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国家战略、规划政策和法律制度等多维度审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形成了内容丰富、逻辑严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的根本特征是突出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人民性,核心特征是突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同性,基本特征是彰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性。深入探析这些重要论述的三重特征,有助于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深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理论认知和规律把握,进而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同频共振。
关 键 词: 习近平;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强国; 新发展理念; 全链条保护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0823(2024)06-0592-07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党的二十大科学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党的十八大以来,着眼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的双重目标,以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实践为基本要素,我国“内外兼修”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极大彰显了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人民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同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性三大特性,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事业也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我国正在快速迈向知识产权强国阶段。
一、根本特征:突出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人民性
(一) 以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为基本原则
中国式现代化是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而劳动者正是由物质和精神构成的统一体,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也正是通过产权形式引导和释放劳动者的创造力。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确保知识产权事业“人人参与、人人尽力”[1],特别强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在思想基础方面,观念转型是根本,通过升华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和价值共识,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促使人民群众在创新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与精神满足,而人民群众也正是在这一进程中“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2],以文化理念转型引领致富能力提升。在能力基础方面,创造性劳动是人的主体性在劳动实践中的直接体现。因此,充分发掘人的创造潜能,不断通过知识创新来提高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能力,才是知识致富的关键。
基于此,应高度注重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知识和数据首次纳入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其政策内涵主要是立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目标,实现人民群众以知识创新带动知识致富能力提升,而这也是中国走向共同富裕的进阶之路。应从人的主体性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3]进程中,推动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范式转型。更为关键的是,这一范式中创新主体的多元程度、创新知识的丰富程度、创新过程的广度深度、创新价值的普惠程度都实现了对以往的系统性超越[4],是知识产权领域以共建共享推动共同富裕的典范。此外,人人参与、人人尽力还体现在社会共治这一模式中。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不仅使人民群众的使命感得以提升,其在定分止争过程中形成的获得感也会增强。
(二) 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为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5]。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要义,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也是检验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之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从一个个具体问题入手,统筹应对老问题与新挑战,才能在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统一、量变与质变相承接中化危为机、攻坚克难。而这一过程也正是精准识别和补齐知识产权工作弱项和短板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新技术新业态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不足;侵权易但维权难;违法行为日趋新型化、复杂化与高技术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等[6]。由此可见,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已经出现在知识产权工作的诸多场域,而这些无一不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易受损害的“重灾区”,无一不反映出人民群众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
聚焦上述不足之处,习近平总书记有针对性地提出“系统集成、协同推进”[6]的对策。例如:对于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不足,要求以强保护为政策取向,秉持包容开放和底线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7],特别是要允许一定的制度探索和试错空间,减少广大创新者的后顾之忧。对于侵权易但维权难的问题,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增强系统保护能力”[6]。对于违法行为日趋新型化、复杂化与高技术化问题,要求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6],创新链条式、全过程的管理模式,从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双向提升知识产权监管能力。对于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问题,要在“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6]基础上,“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6]。此外,在主张“全面”“精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强调要关注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与否,知识资源合理分配与否,并强调要通过“公正合理保护”[6],从根本上满足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需求。总之,要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辩证统一于知识产权的整体制度设计与法律适用之中。需要注意的是,保护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国家公权力,进一步说,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相关权力,是在行政法治层面打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6]的应有之义,同时,为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权力侵犯行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要着重“提升公信力”[6],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6],以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安全感。
(三) 以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为价值旨归
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始终秉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立场,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6],突出将人民生活品质提高与否作为检验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一方面,将“提高人民生活品质”[3]贯穿于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并将其作为每一环节的落脚点。其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而言,知识产权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3](以下简称“四个面向”)。“四个面向”将人民健康作为落脚点,极大突显了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本指向。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全链条建设的核心,是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关键,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首要基础,对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及推动产业链升级起到直接的引领作用。其二,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服务等保障环节,要始终高度重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例如,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日臻完善,系统保护能力不断提升,高效协同的行政管理体制持续完善,便民利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快速健全,这些成就本身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不同环节或领域的需求。我国正是围绕这一需求阐发了一系列目标、方针和举措,并付诸实践。
