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所见“自首士簿”复原与研究

2024-01-01 00:00:00连先用
出土文献 2024年3期
关键词:临湘孙吴

摘 要: 新刊吴简中保存了一份“自首士簿”,可得到较为完整的复原。该簿系临湘侯国为应对上级官府的临时性专项检查而作,属于草稿或底本,故留在本地而未发出。整份簿书并非一次性制作,而是部曲田曹将历年原始簿书直接套连的结果。“自首士”义为“自首的士兵”,其来源并非“叛士”,而是民间反叛武装。“自首士”平日的主要任务是“为官限佃”,缴纳限米。最初,为了招诱,国家所规定的纳米额度(28.24斛)相对较轻,但当此目的基本达到以后,纳米额度暴增至40斛,以致大量“自首士”因难以承受而或死或逃。“自首士”与家属分离,所受人身控制十分严格。

关键词: 吴简 孙吴 临湘 自首士

走马楼吴简数量庞大,

【走马楼吴简现已出版10卷,分别为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9年;《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至玖卷,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3—2019年。简称《田家莂》《竹简[壹]》等。】

内容上以各种簿籍为主体,一直备受关注。新近刊布的《竹简[玖]》中保存了一份有关“自首士”的名籍,标题简如下:

1. 临湘谨列起黄武五年讫嘉禾三年自首士贼帅人名收米斛数簿

(玖·5074·19·45)

【“玖·5074·19·45”中的数字,依次指卷次、出版号、揭剥图号、揭剥顺序号,以下类推。】

据此可将其定名为“临湘起黄武五年讫嘉禾三年自首士贼帅人名收米斛数簿”,简称“自首士簿”。该簿中的个别简文曾先期披露于《湖南出土简牍选编》,

【郑曙斌等编著: 《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 岳麓书社,2013年,第335—337页。】

在此基础上,苏俊林先生结合相关资料,系统探讨了吴简中的自首现象,认为“县级管理单位将自首者独立于其他身分人员之外,以县为单位,单独制作簿籍,每年造册一次。自首士受到官府的监管,要为官府耕佃田作,每人每年上交限米40斛,受到官府的严格控制和沉重剥削。其他自首者当与自首士一样,也要受到孙吴政府的严密管理,并为官府劳作”。

【苏俊林: 《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自首”现象初探》,《出土文献》第13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8年,第406页。】

鉴于目前

有关竹简已全部刊出,本文拟在全面复原整理的基础上,对该簿及其反映的历史现象做出新的探索,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 簿书的基本结构

在吴简中,与“自首士簿”有关的简主要保存在玖·图13(4497—4541)、图19(5030—5089)、图21(5112—5238)所对应的成坨简中,而与之交错的玖·图14(4542—4637)、图16(4753—4785)、图18(4831—5029)、图22(5239—5281)以及部分散简中也含有不少相关简。

【图见《竹简[玖]》下册“附录一”。】

另外,《竹简[捌]》中的捌·6043亦属该簿(详下),也是目前所知唯一一枚逸出《竹简[玖]》者。这些简所构成的集合,即本文复原与研究的对象。

如例1所示,“自首士簿”跨越黄武五年(226)、六年(227)、七年(228),黄龙元年(229)、二年(230)、三年(231),嘉禾元年(232)、二年(233)、三年(234)等9个年份,颇为复杂。为了尽量完整、准确地将其复原出来,我们首先需要搞清它的基本结构。反复阅读简文,可知该簿在标题简以外尚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黄武五年至嘉禾三年各自对所掌“自首士”的排列与统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自首士”人名简,这类简是全簿的基础,格式不一、数量最多,下节中将详细探讨,兹不赘举。

(2) 小计简,是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得佃不入限米”的“自首士”与其余“见得佃出限米”的“自首士”及其交米数量的统计,编在相应人名简之后。简例如下:

2. ·右一人被病物故,前

【“·”原释缺,据图版及文例补。“前”原释作“□”,据图版改。

又,简中空格,据图版酌定,后同。

(玖·2415)

3. ·右一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022+2336·18·192)

【本简由玖·5022、玖·2336拼缀而得,其余类推。残简缀合图版,见附录。为简明起见,相关简文径据缀合后图版写定,调整之处不再一一出注说明。】

4. ·

【“·”原释缺,据图版补。】

右六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227·21·116)

5. ·右三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247+3016·22·9)

6. ·右一人给作溏民送诣宫,其年不得

【“得”原释作“限”,据图版及文例改。】

佃不入限

(玖·4521·13·25)

7. ·右三人叛走,逐捕未禽,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原释缺,据图版补。“捕”原释作“逋”,据图版及文例改。】

(玖·5071·19·42)

8. ·右七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二百八十斛已入毕

(玖·609+1296)

9. 右十一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四百卌斛,已入毕

(玖·5079·19·50)

10. 右八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三百

廿斛

【“廿斛”原释作“卅二斛……”,据图版改。】

(玖·5088·19·59)

不过,这类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未必每年都有。

(3) 结计简,即对当年度所领“自首士”的数量(或兼及入米情况)的统计,包括以下简例:

11. ·凡县黄武五年领自首士十人,其年部吏区光监将,为官限佃。收禾六(玖·5068·19·39)

12. 百

【“百”前原释有“□□”,据图版删。】

九十八束,准米二百八十二斛四斗,出用岁尽簿别列(玖·5062·19·33)

13. ·凡县黄武六年领自首士贼帅十人,其年部吏区光监将,为官限佃。收禾六(玖·5080·19·51)

