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越来越多的“银发族”选择再就业。最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现从中选取2 个案例,就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问题进行以案释法,以期推动全社会关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王某某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某村村民,在某绿化公司承包的道路防护林带绿化工程工地上干活。2018年4 月12 日5 时10 分左右,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9 月6 日,王某民(王某某的儿子)就王某某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向连云港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阶段,某绿化公司否认雇佣王某某,提供证人李某某证明系其个人承包涉案绿化工程劳务工作后雇佣王某某。
连云港市人社局未采纳某绿化公司的抗辩意见,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绿化公司不服,认为李某某是代表其配偶注册的某园林公司承接的工程,即使王某某的死亡构成工伤,也应当认定是某园林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且王某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74周岁,超过劳动者年龄限制,不构成工伤。某绿化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连云港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绿化公司直至二审才提供其与某园林公司之间的《劳务外包合同》,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再结合李某某曾自认其个人承包涉案绿化工程,可以认定某绿化公司将案涉绿化劳务工程发包给李某某个人的事实。王某某是李某某招用的劳动者,符合认定工伤情形,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影响被认定为工伤,连云港市人社局依法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应予以维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能成为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理由。法律并未禁止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因工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对于已经参与工伤保险的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王某于2018 年10 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 年4 月,王某至某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但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 年5 月25 日,王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于当日前往医院治疗。
2020 年5 月29 日,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建议休息一个月,2020 年6 月25 日,医院再次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息两个月。2021 年2 月25 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同年4 月29 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王某的伤残情况为十级。经查,王某受伤前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451.83 元。
随后,王某以某公司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162.81 元,对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某公司不服,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载明王某伤后需休息三个月,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王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某公司应按照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王某实际工资低于连云港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按照连云港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 元。因王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 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