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视角谈老年人的犯罪预防
——以101 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2024-01-03 00:10:36汤淑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犯罪老年人

汤淑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 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活动。随着我国老年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越来越大,2021 年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5 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占比超过14%,这表明国家开始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①参见《中国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首次超过14%标志着中国总体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载金财晚报网,http://www.skwood.cn/hongguan/55784.html,2022 年7 月26 日访问。。人口老龄化会对社会产生诸多影响,在犯罪学领域中,老年化的显著影响表现为老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因此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成为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②参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这就意味着国家需要对老年人犯罪投入更多的关注和精力。有鉴于此,本文从实证研究方法入手,通过描述当前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进而揭示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最终提出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老年人犯罪”作为关键词,共统计出2021 年全国各地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共107 篇,经过筛选,剔除了被害人系老年人等无关案例,共收集101 篇有效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整理和分析,当前老年人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老年犯罪人中男性多于女性。根据样本分析,共有老年犯罪人108 名,其中男性老年人为88 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1.5%;女性老年人为20 人,占总犯罪人数的18.5%。可见,老年人犯罪主体中男性犯罪人比例更高,约为女性犯罪人的四倍。

第二,老年犯罪人的年龄分布主要居于中龄段。以65 岁和75 岁为界,可将老年人的年龄分为低龄段、中龄段以及高龄段。根据样本分析,除去未知出生日期的6 名老年人,60 ~65 周岁的老年人共有10 人,占总人数的9.81%;66 ~70 周岁的老年人共38 人,占总人数的37.25%;71 ~75 周岁的老年人共29 人,占总人数的28.43%;7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共25 人,占总人数的24.51%。可见,中龄段老年人犯罪比较突出,占到了总数的65.68%。

第三,老年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根据样本分析,108 名老年犯罪人中,除了8人学历未知外,学历程度为文盲的共24 人,占已知总人数的24%;半文盲人数为5 人,占总人数的5%;小学人数为48 人,占总人数48%;初中人数为17 人,占总人数的17%;高中人数为4 人,占总人数的4%;中专人数1人,占总人数的1%;大专人数1 人,占总人数的1%。可见,老年犯罪人的学历普遍偏低,学历为小学及以下占比为77%,其中文盲和半文盲的人数占到37.66%。

第四,农村老年人犯罪居多,犯罪地点也多发生于农村地区。在80 份有效样本中,老年人为农民的共有55 人,占总数的68.75%;无业人员共14 人,占总数的17.5%;个体经营户为5 人,占总数的6.25%;其他职业3 人,占总数的3.75%。此外,在101 份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犯罪地点在农村的有50 件,另外尚有未在判决书中载明的实际发生在农村的老年人犯罪案件,但可推知犯罪地点发生在农村的占总数的50%以上。可见,老年人犯罪案件中,以农村老年人犯罪居多,且犯罪地点也大多在农村地区。

第五,老年人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且受害人大多为熟人。在101 份样本中,涉及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有26 份,占总数的25.74%;属于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共有29 份,占总数的28.72%;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共有16 份,占总数的15.84%;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的共有22 份,占总数的21.78%;其他罪名共有8 份,占总数的7.92%。在20 名女性犯罪人中,因琐事发生纠纷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共有8 例,占总数的40%;为谋取财物或者赚钱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共有7 例,占总数的35%。女性老年人犯罪类型较男性老年人犯罪类型而言更为集中,且案情简单。另外,涉案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为熟人或者相识之人的有28 份,占总数的96.55%。在故意伤害罪等人身类犯罪中,老年人大多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一时没有控制好情绪才演化成犯罪行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互动,双方大多互为邻居等熟悉之人。

第六,老年人犯罪多具有偶发性和情境性的特点。根据统计样本,有近60 起案件的起因是当事人双方因为琐事突然发生争执、打架,如在吕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吕某某和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在反抗过程中将其丈夫杀死③参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6 刑初62 号刑事判决书。;或是因被告人一时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如在吕某某失火案中,吕某某到自家房后农地割草,在地边树下休息时用烟锅抽旱烟,烟未抽完就睡着,后风吹烟锅内火星引发森林火灾,构成了失火罪④参见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1)云2928 刑初122 号刑事判决书。;或是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等。这表明老年人犯罪大多具有偶发性和情境性,不具有预谋性,很多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因为老年人过失或是情绪失控所致。