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提高人民生活品质”[3]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其一,全面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在这一导向下,纵向上,知识产权工作应从加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全链条供给方面协同发力;横向上,知识产权工作应贯通知识产权各类别,注重专利、商标、版权等组合效应和综合效益的发挥。其二,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兼具历史继承性和未来前瞻性,既要注重当下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又要促进人民生活品质的可持续发展。着眼于当下,应秉持问题意识与实践导向,着力解决人民当前最关心、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重点面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和区域,重点聚焦以“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6]为代表的重要民生问题。与此同时,不能局限于只是解决好人民群众当前的急难愁盼问题,而应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6]出发,与时俱进地擘画知识产权事业强国富民的蓝图,并将其统一于知识产权事业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度融合的历史进程之中。
二、核心特征:突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同性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利益协同
知识产权主体间性向度的分歧,使得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为了更好地减少这些冲突,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应做到充分且有效,还应确保适度且合理,特别是要在知识产权“赋权”和“限权”之间达到一种动态平衡。与部分国家侧重的私权保护不同,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要实现“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6],以总体福利增进为追求,主张包容知识产权价值链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在数字化时代,每个参与主体既是潜在创造者也是潜在消费者,相关公众时刻处于知识产权利益链条之上,更需要促进相关主体共生且实现多赢,秉持辩证思维来看待和处理知识产权主体间性向度的分歧,以“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6]。
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的是每个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某个人的利益。私权是知识产权的起点和基础,知识产权保护应坚守私权属性,尊重每一个具体利益,进而保护和激励创新。数字化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8]由此可见,私权保护是对知识产权与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系统保护,是兼顾个人身份维护与物质利益激励的统筹保护,是能够最大限度激发人民创造性和主体性的有效保护。
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考量,特别是为防止出现“赢家通吃”局面,就必须对个体权利作出必要且适度之限制,方能确保公共领域不受损害,并且兼顾多种类型公共利益需求的满足。为达至这一目的,便要求以公共利益为原则,指导具体利益行使,“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6],以避免权利人因垄断而丧失持续创新的动力,或者因为滥用权利而影响创新成果的“普惠”进程,最终促使公正合理保护体现在对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绝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或总和,而是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共享性利益。用户众多并不一定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否则公共利益可能成为一种掩饰垄断的制度漏洞,部分企业可能“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6],并进一步利用知识产权边界的高模糊性与对象的低可替代性阻碍全面创新进程[9],而这也正是当前“遏制资本无序扩张”[5]211的重要内容。
(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静态协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协同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一般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成为法律和政策[10]。在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自身协同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自身协同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彼此协同,确保两者共同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其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协同性。在立法布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要统筹考虑,立改废释并举”[11],同时在立改废释过程中还要“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6]。在内容设置方面,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系统推进,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权利与程序规则的统筹完善,两者不可偏废。在统筹推进国内外法治方面,要在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进程中,“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12]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推进中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6],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互动,而这也正是促进制度型开放的根本要求。
其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协同性。由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本身涉及产业、文化、科技、贸易、教育、环保等诸多领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涉及的领域同样繁多。基于此,要秉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战略思维。首先,“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部署一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重点工程”[6]。其次,注重在统筹全局过程中发挥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耦合性,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可以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塑造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励创新以及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其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政策互动过程中的协同功能发挥。法律是政策规范化的基石,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既有保障又有规制作用;政策则是法律的重要补充,是政府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水平、效率的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运行与反馈进程中会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动态完善[13]。例如,在“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6]时,之所以要用政策来规范和引领这一“差别化”,就是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先行先试的优势,同时,政策在总结经验和凝练模式的过程中,也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动态调整。再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6]。之所以同时强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就是要在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领域形成兼具法律稳定性与政策灵活性的制度集,进而“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6],以确保两者共同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代化的目标。
(三)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动态协同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协同主要是指动态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而这一协同也是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实施层面的协同。
