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知识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运用及其局限

2023-12-31 00:00:00彭峰樊力源
理论月刊 2023年7期

[摘 要] 近年来,以美欧为代表的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科学知识在其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在针对公司的气候变化诉讼中,气候变化的科学事实已经形成无可否认的共识;气候科学的区域性研究使索赔人拥有更加针对性的数据来主张损害;温室气体排放者历史排放量的测量技术正在帮助索赔人确定独立的被告群体;检测归因科学开始辅助索赔人克服证明因果关系上的障碍,并推动法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态度更加开放。但是,科学知识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运用仍然面临一些局限。原告证明线性因果关系的能力不足,阻碍了诉讼资格和管辖权的确定;被告可以利用科学不确定的特性反驳原告的主张。美欧法院对科学知识的科学不确定性的态度具有明显差异。以审问制为主的欧洲法院倾向于使用资格审查法来应对科学不确定性,而以对抗制为主的美国法院则倾向于使用方法论方法评估科学不确定性。面对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法官需要将现有的最佳科学与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科学知识的效用。司法实践表明,欧洲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试图挑战和影响法律或政策的变化,美国法院基于其司法传统在是否涉足政治问题上犹豫不决。虽然不同法域运用科学知识的进展不同,但跨国公司的性质会扩大个案判决的影响力。司法实践要加快将先进的科学知识转化为法律工具的步伐,运用科学知识推动诉讼实现更大的突破。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科学知识;运用;限度;因果关系;不确定性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3.07.012

[中图分类号] D996.9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3)07-0112-13

作者简介:彭峰(1977—),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樊力源(1997—),女,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2015年《巴黎协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温控2℃和力争实现1.5℃的温升目标,并在第4条中提出要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碳中和。据统计,2015年至今不到十年时间,全球气候变化诉讼急速爆发,已高达约1200多起,比1986年至2014年近三十年间气候诉讼总和还要多[1]。不断增加的气候诉讼表明,司法作为推动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一种方式,其重要性持续增强。在这些气候变化诉讼中,科学知识一直是支持案件争议焦点的核心。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已成为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推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减缓、适应两种应对气候变化手段的落实①。在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全球趋势的背景下,之前缺席的全球南方国家也纷纷投入到这一浪潮之中,相关案件数量在2022年从58例迅速增长到了88例[1]。在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已经成为一类新型案由,并且出现了自然之友诉甘肃电网“弃风弃光”案、森源公司诉海口市政府案等以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典型案件②。中国范式的气候变化诉讼将会成为我国生态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p18)。

在我国当前气候变化诉讼研究中,绝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可能提出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论据上[3]。美国和欧洲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走在世界前列,目前国际上比较主流的全球温度数据集来自英国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美国国家气候资料中心和美国航空航天局戈达德空间研究所的三套数据集,这也被历次IPCC报告作为关键序列采用[4](p31)。经统计显示,美国、英国和欧盟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已经创造了多个领先世界的代表性经典案例[1]。随着气候变化诉讼的不断增多,除了给传统的法律规范适用提出新兴的挑战,也给法律界如何运用复杂的气候科学提出挑战[5]。气候变化诉讼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科学知识的进步。现代气候变化科学主要研究气候系统五大圈层的变化及其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相互作用,研究内容涵盖气候系统变化观测、气候变化的检测和归因、对气候变化的预估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脆弱性和适应等。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报告、公共机构评估报告等,都是上述气候科学研究的产物。

一、美欧代表性气候变化诉讼中科学知识引用的内容

关于气候变化的许多重要结论是依靠长期观测得来的,通过实地观测和卫星遥感观测,全球气候变化观测系统可以获取到大气、海洋、陆地的相关物理、生物和化学信息,对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辐射收支、地表温度、大气环流、海洋温度、海平面高度和冰冻圈等气候要素进行长期的、精确的和系统的观测,为科学家研究气候系统的过去和现在提供重要的数据基础[5](p27-53)。随着资料覆盖范围、观测工具和计算方法的不断进步,全球平均地表气温从19世纪末以来呈现升高趋势已成为科学共识。IPCC第6次评估报告指出,19世纪末以来的每个十年都相继比此前的任何一个十年要暖。此外,由于历史数据存在偏差,先前对全球平均地表气温增暖趋势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6]。在美国的“奥克兰市诉BP案”中③,原告引用了全球平均地表气温观测数据指出,在136年的全球温度测量中,地球上最温暖的17年中有16年是自2001年以来发生的,而2016年是有记录以来最温暖的一年。截至2017年7月,连续有391个月比20世纪的平均温度高④。除了全球范围的观测,美国和欧洲还进行了区域性的地表气温观测研究。在荷兰“地球之友诉壳牌案”中⑤,原告引用了荷兰皇家气象研究所(KNMI)的研究报告指出,全球平均比工业化前的温度升高了约0.8℃,而荷兰则升高了约1.7℃,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荷兰的温度升高较为明显①。

