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谦
202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份意见调整了醉驾入刑的标准,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翔看来,意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具体情节“轻者更轻,重者更重”。
并非“一律入刑”
意见发布当天,“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这份意见更加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事实上,意见发布前,醉驾也并非“一律入刑”。此前,各省有不同的执法标准。记者梳理发现,全国范围内,浙江省醉驾入罪门槛较高。浙江省高院、省检、省公安厅在2012年、2017年、2019年三次颁布会议纪要。按照最新会议纪要的规定,认定为醉驾的标准被提高到100毫克/100毫升。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政策较紧的是河南。河南省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中规定,酒驾时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备从重情节,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此外,湖南醉驾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是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四川、辽宁、吉林等地标准是,酒精含量低于130毫克/100毫升。
“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记者,意见施行后,各地应当统一按新规要求实行。这意味着,各地关于醉驾规定“松紧不一”的状况将成为历史。
輕罪时代“第一大罪”
2022年3月8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提到,危险驾驶罪连续4年成为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罪”。
在2022年第一期《政治与法律》杂志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翔等人对醉驾入刑话题开展了讨论。
周光权肯定了“醉驾入刑”效果显著,但他也指出,危险驾驶罪近年来成为“第一大罪”,每年有三十万余人成为“罪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后果负责,如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子女就业受限等。长此以往,司法和个人“两败俱伤”。他认为,应当适度调高定罪门槛,并对情节严重的“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严惩态势。
李翔不认同周光权的观点。他撰文表示,犯罪数量多,不是废除或提高入罪门槛的理由。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罪”的公众感到困惑,因为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可能被某些恶意人群钻空子。
裁量空间仍然过大
陈永生注意到,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是在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间。在这个区间中,到底是否刑事立案,缺少较为客观的标准,可能会出现基层司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裁量空间”过大,执法标准混乱,导致职权滥用等隐患。
在他看来,一个改进方案是,在血液酒精含量的数额标准之外,增加一个实质标准,例如驾驶员的“驾车能力”,这也是目前域外国家通用的方式。“每个人酒量不一样,有的人血液酒精含量可能不到80毫克/100毫升就丧失了对汽车的操控能力,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很高却不影响正常驾驶”。
此外,多位学者均呼吁,应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周光权在前述文章中建议,可以考虑对醉酒驾驶汽车的初犯,自被不起诉、缓刑考验期结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没有再犯新罪的,可消灭其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减轻醉驾犯罪的附随后果,以帮助犯罪分子回归社会。(摘自《南方周末》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