限值较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加严,详见表1。鼓励工业废水实现零排放,鼓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表1 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较表
2.3.2 资源属性评价
资源属性评价指标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生产辅助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
生态井矿盐矿产资源应符合DZ/T 0313-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的要求,通过政府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绿色矿山评价。
水资源评价部分对采卤用水质量提出要求:地表水应满足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及以上水质要求,地下水应满足GB/T 14848-2002 中Ⅲ类及以上水质要求,且不得检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配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2022《生活用水卫生标准》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的要求[1]。采卤用水要求的水质级别在行业内属于较高水平。
生产辅助资源包括加工助剂、限定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分别要求:卤水净化过程宜使用物理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应选用食品级加工助剂;蒸发结晶过程中不使用加工助剂;生产过程中不适用阻垢剂;包装材料选用可回收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评价要求:一是对伴生资源需要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二是要选用先进合理的工艺技术对共伴生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和综合利用。
2.3.3 能源属性评价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评价能源属性的指标。标准要求:采用多效蒸发制盐工艺,不大于100 kgce/t;采用机械热压缩制盐工艺,不大于70 kgce/t;采用其他特殊技术及设备的,不应高于设计值的90%。根据中国盐业协会的统计,井矿盐行业的工业盐综合能耗平均在110 kgce/t,食盐综合能耗平均在120 kgce/t。因此,该指标要求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3.4 品质属性评价
品质属性评价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
感官是生态井矿盐产品质量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该标准将感官要求定为符合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的规定。
理化指标除符合GB 2721-2015 外,对氯化钠含量、水不溶物和硫酸根含量这三项指标做了进一步要求。其中氯化钠含量不小于99.5(g/100 g),水不溶物不大于0.02(g/100 g),硫酸根不大于0.2(g/100 g)。该标准以GB/T 5461《食用盐》国家标准中优级品的指标为基准,将精制盐的氯化钠含量指标值规定为大于99.5(g/100 g),优于优级品的指标要求。水不溶物和硫酸根属于杂质,会影响到盐产品的质量,该标准将这两项指标的要求均定为严于优级品的指标要求。
污染物是指生态井矿盐在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食用盐中包括砷、铅、镉、汞四项污染物的含量均规定了限量。该标准将生态井矿盐中砷、铅、镉、汞的限量值定为严于GB 2762-2017 规定的指标要求,具体如表2 所示。
表2 污染物限量对比
该标准对于食品添加剂碘强化剂的要求是按照GB 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规定执行,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生态井矿盐产品的品质,要求产品中不得添加抗结剂,并对氯化钾的产品质量做了进一步要求,具体如表3 所示。
表3 食品添加剂对比
2.3.5 科技属性
科技属性评价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能力、数字化水平,其中:科技创新能力包括应具有完备的技术研发管理制度和协同创新体系;应具有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成果;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建立企业技术平台;以及科技奖励获奖情况。
2.3.6 高质量发展属性
高质量发展指应对企业的效益发展、创新发展、市场发展、绿色发展、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要求包括:
经济效益增速、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盈利能力增强;获得国家级、省级、行业级企业创新类奖项和授权专利数量等;市场占有率增速,品牌影响力较大;绿色工厂,废气、废水、废渣等超低排放,碳排放强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产品品质领先等。
该标准是盐业体制改革后,促进食盐行业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标准实施后,可加快推动食盐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推动盐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的实施。随着标准的深入实施,将有效满足国内中高端消费市场的消费需求,促进食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T/CNLIC 0102-2023 提出了生态井矿盐产品在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科技、社会责任等各方面属性的判定依据,关键指标普遍优于或等同于国外的相关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标准将推动我国食盐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促进食盐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