气候变化的检测和归因是识别自然和人为因子对气候变化相对贡献的重要手段。气候变化的检测主要是展示气候系统已发生显著统计性变化的过程,归因则是评估多种因子对气候变化的相对贡献的过程[7] (p236)。检测归因科学意图量化温室气体排放对三类事件的贡献:第一,风暴、干旱、热浪或洪水等个别极端事件;第二,冰川长度或海平面高度的长期趋势等慢发事件;第三,平均温度或降水等持续变化[8](p3)。就全球地表温度变化的检测归因而言,IPCC一直致力于将观测到的全球地表温度变化与温室气体强迫、其他人为强迫和自然外强迫下模式模拟的温度变化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检测气候因子对温度变化的影响。2013年IPCC发布其第五次评估报告时明确指出,人类影响极有可能(95%至100%的可能性)是20世纪中期以来观察到的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②。在“奥克兰市诉BP案”中,原告就同时援引了美国国家科学院的研究报告和IPCC历年的评估报告提出,有无可争议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地球表面的变暖③。

气候变化预估是指根据一些假设条件对未来年代际及以上尺度的气候演化趋势及其可能性的判断,特指依据不同的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排放或大气浓度的可能情况,利用气候模式对未来十几到上百年的气候变化趋势的模拟和分析[9] (p652-657)。通过运用巨型计算机和海量数据,人类有能力计算出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气温将升高多少,海平面将上升多少,热浪的强度和频率将达到何种高度,冰川将融化到什么程度等。在“地球之友诉壳牌案”中,原告提到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对全球升温的预估,即如果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在2100年稳定在大约450ppm的水平,全球温度上升有可能(gt;66%)保持在2℃以下。原告还提到荷兰的三角洲研究院(Deltares)对海平面上升的预估,指出如果全球变暖超过2℃,海平面可能会在2100年上升到淹没荷兰瓦登地区的高度④。在“奥克兰市诉BP案”中,美国国家科学院也对全球升温进行了预估,指出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增加一倍,全球表面温度将上升1.5℃至4.5℃。

气候变化科学还可以评估气候事件和极端天气已经或可能对自然和人类生存系统产生的不利影响。IPCC在第三次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关注理由”的概念,用以阐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并在之后的历次报告中为关注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提供定性支持。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进一步总结了127个气候变化的关键风险以及低海拔沿岸、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关键基础设施、生活标准、粮食安全、水安全、和平和迁移性共计8类典型风险。报告中特别指出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是每个地区面临的关键风险;在大洋洲、欧洲、地中海和极地地区,沿海问题是主要风险;澳大利亚所在地区需要面对珊瑚礁生态系统破坏的风险;冰冻圈的变化是极地地区面临的潜在风险[10](p502)。在“地球之友诉壳牌案”中,原告就引用了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中阐述的五个“关注理由”以及荷兰审计法院2012年发布的《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指出气候变化将会导致空气质量恶化、紫外线照射增加,带来更多与水有关的疾病和食源性疾病。此外,干旱和缺水还会对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

气候变化的适应主要关注的是,在全球温度不断升高的情况下,通过采取修筑堤坝、改善季节性天气预报、保障粮食供应等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减缓主要研究的是,采取措施减小和减慢全球温度上升的幅度和速度[4](p279)。气候变化的适应需求、选择、计划和措施是IPCC报告中的重要内容。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非常全面地总结了当前已有的适应措施,评估了这些措施已经取得的效益以及目前还存在的差距,还对适应的条件、局限性和不良适应进行了研究[11] (p20-27)。就气候变化减缓而言,基于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的相关研究,世界各国在2015年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一致确认了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远低于2℃的目标,并提出了更有雄心的1.5℃目标。2018年,IPCC发布了《全球升温1.5 ℃特别报告》,加强了对升温1.5 ℃的事实、影响和减排措施等内容的研究。海牙法院在审理壳牌案时就全面引用了IPCC的《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

