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引言:8 月3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根据《通知》,自2023 年1 月1 日起,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 元提高到2000 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 元提高到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 元提高到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 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 元。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 年度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 年度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 年度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 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 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 元。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 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 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 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