第七,老年人单独实施犯罪行为占有较大比重,且绝大多数为初犯。在101 份案例中,老年人系单独犯罪的有85 起,占总数的84.16%;共同犯罪的有16 起,占总数的15.84%。可见,犯罪老年人一般都会选择单独实施犯罪活动,且在共同犯罪的16 起案件中,犯罪目的是谋财的有11 起,占总数的68.75%,相比较人身类犯罪,谋财类犯罪更需要同伙的帮助,在这类犯罪中选择共同犯罪往往基于现实考量而非个人意愿。此外,在108位老年犯罪人中,具有犯罪前科的有6 人,占总人数的5.56%;系初犯的共有102 人,占总人数的94.44%。可见,老年人犯罪以初犯居多,大多是临时因琐事起意,这也与老年人犯罪的偶发性和情境性相呼应。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老年人犯罪的个人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犯罪老年人因身体机能下降等生理原因导致的心理问题。人到老年,身体机能会大大下降,感觉器官的感受功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65 周岁以后,人体的眼、耳、鼻、舌等具有基础功能的器官会发生退行性的改变。人类的生理和心理在衰老时往往是同步的,伴随着生理上的变化,老年人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也随之改变。这种因感觉功能的衰退所产生的对外界认知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对他人无故的猜想、嫉妒、怀疑等。猜疑型老年犯罪心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他人的极度不信任,如不相信别人说的话,整天疑心重重,总觉得身边的人都是虚假的存在,没有人是真心对待自己的,所有人都不可以相信、不可以交往等。这也解释了为何老年人单独实施犯罪活动的比例较高,即他们不信任自己的同伴,担心会被同伴拖累。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猜疑型老年犯罪人常常怀疑他人、内心极度敏感,总是疑心别人要加害自己,所以他人的一个眼神或一个举止就可能会被他们当做加害自己的前奏,于是开启提前防御模式,以保护自己为由对他人实施加害行为⑤参见郭晓红主编:《当代老年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75-85 页。。

第二,犯罪老年人因退休产生的失落感和“无用”思想带来的负面影响。退休之前,老年人大都把重心放在了工作上,退休之后,突然的清闲和无所事事会让一些老年人产生心理落差。伴随这种落差而来的是强烈的失落感,一些老年人觉得自己再也无法实现价值,也无法给他人带来帮助。这种现象在曾任职于政府部门的老年人中较为普遍。退休后,他们更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一旦得不到有效的缓解和疏泄,他们便会想方设法通过其他手段来重获权力,甚至不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⑥参见黄吉龙:《老年人犯罪及预防研究》,重庆大学2014 年硕士学位论文。。吴宗宪认为,许多老年人犯罪是为了排解这些消极情感和情绪⑦参见吴宗宪:《论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载《政法论坛》1992 年第3 期,第59 页。。此外,极少数老年人在过去的工作中养成了惯于指正和批评他人的习惯,退休之后这些习惯难以立刻消失,以至在生活中不少老年人因为经常性地对他人的行为指指点点,引发了与其他人的矛盾。这种批评指正的现象在邻里熟人间更容易发生,也就解释了造成“人身伤害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与犯罪人多为熟人关系”现象的原因。

第三,犯罪老年人文化程度低,法治观念薄弱。从笔者研究的样本案例可以看出,在老年人犯罪群体中,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以小学文化为主。文化程度的高低不仅对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很大影响,也会影响老年人遇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一些老年人没有接受过充足良好的教育,往往会凭过去的生活习惯和经验来面对与他人的纠纷和矛盾。如果没有控制好情绪,他们就容易采用较为冲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我们收集的裁判案例中,存在不少此类案例。案件前因大多是诸如土地边界不清、打牌输了被辱骂等小事,但由于行为人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脾气,双方争执、扭打起来,最终一方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缺乏文化教育的另一个后果是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治意识的薄弱。实践中,一些老年人不知其实施的行为已触及刑法、构成犯罪,如在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程某某只是想去树林里砍一些树木自制铁锹和铁镐,没想到自己砍伐的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于是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5 年⑧参见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21)黑7529 刑初106 号刑事判决书。。此外,一些老年人年轻时未受过技能方面的培训,没有一定的特长和专业技能,很难在退休后找到一份好的工作,这部分老人之前多数以在家务农或打工为生,对社保等没有概念,退休前没有缴纳三险一金,以至退休后无法领取退休金和养老金。这些老年人只能依靠子女补助生活,但有些子女的经济给予是有限的,当没有经济来源和保障时,一些老年人会试图通过非法方式获得金钱,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在黄某某盗窃罪中,居住在敬老院的黄某某因没钱用,趁没人之际将工作人员的钱包偷走,黄某某将一部分偷走的钱用在了购买药物上⑨参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 刑初114 号刑事判决书。。