14. 百

【“百”前原释有“□□”,据图版删。】

八十六束,准米二百八十二斛四斗,出用岁尽簿别列(玖·5052·19·23)

15. 士贼帅廿人,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八百斛,已入毕

(玖·2342+2382)

16. ·凡县黄龙元年领自首士廿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八百斛

(玖·5077·19·48)

17. ·

【“·”原释缺,据图版补。】

凡县黄龙二年领自首士廿人(玖·4835·18·5)

18. 凡

【“凡”前原释有“·”,据图版删。】

县黄龙三年领自首士十一人(玖·5081·19·52)

19. 凡县嘉禾元年领自首士合八人

(玖·1261)

20. ·凡县嘉禾二年领自首士七人,见得佃,出限米卌斛,合二百八十斛,已入毕

【“·”原释缺,据图版补。“卌”原释作“四”,据图版及文例改。】

(玖·1305)

其中,例11、12在玖·图19中上下相叠,

应为一组。依据此例,同出玖·图19的例13、14当为另外一组。从纪年简看,尚有黄武七年和嘉禾三年缺失。不过,例15中“自首士”数量为20人,结合后文“自首士”名籍的编排来看,该简应即黄武七年结计简。由下文可知,整份簿书所统计到的“自首士”共113人次,而以上诸简中的数值之和为106(10+10+20+20+20+11+8+7),故嘉禾三年数据当为7人。据此可拟构出:

21. 凡县嘉禾三年领自首士七人

(4) 尾题简,可以找到以下7枚:

22."" ·右黄武五年簿(玖·4510·13·14)

23."" ·

【“·”原释缺,据图版补。】

右黄武六年簿(玖·5051·19·22)

24."" ·

【“·”原释缺,据图版补。】

右黄武七年簿(玖·5053·19·24)

25."" ·右黄龙元年簿

【“·”原释缺,据图版补。“”原释作“□”,据图版改。】

(玖·1289)

26."" ·右黄龙二年簿(玖·4501·13·5)

27."" ·右嘉禾元年簿(玖·546)

28."" ·右嘉禾三年簿(玖·4497·13·1)

另有黄龙三年和嘉禾二年简缺失,可拟构作:

29."" ·右黄龙三年簿

30."" ·右嘉禾二年簿

第二部分为总括历年数据的结计简,现存简例如下:

31. ·集凡县起黄武五年讫嘉禾三年领自首(玖·5087·19·58)

32."" 其一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出

【“”前原释有空格,据图版删。】

(玖·1322)

33."" 其三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玖·4834·18·4)

34."" 其二人被病物故,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玖·5075·19·46)

35."" 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该简残存的“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写在第三栏,与例32、33、34、36、37中相同部分基本可以对齐,而与作为小计简的例3—7不协,因此可以确定其与前者一样属于总结计简。另,“米”下原释有“”,据图版删。】

(玖·2407)

36."" 其一人给作溏

【“溏”原释作“唐”,据图版改。】

民送诣宫,其年不……(玖·1521)

37."" 其三人叛走,逐捕未禽,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玖·5220·21·109)

38. 定就佃者九十八人,收限米三千六百八十四斛八斗

(玖·4572·14·31)

其中,例31是对历年领“自首士”数量总和的统计。例32—37则是对“不得佃不入限米”者的分项统计,将其与例2—7对比可知,这些分计简应是照抄自小计简,甚至连合并同类项的工作都没有做,故对“被病物故”的统计反复出现。有鉴于此,例35可根据例4补足为:“ [其六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而例34中“被病物故”的人数,比照小计简例2—5,应为1人。核对图版,“二”上面的横画的确模糊难辨,故该简当校订作:“其一人被病物故,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除开这些情况,剩下的便是其实际可以“为官限佃”者,例38即相应统计。

第三部分是附在簿书之后的呈文,

【简牍簿籍中,呈文一般编在最后,参侯旭东: 《西北所出汉代簿籍册书简的排列与复原——从东汉永元兵物簿说起》,《史学集刊》2014年第1期,第58—73页。】

已知简例如下:

39. 头死罪死罪,案文书,县起黄武五年讫嘉禾三年领自首士一百一十三人。其十五

(玖·491+114)

40. 人□□□□叛□给作□民送诣宫,其年不得佃不入限

【原释作“人□□□□□□给佃□□□送诣府□其年不得佃不入限”,据图版改。】

(玖·492)

这两枚简中,“不得佃不入限米”者15人,与前引小计简(例2—7)、结计简(例32—37)中的数值恰好吻合。而“自首士”总数113人减去“不得佃不入限米”者15人,又恰好是98人,与例38中“定就佃”人数吻合。由此可以肯定,例39、40必属一组,系该簿呈文。同时,例40还可进一步订补为:“人

被病物故、叛走、给作溏民送诣宫,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二、 簿书的综合复原

“自首士簿”的结构既已明确,接下来需要做的是将现有“自首士”人名简填入以上框架当中,进而最大限度地恢复簿书的原貌。复原工作的核心,是确定每枚简所属的年份。为了免于烦琐,这里首先简要交代一下复原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将同一“自首士”按年龄大小分别排列,如“自首贼帅胡诸”出现了9次:

41.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六 自首士卫GF8E2年卅四 自首士李青年卅八

(玖·5069·19·40)

42.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七 自首士卫GF8E2年卅五 自首李青年卅九

(玖·4500·13·4)

43.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八 自首士卫GF8E2年卅六 自首士李青年卌

(玖·4509·13·13)

44.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九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玖·4511·13·15)

45.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玖·4512·13·16)

