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小林 汪如锋 杨 斌
(中南民族大学 体育学院,武汉 43007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农村公共体育服务高质量供给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满足广大乡村民众日益增长的美好体育需要[1]。由于城乡经济水平、人口分布、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差异,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建设薄弱,与城市地区存在巨大差距,乡村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间矛盾越发突出,对促进乡村居民身心健康,提高乡村居民幸福感,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极为不利。乡贤是指在本乡本土具有一定声望、德行和才能,为本乡本土公共事务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也即学者所谓“新乡贤”[2]。近年来,有感乡村居民体育健身需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落后问题,不少心系乡土、有公益心的社会贤达出资出力,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国家不足现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但同时,不少学者指出政府监管缺失、社会参与积极性较低、制度不够完善、专业性欠缺、捐助路径不畅等问题[3-8],较大程度上影响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效能。
鉴于此,课题组在2022年7月实地调查了我国中部某省X市的12个乡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和乡贤捐赠体育事业现状,研究在新一轮乡村振兴中乡村体育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如何充分发挥当地乡贤示范引领作用,捐资助智投身家乡体育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纾解国家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投资不足。研究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论题,希冀为提升我国乡村公共体育事业能力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2022年6月20日,农业农村部、体育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推进“十四五”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农民体育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重要任务。就目前看,我国广大乡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管理水平,距离构建均等化体育服务体系还存在一定差距,乡村居民的体育幸福感和获得感有待提升。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主要依靠政府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组织管理通常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理公共体育服务事业,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协调体育资源,这种组织管理体系一直延续至今[9]。调查发现,县级以上公共体育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责任明确,尤其在文化局和体育局合并后组织管理工作较为流畅。但在乡镇一级则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行政机构,权属不一责任不明,针对乡村地区的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相关文件较少,通常仅有活动开展计划之类的文件,而行政村一级则仅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有部分村委会出面组织管理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经济基础较差的地区,组织管理较为薄弱甚至空白,乡村居民体育健身工作发展较为缓慢。整体上,存在基层体育组织管理机构缺失,组织不畅责任不清的问题。
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地方财政、村民集资捐赠、村委补贴三个渠道。地方财政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但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速不容乐观,不少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影响下部分地方政府甚至陷入依靠财政收入无法维持正常运转的困境,再加上在过去我国政府体育建设倾向于竞技体育,集中于城市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难以获得地方财政大量资金的投入。村委补贴则主要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由于村委会或社区有一定资金,可以用于补贴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但大多数乡村地区村委会基本没有太多资金。村民集资捐赠则是当前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常用的一种筹资方式,但村民集资进行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大多难以获得村民认同甚至引发矛盾,而村民捐赠则规模普遍不大且较为零散,多在1000元左右大额度的捐赠赞助较少,且多为一次性资金或设备的捐赠[11]。总体上,和城市地区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相比,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资金来源极为有限。
体育公共设施建成后需要投入资金和人员持续性的管理维护。调查发现,我国乡村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不足问题极为突出,重建设轻管理现象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少教育宣传,乡村居民对设施设备不够了解,对如何正确使用不够清楚,再加上居民素质参差不齐,在设施设备的使用上存在明显的盲目性,因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现象较为普遍。二是管理经费投入匮乏,不少乡村甚至没有体育公共设施专项管理经费,大量设施设备老化破损年久失修,安全隐患突出,设施设备闲置尘土封。三是管理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充分发挥管理工作,大多乡村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设备管理由志愿者或村委会人员负责,但志愿者和村委会人员大多仅能对使用人员进行简单的指导,在设施设备的维护能力上明显不足,甚至由于缺乏督导而出现管理维护流于形式的现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完全空白,难以满足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需要。
