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着重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同时,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又统一于“公正”,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特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和实质是“凝聚社会共识”,而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性正是“凝聚价值共识”的前提条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路径是将其内化为全党、全国人民的自我意识,进而外化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具体行为规范和准则。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次性;统一性;培育;践行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10 — 0052 — 04
价值观是主体以自身需要为目的对客体的结构和功能能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广度和深度理解的观点。这些观点内化为主体的自我意识,并作为信念即价值观念贯穿在主体实践活动中,将价值观中需要的理想模型对象化为适合主体需要的价值客体。主体在这个对象化活动中达到主体需要的目的,进而实现肯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明确表述之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接下来的重要任务,而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次性和统一性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深入理解,“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内化和外化两个方面的含义。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对党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意义的理解和评价。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为二十四个字,这是我党长期建设实践和理论探索的结果,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的集中体现,它正在成为一个指导全党、全国人民思想的价值观念的体系。
认真考察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价值观的统一性就会清楚看到,“凝聚价值共识”本身具有必然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国家就其概念内涵而言,国家是权力结构体,是社会生活的控制力量。权力结构体作为价值主体,其价值观规定其行政行为的方向、目标,即规定、控制社会生活的方向、目标。国家作为价值主体的核心价值观念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些核心价值观念,是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权力结构体作为价值主体,必将这些价值观念外化为规定国家行政行为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化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行政措施,是对社会生活发展起主导和促进作用的力量。和谐共生共存、互助互补是健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巨大生命力的体现。社会是人和人关系的聚合体,人的任何价值需求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聚合体作为价值主体的核心价值观。国家核心价值观从外化为制度、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对社会核心价值加以制度控制、制度保障;同时,社会核心价值观又是个人实现价值需要的必要条件。其中,作为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公正”观念集中体现了三个层次价值观的统一性,也是“凝聚价值共识”的必要条件。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价值观统一的中心是公正价值观。因为公正不仅处于三层次中间地位,而且是决定个人价值观,理解国家价值观最为直接、最能形成共识的关口。
在思想史上,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一直都是有争论的。罗尔斯提出以“差异原则”作为正义的原则,即承认差异的平等即为公平正义。有学者提出,这是一个主张给有才能者更多权益的原则。然而,正义原则只能建立在概念内涵思考上,不是建立在人的现实动机的经验事实基础上。正义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同时又必须考虑个人选择的自由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社会应该取消一切超出个人控制范围所产生的不平等,保留由个人的选择和努力所产生的不平等,即“给平等者以平等,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正义的最高原则是基于人之为人的需求满足的差异原则。这里的差异原则不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而是按需分配基础上的差异原则。马克思并没有取消平等,而是赋予平等以最终的基础,即人自身的平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既不能根据外在资源来衡量,也不能根据个体劳动的贡献来衡量,只能根据与社会功能无关的人的内在需要来衡量。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差异平等原则,在这里,平等不是凌驾于个人的独特性和多样性之上的要求,而是包含在它们之中。如果说一般意义的正义总是建立在利益的人际间比较的基础上,或者建立在个体对共同体的贡献上,那么,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概念中,是把每一个人都作为独特的个体,一个不可替代者,他的价值既不是基于共同标准将其与他人相比较的结果,也不是根据他对社会的贡献来衡量,而是根据他作为特殊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个体来衡量。在这个意义上,按需分配既超越自由主义的平等交换原则,也超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
从马克思的早期到成熟时期,贯穿始终的原则是人的解放,而不仅仅是劳动者的解放。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核心虽然是特定社会规范概念的正义原则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真正用来评价社会制度和人的行为的正义标准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和潜能的真正实现。相对于这一正义观,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概念不是与资本主义的平等交换和社会主义劳动交换平等并列的历史概念,而是从人的本质要求出发提出的元正义概念。
