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茜,王 毅
(辽宁大学 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中国古代文书制度较为完备,譬如避讳抬头、拟制誊写、签押用印判署、票拟、贴黄(摘写提要)、登记立卷、移交和管理、投递驿传、照刷磨勘文卷(复核监督)、保密等[1]。照刷文卷制度作为文书档案工作中的监察制度之一,它的作用是既要保证文件得到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处理,又要反馈官吏对政府命令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官吏表现的真实情况。此外,实行全过程的审核稽查文书是封建监察法律制度的最基本方式和手段[2]。这种监察制度能够有效保证政令的贯彻实施,对维护行政系统的稳定具有较好效果。“照刷磨勘”作为一种元代始成的督查形式,因其具有效率高且操作方便的优良特性,被明、清两代继承发展。
第一,从其作用维度来看。照刷文卷是一种文书监察制度,它是监察机关对政务公文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此监督核实各部门的政绩情况及纠举和揭发官吏处理的公事有无稽迟违错等弊病的重要手段与方式。照刷文卷制度形成于元朝,明朝进一步发展,清朝前期不断完善。
第二,从其实施过程维度来看。依据上文可知,照刷工作的对象是各衙门在运转中形成的各种文卷,但囿于文卷存在种类多、真伪存疑等不稳定因素,因此,需要御史在刷卷时对其辨别,以确保文卷的正确性与时效性。在此基础上,公文或文卷经过监察御史详细照刷后,根据其检查情况的不同,将被给予不同批注。一般存在以下五种批语情况,“如刷出卷内事无违枉,俱已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已施行,别无违枉,未可完结,则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可完而不完,则批以稽迟。若事已行已完,虽有违枉而无规避,则批以失错。若事当行不行,当举不举,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人赃不照之类,则批以埋没。”[3]如果经过磨勘照刷后确定办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文卷将被送入架阁(即档案馆)保管。
在金朝,“照刷案牍”就是按察使的职权之一。经过不断地发展完善后,元明清时期“刷卷”从简单的监督形式发展成为照刷文卷制度,实现了在政治与法律层面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条例的制定方面。元朝的监察立法与宋朝以分散的诏、敕、令的立法形式有所不同,多以宪纲条例的形式出现,体现了专门化的发展趋势。例如《元典章》中关于文书档案监察制度的法规包括《监察巡按照刷》《省部赴台刷卷》《刷卷须见首尾》《刷卷首尾相见体式》《追照文卷三日发还》《台官不刷卷》《指卷照刷》《指卷照刷又例》等一系列条例。
设置监察机构方面。肃政廉访司主要负责监督省内的州县级和行省地区官员。刷卷案牍涉及各个地方官府办理的政务,这极大地促进了廉访司的监察职能的深化和扩展,使其拥有凌驾于地方官府之上的权力——能够对地方官员的日常政务进行监督。综上所述,元朝监察机构首次成为和中书省、枢密院并列的机构,这是以往朝代从未有过的。
制定监察活动准则方面。为了保证文卷监察制度的严格执行,对照刷的时限和体式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在惩罚措施设定上,对出现违错或者稽迟的处罚,在《元典章》中也有着详细的记载:“稽迟:六日以下,免罪;七日至上,半月之下,五下……违错:卷宗数少者,二十七下;卷宗数多者,三十七下。”[4]由此可见,元朝照刷文卷制度改善了历代监察机构工作方法,使文书档案监察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廉访司开创的新体制中,照刷文卷成为地方分道专职监察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刷卷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正风肃纪,提高行政效率。
明朝的监察法在传承宋元监察法的基础上,取得了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及法典化趋势的加强。明朝照刷文卷制度,在继承元朝照刷文卷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发展和规范,对其中许多环节进行了细化,在刷卷的人员、频率、范围等方面有所调整。
设置监察机构方面。明朝政府从中央到地方规划了一整套系统的照刷监控布局,设立了都察院照磨所,其职责是监察各级政府机构对国家法令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弹劾违反朝廷法律的官员。除都察院系统外,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独立监察系统,这是明朝监察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皇权进一步强化的体现。
制定监察活动准则方面。洪武元年颁布的《大明令》中有关于监察活动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洪武二十六年完善的照刷文卷制度被初步确立。《大明律》专门制定了照刷文卷的实施细则,对其从时间、范围、程序及专用词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规定刷卷条格由礼部刊印《宪纲事类》,标志着一套完备的照刷文卷制度被初步建立。此外,明朝政府为了配合御史刷卷,依照唐朝“木契勘合制度”和宋朝“纸契勘合制度”的基本精神,创立了“印信勘合制度”用以文卷防伪。在使用勘合时,规定及时“查回勘合,对簿注销,付送各司发落”[5]。“印信勘合制度”的执行有效提高了监察核实的能力,为后续照刷文卷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为提高御史刷卷效率,法典规范了部门间的公文行移制度,制定“礼部奏定都察院文移体式”,有效减少了公文行移过程中的差错,更好地发挥了照刷文卷制度的监察作用。
惩罚措施设定方面。《明律·吏律·公式》中明确了照刷文卷条分迟延、失错漏报、规避等罪名。明朝不仅严格规定了处罚方式和标准,还建立了相关制度以加大对于渎职行为的惩治力度,给后人留下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为了保证御史刷卷的正确性,都察院对刷卷结果进行磨勘复核,检查错误是否已经改正。明朝的照刷文卷制度在中央和地方都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成为维护政令畅达、社会安定的有力保障。
