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组织振兴视域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现路径

2024-01-02 05:56邵暄茹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农民发展

邵暄茹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受人多地少地理条件的限制、小农生产的历史因素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影响,“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创新农业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培育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具科学性、组织性、规范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2016年全国农业第三次普查结果显示,规模农业经营户占农业经营户总量的1.9%,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44.29%[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3],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因此,乡村组织振兴既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的组织体系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以乡村组织振兴为引领,从宏观层面发挥制度优势,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在乡村振兴的火热实践中,作为乡村组织体系一部分的农民合作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一、农民合作社与乡村组织振兴协同推进的内在机理

由于现阶段农村基层组织庞杂且性质多样,在探讨农民合作社与乡村组织振兴二者关系时应首先对农民合作社的概念、性质加以界定,与行政、社团等众多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区分。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4]。因此,农民合作社是参与乡村治理、建设的现实主体。为了更好发挥其主体性作用,党和国家开始探索包含“生产、供销、信用”在内的“三位一体”合作社。此外,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5]。农民合作社不再作为专门的经济组织,而是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功能于一体的涉农组织。以此为背景,各地开始建立涉及更多方面、覆盖更多人口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

(一)发展农民合作社是促进乡村组织振兴目标实现的内在要求

农业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农民负担减轻,农户家庭明显增收。但农村基层组织财源减少,日常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弥补。农村基层政权弱化,各类社会主体对政府的依赖性降低,党群干群关系疏远,农村社会产生新一轮的治理危机。而在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下,农民往往习惯于单打独斗闯市场。大量分散的兼业小农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囿于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与此同时,在资本下乡和金钱统治的侵蚀下,传统“熟人社会”逐渐消解,农村“空心化”、农民“个体化”、组织“松散化”等基层治理困境随之涌现。为破解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危机,适应农户多元化社会需求的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在实现乡村组织振兴的进程中发挥其独特作用。从理论层面来看,农民合作社与乡村组织振兴之间具有深刻的逻辑自洽性。农民合作社是乡村振兴的抓手,乡村组织振兴则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二者统一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谋划中。从乡村组织振兴主体维度来看,在“一核领多元”的乡村治理框架下,农民合作社是党组织领导下实现乡村组织振兴的多元主体之一;从乡村组织振兴的目标维度来看,农民合作社是实现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驱动器;从乡村组织振兴路径实现维度来看,农民合作社是解码乡村组织振兴内在机理的关键环节。

作为深嵌于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农民合作社凭借其内在的“利益共同体”意识,在村域治理中逐渐超越本身的经济意义,被赋予社会治理意义。总体来看,第一,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意见表达、协商沟通的平台,是村域治理的重要一级,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助于推动村级治理机构的现代转型以实现“善治”的愿景。第二,农民合作社能够推进乡村多中心协同治理,促进基层组织振兴[6]。根据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在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应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多方参与、自愿组合、民主管理”的农民合作社治理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搭便车”行为和克服公共治理的困境。第三,农民合作社是推动形成农业现代化新型组织形态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作为乡村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本质上就是乡村组织振兴的外在表现。

(二)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是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前提

相较于发达国家成熟的合作社运作模式,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正经历着由粗放型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这一阶段,农民合作社数量激增,“截至2022年底,我国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了224.36万家,较2021年底增加了1.44万家,增长了0.65%”[7]。农民合作社在其发展中展现出独特的优越性: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相比,合作社更便于了解和维护农民需求;与农村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合作社更具有经济带动优势;与个体农户相比,合作社更具有组织性和话语权,合作社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合作社仍存在发展动力不足、制度规范不健全等现实问题,这些都大大地限制了农民合作社功能的发挥。为突破合作社发展困境,实现合作社功能再造,应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以组织振兴为关键抓手,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长效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8]185。农民合作社发展也是如此。乡村组织振兴需要系统构建乡村组织体系,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两委”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社会组织为补充的组织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发展有了新的机遇。总体来看,第一,在推动乡村组织振兴背景下,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的情况得以纠正,能够充分发挥其思想动员、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为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源”。第二,在推动乡村组织振兴的背景下,农民原子化、个体化的社会现状得以改善,能够涵养农民组织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推动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第三,在推动乡村组织振兴的背景下,资本、人才、服务下乡,城乡二元对立逐渐向城乡一体化方向发展,能够汇集更多资源要素,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质准备。这既是农民合作社与乡村组织振兴双向互动的逻辑展演,同时也是在乡村组织振兴视域下实现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合理性确认。

