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伦理与法律分析

2023-12-29 00:00:00周燕蒋其星
人权法学 2023年2期

摘要:当前,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理论争议较大,且各国态度不一,我国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持严格谨慎的态度,主要是基于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存在安全、伦理和法律风险。为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和引导医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在伦理层面,应理性看待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问题,确立我国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研究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并加强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伦理风险审查;在法律层面,有必要及时采取立法规制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技术应用监管,限制生育力保存者的使用范围,以及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非医学原因 生育力保存 伦理风险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 2097-0749.2023.02.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当今世界,生物科学技术与信息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显著地增进了人类的福祉。生育力保存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便是鲜明的例证。在快节奏、高强度、高压力的现代生活条件下,不孕不育疾病患者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目前我国不孕不育率已攀升至12%-18%,辅助生殖技术给这类人群带来了新的希望。〔1〕我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率的攀升,也是大量无法自主孕育的人群选择生育力保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种情况下,生育力保存技术应用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棘手的问题,且不容忽视。仅就医学技术而言,生育力保存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范围较为宽泛,并非仅适用于辅助不孕不育患者群体繁衍后代,晚婚晚育群体也愈发“青睐”运用该项技术推迟生育,以满足其多元性的个人需求。迫于现代社会高强度的工作、生活压力等原因,大多数人不得不选择晚婚晚育。若放开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则可减轻他们对高龄生育风险的顾虑,从而会更倾向于通过生育力保存技术推迟生育年龄,放弃在最佳的年龄结婚生子。可见,社会大众对生育力保存技术的需求将日益增大。但这种人为的逆向选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生育率下降,影响人口的结构布局,进而引发劳动力的结构性失衡。

生育力保存技术可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能帮助因病影响生育功能的患者繁衍其血亲后代,也涉及欲推迟生育年龄的健康人群,如单身事业型女性对冷冻卵子的“青睐”,甚至还涉及有生殖系统高意外风险的人。目前,生育力保存技术尚不完全成熟,其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因此,有必要加以重视并展开研究。当前我国对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运用争议不大,但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则争议较大,其不仅易遭受伦理道德谴责,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基于此,本文将展开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伦理与法律分析,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安全、伦理与法律风险进行梳理、总结,并在生命伦理与生命法学价值指导下,提出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未来在我国应用与发展建议。

一、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存在的争议及各国的态度

生育力保存技术根据人体生理构造与机能的不同,可分为男性生育力保存技术和女性生育力保存技术。目前,男性生育力保存主要有精子冷冻、未成熟睾丸组织冷冻,女性生育力保存方式主要有冷冻卵子、冷冻卵巢组织等。〔1〕若根据生育力保存的原因作为划分标准,也可分为医学原因(医疗性)生育力保存和非医学原因(社会性/选择性)生育力保存。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是指用超低温冷冻的方法将因身体机能缺陷存在妊娠不能风险患者的卵子、精子等暂时保存,待保存者需要妊娠时再行复苏,进而帮助保存者繁衍其血亲后代的一种方法。而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也称为选择性或社会性生育力保存,〔2〕是相较于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而言的,指在没有医学指征情况下,人为地使用手术、药物或技术保存遗传学后代的能力。〔1〕对于什么是生育力保存的非医学原因,也可以通过冷冻卵子的举例辅助理解。目前,根据冷冻卵子的原因,可将卵子冷冻技术分为医学原因(医疗性)卵子冷冻和非医学原因(非医疗性)卵子冷冻,后者也被部分学者称为社会性卵子冷冻。〔2〕医学原因卵子冷冻的应用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情况:一是已经确诊为癌症或者其他疾病,二是不孕不育。除上述两类特殊情况的卵子冷冻外,其他情形下的卵子冷冻均属于非医学原因卵子冷冻。〔3〕

