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化名)与孙艳(化名)两人是夫妻。2017年8月18日,陈军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拟在5年的授信期间内连续向陈军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0000元的授信额度,用于陈军办理个人消费性借款。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军自2018年8月至9月,共计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款299900元,某銀行审批通过后依约向陈军指定账户发放相应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军未依约还款,截至2021年7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2999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之后,某银行就该笔消费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某银行称相应债务应为陈军、孙艳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孙艳不予认可。孙艳称,其与陈军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9年2月协议离婚,上述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军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经核实,陈军接收上述贷款后,陆续将款项转入其本人或案外资金管理公司名下,未转入孙艳名下。近日,法院判决陈军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299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驳回某银行要求孙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