二、乡村组织振兴视域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技术迭代更新,机械化、科技化的生产逐渐替代小农生产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为解决“小农户、大市场”的现实矛盾,适应规模化机械化作业的现实需要,农村生产组织形式的更新逐渐起步。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一农村基本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关于发展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下,农民合作社凭借小农生产的优越性和集体协作的组织性得以充分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社虽是“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最优方案,但当前发展仍受到农民自身素质、农村人才流失、农业的弱质性等因素的影响,阻碍了我国农业“第二个飞跃”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目前乡村组织振兴面临问题的一个缩影,找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及成因也是推动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困境

1.组织规模较小,综合化程度还需提高。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遍地开花,数量激增,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不仅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质量明显提升,而且是迄今为止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发展速度最快、数量最多、覆盖农户最广的组织形式。”[9]但总体来看,在资金规模和地区封闭性等因素影响下,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小、层次低、辐射带动能力弱和经营品类单一的问题,“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小于一个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10],呈现出“大群体、小规模”的特征。首先,从合作社分布区域来看,地区间农业发展水平、产品市场化程度、政府扶持力度以及政策实施情况等存在显著差异,合作社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综合来看,合作社主要分布在传统的农业大省,“全国仅有山东和河南两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了20 万家以上,山东省的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排全国第一,合作社数量为24.36万家”[7]。其次,从服务门类上看,大多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往往集中在种养环节,多为生产领域的合作,辅以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及产品销售等服务。但在诸如精深加工等提高产品附加值方面的服务较少,特色农产品难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农副产品利润率发展空间受限。最后,合作社的资金、社员规模较小。据统计,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社员人数30 人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多,大部分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少于50 万,社员人数仅6~7 人[11]。同时,合作社之间缺乏沟通合作和再联合,同行业间联系较少。受地域限制,大多数合作社依照行政区划组建,跨县乡的很少,跨省市的更少[12]40。这导致同一地区生产同一产品的合作社数量超标,无法整合利用市场资源,甚至会互相排斥,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人才支撑薄弱,发展后劲还需增强。“农民合作社在本质上是‘人合’而非‘资合’的自助性组织。”[13]51人才是影响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各类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力度……加快培养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村任职大学生等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民植保员、防疫员、水利员、信息员、沼气工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14]这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熟悉合作社业务、先进农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但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发展人才不足,合作社发展面临着人才结构失衡、素质偏低、老龄化严重等现实问题,许多合作社陷入了“一年入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怪圈。首先,合作社参与者综合素质亟待提升。合作社社员多为当地农户,普遍具备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但文化水平较低且缺乏丰富的农技知识。其次,合作社领办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合作社管理人员虽然愿意管理合作社事务,但大部分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且解析市场需求和适应、开拓市场的能力有限,对于合作社内部利益的分配和矛盾的化解也缺乏科学有效的解决能力,这些导致其在处理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为了谋取私利,部分合作社的领办人往往有意设置弹性成员边界,表现在一方面扩大合作社边界,即在追求政府资助、寻求项目支持、应对各种考核时,有意扩展自己的社员边界,这时几乎与其有交易的农户都 ‘被社员化’;另一方面缩小合作社边界,当涉及权益分配时,极力缩小社员范围,减少利益外溢。”[15]从表面上看,合作社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是普通农民,但部分合作社的实际管理权和控制权掌握在种养大户和乡土能人手中,他们将合作社当作自己的私产,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开展经济活动,这淡化甚至违背了建立合作社的宗旨和原则。最后,合作社成员间缺乏联系。在农村经济环境下,农民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占据上风,服务意识淡薄。传统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农户越来越成为“原子化”单位,每个人都想得到好处而逃避责任,合作社有限的盈利空间被高昂的协调成本所耗费[16]。