46.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一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玖·1343+1133)

47.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三 (玖·5248·22·10)

48. 自首贼帅胡诸

【“诸”原释作“□”,据图版改。】

年五十四(玖·1294)

49.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五 自首士胡建年卌七 自首士庐张年

【“诸”后原释有“(?)”,今据图版及文例确定。“卌”原释作“卅”,据图版改。又,本簿中,“庐”原释或作“卢”,今统一为“庐”。】

(玖·4839·18·9)

我们只需将其分别排入从黄武五年到嘉禾三年的9个连续年份当中即可。需加留意的是,例47中胡诸年龄本应为“五十二”,却讹作“五十三”,而随后的例48、49则接着写作“五十四”“五十五”。可见,每年“自首士”人名简中的年龄信息应是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岁,故前一年数据若有错误,后面各年容易接连讹误。

【“自首士簿”中年龄错乱的情况颇多,详见后文。】

另外,前三年与最后一年中,“自首士”人名简皆为三人连记,不论其他人员组成如何变动,作为头目(“自首贼帅”)的胡诸始终排在最前,其所在之简也应即当年簿籍之首简。不过,胡诸的情况比较理想,还有许多“自首士”需要借助别的线索来确定其开始出现与消失的时间。

第二步,利用“叛走”“物故”时间反推相关“自首士”人名简所属的年份。如前引例41—43中的卫GF8E2又见于:

50. 自首士卫GF8E2年卅七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4504·13·8)

51. 自首士卫GF8E2 以黄龙元年十一月十二日叛走,男子雷渚证知

(玖·4502·13·6)

从年龄上看,例50应属于黄龙元年,紧接在例44之后。有鉴于此,则备注了卫GF8E2于黄龙元年“叛走”的例51只能归属于次年,即黄龙二年。整体上看,这种当年“物故”(或“叛走”)而次年备注说明的情况具有规律性(详见后文),当为制度要求。借此,那些“物故”(或“叛走”)时间明确的“自首士”人名简大多都能够确定年份,进而归入当年的簿书之中。

第四步,利用以上三步所导出的复原结果,推定其他“自首士”人名简所属的年份。例如,通过上面三个步骤,黄武五年、六年“自首士人名簿”可以得到完整复原,就中所无的“自首士”,至多只能再出现7次。而写有谢物的“自首士”人名简恰有7枚,且前两年复原结果中并无此人,因此只需要从黄武七年开始,按照年龄从小到大的顺序,即可初步排定(详见后文)。

第五步,利用格式判断年份。经过前面4个步骤,多数“自首士”人名简都可找到其所归属的年份,但同时也有一些简因年龄错乱而难以直接排定。例如,上一步所说的谢物按年龄由小到大推算,34岁应该排在黄龙三年,而玖·886+1096和玖·4831中的谢物同为34岁。但前者格式为一人一简,并注明纳米情况;后者则是连记简,且不注纳米情况。不难发现,玖·886+1096与已得到排定的黄龙三年“自首士”人名简格式相同,故当排入此年,而玖·4831则应放到嘉禾元年。再如胡健(或写作“胡建”),年龄45、46、47岁者各有两简,错乱尤甚,但同样可以参考格式区分(详见后文)。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以上步骤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先后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同时进行的。贯穿于整个复原过程的还有各种疑难的疏解,为此需要不断审核图版,从而缀合残简,校订释文,并视情况调整结构(主要是确定小计简归属),拟构缺简。此外,还有不少残缺的简文可予以推补,用“[ ]”来表示。这些工作琐碎而基础,将择要随文出注说明。“自首士簿”复原结果如下:

【从内容、笔迹等判断,属于本簿者还有“□卌斛未入”(玖·825),“自首士”(玖·919),“□已入毕……”(玖·6498)。因其归属难以确认,姑列此备考。】

标题:

临湘谨列起黄武五年讫嘉禾三年自首士贼帅人名收米斛数簿

(玖·5074·19·45)

黄武五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六 自首士卫GF8E2年卅四 自首士李青年卅八

(玖·5069·19·40)

自首李梨年卅三 自首李慙年廿四 自首士邓将年卅七

【整理者注: 前二“自首”下均脱“士”字。今按,这种情况还有多例,后文不再逐一出注。】

(玖·5046·19·17)

自首士黄非年卌四 自首士庐张年卌三 自首士龚廷年卅九

(玖·5056·19·27)

(玖·5049·19·20)

·凡县黄武五年领自首士十人,其年部吏区光监将,为官限佃。收禾六(玖·5068·19·39)

百九十八束,准米二百八十二斛四斗,出用岁尽簿别列

(玖·5062·19·33)

·右黄武五年簿(玖·4510·13·14)

黄武六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七 自首士卫GF8E2年卅五 自首李青年卅九

(玖·4500·13·4)

自首士庐张年卌四 自首士李梨年卅四 自首士龚廷年卌

【该简中人名与其上下两年排序有所不同,说明有关“自首士”的先后次序并不绝对固定。】

(玖·5055·19·26)

自首士李慙年廿五 自首士邓将年卅八 自首士黄非年卅五

【依上年数据,本年黄非应为45岁,此作“卅五”,误。之后各年

反以此为基准。】

(玖·5054·19·25)

自首士梅?栃Y年卅

(玖·5073·19·44)

·凡县黄武六年领自首士贼帅十人,其年部吏区光监将,为官限佃。收禾六

(玖·5080·19·51)

百八十六束,准米二百八十二斛四斗,出用岁尽簿别列(玖·5052·19·23)

