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和 覃安柳 袁秋雨
(1.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 南宁 530028;2.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广西 河池 547000)
RCEP 的签署意味着全球涵盖人口最多、经济体量最大、贸易总额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形成,其涵盖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人员流动、规则构建和保障机制等内容。其中,金融服务主要体现在第八章“服务贸易”,包括首次引入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规则等,以及取消外资持股比例,取消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等,将为国家间进一步深化经济金融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和菲律宾同为RCEP 成员国,近年来,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菲律宾“大建特建”规划深度对接合作,两国经贸合作日趋密切。根据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菲律宾最大的贸易伙伴,2023年1月至5月,菲律宾对中国出口额达到45.6亿美元,占同期出口总额的16.2%;中国也是菲律宾最大的进口商品供应国,2023 年1 月至5 月进口额达117.1 亿美元,占菲律宾进口总额的22.4%,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2.8个百分点。中国对菲律宾的投资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末,中国对菲律宾投资余额8.8亿美元,同比增长15.25%。
近年来,中国和菲律宾两国经济联系日趋密切、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在RCEP框架下作出高水平的金融开放承诺。RCEP协定进一步深化双边金融合作的制度环境,为两国贸易投资创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通过梳理RCEP 背景下中菲金融合作现状、机遇及挑战,本文提出有效的合作路径,对于扩大双方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RCEP 落地生效,国家间金融合作的研究增多,主要集中在RCEP内容、RCEP给东盟国家金融合作带来的影响、RCEP 给中国经济金融带来的影响等内容上。
在RCEP 规则和文本分析方面,学者主要解读了RCEP 内容特点以及RCEP 带来的新机遇。赵晓雷(2020)、张方波(2021)分别解读了RCEP 协定中金融服务的相关条款和规则,认为RCEP金融服务规则具有高标准性和包容性,其吸收前期经贸协定中先进的部分、兼顾各国金融发展差异及维护自身金融稳定的例外措施和磋商机制。王健(2021)认为RCEP 服务贸易条款丰富、蕴含商机,其中包括25个条款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3 个附件以及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为RCEP 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国超过90%的货物贸易将实现零关税。
东盟国家金融合作有利于强化金融业“走出去”和“引进来”,RCEP 给亚洲特别是东盟金融合作带来积极影响。王桂伶(2021)对RCEP 国家开放程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成员国涉外经济优势进行分析,探索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之间涉外经济的联系,建议中国从货物贸易产业结构升级、缩小服务贸易逆差、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水平等方面深化对外开放。冯彦明和张点(2021)研究RCEP 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的合作新方向,认为RCEP各成员国开展深入的金融合作有着稳定的包容政策与制度环境,但中国—东盟金融合作面临内外部形势复杂多变、金融基础设施支撑不足、金融监管合力有限等困难。郭明英和沈陈(2021)研究认为RCEP 包含的投融资便利化、金融服务开放等条款有助于促进亚洲金融合作,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数字经济发展、金融机构与境外分支机构联动。张靖佳和史睿(2022)从金融营商环境角度分析RCEP推进亚太金融合作的路径。
RCEP对我国服务贸易、对外投资效率、产业链等方面造成影响。廖维晓和欧阳含依(2022)认为RCEP的签署使得金融服务供给、贸易投资更加自由化和便利化,加速金融行业的开放程度与跨境资金流动。程云洁和张志芳(2021)研究中国对RCEP 成员国的直接投资效率,认为受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影响,中国对RCEP各成员国的投资效率存在较大差异。王娟娟(2022)从区域经济活力、差异化的链式思维等方面研究RCEP 对优化新发展格局产业链的可行性。
总体上看,多数文献集中在以中国和东盟为整体的相对研究,认为RCEP 规则为RCEP 成员国贸易往来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中金融服务规则具有高标准性和包容性;分析RCEP对亚洲特别是东盟金融合作的影响,推动多边贸易和跨境金融发展;研究RCEP 对中国经济金融的影响及策略,为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经济金融贸易往来、投融资便利提供参考路径。RCEP成员国有15个,包括东盟10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目前RCEP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合作层面的研究较多,较少进行中国与东盟具体国家金融合作关系的研究。大部分中国与菲律宾的经济金融合作研究停留于RCEP协议签署之前,不能反映新发展格局下的中菲金融合作发展趋势。如李雪林和唐青生(2019)研究新时代(2013—2017 年)背景下中国与菲律宾金融合作,张彩虹(2020)研究基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与菲律宾金融合作的制约及优化策略。RCEP生效后,中国与东盟、中国与菲律宾进入了一个新的合作阶段,本文主要研究RECP背景下中国与菲律宾的金融合作路径,有利于促进新发展阶段中菲双边关系的发展和金融双向开放,丰富中菲金融合作的国别研究。