3.运营效果欠佳,内生驱动力还需培养。合作社作为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能够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但相较于其他经济主体,农民合作社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仍旧处于弱势。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下,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面临着巨大压力。首先,“大农吃小农”和大资本把持合作社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文规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并对出资额较多成员的投票占比作出严格的限制。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中,资本逐渐融入农民合作社并参与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在资本先行的逻辑下,决策权易被出资较多的大股东掌握,合作社本应以交易额为基础实行“二次返利”以弱化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但在大股东掌控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弱势社员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打击了合作社成员进一步参与合作社建设的积极性,陷入了一种“合作悖论”。其次,“空壳社”“挂牌社”仍然存在,真正代表农民权益的合作社没有形成气候。合作社成立门槛低,大大加速了合作社建设进程,但存在合作社单体规模小、成员少、发展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的弊端。还有一些地区为了套取国家财政支持和完成地方发展指标,成立了一些“空壳社”“挂牌社”等问题合作社,社员被入社、盲目入社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合作社存在异化现象,浪费国家财政资源的同时严重影响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最后,“搭便车”现象依旧存在,合作社社员集体主义精神仍需培养。把农民从形式上和心理上组织起来,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精神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问题[17]。互助互利应是合作社的运行逻辑,但在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紊乱的状态下形成了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是普通社员的管理权、受益权被边缘化,其参与意愿不强,对合作社的归属感不强,往往不想付出任何成本和承担经营风险,但又想通过合作社获得服务优惠和分红;另一方面是理事长或领办人为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往往不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通过而自行决定事关合作社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的归因分析

1.各主体对农民合作社的理解还需深化。合作社是嵌入农村社会的涉农组织,小农户、合作社领办人、政府等主体对农民合作社的认识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的发展进程。目前,关于合作社发展主要存在三种认识误区:

首先,农民对合作社本质、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农民作为合作社的参与主体,对于合作社的态度影响甚至决定了合作社的未来发展。受我国农业长期分散经营的习惯和历史经验教训的影响,少数农民存在着“恐合”心理,认为支持合作就是倒退就是否认改革,甚至认为现在的合作社就是20 世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翻版”。在小农户“求稳不变”思维的影响下,农民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已经是合作社的主人,缺乏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热情。其次,部分合作社领办人对自身责任的认知缺位。一些头脑灵活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想借助合作社发展的东风,利用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为自己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他们在实际运营中罔顾小农户利益,以“资本民主”取代“人本民主”,作出不利于合作社运营的短视决策。更有甚者,成立合作社的动机不纯,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财政、税收优惠,在登记后并没有开展业务和进行实质的项目运转。同时,部分合作社过于重视利益分配,没有预留出为扩大发展规模准备的后备资金,导致合作社发展停滞不前。最后,政府对合作社自主发展能力的认识还需提高。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自主联合发展不同,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是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下的发展,是落实政府惠农政策的重要工具。政府的扶持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极为重要,但合作社本身兼有共同体属性和企业属性,在合作社发展起步后政府的行政力量应随之调整。目前部分地区将合作社发展的经济指标直接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这种硬性的衡量标准会导致基层政府为提高行政工作绩效而过度干预合作社发展。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影响下,市场主体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做出相应的战略调整,政府的过度干预反而会挤压合作社自主发展空间,产生揠苗助长式的反向作用。

