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2024-01-01 18:41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8期
关键词:额度分摊独生子女

国发〔2023〕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 元提高到2000 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 元提高到2000 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 元提高到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 元。

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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