自2016年以来,中菲两国的经贸关系迅猛发展,金融机构的投资合作随之增多。2018年菲律宾发布《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取消外资银行在菲律宾设置分支机构必须同本国商业银行合作的规定;同时,中国也放宽境外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允许境外金融机构以参与设立、投资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金融机构,为双边互设金融机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银行业方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菲律宾设立各自的分行;菲律宾首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保险业方面,1998 年菲律宾中华保险公司以设立代表处的方式在厦门成立菲律宾中华保险公司厦门代表处。此外,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联合香港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菲律宾设立马尼拉金融投资服务公司,两个中国企业持股占比为60%,菲律宾证券公司持股占比40%,这是中国企业在菲律宾设置的首个金融类企业,为中菲两国金融类直接投资开创先河。通过双方互设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投资提供融资支持,有力提升资本结算的效率,降低经贸往来的成本,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增长。2022 年,中菲贸易总额达到877.25亿美元,同比增长10.6%,2016—2021 年中国企业对菲律宾的协议投资额累计约29亿美元。中国是菲律宾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最大投资国家,并上升为菲律宾第二大出口市场。
中菲经贸合作的深化使货币合作持续推进,双方货币直接结算体系持续完善。在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CMIM)框架下,2007年中国与菲律宾签订20亿美元的货币直接兑换协议,2016 年10 月菲律宾货币委员会正式宣布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2018年11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菲律宾央行签署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2019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马尼拉分行担任菲律宾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菲律宾成为第四个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东盟国家,2021年,该行的人民币清算量达6384亿元人民币,菲律宾人民币清算量跃升东盟地区第3位。2019年中国银行马尼拉分行发行首张人民币比索双币借记卡,建立当地人民币清算系统,发起成立由菲律宾当地13家主流银行共同参与的菲律宾人民币交易商协会,成为境外首家人民币对当地货币交易的自律性金融组织。2018年3月,菲律宾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东盟地区首单主权熊猫债,有效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建设。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中菲两国之间的贸易、投资以及旅游等方面使用人民币的空间得到历史性拓展。根据菲律宾央行公布的数据,人民币是菲律宾金融市场上第三大结算外币,仅次于美元和日元。
在清迈倡议(CMI)和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CMIM)的推动下,中菲两国在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行业的金融监管合作持续深入。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菲两国在不同的领域签署相关监管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和本币互换协议等,监管合作较为密切。银行业方面,中国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跨境银行监管规则,先后与新加坡、菲律宾、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6个东盟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双边谅解备忘录,分别就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双边互访、信息交换与共享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达成共识,谅解备忘录的达成使双方金融管理当局能有效地沟通信息,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确保对互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共同维护双方银行业稳健发展。证券业方面,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等东盟国家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监管合作协议,促进双方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跨境监管合作与信息互换。保险业方面,中国与东盟的保险业的联系与合作日益紧密,中国已经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14 个国家和地区共同建立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机制。
RCEP大幅度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统一的、可累计的原产地规则,其目标是90%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RCEP的实施将加快中国与菲律宾的贸易往来。随着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的进一步融合,贸易和投资的整合将会带动银行、股票、债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发展。在服务贸易领域,RCEP主要条款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规则等,目标是要消除区域内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促进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不仅是菲律宾的主要出口地和进口来源地,而且是菲律宾劳务输出目的地,双边经贸合作的加强,激发双方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同时将带动审计、咨询、评级、并购、投资、结算、供应链金融、跨境撮合、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增长,菲律宾劳务输出相关的劳务结算、汇兑、融资、理财等金融需求也将增多。