2.农民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还需健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合作经营原则,合作社应发挥“姓农属农为农”的作用,实现惠顾社员、合作共赢的目标。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合作社扎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受农民文化素质、民风民俗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作社运营决策的科学性还需提高。虽然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与成熟的合作社运营模式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决策机制还需优化,出资少的农户决策话语权被削弱,合作社决策难以真正体现农民的意愿;合作社运营机制还需完善,受制于社员文化程度、民主意识和内部管理等因素,包含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合作社章程实际落实情况有待改进;合作社成员变更机制还需规范,不少农户存在个人主义思想,同时法律意识淡薄,当看到合作社分红多于单户经营收益时选择加入,反之则马上退出。农户出入社行为比较随意,社员退股机制也不完善。其次,合作社内部监督落实效果不理想。大多数合作社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约束制度,但关键在于制度的落实情况有待进一步提高,不能仅停留在“进会”“入册”“上墙”这一层面[13]52。合作社事务、财务公开还没有步入正轨,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和合作社日常运营缺乏全面的监督。最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还需调整优化。在农民分化的背景下,合作社成员自然形成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两个分层。合作社整体效益提升,普通成员的收益也应随之提高。但由于骨干成员占据利益分配的优势地位,普通成员只能享受价格优惠、技术服务等权益,本该属于普通成员的二次返利、盈余分红则被骨干成员蚕食瓜分。“二次返利”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尽管个别合作社迫于压力予以实施,但明显的随意性偏离了惠顾返还的价值追求[18]。

3.农民合作社的外部发展环境还需优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发展的组织形式,合作社的发展是解决农业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主要面临着相对不利的金融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的政策制度环境以及仍需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三个外部发展困境。

首先,合作社面临着相对不利的金融市场环境。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市场环境决定了合作社的发展空间[19]。与本世纪初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同,当前全球化、供应链整合的竞争压力加剧,我国农民合作社普遍面临着农业产业环境的深刻变革[20]。应该看到,互联网技术、运输仓储技术、保鲜加工等技术的进步促使农产品线上新销售模式崛起。国外企业进军中国市场,占领了相当一部分的市场份额。成本低且附加值高的进口产品、物美价廉的线上零售产品对农民合作社的优化升级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合作社应顺势提质增效,延长产业链,打造特色品牌,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但现实情况是,合作社普遍缺乏资金,适应合作社的融资渠道还不畅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合作社。其次,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还需调整。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当前某些地方政府对于盈利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合作社给予的政策补贴要多于农户自己组织的合作社。财政支持向资本集中的合作社倾斜不仅违背了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初衷,也让真正保障农民利益的合作社因为缺少资金而濒临破产。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服务意识淡薄,在相关融资渠道、信贷资金、税收优惠、项目安排、人才扶持等方面的支持缺乏力度”[12]40。此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涉及农业、民政、工商、税务、财政、科协、供销社等部门,但部门间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主体缺失的现实问题依然存在。同时,相关部门政策递进性、协调性不足,内容关联性、耦合性不够。“同一项农业合作经济政策重复出现在其他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内容中,政策效应难以彰显。”[21]最后,规范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指明了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明确了发展要求,但该法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非面向所有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作联社面临的法治环境不健全。完善、宣传、普及合作社法律法规,推动合作社发展走上规范化、法治化道路是当前和今后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乡村组织振兴视域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路径

新时代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应着力构建党组织引领、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助力、农民群众参与的合作社建设总体布局,并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助推乡村组织振兴。

(一)坚持党组织引领合作社发展

1.构建村党组织、村委会、合作社负责人“一肩挑”机制。20 世纪90年代,邓小平同志在对农村改革进行总结时概述了关于中国农业发展的“两个飞跃”思想,经过改革开放40 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完成“第一个飞跃”,正朝着实现“第二个飞跃”稳步前进。同时应该看到,广大农村社区面临着“分”有余、“统”不足的治理格局,基层党组织功能弱化、虚化、边缘化以及农民原子化、村两委泛行政化等现实问题。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组织的重要一环,应当在发挥沟通农户与市场的经济职能的基础上,发挥沟通农户与农村基层组织的政治职能,实现整合村级组织、壮大集体经济的目标。对此,《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大力推进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22],实现党务、村务一手抓,农村工作全面管,让“一肩挑”干部更全面接触农村各项工作。基于此,应选优配强“一肩挑”干部,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完善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推进。