·右黄武六年簿(玖·5051·19·22)

黄武七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八 自首士卫GF8E2年卅六 自首士李青年卌

(玖·4509·13·13)

自首士李梨年卅五 自首士李慙年廿六 自首士邓将年卅九

(玖·4516·13·20)

自首士黄非年卅六 自首士庐张年卌五 自首士龚廷年卌一

(玖·4498·13·2)

自首士区黠年六十二 自首士胡健年卌五 自首士董易年卅五

(玖·5078·19·49)

自首士吴喜年卅五 自首士谢物年卅一

【“一”原释作“八”,据图版改。】

自首士谢囊年廿七

(玖·5058·19·29)

自首士刘宁年卅 自首唐杭年卅五

(玖·2566+2406)

[凡黄武七年领自首]士贼帅廿人,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八百斛,已入毕

(玖·2342+2382)

·右黄武七年簿

(玖·5053·19·24)

黄龙元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卌九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4511·13·15)

自首士卫GF8E2年卅七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4504·13·8)

自首李青年卌一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4514·13·18)

自首士李梨年卅六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4508·13·12)

自首士李慙年廿八

【据上年数据,此年李慙当为27岁,这里多写1岁。】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4506·13·10)

自首士邓将年卌

【“卌”原释作“卅”,据图版改。】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5061·19·32)

自首士黄非年卅六 出限米卌斛,未入

【黄非本年应为37岁,此作“卅六”,当因照抄上年数据而误。又,玖·4520中黄非也是36岁,但限米已入毕。考虑到黄龙元年“自首士”大多未入米,而黄龙二年“见得佃”的

“自首士”均“已入毕”,故将其归入黄龙二年。】

(玖·5059·19·30)

自首士庐张年卌六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4515·13·19)

自首士龚廷年卌一

【龚廷本年应为42岁,此作“卌一”,当系照抄上年而误。】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5070·19·41)

自首士区当年廿七 出限米卌斛,[……]

(玖·2977)

[自首士区黠年六十三]出限米卌斛,未入

【该简无法与现有“自首士”人名简缀合,当隶属于某一缺简。考虑本年多未入米,姑且将其列于此处。】

(玖·2541)

自首士胡健年卌六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5048·19·19)

自首士董易年卅六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4503·13·7)

自首士吴喜年卅七 出限米卌

【“卌”后原释有“八”字,据图版删。】

斛,已入毕

(玖·5047·19·18)

自首士谢物年卅二 [出限米卌斛,……]

(玖·4533·13·37)

自首士谢囊年廿八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5050·19·21)

自首士刘宁年卅一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5065·19·36)

自首士唐杭年卅六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5060·19·31)

出限米卌斛 已入廿四斛五斗未毕十五斛五斗

(玖·4517·13·21)

·凡县黄龙元年领自首士廿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八百斛

(玖·5077·19·48)

·右黄龙元年簿

(玖·1289)

黄龙二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4512·13·16)

自首士邓将年卌一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5222·21·111)

自首士黄非年卅六

【黄非本年应为38岁,此处误作“卅六”,当是照抄上年数据所致。】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4520·13·24)

自首庐张年卌七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4769·16·17)

自首士区当年廿八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5221·21·110)

自首士区黠年六十四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拟构)

自首士胡建年卌七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捌·6043+玖·2817)

自首士吴喜

【“喜”原释作“囊”,据图版改。】

年卅八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1334)

自首士谢物年卅三

【“三”原释缺,据图版补。】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1245)

自首士谢囊年□□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原释作“自首士□□年□……”,据图版所见残笔及文例改、补。】

(玖·2711)

右十一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四百卌斛,已入毕

【黄龙二年县领“自首士”20人,物故6人,叛走3人,剩余11人可以缴纳限米,故该简必属此年。】

(玖·5079·19·50)

自首士李慙 以黄龙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被病物故,男子陈车证知

【“元”原释作“五”,据图版改。另外,据例40,可将“不得佃不出限米”者的排序推定为“物故”“叛走”“送诣宫”。】

(玖·5045+2439·19·16)

自首李青 以黄龙元年十二月五日被病物故,男子唐重证知

(玖·2437+2377+2713+2424)

自首董易 以黄龙元年十一月十日被病物故,男子陈丹证知

(玖·4518·13·22)

自首士刘宁

【“宁”原释作“曼”,据图版改。】

以黄龙元年十一月一日被病物故,男子毛右证知

(玖·2433+2464)

自首士唐杭 以黄龙元年十一月五日被病物故,男子黄春证知

(玖·4505·13·9)

(玖·310)

·右六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227·21·116)

自首士卫GF8E2 以黄龙元年十一月十二日叛走,男子雷渚证知

(玖·4502·13·6)

自首士李梨 以黄龙元年十二月二日叛走,男子区平证知

(玖·5064·19·35)

自首士龚廷 以黄龙元年十一月九日叛走,男子谢并证知

(玖·5063·19·34)

·右三人叛走,逐捕未禽,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071·19·42)

·凡县黄龙二年领自首士廿人

(玖·4835·18·5)

·右黄龙二年簿

(玖·4501·13·5)

黄龙三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一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1343+1133)

自首士庐张年卌八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张”原释作“GF8F7”,“卌”后原释有“四”,据图版改、删。】

(玖·1242)

自首士区黠年六十七

【本年区黠当为65岁,此处作“六十七”,当为讹写。】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5044·19·15)

自首士谢物年卅四 出限米卌斛,已入毕

(玖·886+1096)

自首士谢囊年卅 出限米[卌斛,……]

