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春节过后,各地陆续进入春季招工旺季,很多人将踏上求职就业之路。为防止被虚假招工信息“套路”,误踩各种招聘陷阱,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务必做到以下“五好”。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劳动者应尽量到当地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如果到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求职,则应当做到“三看”:一看有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二看有无公司章程和固定的服务场所;三看在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要查看有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因此,在求职时,若遇到职业中介机构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费用时,如建档费、报名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等,应该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人社部门举报或者报警。
在找工作时,应先通过企业官网、媒体报道、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用人单位的资信、发展情况等,做出合理判断。遇到一些特殊信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是薪资水平远高于行业水平。在企业为自己开出高薪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初步了解当前岗位的市场薪资水平,然后结合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冷静分析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明显有违常理。二是招聘存有夸大或虚假宣传情况。少数企业在招聘中,故意夸大单位规模、业绩、业务范围、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等。对此,求职者应注意核对企业的工商信息、投资者信息等,作出理性分析,谨防被“忽悠”。三是美化岗位。有的单位玩文字游戏,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模糊处理,将销售员、业务员等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有诱惑力的名称。对此,要详细询问岗位信息、工作内容,不要盲目轻信,并且对长时间大量招聘、离职率高的公司,要提高警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合同签订要慎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在签约时,劳动者应当把合同条款看清楚,注意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不能什么条件都答应,拒绝签“霸王合同”“阴阳合同”。面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的做法,劳动者应当立即要求纠正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忍气吞声,一旦劳动权益真的受侵犯时,维权往往会很艰难。
在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收集和保存好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是尤为重要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他证据材料,如罚款单、押金条、书面处分材料、薪资欠条,以及单位利用社交媒体布置任务的记录等。
时效十分重要,如果主张权利时超过时效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有理也会输掉官司。在对索要二倍工资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产生劳动争议时,如果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定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凭工资欠条讨要工钱,则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劳动者可以在3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申请二倍工资的1年仲裁时效,是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年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的。本案中,颜某在公司工作2年后辞职时,才诉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在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自然不会支持颜某的诉请。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