2.融合农民合作社经济优势与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组织优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将农民合作社经济优势和基层党组织政治优势结合起来,探索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重要创新。党组织不可比拟的政治、组织优势结合合作社的经济优势能够激活资源,助力乡村振兴[23]。全国各地坚持政治引领,把准发展方向,立足区位优势,积极探索推进“党支部+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在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南坝乡祁庄村、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葛集镇高寨村等地涌现出一批党支部领办的样板合作社。需要明确的是,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既不是简单的“党支部书记领办合作社”,也不是将党支部设在已有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上,而是设置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将党的领导全面融入乡村的建设和治理[24]。基于此,上级党委应主动作为,集中资源力量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经验指导和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畅通民意反馈渠道,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例如,山东省烟台市委组织部总结提炼示范村、试点村在社员入社程序、合作社经营门类、运营方式以及盈余分配等方面的经验,汇编成《烟台市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操作实务30 问》,回答干部群众关于发展合作社的若干问题。同时,上级党委还应从思想入手,调动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于领办合作社的热情,加强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工作以确保互助合作的属性不偏移,以党建共同体和经济联合体联动共治,推动乡村组织振兴。

3.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社建设。群雁要靠头雁领,羊群要靠头羊带。理事长在合作社发展中要充当“黏合剂”“发动机”“助推器”等角色[13]51。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加强培养农民合作社的领头人,其中尤其强调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参加合作社,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服务群众中作表率。例如,山东省烟台市委高度重视合作社的发展,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亲自参与实践调研,制定方案。首先,党员干部带头参加合作社,提高党员干部入社率,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其次,党员干部走村串户摸排社情民意,用政策理论和成功案例消除农民对发展合作社的顾虑,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再次,探索建立“党员+社员”的发展模式,实现党员社员结对帮扶,引导农户“抱团发展”。最后,党员干部设立志愿服务队,形成农户申请服务、合作社分配任务、党员提供服务的志愿服务体系,在服务群众中践行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

(二)强化政府引导合作社发展

1.建立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以人才振兴引领合作社发展。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是农民现代化,人才这一因素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位居要津,决定了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营和创新发展的能力。但现实情况是素质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往往会流向非农产业,广大农村地区人才流失严重,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有限。按照组织绩效管理的公式可知,“组织绩效=人才能力水平×工作意愿×组织激励×资源保障”[25]。因此,政府应建立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选优配强合作社组织人才、核心技术专业人才、创新型营销人才,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农业教育资源,全面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扩大人力资本存量,提升人力资本质量,以人才振兴助推乡村组织振兴。首先,拓宽选人渠道,鼓励合作社通过物质激励和荣誉表彰等方式从外部公开招聘管理和技术人才,例如本村致富能手、接受过农业经营相关教育的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其次,发放合作社激励津贴,吸引人才加入合作社。最后,引导合作社教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政府应为农民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搭建沟通桥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培养定向合作社就业的专业人才。各级政府还可聘请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定期以课堂讲座、交流互动、现场实践的方式,分享国内外合作社建设经验。

2.完善“政银”联络机制,解决合作社“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完善的融资机制、强大的资金支持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正如列宁所说:“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26]国家应当整合涉农资金,为合作社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面临着资金积累能力有限、资金短缺的共有难题。政府应建立“政银”联络机制,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以解决合作社“融资难、贷款难”问题。首先,建立适合合作社发展的融资制度,降低贷款门槛,拓宽贷款抵押物范围。例如“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权质押、林权、商标权等新型贷款产品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仓库质押、订单、应收账款等形式的抵押”[27]。其次,发展“三位一体”的综合社。盘活农村闲置资金,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减少金融组织等中间商赚差价,将一部分利润留在农民手中。再次,推动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相适应的各种信贷产品,探索多种抵押融资模式,比如发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质押贷款等。引导信贷资源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8]。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实地调研辖区内合作社的盈利情况和运营模式,了解各合作社的实际融资需求,并形成书面调研结果反馈给金融机构,为金融机构制定适合合作社发展的融资方案提供原始资料。最后,采取动态授信,灵活设定合作社贷款额度和利率。对于信用较好、生产规模大、服务能力强的合作社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利率,降低信用度一般或违约的合作社的贷款额度,等到其信用度提高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额度。

