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
当代工人·精品C2023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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