(玖·2709)

自首士胡

【“胡”原释作“□”,据图版所见残笔推改。】

[健年卌八 出限米卌斛,……]

(玖·1035)

自首士黄非年卌七

【依上年数据,本年黄非应年“卅七”,此作“卌七”,当为讹写。】

出限米卌斛,未入

(玖·4534·13·38)

右八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三百廿

·右三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247+3016·22·9)

自首士吴喜 以黄龙二年□月□日给作溏民送诣宫,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拟构)

·右一人给作溏民送诣宫,其年不得

佃不入限[米]

(玖·4521·13·25)

【关于本年添加下划线的简,有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的问题需要予以特别说明: (1) 利用各种线索,簿书中除呈文以外的其他部分已得到完整复原,玖·5088和玖·4521只能推排在此年。但二者之和为9人,而本年合计11人,除去3人“被病物故”,应余8人。由此判断,玖·5088中的“八人”当为“七人”之讹写。(2) 玖·4521及总结计简玖·1521显示簿书中有1人“给作溏民”,而吴喜在黄龙二年尚且列名,但嘉禾元年已无其位置,因此可以认为他就是那位在黄龙三年备注“给作溏民”的“自首士”。(3) 在嘉禾元年同样失去位置的还有黄非,此人在黄龙三年尚“见得佃出限米”,此后却不知所踪。如果复原结果无误的话,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簿书本身应即存在这样的疏漏;另一种则是黄非与嘉禾元年、二年、三年的黄据为同一人。】

·凡县黄龙三年领自首士十一人

(玖·5081·19·52)

·右黄龙三年簿

(拟构)

嘉禾元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三

(玖·5248·22·10)

自首士谢物年卅四 自首谢囊年卅一 [自首士庐张年□□]

【“谢物”原释作“□□”,据图版所见残笔推定。本年谢物年龄当为35岁,简中“卅四”应是因照抄上年数据而误。方括号内文字原释缺,图版漫漶难辨,据上下两年“庐张”简推补。】

(玖·4831·18·1)

自首士胡健年卌五

【本年胡健当为49岁,此处作“卌五”,应为讹写。

此后两年从误。】

自首士吴起年卅二 自首士黄据年卅

(玖·5225+2672·21·114)

·右七人见得佃,出限米人卌斛,合二百八十斛,已入毕

(玖·609+1296)

自首士区黠

【“黠”原释作“黔”,据图版改。】

以黄龙三年十月六日被病物故,男子文廖证知

(玖·4499·13·3)

·右一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记录“右一人被病物故”的小计简另有玖·2415,二者的具体位置难以区分。】

(玖·5022+2336·18·192)

凡县嘉禾元年领自首士合八人

(玖·1261)

·定就佃者七人,出限米人卌斛,合二百八十斛,已入毕

【玖·1261没有出限米的内容,而与玖·546紧邻的本简恰能予以补充,并与玖·609+1296对应,故将其列于此处。】

(玖·544)

·右嘉禾元年簿

(玖·546)

嘉禾二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四

(玖·1294)

自首士谢物年卅六 自首士庐张年卅八 自首士谢囊年廿九

【本年谢物36岁,与实际相符,改正了上年少写1岁的错误。庐张当为50岁,此作“卅八”,或因上年即误抄作“卌八”,此年又欲照抄,而进一步写讹。谢囊应为32岁,此处

误作“廿九”,下年从误。】

(玖·5076·19·47)

自首士胡建年卌六 自首士吴起年卅二 自首据年卅一

【“卌”原释作“卅”,据图版改。

“据”原释作“妻”,

然而,整份“自首士簿”中并无其他登录亲属的情况,

今结合图版与上下两年复原情况改释为“据”,对应黄据。

(玖·542)

·凡县嘉禾二年领自首士七人,见得佃,出限米卌斛,合二百八十斛,已入毕

(玖·1305)

·右嘉禾二年簿

(拟构)

嘉禾三年:

自首贼帅胡诸(?)年五十五 自首士胡建年卌七

自首士庐张年[□□]

(玖·4839·18·9)

自首士谢物年卅七 自首士谢囊年卅

自首[士吴起年□□]

【方括号内文字原释缺,图版漫漶难辨,据上年“吴起”简推补。】

(玖·748+523)

·右六人见得佃,出限米卌斛,合二百卌斛,已入毕

(拟构)

自首士黄据 以嘉禾二年十月七日被病物故,男子张将证知

【“”原释缺,据图版补。】

(玖·5089·19·60)

·右一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2415)

凡县嘉禾三年领自首士七人

(拟构)

·右嘉禾三年簿

(玖·4497·13·1)

总结计简:

·集凡县起黄武五年讫嘉禾三年领自首[士一百一十三人]

(玖·5087·19·58)

[其六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2407)

其三人叛走,逐捕未禽,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220·21·109)

其三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4834·18·4)

其一人给作溏民送诣宫,其年不[得佃不出限米]

(玖·1521)

其一人被病物故,前已列言,其年不得佃不出[限米]

(玖·1322)

其一人被病物故,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5075·19·46)

定就佃者九十八人,收限米三千六百八十四斛八斗

【经上文整理,历年实际“见得佃”者98人,当缴纳限米3684.8斛,与本简吻合,可进一步证明复原结果之可信。算式如下: 282.4+282.4+(113-10-10-15)×40=3684.8。】

(玖·4572·14·31)

呈文:

头死罪死罪,案文书,县起黄武五年讫嘉禾三年领自首士一百一十三人。其十五

(玖·491+114)