(二)家庭原因

老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老年人渴望天伦之乐,良好的家庭关系是他们的精神寄托,传统文化里老年人追求儿孙满堂、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幸福生活,认为子女在身旁就是福。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化升级,很多家庭从之前的几世同堂变成了现在的核心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再加上经济的发展,一些子女为追求更好的生活,选择离开家乡到大城市打拼奋斗,留下老人独自在家生活。由于长时间的分离,老人与子女的情感交流逐渐减少,得不到子女的关怀和照顾会让一些老年人产生失落和焦虑,认为自己不再被子女所需要。

第二,一些老年人在过去几十年里,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大权和话语权,是家庭的支柱。但随着子女开始工作,以及成长导致的独立意识增强,老年人原本在经济和话语上的主导权不断丧失,部分老年人感觉到其在家中的地位不再。家庭地位的改变对其心理造成了强烈冲击⑩参见吴荣先主编:《老年心理调适》,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07-108 页。。这种因话语权的旁落而产生巨大心理落差的现象在男性老年人中更为常见,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为何老年人犯罪中,犯罪人为男性的老年人比例远远大于犯罪人为女性的老年人的原因。

第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家庭中传统的“孝”文化在不断地被淡化,家庭成员重心偏向小的一辈,凡事以小孩成长为中心,这也让不少老人感到自己被子女忽视。这些因家庭生活方式改变带来的家庭文化变迁,让一些老年人的心理产生不平衡,有的老年人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引得子女的关注或者表达对其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的不满。对此,吴宗宪等认为,老年人会因为生理、心理上的不平衡导致其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生活环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⑪参见吴宗宪、曹健、郭平等:《完善老年福利体系视角:中国老年犯罪状况研究》,载《社会福利(理论版)》2012 年第3 期,第16 页。。

(三)社会原因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社会来对此进行控制,社会支持则能在预防和降低犯罪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支持可以分为正式的、非正式的,客观的、主观的,物质的、精神的。社会支持可由不同的社会层次提供,既可以是政府、社区也可以是社会网络和可信任的他人等⑫参见[美]斯蒂芬·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四版),秦晨译,秦晨、周晓虹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219 页。。从社会支持理论的视角看,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期的老年人,所能得到的社会支持并不足。一方面,“空巢”老年人逐年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子女选择外出打工,而现代住房大多为独居独户,很多老年人基本独自在家生活,一些老年人很少与邻里街坊有健康适度的交流,只有在出门买菜或者去公园健身时才会与人聊聊天,故而老年人来自邻里、家庭的社会支持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尤其是经济结构的变化,推动着经济飞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生存成本的相对增加,但老年人退休后便失去了创造财富的优势,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经济结构的变化可能将老年人置于困窘状态而将其推向违法犯罪的边缘⑬参见杜朋:《老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 年第1 期,第93 页。。目前,我国老年人在物质上的社会支持尚不充分,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后,经济收入有限,外加身体上的衰弱,患病风险越来越大,因此需要通过健全退休生活保障、养老医疗保障等福利制度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

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体系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并不完善。一是在养老保障方面,基本养老保障的水平偏低,从2022 年各地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情况看,最高的是上海,为1300 元⑭参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2 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8 号),2022 年7 月11 日发布。,最低的省份才113 元,每年上涨的幅度也有限⑮参见《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3 元》,载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bjqixingguan.gov.cn/wsbs_500441/bmlqfw/shbz_5130834/202204/t20220406_73257681.html,2022 年7 月26 日访问。。在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的今天,基础养老金无法满足一些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的基本物质条件仅靠养老金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更何况基本养老保险并没有覆盖到每一位老年人,如农村就有不少的老年人没有退休金和养老金,如果子女没有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助,他们往往需要通过自己种菜卖菜、捡垃圾收废品等方式维持基本生活。二是在医疗保险上,随着身体机能的下降,老年人看病的次数也会逐年增多,用于医疗的开支也日趋增大。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仍不完善,如对于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10 万元以下方能报销,且在报销比例方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60%最低起付标准为300 元,三级医院仅50%并设置了最低起付标准为500元;对于70 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60%⑯参见《2022 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载华律网,https://www.66law.cn/laws/556797.aspx,2022 年7月26 日访问。。此外,一些老年人的常用药物并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需要自费购买。与昂贵的医疗费用相比,医疗保险无法有效满足老年人的看病、治病需求。同时,优质的医疗资源大多集中在城市,无疑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看病成本。看病难、看病贵使得不少老年人因病致穷,进而因穷犯罪。

