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到期向出借人返还借款的债权凭证,它是民间借贷关系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债主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去讨债,甚至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本以为会稳操胜券,却不料不仅未要回借款或约定的利息,还损失上了一笔诉讼费。那么,哪些借条没有凭证作用?
案例一:2023年正月期间,江某在自己家中私设赌场,唐某等人来到江某家聚赌。没想到,唐某所带的5000元不一会儿就输光了。为了回本,唐某向江某借款1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3月20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江某多次催要,唐某就是不还。江某只好将唐某诉至法院。岂料,法院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行为,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轻则要受到治安处罚,重则要被定罪判刑。因赌博所产生的欠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江某在自家设赌,明知唐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其继续赌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自然要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还会将江某、唐某涉嫌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包括收缴其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公安机关甚至会以江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2022年9月1日晚,韩某因扩大投资,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记明借款金额40万元,月利率1.5%。半年后,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韩某还款付息。韩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当晚朱某在收取其借条后,说要等到第二天到银行转账。由于朱某第二天没有转款,自己只好临时以2.5%的月利率向孟某借款40万元,并提交了孟某向其转账的单据。面对韩某的辩解,朱某声称当晚就交给韩某40万元现金,但无法提供转款凭证等证据。法院结合韩某就借款经过的合理说明、孟某的转款凭证,以及朱某其间无财产变动等事实,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规定表明,借贷双方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应当就已将借款提供给对方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朱某虽持有借条,但在韩某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拿不出已向韩某提供40万元的证据。相反,韩某所做的说明具有合理性,也提供了孟某的转款凭证。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提示人们,在移动支付较为普遍的当下,出借人除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外,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支付方式进行,并留存支付凭证。
案例三:2022年2月,汪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找赵某借3万元,赵某提出借款年利率36%。汪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等不得,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赵某的条件,出具了借条。由于汪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赵某于2023年6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汪某应当还本,并按年利率14.8%付息。为什么不是按约定的年利率36%付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经查阅,2022年2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以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4.8%。本案中,汪某找赵某要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14.8%,由于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的判决无误。
案例四:老李的养老金较丰厚,加之退休前工资高,所以手头有不少存款。2017年9月1日,远房侄儿小李因购房之需,央求老李借他20万元,老李最终答应了。小李给老李写了借条,借款期限为2年。没料到,小李后来失业。在2019年9月还款期满后,老李心里知道小李没钱还,就一直未催账。直到2023年5月,获知小李买彩票中了大奖,老李这才去要账,没想到小李竟然耍赖。于是,老李赶紧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小李仍然拒绝还钱,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本案涉及的是民事诉讼时效和时效中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就是说,法律对民事权利保护的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在3年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义务人就获得了时效抗辩权,一旦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不过,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就是说,如果权利人能拿出证据,包括催款的邮件、微信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曾在3年的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那么就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3年,即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在2019年9月1日还款期满后,小李未按约还款,老李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老李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3年期限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可是,老李直到2023年5月才起诉讨债,又无证据证明自己曾多次催要过,故已经超过了3年的时效期间,而小李又以老李的请求已过期为由拒绝还钱,所以,法院已不能再判令小李还钱了。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