人被病物故、叛走、给作溏民送诣宫,其年不得佃不入限[米]

(玖·492)

三、 簿书的性质、功能与编制

从标题简中的“临湘谨列”以及呈文简中的“(叩)头死罪死罪,案文书”可知,“自首士簿”是临湘侯国应上级有关文书要求而编制的上行文书。同类性质的文书在吴简中相当常见,有关标题简如:

53. 临湘谨列起七月讫九月卅日收米租钱如牒

【整理者注:“七月”下疑脱“一日”二字。】

(壹·4336)

54. 临湘谨列起四月一日讫六月卅日地僦钱□簿

(壹·4352)

55. 临湘谨列起七月一日讫九月卅日……收钱亩如牒

(壹·4366)

56. 临湘谨列起四月讫六月卅日收市租米二斛

【整理者注:“四月”下疑脱“一日”二字。】

(壹·4407)

57. 临湘谨列嘉禾二年白衣卫士限米已入付受□如牒(陆·2632)

58. 临湘谨列黄龙元、二、三年悬连(?)钱准GF8E3□斛□升(肆·1286)

相关簿书的主要功能,无疑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这种检查有时是周期性的,或每季度一编(例53—56),或每年一编(例57)。但本文所讨论的“自首士簿”以及例58所在的簿书均跨越多个年份,没有一定规律,所对应的当是临时性的专项检查。

在当时的地方行政架构下,经常对县级政务发起或奉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是郡,

【临湘侯国所经办政务的发起者有时是郡以上的官府,在这种情况下,郡本身也是奉命行事。例如,临湘侯国曾奉命编制过一份“隐核新占民簿”,所依据的便是郡府转发的太常府“丁卯书”。参凌文超: 《走马楼吴简隐核新占民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孙吴户籍的基本体例》,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 《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北京: 中华书局,2014年,第174—201页;凌文超: 《吴简与吴制》第二章《隐核新占民簿与户籍体例》,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71—101页。】

相关簿书也应呈送至“府”,即“长沙郡府”,

【吴简中,单称“府”一般指“长沙郡府”。参王素: 《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第47页;徐畅: 《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3辑,北京: 中华书局,2011年,第292—293页。】

如:

59. □罗列为簿,遣丞诣府言,会五月……

(柒·3138)

60. □贾簿诣府拘校,恺(?)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玖·547)

61. 已入、未毕、余见、所付授吏姓名为簿如牒,遣脩等赍诣府拘校,谨列列言,遗诚惶诚恐

【“赍”原释作“齑”,据图版改。“谨列”后之“列”当为衍文。】

(玖·5244)

62. 草言……簿诣府事 □月□□日兵曹史谢韶白(柒·4413)

63. 草言府部吏烝师条列郡县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为簿,遣师赍诣府传(捌·304)

“自首士簿”当不会例外,但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一份与不少其他上行文书一样留在临湘侯国而没有发出,应该属于草稿或者底本。

研究表明,临湘上行文书多先由列曹起草,再经门下由侯相审核通过以后方能上呈。

【沈刚: 《吴简所见孙吴县级草刺类文书处置问题考论》,《文史》2016年第1辑,第51—68页;徐畅: 《草刺、行书刺与三国孙吴县级公文运转机制——从长沙吴简闰月草刺册的集成切入》,《文史》2020年第4辑,第96—97页;徐畅: 《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官文书整理与研究》第四章《三国孙吴临湘侯国的文书行政》,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192—194页。】

那么,“自首士簿”具体是哪个曹所制作的呢?吴简中有:

(柒·4434)

以往研究据此指出,“自首士”受部曲田曹管理,故在“叛走”以后由该曹向上报告。

【凌文超: 《走马楼吴简三乡户品出钱人名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八亿钱与波田的兴建》,《文史》2017年第4辑,第84页;凌文超: 《吴简与吴制》第八章《户品出钱人名簿与波田兴修》,第301页;苏俊林: 《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自首”现象初探》,《出土文献》第13辑,第404页。】

从内容上看,“自首士簿”十分重视相关人员是否能够耕作并缴纳限米,部曲田曹的职能也与此较为吻合,应当就是这一簿书的制作者。

接下来,有必要继续考察该簿的编制方式。由复原结果可知,整份“自首士簿”的格式前后差异甚大,每三年而一大变。不仅如此,从形制上看,相关竹简虽然长度较为齐整,

【测量图版,完简长度均在24.5厘米上下,最长者25.0厘米,最短者24.0厘米(唯玖·4572仅23.4厘米,当有残断),在视觉上差异不大。】

但宽度在“黄龙三年簿”以前为1.2~1.5厘米,“嘉禾元年簿”以后(包括总计简、呈文)为1.0~1.3厘米,后者在视觉上明显窄于前者。在笔迹上,相同文字的写法、大小、布局疏密也不像是同一人一气写就(参表1)。综合这些差异来判断,此“自首士簿”应非一次性整体制作,而是将历年原始簿书直接套连,再加以总计,附上呈文。簿书显示,黄龙五年、六年的“自首士”由“吏区光监将”,故而这两年的原始簿书提供者应即区光。至于黄武七年到嘉禾三年的情况,目前还不太清楚。

此类簿书编制完成以后,依例由首端向尾端收卷,从而呈现出标题简在内、呈文简在外的特征。

【参富谷至: 《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 书写材料的文化史》,刘恒武译,黄留珠校,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48页;侯旭东: 《西北所出汉代簿籍册书简的排列与复原——从东汉永元兵物簿说起》,《史学集刊》2014年第1期,第69页。】