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适应老年生活,提高自我价值

一些老年人退休后发现自己无法适应社会,认为自己得不到尊重,生活不如意,受到他人冷落、处处碰壁等,这是因为老年人没有在心理上适应社会。老年人迈入老年期需要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适应新的环境,以及正确面对老年化。一些案例表明,很多犯罪的老年人就是因为对变化的不适应而落入犯罪泥潭⑰参见石玲:《论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政策》,载《犯罪研究》2018 年第2 期,第51 页。。面对老年期的生活,老年人需要做好心理准备,如正确面对生理机能衰退、心理上的退行性变化、退休后社会角色与活动的变化等。当老年人失去了某种角色和活动能力时,较好的适应方式就是社会角色和活动方式的转换,这种转换的主导因素是个体寻求适应自己的活动内容并积极参与,从中获得新的满足感⑱参见肖健、沈德灿:《老年心理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年版,第246-247 页。。例如,安排好退休后的生活,参加一些适合自己体力和专业的社会活动,或者培养一些新的兴趣爱好,如看书、画画、下棋等,使老年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国家和社会也应积极引导老年人从“老有所养”过渡到“老有所为”。日本就出台了“高龄者继续就业补助制度”,如果高龄工作者在工作时获得的工资低于其60 岁退休时的工资,政府将给予就业补助。该制度既缓解了政府支付养老金的压力,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老年人因“无事生非”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⑲参见董纯朴:《世界老年人犯罪管理发展趋势研究》,载《净月学刊》2013 年第1 期,第92 页。。其实,老年人只要能合理安排各种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找到满足感和自我价值,就能保持情绪乐观,“让自己动起来”有利于帮助老年人克服其心理上出现的老朽感、颓废感和空虚感。

老年人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冷淡”很敏感,十分希望得到关心和尊敬,这是老年人共同的心理特征。因此,社会各界人员在对老年人的关心爱护上应多加关注,给予他们更多的包容。除了在社会上呼吁大家尊重、关爱老年群体之外,老年人自己也要善于维护老者的尊严,要拥有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毕生心理发展观认为,人的心理发展贯穿一生,儿童青少年在发展,中老年也在发展⑳参见赵艳杰:《发展心理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337 页。。特殊智力学说主张老年人进入老年期之后的晶态智力还保持相对稳定,并随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而呈上升趋势。因此,老年人不必自怨自艾,而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无论是在专业上、社会经验上,还是在家庭生活中,都应积极地、有意识地发挥自己积累的优势和经验,体现自身生活价值。

(二)学习文化知识,增强法治意识

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只是年轻人需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接受新挑战,老年人也应当在空闲之余多多读书看报,学习文化知识,了解时事政治,关心社会热点,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老年人如果不及时汲取新知识,便会跟不上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从而感觉到难以适应社会。再加上其观念的固化,老年人习惯用过去的观念和思维方式来待人处世、解决问题,这就容易使他们在生活中处处碰壁、积累矛盾,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学习文化知识、加强自身修养可以预防老年人的心理病变,并促使他们以更加和谐、友好的方式来看待问题。老年人把空虚的时间合理利用起来,更多地关注于自身的提高,便减少了与他人发生矛盾的机会,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较大。收集到的101 份案例中,不少老年人就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通过正确的渠道进行维权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吴某某与陈某仅因5 元钱的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吴某某用拐杖将陈某的右脚和肩膀打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㉑参见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6 刑初11 号刑事判决书。。因此,提高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尤为重要,这既能让老年人学法守法,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也能让老年人通过更加文明、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谓一举两得。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第一,社区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常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并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讲座的内容应当根据老年群体的特点,针对性地讲授老年人如何预防被骗、被害,以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正当的救济。第二,老年人在家时,也可以观看电视上的《普法讲堂》《今日说法》等节目,提高日常生活中的警惕性,预防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等。第三,如果遇到了法律纠纷,应及时寻求子女、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律师的帮助,切不可通过非法手段解决问题。此外,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也可以与社区合作,在社区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帮助老年群体分析实际问题,提供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沟通交流,促进亲情联系