二、科学知识对美欧代表性气候变化诉讼支持的优势

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公共媒体和政治辩论中,气候变化通常属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共同目标、采取集体行动加以解决。但是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公约实施以来,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攀升,在政治层面并没能迅速缓解气候变化。索赔人和社会活动家不会也不能再等立法和行政系统采取措施,于是转向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迫使国家和企业付出实际行动,填补治理漏洞,并从诉讼中获取即时性的补偿。纵观发生在美欧的气候变化诉讼,针对碳排企业的气候变化诉讼数量持续增加,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多样[1]。这得益于气候变化科学在区域性研究、追踪企业历史排放量、单一事件归因等方面的不断进步,帮助索赔人逐步清除举证障碍,获得了更多进入诉讼的信心和机会。

由于人类行为影响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强有力的科学共识,目前鲜有碳排企业继续否认自身碳排行为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贡献。为了向决策者和广大公众提供有关气候科学的最新说明,IPCC会定期组织全球近千名科学家对各国的气候科学研究进展进行评估。其发布的评估报告不仅要经过严格的同行评议,还要接受政府审查,由此产生的报告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权威文件,在法庭上具有近乎无可指摘的可信度[12]。IPCC历次的评估报告显示,人类活动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证据不断增强,从第五次报告的“极有可能”到第六次报告的“毋庸置疑”,关于人为气候变化的科学共识越来越坚实。在此背景下,作为气候变化诉讼被告的碳排企业不得不承认气候变化已是既成事实,人类的生产活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奥克兰市诉BP案”中,被告对化石燃料行业导致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科学主张表示了同意。在德国的“Lliuya诉RWE能源集团案”中①,尽管被告认为不能将原告的损害归因于RWE一方,但他们并没有对气候变化及其人为原因作出反驳②。碳排企业的自认举动预示着气候变化诉讼和气候科学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3]。对于碳排企业而言,继续反驳或遮掩气候变化已经不是一个可行的诉讼策略了。一些诉讼开始指控企业故意混淆气候科学,损害公众对其产品作出知情决定的权利。反抗气候怀疑论、揭露企业“洗绿”行为的诉讼逐渐兴起[1]。

气候变化的区域性研究使索赔人拥有更加个别化的数据来主张己方遭受损害和风险的事实。气候变化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地球上的每一个人。在一些法域,索赔人必须遭受与广大公众在种类或程度上不同的损害才有资格提起诉讼[12]。IPCC评估报告虽然具有权威性,但是它倾向于确定气候变化影响的全球模式,缺乏对具体区域所受影响的观测和预估。区域性研究为索赔人提供了针对性的证据,来证明气候变化对当地地区或人口的具体影响。在“Lliuya诉RWE能源集团案”中,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房屋正面临洪水威胁,引用了得克萨斯大学对帕拉科查湖(Lake Palcacocha)的长期观测数据和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对当地冰川的风险管理研究,指出帕拉科查湖的水位已经显著高于安全水位,溃决洪水的危险系数较大。得克萨斯大学水研究中心还对当地冰川湖溃决洪水进行了模拟实验,认为如果发生洪水,原告所处的城市将遭受重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①。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在具有妨害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妨害其所有权的主体消除妨害[14](p476)。有了充分的区域性研究,被告在妨害事实上失去了辩论的空间,气候变化影响广泛分布的性质不再是索赔人推进诉讼的障碍。

对具体温室气体排放者历史排放量的识别和测量技术能够帮助索赔人确定独立的被告群体。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来自所有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共同行动,对原告来说,在法律上区分可能需要担责的实体和不需要担责的实体是一项挑战。在早期的气候变化诉讼中,由于缺乏识别具体排放者历史排放量的技术,法院倾向于将气候变化视为集体政策而非个人选择的结果[15]。不过,随着气候科学的进步,现有技术已经可以帮助索赔人将特定的碳排放追溯到具体的排放者,指明他们对气候变化的贡献是可识别的和可测量的。2013年,理查德·黑德(Richard Heede)首次识别和测量了全球90个碳巨头碳排贡献量的占比[16]。在“奥克兰市诉BP案”中,原告关于可溯源至每个被告的碳排数量的指控就依赖于理查德·黑德的这项研究②。在“Lliuya诉RWE能源集团案”中,原告同样引用了理查德·黑德的研究和众多科研机构共同支持的全球碳地图集,向法院展示了RWE的历史排放量在全球和德国的具体比重③。在法庭上,这些气候科学知识都作为具有可信度的证据得到了接受。这表明法院开始承认气候变化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为者,气候变化从不适合司法裁决的政治问题转变为可以追责的法律问题。

