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德华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匪患、军阀与纸币”并称为民国社会的三大危害,其中尤以各类匪患群体的猖獗活动危害最为严重。关于匪患问题研究,学界成果十分丰富,就安徽省内而言,主要侧重于皖北地区匪患探讨,较具代表性成果有李发根的《异变与糊裱:晚清时期皖北匪患的成因与应对》[1]等。相较之下,省内皖西地区匪患研究虽然逐渐兴起,但论文数量上仍略显不足,主要有汪德华的《清代皖西地区匪患问题探析》[2]和田瑞、陈二祥的《论新中国成立前后皖西地区的匪患治理》[3]等。综上所见,民国时期皖西匪患问题却尚未引起足够关注,因此笔者拟根据相关文献记载,对民国时期皖西匪患的概况、特征、成因及应对作深入探讨。
自古以来,皖西①位于江淮之间,水系众多、河网密集,加之土壤与水利条件良好,当地百姓积极采取因地制宜的有力举措,使其逐渐形成了林业、茶业、渔业及种植业等多样化特色的农业发展格局。但长期以来,皖西又因地处鄂豫皖三省交界地带,毗邻大别山腹地,远离政治统治核心区域,使得地方政府控制力较为薄弱,匪乱猖獗现象频频发生,而当地山峦叠嶂的独特地势,更为各类匪患②的大量滋生提供了有利条件。笔者根据各种文献记载梳理了民国时期皖西匪患的相关概况,详见表1。
表1 民国时期皖西地区匪患概况表③
续表(表1)
从表1可见,虽然皖西各县方志文献及相关报刊记载的匪情描述仅是寥寥数语,但从发生频率上来看,不足40年的民国时期皖西就发生大小规模匪患次数达28次之多,远高于清代皖西匪患的发生频率,这足以说明民国时期皖西地区匪患活动越发猖獗,匪情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2]在传统社会中,米粮和钱财不仅是百姓维持生活的主要依靠,更是各类匪患掠夺的重要目标。随着不同股匪祸乱的持续危害,皖西百姓遭受打家劫舍、绑票劫财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正如《舒城县志》在“公安”章节中就曾详细记载了民国时期该县境内各支股匪人数与枪支的分配情况,还列举了大量匪患祸乱当地百姓的严重事例,“全县有较大股匪十四支,七百余人枪。主要有张母桥区赵必胜,桃溪区姚静川,千人桥区段大茂……千人桥区孙湾村民被土匪贴票计300余石米,桃溪区被贴票的有35户”[4]386,这些描述充分表明了匪乱频发对百姓生存环境的极大破坏。
不仅如此,豫皖边区的一些巨匪凭借着精良的武器装备和丰富的“反围剿”作战经验,肆无忌惮地对皖西百姓进行烧杀抢掠,并伺机攻占城池、掳掠人口,甚至还公然抢夺官府公款与器械枪支,趁机壮大自身军事实力,逐渐成为危害皖西社会稳定的“最大毒瘤”。例如民国十六年(1927)至民国十七年(1928)之间,河南巨匪李老末就曾先后多次流窜至皖西境内的金寨、六安、霍山及霍邱等县,城内外大量钱粮不仅被其搜刮一空,还频频出现了“杀死群众千余人,掠走妇女数百人,并放火烧掉全镇房屋”[5]12等惨绝人寰的景象,其祸乱行为实属罄竹难书,令当地百姓深受其害。同样,发生在民国七年(1918)英山县的匪患事件,由于当地匪势气焰十分嚣张,加之攻城火力强大,战役不仅导致了县署防守警备队人员的大量伤亡,民团力量也是受损严重,成百上千的匪众在破城之后,更是直接制造了“劫掠知事署公款,夺取警备队枪支,敲吸商富家财物”[6]132等一系列骇人听闻的抢掠公家惨案。
民国时期皖西匪患表现出综合实力强的特点。具体如下:其一,武器装备精良。民国建立后,西方先进的枪炮制造技术陆续传入中国,加之各地兵工厂枪炮规模化的生产,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割据军阀的作战实力,更为大量江淮匪患的装备升级提供了可靠的购买渠道,《申报》就曾记载“(江淮)匪首周继管有快枪八十余支,盒子炮十余支,勃朗宁手枪七、八支……新成股之匪,惟小白龙最凶悍,善击手枪,步行尤快捷,各股子弹均甚充足,每枪各有弹二百余粒,上海设有总机关,所有枪支子弹均系自上海购进者”[7],这些描述充分说明了包括皖西在内的江淮各股匪所拥有的武器装备已然接近军队化水平。其二,人员规模较大。