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近日,益阳市桃江县读者丁克家在读本刊2023年第10期刊发的《九部门发文:鼓励引导退休干部等回乡定居》一文后,致信编辑部:退休干部等绝大多数是非农业人口,他们(下稱返乡人员)回村定居或落户,能否申请宅基地?针对读者提出的疑问,记者综合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
问:返乡人员回村定居,能否申请宅基地?
答:不能。返乡人员是城镇户籍,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但是,返乡人员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问:返乡人员回村落户,能否申请宅基地?
答:返乡人员回村落户,并不意味着回乡人员就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和标准,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并按照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统筹考虑。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宅基地也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71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回乡落户人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问:与返乡人员有关的宅基地管理政策目前有哪些?
答: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2019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江西省、海南省等省市在地方规范文件中明确,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或“允许农村居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与社会资本、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四川泸县、湖南浏阳、新疆伊宁探索了由农户提供宅基地、城镇居民或社会资本投资建房的经验,值得借鉴。
编辑/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