3.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监督力度,稳步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带领小农户走上现代农业之路的主力军,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环境和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空壳社”“僵尸社”屡屡出现,严重制约了合作社发展。这就要求政府双向发力,增强对合作社支持力度的同时又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和引导。首先,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现有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相对宏观。同时在农业合作社联社、信用合作社大量涌现的情况下,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涉及此类新型合作社,亟待补充相关法律条款,破解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法治难题,为合作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实现对合作社决策制定、运行管理、利益分配的全过程监督。依法查办、取缔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或没有农民参与的问题社,实现顶层设计和底层实践双向发力,构建高效合理的合作社监督体系[13]52。再次,加强合作社利好政策的宣传,扭转广大群众关于合作社“走回头路”“吃大锅饭”等错误认识,涵育集体主义精神,打消农民的“恐合症”。例如,开展包括政策理论、现实案例、市场经济知识为内容的宣讲,让农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农民合作社在抵御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共同富裕上的重要作用,使广大农民懂得合作化的好处并参加进去。尊重和激发农民的首创精神,表彰合作社先进工作者,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最后,整合合作社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合作社管理体制,统一对合作社进行规划指导。畅通沟通渠道,设立在线反馈平台,安排专人解决回应涉及合作社发展的相关问题。同时应注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不搞政策上的“一刀切”,对于发展条件欠佳的合作社可先采用过渡性措施,把农民组织起来而后再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规范合作社运作。

(三)推动社会组织助力合作社发展

1.形成“科研院校+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养合作模式。列宁认为,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是经济组织实现完全合作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提高合作社参与农户的文化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出于实现完全合作化的经济目的。首先,高校有着丰富且多元化的资源,可以向合作社成员传授农业生产技术、培养合作理念、普及合作社相关政策法规和农产品加工及销售技巧等知识。其次,成立专业的合作社院校,建立完备的合作社教育体系,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创新意识的高水平教师,借鉴国外院校对于合作社课程的设置经验,系统传授合作社运营的专业知识和经济学、管理学等基础课程,培养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合作社人才。合作社也可以走进高校,针对合作社实际运营中的问题及对策与老师同学们交流探讨。例如,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邀请多名合作社理事长走进课堂[29]。最后,合作社可以成为高校的实践基地和就业平台。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30]。为此,大学生尤其是面向合作社的定向培养生可以利用寒暑假到合作社实习。政府应借鉴对“大学生村官”的培养经验,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热心于创办合作社的高素质人才给予信贷支持、税收优惠、待遇提升等倾斜性政策。

2.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合作社+农户”共同体模式。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关键是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而不是采取行政手段推进[31]。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要灵活有度。从发达国家合作社建设经验和我国合作社发展实践来看,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合作社+农户”的产业振兴架构和运营模式契合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首先,依托社会组织构建起连接政府和合作社的桥梁。受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普遍对市场不够敏感,缺乏资金、技术,生产和销售信息不通畅。而社会组织凭借强大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对合作社而言,将社会组织引入合作社恰好能够弥补合作社的劣势,改善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利地位。对社员而言,社会组织参与合作社发展能够实现批量生产,这种规模化经营可以降低原料供应价格、压缩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其次,依托社会组织为合作社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健全农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参与合作社可以帮助合作社解决销售渠道的问题,还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持、观念引导、志愿服务,同时也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的收入。例如,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实施“善品公社”项目帮助合作社引进先进设备,通过分级分选优品优价原则助农增收。最后,在政府的监督下建立以保障农户收益为主的运营模式。“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被视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成果一度得到理论界的肯定,但由于存在资源禀赋差异,在实际运营中民主原则、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原则没有得到严格贯彻,农户收益被大资本侵占。因此,在原有运营模式基础上,增添政府这一主体可有效防止合作社发生异化。