民国社会战乱频繁、灾害连年,民国政府未能采取有力抗灾举措,只是“有灾赈之名,而无赈济之实”[8],加之各级官员又借机中饱私囊,造成江淮地区的农业收成严重歉收,当地受灾人数与日俱增。为了谋求生存机会,成百上千的灾民们纷纷涌入股匪队伍之中,据统计仅1924年“皖北地区的土匪总数就有8000人之多”[9],而活跃于霍邱与舒城县的各支股匪更是趁乱吸纳大量灾民,势力大振,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威胁。其三,作战经验丰富。以皖西惯匪和兵匪为主要代表,其中惯匪是以山林为蔽、以盗抢为业,并坚持以“聚为匪、散为民”的战斗思想方针,长期流动作战于豫皖交界山区,其山地游击作战经验较为丰富。而兵匪则以散兵游勇为主要构成,这类匪众不仅军事素养较高,而且反侦察能力较强,曾多次有效地粉碎了政府军的围剿,有着十分丰富的军事对抗经验。
民国时期皖西匪患还表现出地域分布不均的特征。结合表1所述,现将民国时期皖西匪患发生频次表,列为表2。对比可见,民国时期皖西匪患发生次数最多者为霍邱县,计有12次,占比42.86%;其次为舒城县,计有8次,占比28.58%;再次为六安县、英山县及寿县,均为2次,占比皆为7.14%;而霍山县与金寨县发生次数最少,皆为1次,占比均为3.57%。由此可知,霍邱县及舒城县为匪患多发之地,皖西其余各县发生次数明显较少。
表2 民国时期皖西匪患发生频次表
民国时期皖西匪患具有种类多样性特征。皖西匪患具体分类表现如下:一为饥民构成;大量饥民的存在不仅是皖西各支股匪补充兵力的主要来源,更是灾害频仍与社会失序的重要体现。例如,民国三十六年(1947)发生在舒城县桃溪镇“饥民百余人抢掠商船大米20余担”[4]21的严重事件,就充分说明了灾民们制造匪乱行为是因为生存威胁所致。二为惯匪;主要由皖西本地土匪构成,长期实施烧杀抢掠等恶行,严重威胁着社会生产与百姓生活。例如,民国十九年(1930)寿县股匪权广义曾“洗劫梅河镇,烧毁数十家大商店与民房”[4]17,其祸乱行为致使当地官民饱受摧残。三为兵匪;主要由溃兵游勇构成,民国社会军阀混战现象严重,大量兵勇受粮饷溃败等因素影响,逐渐沦为匪患势力,加之具有战斗力强与危害性大的显著特点,百姓们视其为“社会毒瘤”。如英山县发生的湖南督军张敬尧部下溃兵抢掠事件和霍邱县兵匪岳岐山部流窜叶家集事件,就是典型的皖西兵匪祸乱代表。四为客匪;主要由来自外地的土匪构成,这类匪患同样对皖西社会危害甚深。例如,豫南巨匪李老末就曾多次祸害六安、霍山、霍邱及金寨等地百姓,不仅大肆烧杀抢掠,甚至还组织匪众攻城掠地,当地人民罹难惨重。五为会匪;主要以聚众结盟为主,他们有时也会扰乱地方秩序,其危害程度不容小觑。例如,民国十一年(1922)舒城县发生了大刀会等严重暴动事件,大刀会“数千人围城数日,并烧毁码头与大牛集一带民房”[4]16,这对百姓的生产生活影响较为深远。见表3。
表3 民国时期皖西匪患种类概况表
首先,风气异化是民国时期皖西匪患多发的传统因素。民国以来,政权更迭频繁、内外动荡交困,皖西社会结构遭到严重冲击。受其影响,社风奢靡偷惰成习、民风狂悍好斗日盛,深刻影响着皖西地方秩序的稳定。正如《赣皖湘鄂视察记》中就有对皖西“民性不失于浮夸,即失于偷惰”[10]115的相关描述;民国舒城县知事鲍庚更是说道:“舒民气质,不逮淮上健儿之慷,爽然血气之勇……片言可决之事,乃两不相下,聚众械斗,以取快于一时。”[4]654这些风气异化的传统因素在社会动荡之际更易引发匪行祸乱,官民生产生活备受困扰。
其次,自然灾害也是民国时期皖西匪患多发的外在因素。淮河流域支流众多,但气候复杂、降水不均,加之历史上黄河大量泥沙俱下与淤积,严重堵塞了淮河各支水道。受其影响,淮河流域水系排泄不畅,蓄泄能力严重失宜,这直接导致了该地区水灾、旱灾、蝗灾等各类灾害的频繁发生,仅1931年淮河流域所爆发水灾的受灾面积就达到了当年全国一半以上[11]。而地处淮河流域的皖西地区,更是多次遭到自然灾害的侵袭,据相关学者统计表明[12]286,在不足40年的民国社会里,皖西地区水旱灾害发生次数之和就曾高达30余次,真可谓是灾害连年。面对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当地许多灾民为了“侥幸免死起见,大批地加入土匪队伍;土匪的焚掠,将富饶的地方变为赤贫,转使更多的贫农破产逃亡”[13]812,如此恶性往复,造成大量灾民谋生无门,只能落草为寇。
