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健, 曾世强
(1.上海师范大学 商学院,上海 200234;2.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1418)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中国人民的不懈努力,脱贫攻坚战取得历史性胜利[1]。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向全世界郑重宣布,中国社会全面进入小康[2]。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创造的历史奇迹,充分显示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然而,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并不意味着乡村振兴任务已经完成。中共中央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就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脱贫攻坚战只是解决农村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活水平差距仍然很大,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进一步通过全面乡村振兴,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党的二十大更是明确提出要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主题[3],这意味着在脱贫攻坚战胜利完成后,乡村振兴的重点开始转向如何通过全面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全面乡村振兴是中共中央在中国已经消除绝对贫困人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对“三农”工作做出的重要战略调整[4]。与脱贫攻坚聚焦农村的绝对贫困问题不同,全面乡村振兴的内涵更具全面性和整体性,它不仅关注乡村各个领域的发展问题[5],而且还致力于通过城乡融合来促进乡村的转型发展[6],即通过构建城乡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来破除城乡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共同富裕[7]。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曾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到203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8]。中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9],而这些问题在农村尤为突出。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富裕,也不是少数地区的富裕,而是全体人民的富裕[10],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1]。虽然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为促进城乡共同富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脱贫攻坚只是解决了农村居民的绝对贫困问题[12],距离城乡共同富裕还有很大差距,全面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要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和农民富裕富足[13]。因此,全面乡村振兴的内涵就在于希望通过全面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农村高质量发展,彻底解决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充分、不平衡问题,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经过多年脱贫攻坚努力,农村居民贫困状况得到彻底改善,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表1列出了2010—2021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通货膨胀后收入实际增长率,以及农村城镇收入比,时间跨度是脱贫攻坚战实施的前后6年。通过对比发现,农村居民每年的实际增长率都要高于城镇居民,表明城乡收入差距在逐渐减少;进一步比较农村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可以发现,在实施脱贫攻坚战之前的6年,农村城镇收入比从33.4%提高到36.61%,但之后的6年,农村城镇收入比只是从36.78%提高到39.93%,表明虽然脱贫攻坚战在更大幅度上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但农村城镇收入比仍然不到40%。这些数据表明,脱贫攻坚战只是解决了农村居民的绝对贫困问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如何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全面乡村振兴面临的一大挑战。
表1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
表2比较分析了脱贫攻坚战实施前后6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发现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最高,占比超过60%;其次是转移性净收入,占比大概在16%到19%之间,经营性净收入和财产性净收入占比均在10%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净收入构成,两者大小差不多,占比都在40%左右,其次是转移性净收入,占比在20%左右,财产性净收入最少,占比约为2%。
表2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的比较 单位:元
虽然农村居民经营性净收入比城镇居民更高,但其他3项都远低于城镇居民,尤其是工资性收入差距最大,其次是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表明城乡居民在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净收入上的差距扩大了城乡居民贫富差距。12年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总体变化不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小幅下降,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占比略微上升;农村居民经营性净收入占比下降,工资性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占比略有上升。这些结果表明,脱贫攻坚战并没有显著提高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净收入占比,没有解决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不合理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大幅提高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净收入来优化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缩小城乡居民贫富差距,成为全面乡村振兴面临的又一挑战。
实现全面乡村振兴需要共建共享,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居民的主体作用。目前农村面临的较大问题是大多数农民在当地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能靠外出打工谋生。表3列出了2013—2021年(国家统计局2013年开始公布农民工人数和月平均收入数据)农民工人数和月平均收入的统计结果,数据显示,农民工人数2013年为2.689 4亿,2021年增加到2.925 1亿,虽然这9年间本地农民工人数占比略有增长,但即使在2021年,外出农民工人数仍然高达1.717 2亿,占比为58.71%。农民工月平均收入每年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有限,即使经过脱贫攻坚战,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仍然偏低,2021年只有4 432元。
表3 农民工人数和月平均收入的统计结果
这些结果表明,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但缺乏合适岗位和有竞争力的工资收入。农村居民作为全面乡村振兴主体,共同幸福需要依靠农民群众自己去创造,如何通过产业振兴给当地农民提供更多高收入岗位,让农村劳动力能够留在当地参与美好家园建设,通过振兴家园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全面乡村振兴面临的又一挑战。