3.探索“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合作社”的双赢运作模式。在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下,农民合作社呈现出双轨制的发展样态。一方面是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集生产、供销、信用于一体的综合社的发展。但农村社会是包裹在传统乡土文化和宗法制度中的小农社会,存在着“精英俘获”的基层治理困境。为摆脱这一困境,需探索“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合作社”的双赢运作模式,以合作社为切口整合农村基层组织的资源要素,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首先,建立村社联动的多元主体基层治理机制,制定村组织和合作社之间规范管理的契约章程,明确合作社嵌入乡村治理的方式、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以及考核管理等制度,完善协作与共赢机制。以组织融合促服务、治理、产业融合。其次,合作社为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等基层民主治理单位提供资源支持和监督服务。结合国家资源供给与农民现实需求,协调分配、有序供给,最大限度地解决基层社会“最后一公里”的治理难题。最后,配合农民的组织性带动其他社会组织的创立和发展,推动乡村组织振兴,为乡村振兴贡献更多可依靠的组织力量。例如,面向女性社员群体建立妇联组织,有效解决女性社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为带动更多留守妇女、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合作社发展

1.鼓励种养大户加入合作社,培养合作社“领头雁、排头兵”。要将农民组织起来要以尊重农民利益为前提,通过“利益诱导”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尤其是种养大户可发挥其规模效应,带动合作社其他成员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化发展。首先,选拔兼具能人和好人特质的种养大户[32]加入合作社,防止出现“大农吃小农”的现象。其次,承认大户能人的引导作用,给予更多的物质激励,吸引大户加入合作社。最后,为种养大户提供技术培训和销售渠道,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种养大户的市场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2.吸纳贫困户加入合作社,建立“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2021年我国如期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但脱贫摘帽不是终点,如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产业扶贫与乡村振兴目标契洽相嵌,兼具营利性、益贫性的农民合作社自然成为产业扶贫的组织载体,为“先富带动后富”提供了“第三条道路”,既超越了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期待,又规避了市场经济的逐利取向,成为驶向共同富裕的“诺亚方舟”[33]。首先,秉持兼顾公平、全社享有的原则,经社员大会同意,设立集体股每年提取资金定向扶贫。其次,合作社内设立公益岗,以工代赈,帮助贫困户实现家门口就业,增强贫困户自主脱贫能力,助力长久脱贫。最后,对于贫困户无力经营的土地,可将土地流转至合作社,拓展贫困户增收渠道,引领群众抱团致富。

3.提升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意愿,杜绝“干部干、群众看”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8]56。站在农民的角度来看,参与合作社的出发点是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但如果合作社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就会大大挫伤农户参与合作社建设的热情。关于如何提高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热情,根本来说就是用好群众路线这个法宝,始终发挥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的价值旨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首先,设定积分制度,量化成员实际贡献,将农户收益与合作社效益直接挂钩。设置专项基金,用以表彰对合作社贡献大的成员,形成合作社共建的良好氛围。其次,组织农户外出调研,学习样板合作社的建设经验,激发合作社成员建设热情。最后,明晰产权界限,完善合作社决策、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二次返利”,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收益,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四、进一步讨论与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制度性期待的背景下,我国农民合作社有异于西方传统的合作社,呈现出先产业化后合作化的发展路径,这是合作社组织原则的中国化表达,而非衡量合作社是否异化的佐证。如何判断异化或创新,二者的边界如何界定,根本的评价标准就是是否站在农民立场上以及是否符合农民的需要。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展现农民合作社独特的制度魅力,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大道上行稳致远。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新事物的发展是螺旋上升的,合作社事业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前进道路上遇到一些问题就急于否认和修正。正如列宁所认为的实现完全合作化需要较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发展合作社要循序渐进,农民素质、合作社管理者素质的提升需要一定的时间,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至多、由不规范到规范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农民合作社将凭借强大的组织凝聚力以星星之火汇聚成燎原之势,成为拉动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一环,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跑出乡村振兴“加速度”。

猜你喜欢
农民发展
迈上十四五发展“新跑道”,打好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牌”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农民丰收歌
从HDMI2.1与HDCP2.3出发,思考8K能否成为超高清发展的第二阶段
促进农民增收 粮食部门责无旁贷
砥砺奋进 共享发展
改性沥青的应用与发展
“会”与“展”引导再制造发展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