再次,紧张的人地关系更是导致民国时期皖西匪患频发的根本因素。民国建立后,各级政府中的军阀官僚逐渐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并不断造成土地兼并与剥削现象日趋严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据《六安地区志》记载:“民国十九年(1930),皖西土地属于地主、官僚及军阀的占60%,属商业资本的占10%,属于农民的只占30%,部分地区更为集中……军阀张敬尧在原籍霍邱县占有土地七八万亩以上。”[14]101陈赓雅在其《赣皖湘鄂视察记》一书中更是有民国六安县百姓饱受高利贷盘剥的详细描述,“六安频年兵祸,继以天灾,财尽民穷,已达极点。各乡富有资产者,昧于互助之;每当穷民借贷,无不周利盘剥……利高类繁,人地各殊。”[10]130正是上述严重现象的持续发生,皖西人地关系日益紧张,贫困无地的流民群体也随之壮大,为了谋求生存,他们纷纷选择干起了盗匪行当。
最后,社会环境还是民国时期皖西匪患多发的重要因素。第一,地缘优势是匪乱丛生的有利条件;皖西深处大别山腹地,山高林密、河田纵横,不仅能够满足股匪们的生存物资需求,也可以成为躲避官军围剿的天然藏匿场所,甚至还能为壮大匪势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第二,时局动荡是诱发匪患的催化剂;由表1分析可见,民国二十年(1931)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间,是国内时局稳定与国民经济建设运动推行的重要时期,皖西几无匪患发生;而民国其余年份,或为军阀混战、或为北伐战争、或为抗日战争,战乱频发造成国内时局艰难、民不聊生,因此皖西匪患猖獗现象层出不穷。第三,吏治腐败是匪患形成的最终因素;民国社会战乱不断,地方军阀常常“纵兵为匪,庇匪为兵”[15],官匪勾结现象十分普遍。不仅如此,大量兵匪之间暗地里还存在着“政府以枪炮与军队,而军队复以之为匪”[16]等军火非法买卖,这些腐败行为大大助长了匪患溃兵的嚣张气焰,严重破坏了百姓生活与社会生产。时人对此就称之为“匪到如梳,兵到如篦”[17]。
面对皖西地区各类匪患的长期滋扰,武力清剿就成为民国历届政府所采取的主要举措之一。皖西大别山区地处鄂豫皖三省交界地带,远离政府统治核心,向来为大量股匪藏匿出没之地,民初军阀倪嗣冲在担任苏皖鲁豫四省剿匪司令期间,就曾对该地匪情有过了解,并及时制定了省际联合派兵进剿的应对策略。于是在多省官军合围攻势之下,皖西境内的六安与霍山一带匪患基本得到肃清,当地的茶行贸易也逐渐恢复好转;[18]倪嗣冲本人甚至在发报给外省商会的电文中表达出“匪徒迭经痛剿,现已肃清,望能前来经营”[19]的强烈意愿。同样,中共皖北军区在解放战争时期也曾发布了《进剿皖西地区股匪的命令》,决定“以警一旅之一个团,警二旅之两个团、独立师之三个团,分头配合阜阳、六安等分区地方武装,组织剿匪兵团,统一对皖西之匪进剿”[20]89,战役打响后就接连取得了皖西地区岳岐山、陈铁铮等部顽匪主力相继被歼的辉煌战绩。这些记载充分说明武力清剿能够取得积极的治理成效。
民国历届政府不仅积极提倡武力剿匪,也会适时采取抚慰收编的方法来降低地方匪患危害。武力清剿确实可以有效清除部分匪患势力,但因皖西一些匪情又存在着“出没无定,路径又熟,骤然扑灭,实非易也”[21]的复杂困境,所以面对此类匪患更适宜采取抚慰收编之举。倪嗣冲督皖期间,就曾在发给陆军部的电报中说道,“接收皖省溃兵投诚,不收则后患滋多,现已编成一营,收抚反正驻颍(颍州)、霍(霍邱)巡防一营,队伍增加”[22];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期间,更是对豫皖各地兵匪、土匪不问过往,一概收编。[23]收编匪患虽然能够减少一些冲突事件的发生,也可以对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收编后的匪徒仍旧匪性难改,也无法长期适应军旅生活,甚至还与溃兵沆瀣一气、祸乱乡里,为社会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显然,抚慰收编不是最好的剿匪方法。