通过概念上的区分可以看出,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主要是基于关怀疾病患者遗传学后代的考量,是出于“目的善”的“行为善”,符合伦理要求,因此,我国立法对其持支持态度。而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则更多地是基于个人的主观需求,较少受到疾病因素的影响,〔4〕因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选择而具有诸多不确定性风险。我国除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出的笼统性和原则性规定外,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予以明确规制,因此,对其的应用管理在我国尚处于“模糊地带”。而日渐增多的冻卵争议案和日趋激烈的学术争论皆表明,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尚面临着诸多争议。为聚焦其中的核心问题,有必要对各类观点进行梳理、分析。

(一)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存在的学术争论

当前,我国学术界就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问题争论较大。其中,关于冷冻胚胎的争议主要存在于法律上,在伦理上的争议较少。不少学者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展开论证,〔5〕而且在关于是否对冷冻胚胎享有继承权等问题上依旧存在争论。

关于冷冻卵子的争论则不仅存在于法理上,也存在于伦理上。就法理上的争论而言,如学者张璐、任元鹏对冷冻卵子技术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1〕其他学者则主要是从女性生育权的角度对非医学原因冷冻卵子的立法正当性展开论述。〔2〕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这项技术的规定却并不明确,很大程度上使得冻卵技术的实施欠缺合法性与正当性。就伦理上的争论而言,江素仕等人认为,卵子冷冻在技术上远落后于胚胎及精子冷冻,完全放开卵子库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管理困难及其它伦理问题。〔3〕杨芳、曹云霞认为有必要对非医学原因的冷冻卵子展开伦理评估,非医学原因的伦理评估应综合考量冷冻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补偿性等核心议题。〔4〕郭翠翠、李俊林、何玮则在对非医学原因卵子冷冻的应用现状和社会需求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提出实施非医学原因卵子冷冻技术前,不仅要尊重冻卵者的生育权,也要遵循有利于患者、保护后代等伦理原则,以保障冻卵者自身及其后代的利益,严防技术滥用。〔5〕

通过以上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研究文献梳理分析,不难看出,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学者们主要是从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其中一种技术为切入点,而鲜有从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本身进行全面性、完整性的研究,如此一来,不利于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立法规制的体系化完善与发展。其次,学者们要么仅从伦理学视角展开论证,要么仅从法学且主要是民法学视角展开论证,而鲜有从交叉学科视角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展开系统化的论证。毕竟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本身确实会涉及伦理学、法学甚至是社会学、医学技术上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做出系统性的研究,进而使其变得更为“饱满”。且站在生命法学的立场上,伦理是法律的前奏与基础,法律则是伦理在立法上的表达,“法律必须遵循社会通行的伦理原则”。〔1〕因此,不能割裂伦理与法律二者的关系。最后,不难看出,较之冷冻胚胎、冷冻精子,非医学原因女性冷冻卵子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是当前学界讨论热度更高的生育力保存的相关话题。对此,本文在举例论证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时,也主要会以非医学原因女性冷冻卵子为例。

(二)各国对待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问题的态度不一

由于文化传统与国情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所持态度也不尽相同。(1)以色列,对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持有限支持的态度。2009年,以色列允许进行卵子冷冻,主要是为了预防疾病和年龄相关的生育力下降。(2)美国,对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的支持力度较大。2012年,美国生殖医学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简称ASRM)声明将卵子冷冻列为成熟的临床应用项目。2018年,美国生殖医学协会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发文称,卵子冷冻在伦理上是允许的。(3)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对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较为支持,且英国的应用已较为成熟。2012年,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协会(European Society of Human Reproduction and Embryology,简称ESHRE)也支持为了保存未来生育力而使用卵子冷冻。(4)日本,对生育力保存技术持鲜明支持态度,这与该国的人口老龄化因素紧密相关。2013年,日本放开卵子冷冻并建立卵子库,允许40岁以下的单身女性申请冷冻卵子。为了改变人口减少的状况,日本政府为暂时不想生育的女性设立了卵子冷冻补贴。〔2〕(5)西班牙,有明确的立法支持。西班牙法律规定,所有年满18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都可使用法律规定的辅助性手术。这主要源于西班牙存在许多晚婚晚育的妇女,政府出于对女性生育力的保护的考量。(6)中国,涉及生育力保存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3〕、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4〕以及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项目质量控制的通知》〔5〕,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内容可以得知,我国持谨慎放开生育力保存技术类型和严格限制应用条件的态度,如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的生育力保存指征,且明令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另外,2020年国家卫健委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49号文件的答复函中,也再次对卵子冷冻技术表明了相同的立场和态度。〔1〕