RCEP协议的金融服务包括14条规则,内容包括投资、融资、信贷、金融信息咨询、证券交易、保险、结算、储蓄等方面,同时各成员国承诺减少境外金融机构的设立限制,适度放宽境外机构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限制,为金融机构的跨境互设和合作提供基础。RCEP 在金融服务方面首次提出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条款,为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带来重大机遇。中国在RCEP金融服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的许可要求,增加跨境金融服务内容和取消机构设置的外资股比限制;菲律宾取消外资设立和投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51%的股比限制,放宽境内保险公司外籍高管人员的数量限制等。中菲双方的金融开放举措将增加双边金融机构开放互设数量,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或直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为跨境金融提供支持,也对中国金融机构为来华经营的成员国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RCEP 金融服务条款推动下,成员国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将会进一步开放至所有产品和业务,特别是针对公众的零售业务,以及跨境支付、货币转移服务、外汇业务、衍生品业务,利率和汇率工具等资本市场和资金的跨境流动限制将会逐步放开,为国际投资者参与成员国金融市场竞争提供有利条件。RCEP的信息转移与信息处理条款,为中资海外金融机构数据回传国内提供便利。RCEP 从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4个方面对投资规则进行规范,中国首次使用负面清单模式作出承诺,对制造、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领域的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菲律宾人口市场潜力大,近年来不断放松制造业、农业等多个行业的直接投资准入门槛,RCEP 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相关行业的双向直接投资。
RCEP 金融服务附件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规则,其中涉及支付清算系统的条款,为成员国间的金融基础设施联通和货币清算网络对接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菲律宾外汇政策较为宽松,在201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修正案(925号公告)》中允许居民间以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外币进行结算,为投资者和企业的资本出入提供政策支持,RCEP 的实施也为推广人民币在菲律宾的使用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中国对外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比例已经达到15%,菲律宾是东盟地区增长较快的人民币市场之一。RCEP区域内经贸合作将推动跨境金融业务及相关服务的发展,进一步激发人民币的使用需求,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应用场景,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将有助于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等。
菲律宾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于中国,根据2022 年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的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跃升至第31位,而菲律宾排位为第99位,从经济表现、政府效能、商业效能、基础设施等方面来看,中国与菲律宾的营商环境发展差异较大,不利于两国金融合作的深入开展。中菲两国贸易呈现不均衡局面,中国对菲律宾有较大的贸易顺差,是菲律宾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也是利用外资第一大来源国,而中国利用外资国家中菲律宾排名远远靠后,经贸结构的不均衡,将影响两国贸易收支的稳定性,进而影响金融合作进程。近年来,全球经济复苏缓慢、通胀高企,“逆全球化”思潮加剧,外商投资政策收紧,东盟地区经济合作发展不稳定性因素增加,给中菲两国金融合作带来挑战。
中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尚未重启,2007 年中菲在清迈倡议框架下签署的20亿美元货币互换协议已于2010年到期,因多种原因目前仍未能重启续签,不利于深化中菲金融合作。本币结算方面,由于本币结算配套制度不完善,中菲商业银行应对本币结算风险专项拨备不足,只能由金融机构风险自担,制约双边本币结算业务拓展。同时,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不足、覆盖面不够,菲律宾13家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CIPS),但在贸易结算中主要使用美元,其国际清算仍以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为主,CIPS 的覆盖面和应用面仍不能打破SWIFT 在跨境支付中的优势局面,且由于国际通用的SWIFT报文与中国清算系统报文的格式无法做到完全匹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付业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不利于中菲双方本币合作的开展。菲律宾贸易结算支付对美元仍有较强的路径依赖,虽然人民币在全球货币的地位已经上升至第5 位,但美元仍保持强势货币地位,在跨境贸易金融业务场景中,美元应用份额超过85%,而人民币的份额不足2%。