气候变化的认知归因科学的进步不仅帮助索赔人逐渐克服了证明因果关系的障碍,还让法院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因果关系概念更加开放。在早期的气候变化诉讼中,由于事件归因的科学能力有限,确立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原告诉讼成功的障碍[17]。近年来,事件归因科学逐渐成熟,为因果关系举证的成功创造了更多条件[18]。在“Lliuya诉RWE能源集团案”中,因果关系的确立就与事件归因科学可信度的上升密切相关。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索赔必须在被告的行为与原告遭受的妨害之间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4]。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国际山地学会发布的《冰川灾害脆弱性综合评价》和IPCC第五次工作报告中对安第斯山脉冰川消退现象的归因研究,作为冰川消退与人为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随后,上诉法院受理了该案,标志着德国法院首次承认私营企业应该对其造成的气候损害负责,愿意在接下来的证据收集阶段给归因科学更多的机会投入到本次诉讼中。在“地球之友诉壳牌案”中,海牙地区法院表示,世界上以任何方式的任何一次温室气体排放都与原告主张的损害有关。这意味着法院开始接受,即使被告的排放量相对较小,也可能构成对法律义务的违反,进而使索赔人具备起诉资格,或确定被告的注意义务[12]。在“朱莉安娜诉美国案”中,原告没有严格证明气候变化因果链中的每一个环节,但法院仍然接受了原告的因果论证,并指出,气候知识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法院不能永远关闭对气候变化索赔的大门①。虽然朱莉安娜案不在本文讨论的对象范围内,但是该案非常典型地体现出美国法院如今对于气候变化归因科学索赔潜力的肯定。

三、美欧代表性气候变化诉讼中科学知识司法审查的局限

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资格、被告行为的可归责性、责任比例等问题的证明和认定都需要以气候科学知识为基础。随着法律界和科学界之间沟通的不断优化和气候科学知识的更新迭代,科学知识日益成为填补诉讼中证据缺口的有力工具,法官也更加愿意以实质性的方式参与到对科学知识的司法审查中。但是,将科学发现转化为法律工具是尚待开发的课题,目前诉讼中所使用的科学知识也大大落后于科学研究[19]。所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运用仍然面临一些局限。

在针对企业的气候变化诉讼中,原告的因果关系主张是最容易受到被告反驳和法官质疑的。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不能将一般的环境问题归因于个别来源的,在向企业主张民事责任时,证明被告行为与特定后果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是原告的最佳选择。但是,气候变化的特点决定了原告在证明线性因果关系上的特殊挑战。气候变化是众多反馈效应相互关联的结果。一方面,温室气体一旦从特定的源头排放出来,就会长期留存在大气中,并与大气中其他人为或自然排放物混合;另一方面,云层、气溶胶、火山、海洋循环和大气循环都会驱动气候变化。在多种因素发挥叠加作用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想满足线性因果关系,就需要将单一排放源与其他排放源和影响因素区分开来。这无疑对原告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挑战。在美国的判例法“康迈尔诉美国墨菲石油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全球变暖的起源可归因于多个主体,原告的损害不能排除第三方的影响,进而无法公平地追溯到被告的行为上,没有满足美国宪法第三条中关于诉讼资格的因果关系要件②。在“奥克兰市诉BP案”中,被告在讨论法院对非居民被告的管辖权时提出,如果没有被告在加州的相关活动,全球变暖也还是会继续,因此,原告未能将被告在加州的活动与原告的损害充分联系起来,没有满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必要因果要件③。可见,在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中,证明线性因果关系是影响原告诉讼资格和法院管辖权的关键环节。