一方面,狭义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而这一层面的协同保护主要体现在司法与执法的系统衔接和央地保护的联动机制上。就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机制而言,知识产权司法与执法之间始终存在着互动博弈的关系,一旦二者之间未能有效衔接,便无法达到优势互补的理想状态。基于此,既要在宏观层面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执法保护衔接机制进行规划,也要在微观层面对两者衔接标准提出具体要求,从而统筹两者实体性衔接和程序性衔接的系统策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与执法领域“系统集成、协同推进”的具体落实,更好地发挥两者有效衔接在强化诉源治理和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就央地保护的联动机制而言,首先,中央要为知识产权保护大方向与总目标“掌舵”。例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等方面的事权。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需要中央宏观统筹,还需要地方自主权的支撑。要立足区域发展实际,“研究实行差别化的区域知识产权政策”[6],其中就包括差别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这要求在尊重地方发展优势与经验判断的基础上,更有效地发挥地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从“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6]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依赖“命令—控制”型的规制模式,而要借助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整体力量,加强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手段或举措之间的系统性衔接,而这也正是“增强系统保护能力”[6]的过程。在知识产权确权环节中,要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与归属制度[6],尤其是要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在维权环节,除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传统方式,还要特别关注自律机制、信息技术、信用体系和网络平台等新型社会化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意识方面,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6]。此外,“加强协同配合”[6],就是要求不同制度、手段与环节在落实层面上互相配合,在现实功效层面上相得益彰。例如,只有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才能支撑“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6]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而增强变革动力,实质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效率。再如,立论于知识产权自治和他治的联动机制,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规制方面的创新,不仅有助于在确权和维权环节有效减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案件负担,更有助于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理念。此外,“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本身就是一个系统集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首先,这五个环节中的每一环节都是保护对象,全链条保护就是保护全链条。其次,在全链条建设中,创造与运用是核心诉求,而保护、管理及服务更多时候体现为促进良法善治的“大保护”机制,这也有助于改变为保护而保护的观念,促使“大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14]。总体上看,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提出的“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有所不同,“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增强系统保护能力”是覆盖全链条的系统性知识产权保护,而且突出了不同制度、手段或举措之间的系统性衔接与整合,是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理念创新。
三、基本特征:彰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性
(一)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同向发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在深刻洞察创新与发展紧密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6]的重大论断。从动态意义上分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体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展”体现为经济强国建设,而“驱动”必然提出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要求[15]。
一方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全方位创新尤其是原始创新提供动力与保障。这一层面的同向发力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强国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共同目标都在于推动和促进全方位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进一步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就是为全方位创新尤其是原始创新提供动力与保障,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以优化“更好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16]的创新环境为基点,在此基础上贯通协同产权激励、效益激励与保护激励这三大机制的过程。正是着眼于此,揭示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作用机理。近年来,中国在原始创新方面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了大批以专利为核心的高质量自主知识产权。但是,我国在源头上仍然存在“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6]问题,其表象是知识产权不多,而根本原因却是我国原始创新能力不强。因而,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高水平、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的牵引作用,认识到只有原始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才能实质性促成其他面向的创新,并为其他面向的创新奠定坚实基础。这表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通过塑造“一流创新生态”[17],促进原始创新和其他面向创新的系统集成、协同推进,最终确保全社会智力资源更多投入到创新活动之中。
另一方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脚点是“发展”,而这需要基于创新链、产业链、市场链的交互融合视角,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高质量发展的系统驱动作用,以解决科技与产业、知识产权与经济之间的“两张皮”问题,最终“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18]。从这个角度讲,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不仅要求技术上的突破,也要求市场、产业以及经济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如此才能实现创新实力从量向质的根本飞跃。也正是基于此,要将知识产权工作视为“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6]的主要抓手。从现实向度来看,中国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6]的典型问题。为此,要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注重将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引入并贯穿于技术研发、产业化、商品化、资本化全流程,在此基础上叠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各个环节、要素协调运行所形成的经济绩效,撬动更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和创新效益,从源头上维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可持续性,最终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智造的转型。
(二)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相融共生
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3]。可见,治国理政韬略的完善也投射到知识产权治理中,即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考察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整体安排。进一步说,只有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才能夯实知识产权强国的“基本盘”。而且,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基本面向之一就是法治化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就是法治中国建成的基本表征之一。
一方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为首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工作原则之中,“法治保障、严格保护”[19]是首要原则。这表明,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凡是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关的举措,都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以严格保护为政策倾向。首先,为确保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于法有据,就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形成“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6],进而明确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法治框架。其次,从严格保护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盲目提高保护标准,而是指要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做到适度且平衡。因而,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双轮驱动”,既要加强对创新成果的合法保护,又要对不合法的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6]。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向纵深发展。首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相互贯通、相互促进,与各自领域相关的强国战略更是渐成联动之势,并依托各自规范构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完成进路转换。在这一转换过程中,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涉及制度体系、制度能力与制度秩序等在内的全域创新,从而形成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动力[13]。其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影响遍及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和领域。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6]以外,在知识产权领域系统谋划的“顶层设计”“全链条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国际合作和竞争”“国家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等[6],无一不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抓关键、补短板、防风险的着力点。从这个角度讲,系统谋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了有力引擎,积累了前期经验,拓展了推进路径。