RCEP 规则与主权独立性的协调统一难以平衡,其相关规定较为复杂,很多条款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使得RCEP 各项条款的实施、评估和监督都将面临复杂的沟通和协调问题。目前15个RCEP 成员国中,只有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国内核准程序未生效,主要原因是其国内一些非政府机构担心降低关税会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RCEP内各缔约方的金融开放程度与协议提出的金融开放标准尚有一定的差距,相比之下中国金融制度开放程度低、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而菲律宾实行完全市场化的汇率制度,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对外国资本完全开放,市场融资限制少,中国与菲律宾金融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将直接影响两国金融合作的进程,也是两国金融合作过程中必须面临的挑战。
在当前全球金融一体化格局下,单凭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难以抵御国际间金融交往所带来的跨国金融风险。在中菲经贸合作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国际金融风险易传染性以及跨境赌博、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威胁国际安全,双方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迫切性、必要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跨境聚合、存储、处理和传输能力对金融部门发展至关重要,而这些发展也会给金融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RCEP 协议下,金融服务附件对金融监管透明度提出更高水平的要求,各国已经就信息转移和处理等作出开放承诺,合力解决数据权限方面的问题,但鉴于中菲两国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差异,可能会面临数据技术标准不一、数据处理能力不足的挑战。此外,RCEP没有规定金融领域的具体监管事项,各成员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来加强金融稳定和监管协作,双边或多边合作有待持续加强。
完善中菲金融合作机制,深化双边本币结算、本币互换的合作关系,探索建立中菲双边本币结算机制(LCS),不断完善金融合作机制、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发展离岸人民币市场,推动在菲律宾建立并完善离岸人民币交易市场,鼓励中菲贸易主体在大宗商品特别是农产品和矿产品的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基础设施,吸引更多菲律宾金融机构接入CIPS 系统,搭建安全、高效、便捷的中国—东盟区域性支付清算网络。加强数字货币研发合作,鼓励银联、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的使用,为跨境电商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提供更多便利,以旅游消费为突破口,深化跨境移动支付中的人民币使用。
持续完善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金融体制,促进中国金融业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为引入更多国际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提升金融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强债券市场的双向互联互通,探索发展“东盟通”,鼓励合格境外市场发展以本币计价的债券市场,为中菲两国的企业提供资金,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放宽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境外金融机构以参与设立、投资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金融机构,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开展投资。
在“引进来”方面,利用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等政策资源,强化对东盟国家金融机构政策宣传推介,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驻,增强中国金融市场吸引力,充分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走出去”方面,支持金融机构服务“走出去”企业,丰富跨境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利用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优势,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鼓励中资金融机构优化在菲律宾的布局,使得人民币在菲律宾投资、经贸往来的使用更为便捷化。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成立跨国子公司,结合市场特点开发新产品,服务当地企业和居民,提高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建立中菲两国央行、监管机构长效化沟通机制,加强中菲两国金融政策的交流与沟通,通过搭建科创金融、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等方面的交流平台,促进技术与标准的对接,提升金融合作效率。探索建立跨境监管协调机制,通过跨境金融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施强有力的协同监管措施,共同打击洗钱、赌博等金融犯罪行为,为中菲两国金融合作保驾护航。加强双方信息披露与共享,深化两国央行、金融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合作,探索基于具有不可篡改特征的区块链平台,实现两国金融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新开设情况、外国金融机构进驻情况等)共享,推动两国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探索构建一定标准的法律判罚和引渡协议框架,明确中菲两国在打击该类犯罪的责任和义务,明晰管理权利的归属,为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为监管协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