在“Lliuya诉RWE能源集团案”中,被告借鉴了“基瓦利纳村诉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案”的判决,认为原告没有证明线性因果关系,应当排除自己的民事责任。被告表示,虽然原告举证了理查德·黑德的研究,测量出被告的历史排放量占比为0.47%,但是,导致气温升高的排放源有很多,导致冰川消退的原因也不止气温升高一项。因此,在众多影响因素作用的情况下,被告的排放行为与冰川消退现象之间不存在可识别的线性因果关系④。地区法院同意了被告关于缺乏线性因果关系的主张,认为线性因果关系理论中包含着“必要条件”原则,目的是确定单一行为对于原告具有不可或缺的影响,以防完全不可能的因果过程引发民事责任①。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妨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受理了此案②。即便目前看来这种因果关系是共同的和推测的,上诉法院还是给予了原告针对因果关系进一步举证的机会,体现出法院对气候科学归因能力的信心。但原告是否能够取得最终的成功,有赖于原告能否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特别是在现有的0.47%的数据基础上对因果关系份额可能出现的偏差进行相应的量化,以此回应被告的质疑。总而言之,目前关于温室气体如何影响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无论是全球层面的还是区域层面的,都主要集中在温室气体排放总来源的累积环境效应上,精确测量某一排放源与某一主体所受具体影响的关系的能力仍然有限,束缚了归因科学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发挥的作用。

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原告面临的举证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源于相关气候科学的空白或不确定性。气候系统复杂多变、内在混沌,伴有各种时间尺度的非线性反馈,以现有的科学技术,在观测和预估等任何一个方面都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4](p22)。许多科学细节只能借助技术手段进行间接推测,给科学讨论留下了巨大的争议空间[20](p26)。在“奥克兰市诉BP案”中,奥克兰市提出救济的理由是,持续上升的海平面即将淹没该市的沿海土地。然而,被告律师提到,奥克兰市在2017年刚刚警告过市政债券投资者,声称本市无法预测海平面上升造成的洪水或其他气候变化影响会在何时发生,也无法确定它们是否会对本市的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③。被告律师利用原告自相矛盾的主张,动摇了其在本案中有关海平面上升及其后果的科学论断的确定性。在“Lliuya诉RWE能源集团案”中,关于原告是否面临洪水威胁的问题,被告认为,在原告依据的得克萨斯水资源中心的研究中,关于冰碛的内部结构和易受侵蚀性的信息不足,而且研究只表明存在潜在危险,不足以证明溃决洪水的危险确实存在。关于历史排放量的测量,被告对理查德·黑德研究的可靠性提出了异议,认为该研究没有考虑到除被告行为之外的其他气候变化因素,也没有指明其信息来源,无法对其方法进行彻底的评估。此外,被告对黑德研究报告中确定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有所质疑④。这种辩驳的结论是,原告无法量化被告对气候变化的所谓的贡献。

科学社会学的研究早就观察到了科学知识的偶然性,认识到科学事实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构建的结果。某个与事实有关的科学论断是正确的,并不是因为它准确地反映了自然界的规律,而是因为它已经由那些公认为有能力鉴别此类论断真伪的人认定为正确。社会构建的过程始于实验室,又延伸到更加宽泛的社会共同体中[21](p16-19)。IPCC报告的产生方式已经印证了这些观察。由于政府在评审IPCC报告中发挥着重要影响,IPCC对气候科学共识的生产很难摆脱政治因素的干扰,让本来属于科学领域的争论演变成为政治领域的斗争和博弈。因此,IPCC报告的科学共识在一定程度上是科学与政治协商的结果。著名的“曲棍球杆曲线”造假事件也反映出个人主观意愿完全可以操控科学数据。这场丑闻使气候科学研究结论备受质疑,掀起了一波反全球变暖的浪潮[22](p41)。针对21世纪气候科学的科学史研究也展现出,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政治议程之外的气候科学[23](p27-40)。这些对科学知识作为“事实”的地位的解构,体现了气候科学的偶然性,为气候怀疑论提供了市场,造成了气候变化诉讼中科学逻辑的正向作用与负向作用并存的局面。

四、科学知识在美欧气候变化诉讼中运用的差异性

在环境问题中,气候变化以重大和持续的不确定性为特征。气候科学是一个复杂的多学科领域,涉及对广泛因素的研究,包括大气和海洋条件、土地使用模式和人类活动。这些因素的巨大规模和它们相互作用的复杂方式意味着在预测未来的气候模式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方面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发生在非常长的时间内,很难进行实验室实验,大部分收集的证据都是基于观察数据得来,然而,观察数据可能会受到解释上的限制[24]。尽管科学家们在理解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影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是该领域长期固有的局限。