项目布局不够科学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不少地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都存在场地空间存局不科学、设施设备类型选择不合理等问题[14]。调查发现,设施设备雷同、场地集中现象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普遍存在。在建设场地上,通常集中在村委会所在地;在设施设备类型上,大多为篮球场、乒乓球台。这种项目布局明显无法满足乡村居民体育锻炼需求,更不适应乡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特征。与城市居民相比,乡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口密度小,一个行政村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设备集中在村委会明显不相适应,同时乡村居民每日劳作后,也难以前往相距数十分钟路程的地方进行体育锻炼。此外,当前乡村地区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基本上只有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农村,儿童青少年在学校基本有充足的体育锻炼机会,因此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对象主要为老人、妇女及幼儿,显然老人、妇女、幼儿难以参与篮球、乒乓球这一类运动。项目布局不合理,未能切实针对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特征、居住分布特征、人口组成特征,是造成乡村公共体育服务使用率低,被闲置荒废的重要原因。
进入新时代以来,乡贤反哺家乡捐资进行基础设施、基本服务建设,已成为新型乡贤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选择,特别是“健康中国”国家战略提出后,乡贤将目光聚焦于家乡百姓的体育健康事业,捐助体育场馆设施渐成风尚。如何激发乡贤们的体育事业参与热情,管好用好乡贤体育捐助资本,形成乡贤+政府协同治理效应,将考验当地政府基层治理水平。
乡村地区的地理和人文环境下,很难支撑营利性公共体育服务建设,非营利性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特征,其建设管理不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一种公益性、互益性服务[17]。虽然当前有不少社会贤达有较高的参与公益事业的意识,但整体上参与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其主要原因与政府对乡贤体育捐赠的鼓励引导举措不足有关。在法律上,当前我国关于社会捐赠的激励性立法还较少,多为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立法层级较低,存在诸多限制和模糊之处,落实执行上随意性强,没有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和标准[18]。此外,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其出发点并非直接的经济利益回报,而是来自更高层次的如归属感、尊重感、自我实现等需求,因此需要采用相应的激励措施来给予捐赠者相应的回报。但政府对社会捐赠的激励引导措施大多为税收优惠减免、表彰宣传等形式,激励措施较为单一,表彰范围较窄,缺乏常态化的多维度激励措施。此外,乡村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捐赠服务支持上也存在明显不足,如捐赠渠道建设、捐赠项目审批、建设土地征收、政府扶持政策等不够完善,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乡贤捐赠不知道找什么部门的情况,服务支持上的缺失造成乡贤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遇到诸多阻碍。
公共体育服务不只是提供公共体育场所、设施设备服务,还包括健身指导、活动组织、信息服务、体质监测等多个方面的软服务[19]。但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由于对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解不到位,或者只是简单地追求表面政绩,不少地方只是注重硬服务即场所建设、设施设备建设而忽视软服务,一些乡镇甚至大搞村村修建篮球场的工程,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中“供给错位”“一刀切”现象普遍存在,供给机制碎片化和项目供给效益虚无化尚存[20]。正是由于对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解不到位或简单追求表面政绩,造成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简单地集中于场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上,投入无法获得相应的公共利益,影响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积极性。体育锻炼不是简单的跑步,打球,也不是简单的跳跳广场舞,不同人群有不同的适应性,不同锻炼形式也有不同的效果,同时很多体育锻炼还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一定的健身知识才能保障安全。因此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除了硬服务还要重视软服务,如活动组织、健身指导、器材指导、体质监测、信息服务等,同样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不可忽视的内容,其所起到的作用甚至超出硬服务建设。
加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但我国大部分地区乡镇财政基础薄弱,难以完全满足起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具有得大的补阙拾遗作用[21]。总体上,当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积极性还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传统文化的渊源,又有诸多现实因素。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的人际关系导致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多以血缘远近为基础,社会居民普遍不愿意将自己的财物捐赠给某个机构或个人;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不利于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往往执着于从其动机来评价捐赠行为是否高尚,是一种基于利己主义的评价而非利他主义的评价;第三方面,在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也不可否认地存在以此捞取政治资本的现象。此外,在社会捐赠中资金使用不合理、资金使用不透明等现象,也严重影响了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积极性,不少人由于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更倾向于直接进行建设管理而非将资金交给政府或村委会。以上问题,都造成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捐赠氛围不浓厚,社会居民和组织参与积极性不足现象。