清朝监察制度逐步完善,照刷文卷制度也进一步发展。在清朝的政治工作过程中,照刷文卷制度已逐步演变为“清代化”,呈现出有别于明朝的独有特征。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对律文含义的诠释已经开始重视灵活性的考量,律文的修改和诠释充满了从演绎式强调到普遍性归纳及从普遍性归纳到演绎式强调的思维过程[6]。另一方面,清朝照刷文卷制度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律、条例、事例、则例等。雍乾时期,照刷文卷制度相关律例已确立,律法中所附“例”逐渐增多,充实了律的内涵。
设置监察机构方面。清王朝建立了遍及全国的监察网,为了提高监察机关的职能,把专察六部的六科合并于都察院。科道合一后,监察力量得到强化,监察范围得到扩展。在清朝,负责照刷文卷的主要机构在都察院科道中,地方刷卷机构归属布政司、按察司等机构中的照磨所。
制定监察活动准则方面。照刷文卷的工作程序在《钦定台规》中有详细而严格的规范。照刷文卷律在《吏律·公式律》中有一条专门的法条,规定由监察机构定期检查文书档案,以便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惩处,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在惩罚措施设定上,《大清会典》卷一百五十四·刑部六·照刷文卷律文中分稽延、失错遗漏、规避等几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节,处以不同的刑罚。在《雍正会典》中,对照刷文卷的处罚从鞭刑到流刑,一共有十八个等级,其中“吏”的刑罚以“笞”为主,而“官”的刑罚以“罚俸”为主。
此外,清朝设有专门负责文件稽察和汇奏事务的机构。在雍正时期,设立了上缴朱批奏折、应用随本揭帖和文件的稽察汇奏制度,为照刷文卷制度的施行打下了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科学地认识与分析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的历史十分必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行政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是监察行为有效落实的保障。从运行过程来看,监察法治化包括监察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监察活动的严格依法实施两个方面。中国古代文书监察中照刷文卷制度的刷卷对象、刷卷程序、刷卷格式与惩办方法等都以法律条文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元明清三个朝代依照不同的时代背景,建立了相应的监察机构,辅以文卷核实与移交制度,磨勘复核,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体系设计。党中央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且以《监察法》作为制度法规,保障了监察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但关于专门的文书档案监察的法条较少,相关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应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监察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执行能力。
档案因具有原始记录性的特点而区别于其他图书、报刊等文献资料,成为能够证明过往事件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认为,原始文字材料作为证据的效力优于复印件,因而是最佳证据。文书档案的客观证明性使其成为法律证据的书证类型材料,并且在司法诉讼中作为原始文字材料的法律证明效力较强,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7],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文书档案可以作为书证证据,具有凭证价值。文书档案基本以书面形式呈现,根据书证的基本属性可以把其归入书证类材料,这有助于法庭审查,也有助于提高文书档案在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明确意识到文书档案的证据性,更加重视对文书档案的监察。
现代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建设文书档案的监察制度来补充完善监察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要朝着现代化高效率高水平的目标建设,主动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通过档案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充分整合各系统业务流程中产生的海量异构系统数据、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构建统筹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推动档案管理系统与监察业务系统的对接,加强建设监察工作上下联动、互联互通的长效机制。建立档案大数据辅助监督的监察工作新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要健全系统完整、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以改革促进资源整合,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为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元明时期的文书档案监察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并且具有规范而严谨的处理程序,严厉而细致的处罚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公文办理效率,提高了公文质量,并利用档案的社会控制功能实现对行政过程的有效监控。照刷磨勘制度作为一种延续了三朝的文书监察制度,证明了其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在确保政令的贯彻执行和维护行政系统的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时代,我国监察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应以史为鉴,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行文书监察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体系现代化建设,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