家庭是老年群体最大的依靠,是老年人身心休养的港湾,尤其是退休之后,老年人一天中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呆在家中,家人的关心爱护和陪伴便显得尤为重要。赫希在《青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强调个体的犯罪行为取决于社会控制因素作用的强弱,其中最重要的社会联系要素是依恋,即个人对他人的感情和感受㉒参见[美]乔治·B·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31 页。。老年人常被称作“老小孩”,因此社会控制理论对于预防老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如果老年人能够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有着良好的沟通和亲密的联系,那么老年人的内心就会产生一种归属感和幸福感,从而降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反之,如果老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和睦,经常与配偶、子女吵架,子女经常忽视、冷落甚至虐待老人,老人的内心就会产生不安全感和孤寂感,这些消极的感受在一定的刺激下就会演变成暴躁、焦虑和绝望的情绪,如果不加以控制,一些老年人有可能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宣泄这些负面情绪。因此,加强老人与家庭成员间的亲密联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子女,应当在工作之余多回家陪伴老人,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支持和鼓励,并且需要密切关注老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干预;作为配偶,当老伴步入老年期脾气变得暴躁易怒时,也要学会彼此理解、互相体谅。老年人与配偶的关系最密切,这种关系是儿女不能替代的,两人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互相陪伴、互相照顾,在情感上互相依恋,就能够一起度过精神愉快、生活幸福的老年生活。而作为老人自身,也需要从之前的“掌权”思想中解放出来,不要强迫子女听从自己的意见办事,多给子女一些自由,多听子女的意见,积极转换家庭角色,与家庭成员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从而体验到亲情的满足感。另外,除了在精神上满足老年人外,子女在物质上也应尽量保障老人的基本日常生活所需。虽然美国学者凯瑟琳·伯恩特( Cathleen Burnett) 和苏真·T·奥特加( Suzanne T·Ortega)在对老年人的财产犯罪进行研究时发现,进行犯罪的老年人的财产状况并没有那么槽糕,而且犯罪人的收入、经济发展状况和犯罪趋势之间的联系并不是一对一那么简单㉓参见董纯朴:《世界老年犯罪研究特点综述》,载《犯罪研究》2013 年第6 期,第92 页。。但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很难说经济因素与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反之,经济因素可能在老年人违法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预防老人“因贫犯罪”具有现实意义。

(四)健全社会体系,提升保障水平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群体退休后的生活,预防老年人违法犯罪。我国目前虽然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的阶段,但仍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因此,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从社会层面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遏制老年人因财犯罪的现象发生。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养老制度。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养老保险的质量仍然无法满足一些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不少农村地区的基础养老设施缺乏,财政投入不足,每月几百元的养老金不足以保障老年人的正常生活。为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在年轻时没有收入或者收入较少的老年人群降低其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发放相应的福利补贴等㉔参见郑春荣:《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323-329 页。。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尤其对贫困地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财政倾斜,最大限度上确保每个老年人都能享受养老福利,能够“老有所养”,防止老年人因无法正常生活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水平。老年期是疾病的高发期,老年人对医疗的需求特别大,因此应当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各社区应当设立医疗救助站,与各大医疗机构对接,由专业的医生轮流驻守,确保老年人有任何的身体不适时,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专业的医疗帮助。此外,还应当规定老年人在医疗救助站看病的费用纳入医保的报销范围之内,减轻老年人的看病负担。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逐年扩大,但仍然有限,许多昂贵的药物不在医保报销的范围内,使得一些老年群体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困境。新加坡在老年医疗方面制定了医疗储蓄计划,允许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所规定项目的门诊治疗费,尤其是允许支付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老年常见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开设了保健储蓄基金,政府捐献基金的利息收入分配给国立医院,无力支付住院费的穷人可以向国立医院的医保基金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㉕参见刘苓玲:《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47-153 页。。上述做法具有启示价值,我们可以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医疗保险的投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保证那些无收入、低保户、残疾等困难老年群体能看得起病,不会因病致穷;在一些相对较为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公益医院,让老年人能够通过极低的价格看病买药,真正让老年群体做到“老有所医”。

结语

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既包括老年人心理素质、文化水平等个人原因,也包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等社会原因。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他们比一般人更为敏感和脆弱,喜欢意气用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银色犯罪”需要综合治理,在老年人犯罪的研究治理中,原因是基础,预防是关键。 而在犯罪预防中,个人、家庭、社会三方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将这三个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优中取优、相互配合,是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核心,也是需要各界共同努力研究的问题之一。具体而言,应当从实际出发,多方面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多层次预防老年人犯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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