积极引导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乡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软硬件供给,纾解以政府为投入主体的“最后一公里”难题。政府和社会应从体制与机制上为乡贤提升乡村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做出制度上的安排与行动上的主动应对。
乡村公共体育服务配套组织管理差,是影响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积极性,影响建设效能效益的重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推动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关键点。一方面,针对乡村公共体育服务配套组织管理缺失的问题,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组织管理机制,以此指导行政村建立更为具体的组织管理机制。另一方面,乡村公共体育服务配套组织管理,应当符合乡村生产生活、人口分布、人口结构特征,建立相适的配套组织管理,而不能照搬城镇居委会的公共体育服务配套组织管理模式[9]。创新乡村公共体育服务配套组织管理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以资本引导为例,城镇地区由于资本集中企业较多,同时居民消费能力较强,社会资本除了参与免费性质的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外,还可大量参与收费性质的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但在乡村地区并不适用,乡村地区公共体育服务往往是免费的、公益性的、无偿的服务,同时乡贤助力有限,更要从配套组织管理上下功夫。如设施设备维护,很难配置专人负责巡查检修,可以在相关场所公布维修报检电话,以提升检修维护效率和响应速度。再如设备管理,可以鼓励村民积极参与,采用以工代捐的形式,由积极性高有一定能力的村民负责。同时,还可以鼓励村民自发建立民间体育组织进行自我组织管理,如聚居地村落、生产队等,以形成更好的体育锻炼氛围,吸引更多村民参与体育锻炼,吸引更多人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
激励鼓励措施不足,捐赠赞助氛围不浓,是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更多地是为了获得归属感、尊重,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在乡贤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激励鼓励措施上,要重视从更高层次心理需求来进行,建立起持续的、有效地鼓励激励措施,以激发乡贤更加积极踊跃地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16]。如加强宣传激励,通过微信、报纸、广播、大会等形式进行表彰宣传;设计具有收藏纪念价值的奖状、奖章、证书,向参与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个人或单位发放;打造体育公益品牌,形成常态化的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捐赠氛围,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在政策制度上,应当给予乡贤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更多的扶持,如税收优惠扶持、项目审批扶持、场地使用扶持等等。对乡贤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激励不能只是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应当持续、深入,如评选公益达人,建立公益积分制度等,持续地进行激励鼓励。此外,还需要建立浓厚的、良好的公益捐赠赞助氛围,通过各类宣传活动来改变社会公众对参与公益活动的片面的、错误的认识,并加强捐赠赞助资金的管理,使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能取得更好的效益,能真正服务于乡村居民。
课题组调研了中部某省X市的12个乡村,调查发现当前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重硬件轻软服务的现象较为常见。该地通过政府财政扶持、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实施行政村篮球场全覆盖工程,短短三年时间共在各行政村建设了两百余个篮球场,六十余个健身广场,健身路径工程二十余条,总投入高达上亿元,但在体育锻炼指导、信息服务、体质监测方面的建设基本空白,这种方式并不符合乡村地区特征。乡村居民长期从事体力劳作,健身意识缺乏、健身知识薄弱,很多农村居民认为劳动及锻炼,对体育锻炼与体力劳作间的差异并不了解,建设再多的运动场所,购置再多的健身设备,也难以吸引农村居民参与体育锻炼。而由于健身知识的薄弱,即便有部分居民参与体育锻炼,也容易因为不合适的锻炼方式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农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21]。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除了要在设施设备、运场所上下功夫,更应当在软服务上下功夫,如加强体育宣传建设,强化农村居民的体育健身意识;加强体育锻炼指导服务建设,让农村居民了解体育健身的意义,掌握体育健身的方法;加强体质监测服务建设,通过血压、肺活量等体质监测,包括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方面的监测,让农村居民明白健康的标准,了解什么是健康。同时,各项公共体育服务还要注重延续性,持续性,常态化。相较而言,软服务建设所能取得的效能更高于硬件建设,在乡贤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时,更应当向软服务建设上进行引导,而不能只关注硬件建设,大搞面子工程[17]。
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项目布局规划存在明显的缺陷,与城镇地区相比,乡村由于人口分散,劳作时间集中,以老年、妇女、幼儿居多,因此以行政村为单位的集中式公共体育服务并不适用,同时高强度的体育服务也不适用。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首先要考虑到人口分散密度不高的特点,尽可能地将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分散,以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人口辐射能力和覆盖能力[10]。以篮球场建设为例,这一项目往往成为不少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主要项目,但实用性并不高,老年、妇女、幼儿难以参与,同时这类项目过度集中,辐射能力有限,由此乡村篮球场荒废沦为晒坝的现象极为普遍。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更应当以对场地需求不高,设施设备需求较低,移动较方便,运度强度低的项目为主,多采用小型健身器材,多建设传统体育服务项目,如舞蹈、武术、健身操、羽毛球、乒乓球等,这些体育项目所需固定运动场馆面积较小,设施设备成本较低,强度不高,既能利于分散在各聚居村落建设,也适合老人、妇女、幼儿参与,甚至能轻易地在家庭成员中开展。此外,体育比赛竞赛活动同样是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一个方面,在各级政府组织体育比赛竞赛活动时,同样要考虑到乡村生产生活、人口结构特征,避免以篮球项目为主的“精英”式比赛,更应当多开展拔河、跑步、跳绳、武术、舞蹈、小球类活动,使更多乡村居民能参与进来[18]。只有科学合理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规划,才能使乡贤助力取得更好的效能,也才能更多地吸引社会贤达助力乡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