综上可见,各国对待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尤其是卵子冷冻技术的态度不一,主要是基于本国具体国情的考量。我国目前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并未完全放开,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技术应用也存在态度上的差异,如对较少伦理争议的冷冻精子技术持放开态度,而对尚存在诸多伦理风险的冷冻卵子技术则待审慎态度,需严格考察冷冻卵子的原因,甚至需要考察选择冷冻卵子技术的女性是否已婚等因素。由此可见,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及对其的立法规制是国际趋势,我国有必要对此加以重视,并作出回应,甚至需以更加前瞻的眼光对待它。

二、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安全、伦理与法律风险

凡涉及人类生命相关的话题,总少不了伦理与法律层面的分析。伦理分析与法律抑或是法理分析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可作如下理解,即伦理分析更多是从应然视角对某种事物或利益进行的形而上的论辩,而法律分析则更多是从实然规范层面对某种事物或利益进行的实操性思考,且一项利益能否被国家上升为法定权利予以保护还需结合考量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考量。就本文而言,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伦理分析,是对其进行法理分析的必要前提,毕竟在应然权利层面无法被认同的技术或利益,短期内很难会被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保护。

另外,根据前文的文献梳理发现,在有关生育力保存技术的研究文献中,相较于冷冻胚胎、冷冻精子,非医学原因女性冷冻卵子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分析是当前学界更为关注的话题,由此,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切入点来展开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具体论证分析。因此,在论述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存在的安全、伦理与法律风险问题时,会主要运用到冷冻卵子技术的相关例证加以辅助说明。

(一)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安全风险

我国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时间尚短,现有的数据还不能完全排除该技术对生育力保存者及新生儿的不利影响,对远期影响的评估则更不明确,故对其的应用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女性生育力保存者自身的安全风险。冷冻卵子手术是一种有创操作,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损伤到脏器,引发盆腔出血及伤口感染等并发症。〔1〕可见,在生育力保存技术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完全放开或是“一刀切”地放开该技术的应用并非明智之举。

其二,生育力保存中子代的健康风险。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避开了人类繁衍的自然选择过程,同时,选择精子时会不可避免地将精子暴露于各种非生理环境下,再加上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简称ICSI)操作对卵子的损伤,理论上可能会降低胎儿对某些疾病的天然抵抗力,进而增加子代发育异常的风险。

(二)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伦理风险

从生命伦理的角度而言,生育作为人类进行自身再生产所必须的一个过程,是人类孕育新生命的重大活动。〔2〕而人类的生育繁衍活动是在特定的伦理指引和约束下进行的,其本身也是一种最本原意义上的伦理活动,体现着人的尊严、权利和人类的希望与福宁。〔3〕当前我国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仍持谨慎应用态度的一部分原因在于,该技术存在着与生命伦理相悖的诸多风险。

1.与生命伦理原则相悖的风险

其一,与“不伤害”伦理原则相悖。不伤害原则要求“不能有治疗或者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也不允许有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4〕如前文所述,由于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发展尚不完全成熟,本身仍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风险,如冷冻卵子手术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损伤到脏器,引发盆腔出血及伤口感染等并发症。这类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明显有悖于“不伤害”伦理原则的要求。

其二,与“保护后代”伦理原则相悖。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对“保护后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符合保护后代的原则。〔1〕而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尚面临着违背“保护后代”原则的风险。例如,生育力保存者若在40岁以后才有生育需求,即便可以借助生育力保存技术成功获得自己的后代,但可能会出现父母与孩子年龄差距过大的问题,由于父母没有足够的精力陪伴孩子,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考虑,均不利于子代的健康成长。