在上述复原结果中,标题简和前两年的所有竹简均出自成坨简,越往后出自散简(复原结果中未标揭剥号者皆是)者越多,以致编在最后的呈文简全部出自散简且仅存2枚。这就反映出,前面的简被裹在核心,后面的简处在外侧,故其遭受破坏的程度依次递增。由此可见,“自首士簿”的确也是从首端向尾端收卷的。

四、 “自首士”的含义、来源和社会处境

苏俊林先生指出,自首者身分多样,“士”只是其中一种。

【苏俊林: 《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自首”现象初探》,《出土文献》第13辑,第406页。】

吴简中的“士”一般指士兵,

【蒋福亚: 《吴简中的“士”和军屯》,《许昌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9—25页;黎石生: 《走马楼吴简所见“叛士”探讨》,《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6辑,长沙: 岳麓书社,2010年,第300页。另有研究将“士”解释为读书人、“学士”等(参沈刚编著: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语词汇释》,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7页),今不取。】

故“自首士”的字面意义也就是“自首的士兵”。那么,哪些士兵自首以后可以被称为“自首士”呢?我们首先很容易联想到的是“叛士”,即“离叛的士兵”。

【黎石生: 《走马楼吴简所见“叛士”探讨》, 《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6辑,第299—305页。】

而“叛士”自首在吴简中也确有实例:“草言府

叛士□关□□等三人自首事 ”(捌·293)。

缘此,或认为“自首的叛士被称为自首士”。

【熊曲: 《也说吴简夷民问题》,《简帛研究 二○一五(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6页。】

不过,从新刊简“张高谨列自首叛士”(玖·277)来看,“自首的叛士”应称为“自首叛士”而非“自首士”。再者,有关“叛士”的各项事宜例由兵曹管理:

66. 草言……叛士……事 五月廿四日兵曹掾谢韶白(柒·559)

67. 草言府部屯田掾蔡忠□□□□叛士郑马等四人事

二月十五日兵曹掾□□白(柒·1457)

68. 草言府传□叛士文□□□□□巡都尉陈平事

八月一日兼兵曹掾番栋白(柒·1493)

69. 兵曹言叛士邓平等不在县界无□(柒·3154乙)

70. 草言府依科结正叛士谢客罪法□□事

四月十九日兵曹史监宗关掾□□白(柒·4447)

这与“自首士”隶属于部曲田曹的情况明显不同。然则“自首士”并非出自“叛士”,而应别有来源。

前面谈到,“自首士簿”历年均以“自首贼帅胡诸”为首简,所以其他“自首士”应该主要就是胡诸的部下。他们陆续自首以后,仍由胡诸协助管理。“贼帅”一词,《三国志》中屡见,一般是指那些对抗官府的民间武装集团的首领。在孙吴建国过程中,这类势力星罗棋布,官府对其进行了长期而频繁的征讨。

【参唐长孺: 《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 中华书局,2011年,第1—26页。】

其目的一是安辑内部,二是增加兵员与在籍民户。《三国志·吴书·陆逊传》:

权以兄策女配逊,数访世务,逊建议曰:“方今英雄棋跱,豺狼窥望,克敌宁乱,非众不济。而山寇旧恶,依阻深地。夫腹心未平,难以图远,可大部伍,取其精锐。”权纳其策,以为帐下右部督。会丹杨贼帅费栈受曹公印绶,扇动山越,为作内应,权遣逊讨栈。……应时破散。遂部伍东三郡,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得精卒数万人,宿恶荡除,所过肃清。

【《三国志》卷五八《吴书·陆逊传》,北京: 中华书局,1959年,第1343—1344页。】

《三国志·吴书·贺齐传》:

(建安)十八年,豫章东部民彭材、李玉、王海等起为贼乱,众万余人。齐讨平之,诛其首恶,余皆降服。拣其精健为兵,次为县户。

【《三国志》卷六○《吴书·贺齐传》,第1379页。】

就中“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和“拣其精健为兵,次为县户”含义完全相同,应该是当时通行的做法。

在强大的压力之下,各路“贼帅”及其手下士兵多有自首者。《三国志·吴书·周鲂传》:

贼帅董嗣负阻劫钞,豫章、临川并受其害。吾粲、唐咨尝以三千兵攻守,连月不能拔。鲂表乞罢兵,得以便宜从事。鲂遣间谍,授以方策,诱狙杀嗣。嗣弟怖惧,诣武昌降于陆逊,乞出平地,自改为善,由是数郡无复忧惕。

【《三国志》卷六○《吴书·周鲂传》,第1391—1392页。】

《三国志·吴书·钟离牧传》:

会建安、鄱阳、新都三郡山民作乱,出牧为监军使者,讨平之。贼帅黄乱、常俱等出其部伍,以充兵役。

【《三国志》卷六○《吴书·钟离牧传》,第1393页。】

裴松之注引《会稽典录》:

揭阳县贼率曾夏等众数千人,历十余年,以侯爵杂缯千匹,下书购募,绝不可得。牧遣使慰譬,登皆首服,自改为良民。

【《三国志》卷六○《吴书·钟离牧传》注引《会稽典录》,第1393页。】

吴简中的“自首贼帅”和“自首士”便产生在这种背景之下。

【陈荣杰先生曾根据几枚年号为嘉禾元年和三年的“贼帅”简,认为其时间与武陵蛮叛乱的时间相合,“贼帅”可能是指武陵蛮大大小小的头目、首领(陈荣杰: 《走马楼吴简“贼黄勋”考论》,《出土文献》第11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7年,第397—398页)。不过,“自首士簿”中的“贼帅”早在黄武五年便已出现,当与武陵蛮叛乱无关。另外,长沙地区本有“长沙蛮”,或称“长沙贼”“长沙山贼”(参王素: 《汉末吴初长沙郡纪年·附考》, 《吴简研究》第1辑,武汉: 崇文书局,2004年,第81—83页)。因此,若“自首士簿”中的“贼帅”果属蛮族,则应属“长沙蛮”。】

