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备受关注的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
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一开始之所以吸引眼球,大约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婚约关系。然而,在法律上“准夫妻”和“准新房”的关系并不影响司法对强奸罪的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判断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即便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必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更不用说属于恋爱阶段的订婚期间。
(综合澎湃新闻、顶端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