其三,与“社会公益”伦理原则相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对“社会公益”原则作了明确规定,〔2〕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也存在着与“社会公益”伦理原则相悖的风险。一旦放开生育保存的医学原因限制,不排除更多单身事业型女性选择在最佳育龄期冷冻卵子,而这将与当前已确立的“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公益”原则相悖。另外,利用生育力保存技术推迟生育年龄,易引起女性生育年龄峰值的后延,逆向选择性地人为改变我国的人口结构,存在加剧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可能,也不符合我国当前人口生育政策的导向。

2.影响人类正常的繁衍秩序

不容忽视的是,生育力保存这种高新生命技术的应用早已在悄然改变着人类正常的繁衍秩序。科学研究表明,从单纯生物学角度而言,女性处于25岁左右乃是最佳的生育年龄;而从社会、心理因素上分析,女性最佳的生育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一旦进入35岁,就属于高龄产妇,怀孕的机会降低而流产的几率升高,对女性造成较大的影响。如果不假思索地普遍适用冷冻卵子技术,易造成女性生育年龄的普遍推迟,进而增加高龄产妇的数量,加之出生人口数量的结构性减少,造成人口新老更替失调,〔3〕如此一来,或将影响人类繁衍的正常秩序。

3.冲击传统家庭伦理

女性一生的卵子数量是有限的,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只有一颗成熟的卵子排出。同时,随着女性年龄的增长,女性的卵细胞功能会随之减弱,卵子的质量也会下降。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在30岁之前,加之我国女性的生育与传统婚姻制度紧密相连,使得女性普遍选择在30岁之前结婚生子,这也成为我国的传统家庭现象。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在一定程度上可辅助女性延迟生育,降低了女性对因高龄影响卵子质量的顾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女性独立自主的意识逐渐增强,生活方式的选择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并逐步从传统家庭模式中挣脱出来。她们往往在年轻时会全身心地追求事业上的成功,在生理和情感上对男性的依赖程度较低,而生育力保存又能满足她们延迟生育的需求,于是,传统的婚姻选择对她们而言便显得不那么必要或迫切。尤其对单身独立女性而言,她们不希望被传统婚姻所捆绑,而是更倾向于选择多元化的途径繁衍后代,并试图打破传统家庭成员结构的组成模式,选择独立抚养后代。〔1〕而这种新的家庭格局,势必对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和家庭模式形成强力冲击。

4.诱发代孕、买卖卵子等系列伦理问题

首先,诱发或加重代孕的伦理风险。选择进行生育力保存的女性,当再次解冻卵子生育时,往往已错过最佳生育年龄,进而成为高龄产妇。女性卵细胞功能质量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弱,高龄产妇也存在较高的生育风险。出于对胎儿和自身生命健康的考虑,已行生育力保存的高龄妇女会倾向于选择代孕,而这也极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代孕等系列伦理问题。而代孕本身存在巨大的伦理风险、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

其次,诱发卵子交易的伦理风险。相较于冷冻胚胎,冷冻卵子由于更少触及到胚胎的尊严和道德地位等争论,更易成为“商品”,〔2〕故而易诱发卵子买卖现象。而卵子买卖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往往会漠视对供者身体与精神的呵护,间接构成对供卵者的剥削,甚至滋生卵子交易黑市,从而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对人的主体尊严的践踏。

(三)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并无立法对生育力保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制,仅可适用《民法典》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且当前卵子冷冻技术在我国也缺乏法律支持,使得对卵子冷冻等生育力保存技术的管理成为当前辅助生殖技术的“模糊地带”。我国针对该领域谨慎立法的态度主要源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与争议,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禁止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不利于维护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享有生育权意味着生育行为应获得法律保护。我国立法并未限制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在生育权的实现上却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从而实质否定了其生育权。〔1〕有学者指出:“冻卵计划可以让暂无生育考虑的单身女性长期保存卵细胞,以备将来选择是否用于生育,单身女性冻卵是其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支配范围,应属于中国法律所包含的生育自主权。”〔2〕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截然不同的态度对待男性与女性在生育力保存技术上的选择:男性冷冻精子的权利受到保护,而女性冻卵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尤其是完全排除了未婚女性冻卵的权利。