中国改革进入全面、整体改革的深水区,从公正价值观念看,顶层设计仍具有规范公正价值观念的方向性,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措施,包含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方向性。中国改革是党领导的改革,必然从理论自信坚持以解放人作为社会公正价值观念的方向,规范价值观念在其中确立价值的大小与合理性程度,从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和实质是凝聚社会共识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mile Durkheim,1858-1917)曾一再强调在一个社会中形成一套共同价值和信仰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共享这样一套核心价值或集体意识,才能实现道义统一,而没有这种道义统一,任何制度都迟早会堕落下去。从文化角度看,社会的核心价值并不仅仅是官方的意识形态,而是大众化的信仰体系,是一套被广泛接受的,有关个人与其他主体(如家庭、集体、政府、民族)关系的信仰、原则和规范。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把社会上那些分散又相互竞争的纯粹个体凝聚在一起,被普遍接受的信仰和理念。实际上,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核心价值或意识形态是一种漫散性的权力,或软力量。作为一种软力量,核心价值对于维系社会基本制度极为重要。它既对人民具有精神凝聚力,同时又为国家制度提供法理和伦理的支持。一旦核心价值解体,维系民族国家的精神支柱就会崩塌,轻则会使人民患上意识形态的“失语症”,让各种有害观念、思潮乘虚而入;重则会导致整个政治体制岌岌可危。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态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①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确定意义是指社会形态向价值观中的理想社会不断转化与提升的过程。我们的理想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在现实转型过程中,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方式引起社会生活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的主流是对经济体制的改革,解放了的生产力,创造了世界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奇迹,使中国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依照议行合一的原则和制度,在国家的权力制约上,一般采取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的一元多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制。同时,在转型过程中,由于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曲解,过于强调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使得居民的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凸显出来,这可能产生两极分化,形成贫富对立的弊端。这一切表明,我国社会分层还在加速裂变。
从价值观视角看,社会分层的加速裂变,即社会价值主体的加速裂变。价值概念和价值问题并不专属于理论家,而属于所有的人。任何事、物及其属性并不是价值。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以需要为目标,对外部对象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广度和深度的理解、觉悟、体认称之为评价。评价形成价值观念[1]。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在实践中,将价值观念中被理解了的适合自身需要的事物及其属性在现实世界中创造出来,从而肯定自已、发展自己,并将否定、阻碍自已价值需要的事物加以排斥、加以消除,这是价值选择。社会发展的动力是有意识的人的生存活动,这个活动的实施是在价值选择的冲突中进行的,社会发展动力究其终极原因是这种冲突的合力。从“应该”的视角看,价值选择的自由,并不全是对必然的认识,人类社会有其必然之道,但它不会自动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人们必须通过价值选择,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自己的需要,即现实地实现价值目标、价值理想。在今天,价值源(价值客体)具有多样复杂性、不平衡性,没有价值选择就会失去生存方式的确定性。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价值选择的自由度在不断拓展。在社会转型时期,价值选择在社会分层加速裂变中凸现出来,如两极分化与和谐、特权等级与公平正义等。价值选择因实实在在生活着的不同阶层的人而有所差别。差别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范围内,在许多具体的社会问题上演变为对立和冲突。如果社会和谐,将大大降低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成本,也将更好地解决数亿人社会保障之需,从而极大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的和谐社会的建设[2]。
凝聚价值共识可以说是解决价值对立、冲突的根本途径。人生活在价值、意义的世界里,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某种价值观念,将某种价值观念强加于人是无效的。二十四字价值观体系是价值观念所理解的价值,或曰元价值。其他价值观念(公和私、个人和集体、利已和利他、功义和仁义等等)和行为价值规范(八荣八耻等)是在与元价值观念的比较中来确定价值的有无、大小以及合理性程度。元价值观念解决的是世界“应该如何”,而现实的价值目标解决的是当下“应当如何”,是规范价值观念。元价值观念可以是超时代、超民族的,而规范价值观念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我们讲的“凝聚价值共识”,指从规范价值观念向元价值的提升,其方向是从下向上的[3]。
中国梦是民族复兴的理想价值观念。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时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述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梦的论述。“凝聚中国力量”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凝聚价值共识”[4]。十八大报告提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同时“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国家“要提高引导能力”“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我们党彻底摒弃“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路线,弱化“灌输”,从而完全避免陷入理想主义社会的试验陷阱。这也有别于“整合”论。整和论以一个价值标准由上而下将普天下人的价值标准整齐合一,这在价值目标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几乎是不可行的。何况任何一个价值标准本身都具有可解释性[5]。报载某媒体随机釆访“什么是爱国”,有人认为对地方行政主体的不当行政进行批评就是爱国,有人认为抵制日货就是爱国等等。价值观念外化为价值行为规范更是因人而异的,且在时空两个方面都具相对性,不具僵硬的因果必然性。在个体主体层次,个体价值评价标准以现实利益为基础,加以传统、习俗、习惯等,并多以潜意识的状态存在,从而构成价值标准之网,这些都是很难整齐化一的。