(一)气候变化诉讼中“科学不确定性”美欧法院态度差异

法律和科学两个学科之间的差异之一就是对科学不确定性的理解。科学家关注的不确定性是由于对某一特定现象的知识不完整或不充分而产生的,由于科学涉及对未知事物的认识,不确定性是科学工作的一个正常和必要的属性。而当法院面对不确定性时,他们关注的是科学家之间关于具体发现或理论的分歧和争论[25]。对于科学家而言,科学结论总是暂时的,也正是这种暂时性推动了科学事业的发展[26](p3)。但是,当诉讼中运用科学知识时,承认科学的不确定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致命的。法官也期望科学家能够提出简单确定的客观事实。如果法院收到含有不确定性的科学证据,他们可能将这种不确定性解释为缺乏证据[27]。所以,科学家和法院对“科学不确定性”的不同解释,容易导致科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误解和分歧。如何将科学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如何加强法律人和科学家的沟通,给人们在气候变化诉讼中运用科学知识带来了挑战。

由于科学中的不确定性是常态,司法裁决不仅仅要询问是否存在支持某一特定结论的科学知识,还需要识别该知识中包含的科学不确定性,并在不确定性存在的情况下,评估该知识在科学上是否足以支持特定的结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和质证与其说是在寻求真相,不如说是达成可接受的争端解决方案的一种手段[28]。诉讼中,法官对科学知识的审查,是对建立共识这一过程的正当性调查的邀请。所以,当我们观察气候变化诉讼中法官对科学不确定性的处理时,特别要关注出现在达成共识的谈判桌上的主体。为应对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各国设计了不同的认识论辅助规则。在以德法为代表的使用审问式诉讼制度的欧洲国家,处理科学不确定性的方式主要是资格审查法。这一方法的重点是,审查制作或表达有关科学知识的科学家的学术或教育背景、专业和实践经验或在科学领域的杰出地位等。在这些国家,专家主要是由法院而不是当事人传唤的。由法院聘请中立专家的做法是为了减少对抗性程序中容易产生的知识不确定性[29]。从法院聘请科学专家的程序上看,法国法官有权从事先建立的专家名单中挑选并任命专家。法律规定了登记在这份名单上的专家必须具备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文凭、实践经验、是否得到了委员会的批准等。只要一名专家的名字登记在册,并表明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能力,法院就会推定其提供的科学知识是中立可靠的,可以在审判中拥有发言权。在审判期间,专家的科学意见几乎不会经受讨论,因为他的专业能力已经在审判前得到认证了[30]。在芬兰,法庭配备了内部的科学和技术专家来担任“专家法官”。这些专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但拥有技术或科学学位,负责帮助推进法院对案件中科学知识的理解,并调和法律与科学之间的认识论差距[31]。在欧洲国家气候变化诉讼的判决中,法院还经常关注科学知识生产主体的官方属性,例如,IPCC是政府间组织,荷兰环境评估署是国家研究机构;法国气候变暖影响观测站隶属于生态转型部等,并依据他们的知识作出判决。可以看出,欧洲法官倾向于通过评估科学知识生产主体的身份来确认科学知识的确定性,并在审判前就构建起了科学知识的确定性。

在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中,法院采用的是方法论方法,侧重于审查支撑科学知识生成的方法过程,也可以广义地理解为,为建立或说明科学知识而采取的行动和操作。在美国法院的科学概念中,人们认为存在着一套明确的科学方法,可以用来识别和确定科学知识的确定性[32]。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审判法官在科学问题上应该牢记道伯特规则,在运用科学知识时检验其可验证性、是否经过同行评审和发表、科学知识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率、科学知识是否得到普遍接受,从而担当“看门人”的角色,保证所采信科学知识的可靠性[29]。此外,美国法官还主要通过对抗性程序对科学知识进行“怀疑的解构”。当事人可以尽可能多地聘请他们能负担得起的专家。每一名专家作证不仅会受到受审各方的评议,也会接受每一个感兴趣的个人或团体的讨论。法官可以听取他认为必要的任意数量的法庭之友的意见。在特拉华诉英国石油美国公司案中,法官就听取了12个相关人员和团体的意见①。这样,法官就在各种利益和理论之间提供了明确的平衡。在对抗性程序中,科学知识的确定性不会事先因为外在因素而得到认证。法官需要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履行“看门人”的职能,评估科学知识的确定性[30]。