其二,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对保护婚姻自主权具有实质意义。我国对女性冻卵技术的实施不仅有严格的适应指征要求,还有着其他严格的条件限制,如要求实施冻卵时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而这实质上是将生育与婚姻作了“捆绑”,存有限制婚姻自主权之嫌。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人类的天性,具有合法性。是否结婚也是每个人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在快节奏、高强度、高压力、高污染的现代生活背景下,不婚、晚婚但仍保有繁殖后代意愿的群体规模的增大,是当下不容忽视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若仍固用传统的生育与婚姻捆绑式模式迫使他们选择结婚,把结婚作为实现生育权的必要条件,这不仅不利于出生人口数量的提高,同时,对婚姻自主决定权也是一种变相侵害。

三、未来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在我国应用与发展的建议

出生率下降和人口寿命延长导致了严重的人口结构变化,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面临着这一挑战,而包括卵子冷冻保存在内的生育力保存技术或许能为应对该挑战提供一些帮助。〔1〕反观我国,当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剧和出生率日趋降低的双重难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未来某个阶段我国或许会放宽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限制。如前所述,我国对待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主要在于这项技术在伦理道德上尚存禁忌,立法对其也不能放任自流。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便将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视为“禁区”而不敢触及。“每一项科学的进步总是伴随着伦理学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让人们更加理性地面对科学的发展,让人们找到解决伦理问题的科学方法。”〔2〕因此,我们应正视此项技术,并作出应有且适当的回应。

(一)伦理层面

首先,理性正视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问题。捐赠精子或卵子、试管婴儿、代孕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同程度地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伦理和法律问题的激烈争论。医学专家指出,虽然我国已具备冷冻卵子的成熟技术,但对单身女性冻卵受孕也有担忧,因为冻卵受孕目前的成功率只有一半左右,同时,在取卵过程中也可能导致女性卵巢受到过度刺激或受损;法学专家视冷冻卵子为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社会学家则认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需求是由单身群体发展随之出现的一个客观现实,其中关涉着女性解放、经济地位、婚恋观等社会性因素。〔3〕笔者认为,应当理性认识和对待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应用这一新生事物,既不能过于乐观、盲目趋从,也不能过于保守、止步不前,而是应将其科学谨慎地纳入社会伦理、法律的考量中。

其次,确立我国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研究与应用的伦理原则。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研究与应用必须恪守相应的伦理原则,至少包括:有利不伤害原则,均衡或相称原则,补充性或必需性原则,保护隐私原则,生命神圣原则,无损失原则,避免浪费原则,生育意图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最后,加强我国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伦理风险审查。任何涉及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研究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保证研究符合伦理要求。我国可以采用中央统一管理和地方各部门配合的监管模式,有效杜绝由于监查人员与研究机构存在各种利益关系而影响到监管结果公正性的情况。同时,借助高校研究者、医院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组建专业性较强的伦理审查专家委员会,对生育力保存技术实践应用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提出建议。

(二)法律层面

“法律作为一种客观理性必须建立在对人性的起码尊重之上,它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性作为自身制度建构的基点。否则,它就会失去其人性依托而最终崩溃。”〔1〕因而,对于涉及生命伦理和生命法学的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论证的落脚点,有必要在法律方面作出回应。

首先,应当明确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立法规制。事实上,我国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规制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关于冷冻胚胎的保管和处置目前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在一些部门规章如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有一些相关表述。这就使得生育力保存技术在我国的应用管理仍处于“模糊地带”,由此易于滋生和助长卵子、精子的黑市交易,不利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实情和时代背景出发,制定出符合科学、具有合理性和有较强技术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只有立法先行,以法律为基石的技术,才能不被滥用,发展成真正推进社会进步的好技术。另外,为使我国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促进研究的健康发展,可以通过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对研究工作进行规范,如出台一部《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规范法》。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主要从宏观视角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展开分析,但在实践应用层面,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的各具体类型技术的管理和规制不能一概而论,或是采取“一刀切”式的立法模式,而应实施类型化的立法规制。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类型多样,主要有冷冻精子、冷冻未成熟睾丸组织、冷冻卵子、冷冻卵巢组织和冷冻胚胎。由于男性和女性的身体构造与生理机能不同,生育力保存技术的实施手段和应用技术风险也不相同。相较而言,女性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面临的伦理风险比男性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面临的风险更高。上述因素都应在立法规制时纳入考量范围。