(三)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协同共进
近些年,有关各行各业的国家战略频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是目前中国已实施的诸多国家战略之一,与其他国家战略协同构成具有内在联系、有层次、有结构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体系。从内容上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体系中,一方面,承前所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本身就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除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外,中国还有诸多面向的国家战略或强国战略,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与大部分国家战略或强国战略都有密切的互动关系。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国家战略或强国战略,本文择要探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与以下国家战略或强国战略的协同共进关系。
其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6],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高质量发展涉及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等强国战略。以制造强国为例,制造强国必然是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将优化制造业知识产权布局,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进而助力制造强国建设[20]。反之,制造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也会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进而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其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教育、科技、人才强国战略协同共进。要特别突出知识产权对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和引擎作用,同时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及教育等基础性工作。这些工作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这些强国战略得以实现,才能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反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必将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充沛的智力资源与制度支撑。
其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健康中国战略协同共进。药品专利研发、消费市场净化、传统中医药保护等都是同时涉及知识产权强国和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议题。例如,要通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6]。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协同发展,也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知识产权强国面向人民健康进一步加强全链条建设。
其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文化强国战略协同共进。文化不强,则对内无法繁荣出版事业,大量产出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无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6];对外很难“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6],无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版权产业,更无法深度参与全球版权治理。从这个角度讲,文化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无疑会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繁荣知识产权事业,进而整体提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文化软实力。反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会为文化强国战略实施提供推动力与保障力。
其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平安中国战略协同共进。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从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来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掌握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同时,以平安中国建设为引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各领域知识产权风险的系统治理与全链条防控,进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
其六,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协同共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统筹国内战略和国际战略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深入实施,也将促使中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6],推动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从时间上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35年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高度契合[21]。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创造性地将知识产权全面延伸到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安全等领域,这在赋予知识产权新内涵的同时[19],也实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同频共振,进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从重点领域向全面展开的整体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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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家知识产权局.图文直播:“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专题新闻发布会 [EB/OL].[2023-12-30].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015/index.html.
[21]申长雨.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N].学习时报,2023-04-26(A1).
Triple characteristics of important statemen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New Era b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ZHOU Wenkang
(School of Marxism,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eihai), Weihai, Shandong 264209,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focuses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ituations, examine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rom multiple dimensions such as national strategy, planning policies, and legal institutions, etc., and formed important statemen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ith rich content and rigorous logic. The fundamental feature of these important statements is to highlight the people-oriented value ori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core feature is to highlight the syner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basic feature is to highlight the strategic position of construction of a powerful 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deeply explore and analyze the tripl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important statements will help deepen the theoretical cognition and regularity understand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guidance of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and then promote the same-frequency resonance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of a powerful 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modernization.
Key words: XI Jinp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werful 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full chain protection
(责任编辑:郭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