组建民团是皖西百姓所采取的有力举措之一。民国社会军阀混战与盗匪横行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各级政府用于剿匪兵力的普遍短缺,极易引发地方秩序的混乱,因此组建民团事宜就深受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民初倪嗣冲督皖伊始,便“令各县知事整理民团,以期守望相助”[24];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还出台了《县保卫团法》,要求各地将原有的全部自卫组织一律改编成保卫团,旨在加强统一管理、提升剿匪力量[25]619。而组建民团的方法在实际剿匪过程中的运用证明确实有效,民国《英山县志》就曾记载:“民国二年(1913)六月,英山县奉令办民团,服装器械,一遵新式,其经费由公款拨给,次年匪众窜英,民团逻守,颇称得力。”[6]133由此可见,组建民团对抵御匪寇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整顿吏治与发展民生是消除匪患的根本举措。民国时期,官场昏聩与卖官鬻爵现象层出不穷,加之地主、恶霸与兵匪的欺压盘剥,百姓生存环境岌岌可危,为了生计而选择弃良从匪的人数更是与日俱增。究其原因,吏治腐败与民生问题是匪患长期滋生的根本所在,要想根除匪祸就必须整顿吏治与发展民生。《申报》时评就曾尖锐指出有关治匪良方,“至于治既然本之道,吾人认为第一仍必须澄清政治,盖政治清明,而后内乱可以止息,兵祸不至复见,而建设始可着手”[26]。对此,中国共产党就曾深谙此道,在解放战争时期对皖西地区的剿匪任务执行过程中,始终贯彻以整顿吏治与发展民生相结合的工作方针[3],既不断注重对地区实际匪情的调查与围剿,也广泛开展对军中错误剿匪思想的有力批判,更是努力投入到皖西民生事业的恢复与发展之中。这些方针的制定,不仅为皖西地区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清明环境,还大大激发了当地百姓主动配合政府参与剿匪的积极性,最终彻底肃清了民国以来长期困扰皖西百姓的匪灾问题,为当地社会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国时期皖西地区匪患的频发,表现出实力强、种类多及地域分布不均的特点,严重危害了皖西百姓生活与社会生产。面对日益严重的匪灾,民国历届政府积极采取武力清剿、抚慰收编等不同举措,进行有力应对。组建民团等皖西百姓采取的御匪方法,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社会剿匪力量,对减轻匪灾影响、开展心理慰藉及恢复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皖西所采取整顿吏治与发展民生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仅取得了彻底肃清皖西匪患的历史功绩,也有效保护了当地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成为了地方剿匪斗争由动乱到治乱转变的成功典范。
注释:
①民国时期“皖西地区”地理范围包括六安县、霍山县、英山县、霍邱县、寿县、金寨县、舒城县。
②本文研究的“匪患”仅指那些采取暴力手段掠夺物质财富的群体,他们既不具备国家法律所允许,也不具备革命性,更不作为用来攻击政治对手的代名词。显然,“太平军”(清廷称之为“发匪”“粤匪”),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反动派称之为“共匪”),均不属于匪患群体,更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③表1史料来源:参见《六安地区志》、《霍邱县志》、《金寨县志》、《霍山县志》、《舒城县志》、《寿县志》、民国《英山县志》、民国《霍邱县志》、《安徽文史资料·六安卷》及《申报》记载,版本如表,卷次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