“奥克兰市诉BP案”中法官对科学知识不确定性的处理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为了了解本案中涉及的气候科学知识,法院举行了听证会,邀请双方指派律师和专家就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辅导。在科学辅导的过程中,诉讼双方有充分的机会展示各自对于本案所涉科学知识的研究。本案中的被告公司不再对气候科学知识的争议采取绝对反对的态度,而是选择通过强调气候科学的不确定性为自己辩护②。原告则提供了更加充实的科学知识来支持己方的主张。原告还指出被告引用的科学知识都是几年前的过时的数据,对于IPCC报告的解读也是在断章取义,从而向法院控诉被告的科学辅导具有误导性③。在科学辅导的过程中,法官还向诉讼双方提出了自己对于科学知识的疑问,由各方律师和专家当场解答。在辅导结束时,经过激烈的辩论,各方都同意化石燃料的生产和消费正在导致海平面上升,奥克兰面临着海水入侵的威胁这一结论。可以说,法院设计的这场科学辅导为裁判者提供了一个理解和判断本案所涉科学知识及其分歧的场所。虽然法官称这场辅导的目的是让法官学习科学知识,但是从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气候科学的详细分析可以看出,这场辅导的过程和最终结果还是为法官对案件中科学分歧的判断奠定了基础。这场科学辩论也充分体现出,美国法院在担任科学知识的“看门人”时,对科学知识背后的方法论的重视及其奉行的“理越辩越明”的处理风格。

(二)科学知识作为法律解释工具的美欧法院比较

气候科学对司法裁决所能产生的贡献离不开法官对裁判技术的运用。在考虑气候科学对司法裁决的作用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规范的现状和法官利用科学知识进行法律解释的方式。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科学知识发挥作用的过程利用了专家的知识储备,但并不是专家的专属领域[33](p108-168)。气候科学可以为司法裁决提供关于气候变化风险和预防这些风险所需措施的相关信息,但是科学在评估法律索赔的事实基础方面所起的作用,仍然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在通常情况下,法律规范是以抽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司法裁决需要将这些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况中。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结合现有最佳科学知识的法律解释是帮助法律规范进一步具体化的重要手段,也代表了一种对于如何解释气候法律的公众辩论的权威解答[34] (p33)。此外,法官运用科学知识解释法律的不同方式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欧洲,以壳牌案为代表的裁决表明,欧洲法官已经敢于通过将科学知识与法律解释相结合,站到一个影响法律或政策变化的位置上,这超越了法官适用法律的传统观念。在壳牌案中,荷兰法院命令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在2030年前将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9年的水平减少45%,表现出法院要求私营公司对其造成的气候变化影响负责的决心。该判决的一大创新之处在于其对公司气候变化减缓义务的解释。荷兰法院认为,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卷第162条,壳牌公司对当前和未来的荷兰居民负有必须遵守社会上应有的注意的义务①。在解释这一不成文的注意义务时,荷兰法院将该条款解读为,需要对国内法进行符合国际规范的解释。由此,国际人权条约就可以用来间接追究不受国际条约直接约束的公司的责任。不过,这些国际条约并不包含任何具体的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标准。对特定主体行动的合理性的评估和不成文义务的标准不能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需要一些外部知识的指导,来赋予它们具体的内容。在本案中,法院确定被告必要的减缓行动水平时,就借助了科学知识的辅助。法院在确定壳牌公司的减排义务时,决定性因素是《巴黎协定》中将全球变暖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1.5℃或2℃的全球目标。为了实现这一温控目标,法院选择了一条IPCC报告中提供的减缓路径,该路径假定到203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10年减少45%。法院指出,这个路径会产生50%的机会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以内,以及85%的机会将全球变暖限制在2℃以内②。这一判决是法院第一次对私营公司施加具体的减排义务,而这一减排义务超越了荷兰现有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减排目标。面对本判决超出法院职权范围的质疑,法院表示,他们只是在适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提交给他们的特定争端③。与Urgenda裁决相比,壳牌案中法院对这一质疑的回应更加简洁,暗示了法院对这类讨论的厌倦。这一论点也得到了荷兰政府的支持,即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气候变化问题可能拥有一些重要的政治影响就拒绝作出此类裁决[35]。壳牌案的判决思路继承于Urgenda案,也影响着之后的非政府组织“为众人而诉”(Notre Affaire à Tous and Others)诉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Total)等类似的案件。展望未来,在欧洲提起的针对公司的气候变化诉讼将有更大的成功机会。