脱贫攻坚期间,扶持和培育乡村特色主导产业较大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提升了农村居民的就业和收入水平的增长。但现有乡村主导特色产业仍然普遍存在规模小、基础薄弱、产业链条短、产品深加工能力不足、附加值较低、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等问题[14],大多数产品难以形成较大的规模、较强的品牌效应和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制约了这些产业的发展潜力。而且,乡村主导特色产业发展不充分,无法对当地其他产业发展起到有效引领和带头示范作用,还会制约当地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因此,如何通过全面乡村振兴继续规划和调整农村地区的产业布局,做强乡村特色主导产业,有效发挥其引领和带头作用,释放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给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有吸引力的工作机会,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全面乡村振兴面临的又一挑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21年)显示,我国有5.097 9亿农村人口[15],人均耕地面积低,耕地质量不高,人多地少。大多数农村居民分散经营,农技水平不高,现代化程度低,很多时候“看天吃饭”,而农业生产投入相对较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导致农村居民单靠农业生产很难支撑收入持续增长,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通过参与非农生产活动来实现就业和收入增长。人多地少的客观现实严重制约了全面乡村振兴的发展。只有在农村大力开拓乡村振兴产业,满足当地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才能在促进农村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有效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带来了土地碎片化和小农户分散生产的局限性。之后,“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优化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明确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据法律和市场原则进行配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了从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分配到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转变[16],为农村居民通过土地经营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切实保障。但在实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如流转土地规模小、交易成本高和使用效率低,导致土地流转配置效率低下,土地难以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17],严重制约农地价值提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与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为了集中资源促进经济增长,长期以来,中国实施城乡有别、以农补工的政策,直接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出现,不仅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且还导致城乡就业机会不均等,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18]。之后,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是在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各级职能部门开始逐渐调整和改变这些不适应当前时代发展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调整的力度和速度与实现全面乡村振兴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实现全面乡村振兴,迫切需要对这些不合时宜的政策进行调整和扭转。
产业振兴是实现全面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全面乡村振兴应该首先继续做精做强龙头特色产业,同时也要因地制宜,继续优化和调整当地的产业布局,重点引进和发展培育一批适合当地农村发展的特色龙头产业。例如引进一批产业链头部企业和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农村,进一步推进乡村旅游特色小镇、农业产业园区和农业强镇建设。在引进和发展龙头特色产业时,要进一步完善龙头培育和帮扶助力机制,帮助其补上技术、人才和营销等短板,提升产品的附加价值,同时打造产品品牌,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只有把龙头特色产业做精做强才能给其他产业发展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促进当地更多产业的蓬勃发展,给当地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性收入,持续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在全面乡村振兴中,应该继续探索和推动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市场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提高农村土地流转配置效率,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为资本入股,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组织形式,参与企业或合作社的产业化经营,让农民也可以从企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长期的分红,增加财产性收入。同时,要继续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基础上,处理好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尤其是宅基地被闲置浪费和农村居民财产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通过建立规范、统一和公平的农村宅基地产权流转市场,盘活农村居民闲置的宅基地,合理推动宅基地的流转,维护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利,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
在全面乡村振兴过程中,外出务工的农村居民是当地农村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和人才资源。这些农村居民在城市学到了技术、积累了资金,对家乡有很深的感情,有着返乡创业的强烈愿望。政策层面应该继续做好农村居民返乡创业的政策制定、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例如可以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平台,以村、镇为单位成立外出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和外出务工人员经常保持联系,了解他们返乡创业的想法、顾虑,进一步完善有针对性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同时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农村居民创业项目的审批程序,做好农村居民创业的服务保障工作,让外出务工人员能够看到家乡的潜力和机会,感受到家乡创业的温暖,坚定返乡创业的决心。大批农村居民的返乡创业必将推动当地农村各种产业的繁荣兴旺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吸纳和带动更多农村居民在当地就业,持续增加他们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全面乡村振兴一定要明确政府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即农村居民是全面乡村振兴的主体,政府主要起到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政府职能应该集中于探索和完善与全面乡村振兴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同时加强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策引领作用[19],不断释放乡村振兴活力。通过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更多懂技术、懂经营、懂管理的新型农村居民,提高农村居民参与全面乡村振兴的能力。加强宣传,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参与全面乡村振兴,就是构建美好家园。只有在全面乡村振兴中明确政府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释放亿万农村居民的创造潜能,为全面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动力,农村居民也能在全面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提升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