在理想、理念层次上的价值观念,即元价值观念的价值标准,只具有可解释性、可理解性。确切地说,只可追求,不可占有。理解、意义基础上的倡导、主导、引导、凝聚,都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一序列的概念内涵,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该”之道[6]。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路径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中,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或者说,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形态。我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进一步确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者说,是对共产主义进一步初级化[7]。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涵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指导我国社会实现现代化转型的理论,经历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证明它是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理论,具有真理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理解邓小平理论基础上,即在对邓小平理论指导改革开放实践理解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即是说,邓小平理论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了中国现代化蓝图。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对中国现代化事业是什么、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在这个思想指导下,中央对精神文明建设作了决定。但由于改革进入深水区,大量深层次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亟需顶层设计才能解决。由于应该怎么做,是决定做什么的方向、目的、行为规范,是价值观念进入改革深水区指明方向的精神信念力量。十八大确定的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我党作为价值主体,立足于共产主义远大目标的需要,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必然贯穿深化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精神力量的顶层设计,国家、社会、个人三层次的价值主体,对政治、经济、文化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意义,就一定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下,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创造出来[8]。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路径是首先将其内化为全党、全国人民的自我意识,进而外化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具体行为规范和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首先必须内化为价值主体的自我意识。十八大报告以“倡导”来使三层次的价值主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然也决定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民营经济占半壁江山,外资进入经济领域,必然使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9]。尤其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逐利性容易诱发拜金主义、极端利已主义和享乐主义。最严重的负面效应是权力寻租,由此而产生特殊利益集团。这就会导致共产主义远大目标被极端功利主义异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边缘化,停留在某些人的口头上,被形式主义化[10]。“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舆论阵地,开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舆论通道,使理性的人理解并承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满足主体需要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而将其内化为自我意识的价值观念。人的思想一旦为社会主义价值观武装起来,自觉地外化人的行为规范,正气必将压倒邪气,正义的力量必将成为社会主流。今天,我们已经意识到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与它在规范和价值上的正当性是两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把这两者分开,常常是以前者覆盖后者。任何人如果坚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立场,都必须补上价值观证明这一课。
如果说舆论“倡导”二十四字价值观念体系是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的自我意识,那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旨在使价值观的主体、载体、承担者要将二十四字价值观进一步外化为行为规范。这里的外化指价值需要主体自觉地自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在价值观念主导下的对象化活动中,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为行为规范和规则,例如民主作为国家层次价值观念,将其外化为行为规范即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遵循的民主制度,是国家这一价值主体创造性本质的集中体现。民主制度成为行政行为这一价值主体的行为规范,是别的主体不可替代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只能培育,不能揠苗助长。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中,需要党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自我培育、自我完善。其他如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外化为行为规范,都是价值主体自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即使是通过教育、政治思想工作、树立典型的人和事,都是“培育”过程的手段,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这就是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含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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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