与欧洲相比,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中法官运用科学知识进行法律解释的情况却非常不同。在美国成功对私营公司的气候责任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这是由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决定的。在美国,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根据联邦普通法制定新的索赔时要谨慎,创建私人诉讼权利的决定最好留给立法判断④。由于气候科学的进步超过了普通法的发展,气候变化问题主要还是通过嵌入科学知识的政府决策来解决[32]。美国目前的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公司对其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损害负责,这也意味着原告负担着较为沉重的举证责任。除非国会改变气候责任相关的法律,否则法院将继续倾向于把这个问题推卸给立法部门[36]。对私营公司的气候责任索赔成功率较小的原因也源于美国司法机关不介入政治问题的传统。在美国早期的针对公司的气候变化诉讼“康迈尔诉美国墨菲石油公司案”和“基瓦利纳村诉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案”中,法官都在驳回判决中表示,气候变化是一个不可审理的政治问题。如果法院感觉到它正在进入有争议的政治问题的领域,法院会认为这种进入是不适当的。它会对行政机构的政治决定表示尊重,并将解决气候变化争议的责任推向政府。到了近期的“奥克兰市诉BP案”,法官仍然在他的驳回判决中写道,虽然法院接受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危害的证明,但是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环境机构、外交官、行政部门以及参议院的专业知识。联邦法院确实有权为基于全球变暖的索赔制定普通法补救措施,但是当前的问题显然只得由政府部门来解决,法院必须尊重和服从这些部门的解决方案。可见,在美国,即使法官对气候科学和化石燃料生产在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有了一定的了解,司法机关仍然会对是否涉足这个历来被视为政治问题的领域犹豫不决。只要法官认为气候变化属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严格权限范围,原告通过司法机关采取气候行动的道路就依旧充满挑战。这也说明通过司法机关推动气候行动的理想状态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自身的胆量、信念和角色定位[37]。

五、结论

碳中和目标既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中国参与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贡献。把握当前气候变化诉讼中科学知识的运用情况十分必要。如今,气候科学在气候系统变化观测、气候变化的检测和归因、对气候变化的预估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脆弱性和适应性等方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突破,但是,我们对于复杂的气候系统的认识和理解还是存在局限。对于现有的气候科学知识,科学家和裁判者都拥有自己的定义来为自身的目的服务。在诉讼的背景下,如果原告声称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而在因果关系方面欠缺充分的、排他的直接联系,那么原告可能较难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他们的裁决。科学家们认识到,科学知识中总是存在不确定性,并习惯于在这种不确定性中工作。相比之下,承认科学的不确定性却会对原告的胜诉产生负面影响。这凸显了当科学知识运用于气候变化诉讼时,科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之间有效沟通的重要性,也体现出加快将先进的气候科学转化为法律工具的紧迫性。

现阶段,法院接近于接受气候科学在概念上和理论上有可能将极端天气事件与特定污染者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建立起联系。这是气候变化诉讼在民事索赔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气候变化诉讼的成功不会仅仅由起诉方所提供的科学知识的质量决定。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结合有效的法律解释以及不断发展的法律规范,气候变化诉讼的道路依然可以越走越远。虽然不同法域的法院在接受气候科学知识方面的进展不尽相同,但是,能源公司大多是跨国公司,气候变化诉讼在一个法域内获得判决上的突破,会对一个公司乃至其经营的整个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虽然目前的科学知识还难以保证气候变化诉讼的胜利,但科学知识正在不断帮助气候变化诉讼实现重大突破。企业在可能的高额赔偿金的威吓之下,会主动进行气候变化管控。即便能源公司规避了气候变化诉讼,但是这类诉讼的发生已经将公司在承担使用化石燃料的社会成本外部化。投资者会把气候变化视为一种法律风险,在能源投资决策中考虑到法律责任的潜在成本,促使他们对公司实施相关风险的管理提出期望,甚至抑制对化石燃料能源生产的继续投资,从而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案件提供了工作指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地各类型涉碳案件已经约40起,可以预见到未来一定的增长趋势,我们应该关注科学知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能的运用,为气候变化诉讼争取更多的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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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杨 "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