其次,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对于有资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冻卵服务要规范管理,对于特殊情况要进行相应的伦理审查,确保冻卵服务的临床应用合法合规并且符合伦理要求。

生殖医学机构在提供生育策略和卵子冷冻技术的服务过程中,应遵循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伦理监督等原则。通过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准入门槛,明确监管主体的管理权限。另外,明确生殖医学机构负有以下义务:在提供卵子冷冻技术前,应确保生育保存接受者的充分知情与同意,告知技术的限制和可能的风险,并进行心理评估等。

再者,有必要限制所有权人的使用范围。经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冻存的卵子、精子、胚胎在将来可能会用于生育,但也可能不被用于生育,那么,这些卵子、精子、胚胎是否属于私人物品?卵子、精子、胚胎冷冻者是否可对冻存的卵子、精子、胚胎进行处理?是否可以放开卵子、精子、胚胎捐赠的来源?若卵子、精子、胚胎冷冻和捐赠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可能因供需失衡、受利益驱动而形成乱象,并导致商业化。经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冻存的卵子、精子、胚胎不能作为典型的物或者商品自由流转,因为在某种层面上它具有生命价值与伦理意义,在使用的过程中所有权人不可违背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经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冻存的卵子、精子、胚胎应允许被无偿转让、捐赠、继承和科学研究等,但绝对不能容许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进行有偿流转,否则,便会激活“黑市”,从而践踏人的尊严;如果权利人死亡,那么,这些卵子、精子、胚胎可以作为特殊遗产被继承,继承人拥有被继承人的全部使用权,比如捐赠卵子、销毁卵子或者变更与医疗机构的合同等。由于高龄女性存在许多生育安全问题,部分女性可能因此产生代孕需求。在冻卵技术日益成熟和女性生育年龄普遍延后等现实背景下,社会性卵子冷冻、捐赠及卵子库的建立为女性带来了福音,但鉴于可能引发的问题,有必要规范和限制所有权人的使用范围,如应当在卵子冷冻的知情同意书中约定,禁止买卖卵子、禁止代孕等。生殖机构医务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滥用卵子冷冻技术,禁止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卵子冷冻与捐赠,严厉打击代孕等行为,医疗机构应遵循公益性的立法精神和伦理原则,严防商业化。

为防止研究者出于获取冷冻卵子、冷冻胚胎等的目的导致堕胎泛化或商业化,从而间接伤害妇女和胎儿,有必要规范和限制所有权人的使用范围。

最后,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中的主体主要为卵子、精子、胚胎提供方,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技术的提供方,以及冷冻卵子、精子、胚胎的经手方。例如,提供冷冻卵子的单身女性,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冷冻卵子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当事人许可,故意泄露或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处置单身女性冷冻的卵子,应当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四、结论

在医学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的过程中,伦理和法律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只有发挥好伦理和法律的引导与规制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医学技术的对象——人。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是现代社会一道必须解决的难题,我们有责任跟上生育研究和医学进步的时代步伐,在伦理上应以理性的态度正视它,在法律上应以明确的立法规制它,逐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实情的非医学原因生育力保存法,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助力,并有效发挥增进人类福祉的作用。

(责任编辑:何 为)

作者简介:周燕,女,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蒋其星,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参见方兴:《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研究》,载《医学与哲学》2015年第12期。

〔1〕 参见梁晓燕等:《生育力保存中国专家共识》,载《生殖医学杂志》2021年第9期。

〔2〕 参见江素仕等:《冷冻卵子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载《中华生殖与避孕杂志》2020年第10期。

〔1〕 参见黄杨子、袁蕙芸:《重视孕前评估与生育力保存》,载《解放日报》2017年6月20日,第20版。

〔2〕 参见郭翠翠、李俊林、何玮:《社会性卵子冷冻存在的问题及伦理思考》,载《医学与哲学》2021年第5期;张伟伟、杨琨、张云山:《社会性卵子冷冻保存的伦理思考》,载《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7年第5期。