“自首士”本来就是武装人员,自首以后,按照“强者为兵”的惯例,成为官府控制的兵员。上引《钟离牧传》所言“贼帅黄乱、常俱等出其部伍,以充兵役”,可为佐证。魏晋时期实行世兵制,士卒地位普遍低微。

【何兹全: 《魏晋南朝的兵制》《孙吴的兵制》,《何兹全文集》第二卷《中国史综论》,北京: 中华书局,2006年,第652—702、703—726页;唐长孺: 《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33页;高敏: 《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郑州: 大象出版社,1998年。】

“自首士”源出于“贼”,社会处境自亦不堪,这在“自首士簿”中有比较直接的体现。我们知道,孙吴士卒在国家的主导下“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

【《三国志》卷六一《吴书·陆凯传》,第1407页。】

“自首士”更是如此,其平日的主要任务是“为官限佃”,缴纳限米。

【熊曲先生认为,“部曲田曹为县一级管理军屯的机构。因此,自首士也是军屯上的劳动者”(熊曲: 《也说吴简夷民问题》,《简帛研究 二○一五(春夏卷)》,第236页)。】

虽然还不清楚他们可以耕种多少土地,每年能够收获多少,但由“限佃客”大量逃亡的情况来看,

【限佃客逃亡之严重,可参见“草言府部诸乡吏区光等招诱诸限佃客八十三人首见事……曹史赵野白”(柒·584)。】

其所受剥削无疑是十分严重的。苏俊林先生曾结合史籍推测,以每人40斛来计算,“即便自首士耕种所得的收获物都悉数上交官府,其至少也得耕种8亩良田。孙吴对自首士的控制和剥削程度,可能要远高于其他佃种的吏民与士卒”。

【苏俊林: 《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自首”现象初探》,《出土文献》第13辑,第405页。】

由“自首士簿”还可看到,“自首士”每人每年所需交米的额度在黄武五年、六年只合28.24斛(282.4÷10),黄武七年始暴增至40斛并一直维持到嘉禾三年。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我们认为,最初之所以额度较低,当是出于招诱有关人员自首的目的。对自首者予以不同程度的宽大处理从而促敌瓦解,是古代官府的通行做法,如《三国志·吴书·周鲂传》:“东主有常科,悔叛还者,皆自原罪。”

【《三国志》卷六○《吴书·周鲂传》,第1389页。】

《宋书·武帝纪下》:“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

【《宋书》卷三《武帝纪下》,北京: 中华书局,1974年,第55页。】

黄武七年,“自首士”的数量陡然增加至20人,较此前翻了一番,这应该也与较轻的纳米额度密切相关。此后直到嘉禾元年,才有两位新的“自首士”(黄据、吴起)加入,可见这次招诱“自首士”的任务在黄武七年已经基本完成。也正因为如此,原有的优惠条件无须再保留,官府遂在同年将纳米额度大幅提高到40斛。可是,这种额度远非一般人所能承受,故第二年(黄龙元年)大部分“自首士”都未能完纳限米。更有多达3人“叛走”,6人“物故”,从其时间集中在秋收以后的十一月、十二月来看,

【此后各年略同,唯多出十月。】

这应该是由于无法如数交米所直接导致的。尽管如此,每人40斛的额度仍然被保留下来,“自首士”的数量也由20人减少至6人。质言之,官府对于“自首士”的盘剥已达到了极为严苛的程度,完全是惩罚性的。

在人身上,“自首士”与其家属分离,故本人“叛走”或“物故”后便“不得佃不出限米”,显然并非携家耕种。另外,吴简中有“官佃丘”,应为包括“自首士”在内的各类“为官限佃”者的集中场所之一。引人注意的是,“自首士簿”中的胡健之名便出现在该丘,“二日官佃丘胡健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潘虑受”(捌·3846),二者或为同一人。

“自首士簿”中还有1人“给作溏民送诣宫”,“作溏民”应该是

一种从事陂塘建造的特殊民户,而吴简中被“送诣宫”的多是特殊人口,如私学、生口:

71.""" 嘉禾二年十一月八日□□书□□□□言诸□……□

县吏选举私学□□送诣宫草……(伍·3578)

而“自首士”的“叛走”或“物故”,必须备注“证知”者,这也与普通吏民明显不同,如:

73. 吉阳里户人公乘陈迪年卌三盲左目 以十一月卅日叛走

(柒·5741)

74. 高迁里户人公乘雷与年七十九 以六年正月五日被病物故

(捌·1278)

盖因后者由里魁管辖,里魁只需要将其掌握的情况如实上报即可,而前者则直接面对县吏,并接受其监管和调查。“自首士”地位之卑贱,所受人身控制之严格,由此可以更加清楚地体现出来。

附记: 本文蒙外审专家提出许多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又,在等待发表期间,孙闻博《走马楼吴简自首士贼帅簿复原研究——兼论贼帅、自首士身份与孙吴建国》(《文史》2022年第4辑)刊出,其复原结果与本文差异甚大,研究观点亦有异同,敬请读者一并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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