〔3〕 参见古丽丹娜·吐尔逊、睢素利:《关于单身女性使用卵子冷冻技术相关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卫生法制》2021年1月第1期。

〔4〕 参见古丽丹娜·吐尔逊、睢素利:《关于单身女性使用卵子冷冻技术相关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卫生法制》2021年第1期。

〔5〕 参见郑英龙:《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基于伦理、情理、法理的衡平思考》,载《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杨永华:《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贾爱玲:《“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载《兰州学刊》2017年第11期;方兴:《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研究》,载《医学与哲学》2015年第12期;刘敏、彭玲:《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载《医学与法学》2015年第5期;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3期;刘长秋:《人类辅助生殖现象的伦理判定与法律裁度》,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4期。

〔1〕 参见张璐、任元鹏:《冷冻卵子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析》,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2〕 参见王健、吕阳:《社会性冻卵的技术合理性及其生命伦理困境》,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21年第8期;王倩蓉:《我国冻卵的立法正当性分析及法律建议》,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增刊;于晶:《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胡瑜凌、李莹星:《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医疗、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载《医学与哲学》2019年第1期。

〔3〕 参见江素仕等:《冷冻卵子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载《中华生殖与避孕杂志》2020年第10期。

〔4〕 参见杨芳、曹云霞:《选择性卵子冷冻若干伦理问题研究》,载《中华生殖与避孕杂志》2018年第8期。

〔5〕 参见郭翠翠、李俊林、何玮:《社会性卵子冷冻存在的问题及伦理思考》,载《医学与哲学》2021年第5期。

〔1〕 何力平:《关于生育伦理的两个法律问题》,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2〕 参见郭翠翠、李俊林、何玮:《社会性卵子冷冻存在的问题及伦理思考》,载《医学与哲学》2021年第5期。

〔3〕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5〕 2013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项目质量控制的通知》规定:卵子冷冻技术适应指征仅限于“具有不孕病史和助孕指征夫妇,在取卵日丈夫取精失败并不能接受供精的特殊情况下进行”“希望保存生育能力的癌症患者,在手术和放化疗之前先进行卵子冻存。”

〔1〕 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49号文件的答复函中表示: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二是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

〔1〕 参见陈莉等:《从医学伦理学角度看待非医学因素卵子冷冻》,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6年第5期。

〔2〕 参见刘长秋:《人类辅助生殖现象的伦理判定与法律裁度》,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4期。

〔3〕 参见田海平:《论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与道德前景》,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3期。

〔4〕 参见王梦萍、郭艺红:《大龄单身女性寻求生育力保存的伦理问题探析》,载《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8年第3期。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在“保护后代原则”中强调:“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社会公益原则中规定:“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2.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3〕 参见王梦萍、郭艺红:《大龄单身女性寻求生育力保存的伦理问题探析》,载《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8年第3期。

〔1〕 参见王林智、黄显官、刘祥宇:《单身女性“冻卵”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析》,载《医学与法学》2015年第6期。

〔2〕 参见王健、吕阳:《社会性冻卵的技术合理性及其生命伦理困境》,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21年第8期。

〔1〕 参见于晶:《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2〕 参见刘瑞爽、李晓农、丛亚丽:《医疗机构是否应该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冻卵案例的权利论证与伦理思考》,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20年第3期。

〔1〕 参见王梦萍、郭艺红:《大龄单身女性寻求生育力保存的伦理问题探析》,载《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8年第3期。

〔2〕 乔中东:《克隆与基因科学的伦理学难题:被“订制”的生命有完整的人权吗?》,载网易2018年11月27日,https://www.163.com/dy/article/E1KVAKMH0521CN10.html。

〔3〕 参见王林智、黄显官、刘祥宇:《单身女性“冻卵”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析》,载《医学与法学》2015 年第6期。

〔1〕 刘长秋:《人类辅助生殖现象的伦理判定与法律裁度》,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4期。